剥夺政治权利不是终身的期限。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上述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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