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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
1、 国务院、省政府——作出征地批文。 决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关键性文件,就是征地批文。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公告、实施主体。 征地批文作出后,土地征收就“拉开帷幕”了。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组织实施具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委托或者行政授权。 乡镇政府、街道办,这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最为频繁的主体。相比于存在“口头上”“纸面上”的省、市、县政府或国土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才是“实实在在”的征收实施主体。 4 、村(居)委会——自治组织,非行政机关。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具有协助开展地籍调查、召开村民会议、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等责任,但村委会无权强征、强拆村民的土地和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020-05-31|征地拆迁,拆迁补偿|74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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