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后,在押人员仍然有权通信。但是,寄入的信以及寄出的信,都要经过看守所民警检查。并且需要保证信件的内容不能涉及案情。 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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