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律师请点击此处进行登录,律师登录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后即可查看您的所有咨询

孙荣宁律师主页

部落官方认证

孙荣宁律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合同纠纷
  • 财产纠纷
  • 婚姻家庭
  • 地产开发
  • 房产汽车

电话咨询

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加便捷的法律咨询

细节决定案件结果!
——中建某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铜业(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赵岩、孙荣宁 2013年7月12日,中建某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铜业(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建某局承建厂房,2014年9月9日,双方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验收合格。2014年11月19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一份,2015年1月12日确认未付工程价款为29302862.12元。此后,铜业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负债严重,负责人失联,公司仅有的财产便是刚刚建设好的厂房,需要争取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否则,工程款将索要无门。 中建某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赵岩、孙荣宁律师代理本案。 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受理仲裁申请。 赵岩、孙荣宁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即争取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本案而言虽然工程已经实际完成,但并没有完成最终验收,若以预验收之日认定为竣工之日作为起算点,则我方不享有优先权。故我方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让仲裁委选择对我们有利的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是“经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类似期限,则将增加获胜筹码。最终在30多页的施工合同中找到了通用条款第九项竣工验收与结算第33.4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以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优先权起算点为:2014年11月19日+56天=2015年1月15日,我方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内(2015年7月2日)申请仲裁,应当享有优先权。 故此,仲裁委采纳了我方观点,裁决我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18-07-23||571人听过
解决非法律问题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解决非法律问题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李某与姜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孙荣宁 2015年4月16日,李某从姜某处购买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手挖掘机一台,有车辆出厂发票及合格证。李某使用一段时间后,该车辆及其系统被锁,无法使用。李某经查询发票及合格证均为虚假,咨询该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该机器的机器编号无法查询到,称设备为一级锁机状态,一般原因是设备有欠款。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挖掘机并非该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于是找到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帮忙处理。该案以姜某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李某与姜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姜某返还合同价款。但姜某称该设备系其从第三人王某处购买,其并不知情该设备存在问题。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孙荣宁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孙荣宁律师认为:该设备的真实状况是决定本案的关键,李某的真实意愿也是让设备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且可以合法转让,不会再出现类似问题。 基于此,孙荣宁律师再次与该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但车架号编码已经被篡改,无法查询任何信息。多次沟通协调后,该问题转到相关部门处理。在该部门人员的指导下刮出了设备上所有的钢印号(多处已经被篡改),终于有一个钢印号码与设备零件库对应,找到了该设备的真实身份:确实为该重工公司生产,但不存在设备欠款。售后维修人员也解决了锁机问题。 设备的问题得以解决,李某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最后双方达成合意,调解结案。
2018-07-20||0人听过
一审被判偿还75万元借款,二审反败为胜!
一审被判偿还75万元借款,二审反败为胜!---【廊坊律师·民间借贷-1】 ——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代理律师:孙荣宁 2016年3月15日,河北某铝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铝材公司)向李某借款1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及高额违约金。后该铝材公司一直未能还款。 2016年8月24日,李某就上述借款利息及违约金部分进行了结算,并要求该铝材公司负责人于某出具了一张75万元的借条。 2016年10月18日,李某分别立案起诉,要求该铝材公司支付150万元及利息;要求于某支付75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均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后于某不服75万元的判决,委托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孙荣宁律师上诉至二审法院。 孙荣宁律师认为:二审期间需要充分说明:一、75万元借条的形成过程;二、75万元与150万元借款的关系及计算方法;三、75万元的借款方式不符合李某的交易习惯;四、一审时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第三、四点难度较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对于第三点,经过对比150万元及75万元两笔借款的相关手续,发现:150万元借款中有《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收据、网银转账电子回单、抵押物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而75万元借款中则仅有一份借条及证明现金支付的证人证言。经与于某了解,李某经常对外放款,也有很多诉讼。获得该线索后,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了两年前李某的同类借款案件。以上,充分说明了李某具备民间借贷的法律常识,75万元的借款方式不符合其交易习惯。 对于第四点,经与于某了解,证人也与其存在借贷关系,也进行了诉讼,近日又因为证人到公司闹事被当地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我们及时准备了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证人证言不可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仅有借条及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发回一审重审。该案件经历了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2018-07-20||0人听过
在线咨询
提交咨询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选择悬赏金额

免费问题将由律师助理解答,建议支付少量悬赏金以获得更多专业律师服务!

提交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电话咨询
本地区有0位律师可为您服务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0 确认提交
电话咨询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确认提交

法律问题多,找法律部落网服务有保障!

免费咨询热线:400-071-0701

电话咨询

扫一扫,直接通过微信"问律师"

打开微信,选择"扫一扫"功能,
对准下方二维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