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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差南充约会女网友,正担心被“仙人跳”,不料她突然跳车身亡…
小伙子外地出差约到女网友他以为自己会遭遇“仙人跳”  小刚今年22岁,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  今年6月21日,小刚独自一人驾车前往南充市蓬安县找客户谈生意。当天上午10时许,小刚与一位客户谈成一笔业务后,觉得无聊,便拿出手机打开微信搜索,随后成功添加了当地的网友小丽为好友。小刚事后告诉办案民警,因为自己此前没有到过蓬安,希望能找个当地网友带自己到蓬安附近逛一逛。当天中午,小刚和小丽约在县城一处广场见面,两人一起吃过午饭后,小刚问小丽下午去哪里玩,小丽建议去城郊一处有名的景点游玩。  出发前,小丽和小刚还前往附近超市买了一些水果和零食,共花费了170元左右,全是小刚付钱。“当时买好水果后,她(小丽)说难得提,把东西寄存起来。”小刚事后跟警方回忆这个细节时,说当时怀疑小丽心里有鬼,“既然你(小丽)说买些东西路上吃,为啥又要寄存起来?”  一路上,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小丽大多数时候都低着头玩手机发消息,这个举动让小刚心里更加犹豫,他担心小丽是在对自己实施“仙人跳”设局,在前面会有人把自己拦下来实施敲诈。巧合的是,当天因为下雨,前往景点的道路不好行驶,两人随后折返回蓬安县城。女网友要求靠边停车遭拒跳车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蓬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案民警介绍,当天,小刚开车载着小丽回到蓬安县城后,小刚提议让小丽将先前在超市买的零食带走,但需要将购物的170元钱还给自己,但小丽并未同意。  小刚随后驾车往蓬安县徐家镇方向行驶,车上,小刚和小丽发生了争执,最后,小丽同意将钱给小刚,并让小刚靠边停车。期间,小丽还给自己一位朋友打电话,称自己正乘坐一名男网友的车在去徐家镇的路上。  小刚告诉民警,小丽的这个电话让他更加担心小丽是在给自己设局玩“仙人跳”,前面路上肯定有人堵截自己。  “你怎么要做这些事情(仙人跳)喃?”小刚一边开车一边跟小丽说,“我不一定要走徐家(镇)去,也可能去南充,或者营山,也可能走小路就走了。” 小刚一直没有停车,但他没想到的是,不久便发生了小丽打开车门跳车的事情。小刚告诉民警,他当时从后视镜看到小丽摔倒在路上,自己随后驾车离开。直到当天下午,交警部门在排查过程中通知小刚前往交警部门接受调查时,小刚才得知小丽去世的消息。  10月23日,记者从蓬安警方获悉,小刚一家事后对死者家属做了适当的经济赔偿,目前,小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移送检方起诉。律师观点男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波认为,从案情来看,男方与被害人初次相识,二人不存在积怨,从见面到案发间隔较短,彼此不至于产生过大的仇恨,二人只是发生口角,所以从主观意志上看,男方不可能存在实施伤害女性行为的故意。并且作为司机一般认为乘客不会在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车,他对自己不停车的行为可能产生致人死亡危害后果是想不到的。  不过,小刚应当知道未按照乘客要求停车,可能会引发乘客实施危险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这是他负有的注意义务或者预见义务。由此可见,男方对于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是有预见能力的,但是由于在当时的情绪支配下,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小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自:成都商报
2018-11-05|合同法,合同订立|679人听过
4S店一销售员卷款跑了 买家心里悬吊吊
南充:4S店一销售员卷款跑了 买家心里悬吊吊2014-05-22 14:46:40 来源:四川新闻网  昨(21)日上午,在顺庆潆溪某品牌汽车4S店总经理室内,时不时传出争执声。3位购车人员及其家属要求该4S店承担损失。从2天前的5月19日起,该4S店一名销售人员失去联系,据4S店初步了解,这名销售员收取了7位购车人的购车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6万余元而未上交公司。  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4S店报警后,警方已经受理此案,但目前对案件还未定性。  市民反映 4S店销售员卷款跑了  “4S店一个销售员卷款跑了!”5月20日下午,陈先生打进本报热线2225777反映,位于顺庆潆溪某品牌汽车4S店一名销售人员,在收取了他交纳的购车按揭款2.2万元后,于5月19日失去联系,他联系4S店后,获知4S店也找不到这个人,重要的是,这笔钱销售员未上交公司。  “我急忙赶去4S店,发现和我遭遇类似的还有3个购车户。”陈先生告诉记者,感觉这个销售员有问题后,在购车户的要求下,4S店报了警。  昨日上午,记者随着陈先生及其家人,去到这家4S店了解情况。  在路上,陈先生提供了两份《汽车销售合同》,记者从这两份合同上看到:4月23日,他在这家4S店里,与签约代表唐某签订了合同,同时支付了3000元的定金;4月28日,陈先生再次与唐某签订合同,在此合同“付款方式”一栏中,有“手续费及购置税和保险预付陆仟圆合计贰万贰仟”的字样;两份合同落款处都加盖有“南充市锦垣汽车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鲜章。  “这家4S店提供上门服务,4月28日,唐某驾驶4S店的车子,带着与4月23日所签订合同一样的《汽车销售合同》,来收取按揭手续费、车辆购置税和保险预付费等,我在对比了两份合同没有发现问题后,就交给了他两万两千元现金。”陈先生说,双方说好5月中旬提车,他多次电话催促,唐某以多种理由推延,直到5月19日时,唐某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警方证实 目前已受理车商报案  记者和陈先生等人去到这家汽车4S店时,发现在总经理室,已有2位购车户就如何处理与4S店总经理龙先生协商。龙先生承认,据该4S店初步了解,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购车户已达7人,涉案金额达6万余元。  王先生在高坪龙门开办了一家小型工厂,他告诉记者,自己买车的意图和陈先生一样,都是看重该4S店销售的一款车尾箱很大,能够作为送货用车。“我第一次看车时,与4S店达成了购车意向,在销售大厅,我交给了唐某5980元,作为按揭手续费、保证金、商户手续费等,结果这笔钱唐某未上交。”王先生说,他与陈先生有差别,他已经提车,临时车牌将于6月27日到期,结果唐某跑了,自己上不了户,面临有车不能开的境况。  “昨晚上,我已将此事向公司股东作了汇报,公司希望购车户先垫付……”龙先生说,公司确实存在对员工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等问题,但购车户费用不交到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我的按揭贷款已经生效,我要求,4S店能够垫付唐某卷走的钱,让我能及时提车。”陈先生也说:“我也要求,4S店先行垫付这笔钱,让我在临时牌照到期前能够顺利上户。”几人表示,因该公司内部管理有问题,导致唐某钻了空子,后果不应该消费者承担。  不多时,顺庆区公安分局潆溪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通报情况。民警说,警方已经受理此案,但案件还未定性。  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波认为,唐某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4S店承担责任。(南充晚报首席记者 刘洋 实习生 罗艳)
2018-11-05|合同法,合同订立|704人听过
李天一案有法可循 顶格处罚不再重演
本期主题—李天一案有法可循 顶格处罚不再重演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通报李双江之子李冠丰(原名李天一)涉嫌轮奸女子,已被刑拘,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知情人士了解到女事主为非京籍,现已成年。涉案人员中并没有李天一被收容教养时的“狱友”。涉案酒店湖北大厦方面多位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的细节有出入,有人称女孩被带到酒店时已经烂醉,有人却说6人都无醉酒迹象。 之前因为无证驾驶、酒驾被劳教的李冠丰,这样的劳教背景对于此次轮奸案会有何影响?陷入质疑的年龄造假的背后又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本期访谈邀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林波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李天一案。 本期嘉宾 林波律师经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高级律师班培训结业,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2011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唯一委员)、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观察员、四川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编委。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实务/诉讼程序. 林波律师连续7年担任了南充市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法律顾问,系南充市信访局“热线三人行”三名成员之一,参与处理了大量信访、接访工作,为基层群众解决了大量问题。同时还担任南充电视台《天天房产》、《民生在线》、南充晚报《律师讲法》、《热线帮你问》等栏目的嘉宾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被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南方人物周刊》、《成都商报》等新锐媒体报道,并被《中国刑辩大律师Ⅱ》一书收录。 林波律师在网络上具有广范的影响力,新浪微博粉丝超过10万,博客阅读点击量过百万,多篇关于政治改革,民主法治建设的文章发表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上。并与全国知名法学家贺卫方、何兵、童之伟,徐昕,刘志强,维权律师杨金柱、陈有西、周泽、朱明勇、高成、张耀良(香港大律师)、迟夙生(全国人大代表),公共知识分子李承鹏、杨海鹏、张洪峰、李庄,及《南方周末》、《南都周刊》、《法人》、《民主与法制》、《东方早报》、《中国新闻周刊》、《时代周刊》、《成都商报》、《大河报》、搜狐网、新华网等媒体和全国知名记者周至美、刘长、赵佳月、刘虎,王甘霖、李蒙、刘忠、等都有深入联系、合作,一起为中国的法治事业而努力着。办公电话: 18608196555, E-mail: 269441330@qq.com执业证号: 15113201010807776 执业机构: 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绿地智慧城8楼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中顾法律网司南: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高端访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司南。今天做客的嘉宾是来自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律师林波律师。林律师您好,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四川-南充林波律师大家好,很高兴来到中顾法律网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近日李双江之子李冠丰因涉嫌轮奸被刑拘,那么请您先谈一下轮奸罪的犯罪构成。轮奸罪作为共同犯罪,是否存在主犯与从犯?主从犯在量刑的时候有何不同?四川-南充林波律师首先,我国刑法没有轮奸罪这一罪名。轮奸只是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轮奸犯罪作为共同犯罪,有可能存在主,从犯的分别。如犯意的提出,第一个实施强奸行为等都可能成主,从犯的区别。中顾法律网司南:李冠丰(原名李天一)涉嫌轮奸女子,那么李某此次能否取保候审?从刑事拘留到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大约要多长时间?四川-南充林波律师李天一虽然涉嫌实施了强奸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李天一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中顾法律网司南:据悉,李冠丰(原名李天一) 继无证驾驶、暴力伤人被劳教后,今次涉嫌轮奸案被刑拘,劳教前科是否会成为加重处罚的依据?四川-南充林波律师李天一曾经被劳教,但劳教不是刑事处罚,故不能算是累犯。至于斑斑劣迹的劳教前科是否符合加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的量刑。中顾法律网司南:李冠丰涉嫌轮奸事件一出,著名主持人杨澜在微博上为李天一辩护称“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这一言论引起了颇多争议。随后,杨澜在微博道歉并回应称自己有关劳教一年的处罚是否适当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向网友致歉。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以及炒作对于星二代李冠丰的量刑是否会有影响?四川-南充林波律师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以及炒作对于星二代李冠丰的量刑是否会有影响? 这是肯定的。当今社会仇富仇官心理严重,媒体也多喜欢炒作这些事件。但无论是星二代还是富二代,官二代,他们都同样拥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也同样依法享有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保障。中顾法律网司南:轮奸案的涉事酒店容留多人在同一房间,对于悲剧的发生,酒店方应该承担哪些责任?酒店对于入住酒店的客人负有哪些责任?四川-南充林波律师酒店如果存在没有制止犯罪,及时报警,违反公安部关于酒店住宿登记等行为,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中顾法律网司南:目前,我国刑诉法修改案已经在今年一月一日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关于未成年的特殊保护,而作为公众人物,李冠丰(原名李天一)拥有着“星二代”、“官二代”的特权,未满17岁的少年,照片、名字被不加处理地发布,成长经历、家庭成员被连根扒出,这样的“社会处罚”是否失于公平、有违法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对于公众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如何开展?四川-南充林波律师新刑诉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李天一现在还不满十七周岁,未成年人的对其同样适用。这无论他是不是官二代还是星二代。也希望有点媒体不要一味的炒着,不断的所谓揭底,应当尊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顾法律网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四川-南充林波律师李天一当年被刑拘之时,我就曾经撰文《李双江之子李天一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立即释放》,后李天一终被劳教一年。但现在看来劳教这个怪胎并没有起到感化,帮教的作用,反而助长其恶。今日,我们法律人只希望李天一给受到公正的审判。李天一虽是李双江少将之子,既是“官二代”,又是“富二代”,“星二代”,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富人与穷人同样的平等。我们不能因为他家庭背景的特殊性,一昧迎合民众“仇富”、“仇官”的心理而对其进行违法的处,更不能漠视他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希望高晓松醉驾顶格处罚的事件不会再重演。  我不是为李天一,李双江说话,只是想告诉大家,如果不依法治国,不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人权观念,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当我们不能用法律做挡箭牌时,我们任何人的权利都可能随时被贱踏,这无关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无关你是官员还是平民。
2018-11-05|刑法,犯罪|907人听过
​无证驾车肇事 保险公司也担责赔偿
无证驾车肇事 保险公司也担责赔偿□ 记者 徐朝江 见习记者 袁莹 案例: 被保险人姜某,2009年7月24日在市内一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小型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25日至2010年7月24日。 2009年11月14日,姜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小汽车沿顺庆区人民南路由东向西行驶与怀抱曹某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曹二人受伤。姜某随后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姜某以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刑事诉讼,羁押于看守所。伤者刘某在事故中因颅脑受伤,进入深度昏迷状态,经过医院的阶段性治疗,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 2010年4月27日,原告刘某等将被告姜某以及姜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多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姜某无证驾驶小汽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本公司只需在医疗费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其他责任一律免除。现姜某已经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5月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法 林波律师认为: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目前,在大多数司法判例中,法院均认为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社会责任,只要法律未直接作出具体性规定除外,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交强险相应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同时规定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并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医疗费用及伤残限额内予以赔偿。
2018-11-05|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730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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