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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481号文件被废止 对劳动者和企业有啥影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文件的废止后相关变化: 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文,宣布失效26份文件、废止76份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赫然列入废止文件之列!那么对于单位和劳动者而言,481号文的废止会带来哪些变化呢?下面本律师就相关变化进行了部分梳理: 1、加罚的赔偿金标准 48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加发相当于(所欠)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且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有处罚前置程序,即劳动者要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督促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才有加罚。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481号文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最多支付1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否分段计算现仍存争议,而我们认为:481号文虽废止,但法律并不溯及既往,只是从废止之日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对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仍应分段计算。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48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综合上述规定,2008年之前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按照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与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者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上不封顶),2008年以后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三倍社平工资)。 481号文被废止后,以后在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应统一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基数标准。即统一按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以后年限的经济补偿基数不超过三倍社平工资。 4、裁员支付经济补偿规模要求 48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481号文件中裁员经济补偿没有要求裁员规模,481号文件废止后,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41条裁员规模达到20人或者10%的规模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 5、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助费仍应支付 48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没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但劳部发【1995】309号、劳办函【1996】40号、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以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等文件中,,都有对劳动者医疗期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医疗补助费支付的相关规定,因此符合条件的医疗补助费仍应支付。
2018-09-07|劳动工伤,劳动争议|1224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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