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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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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峰:律师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应有所作为
各位领导、专家、法律同仁,下午好!刚才立新介绍的时候说我是倡议人,其实我只是最早把这个想法说出来的人。有感于中国目前形势发生很大变化:一方面是这几年通过反腐、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及接下来推开的扫黑除恶等等一系列政治、政策、法律层面的部署,刑辩的任务越来越重,刑事案件本身和面临的形势也越来越复杂。这种情况下,作为首都的刑辩律师,该以一个什么样全新的姿态来引领这个行业,朝着一个更好的方向发展,弘扬更多的正能量,营造一个更好的刑事辩护的生态等等,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出于这个想法,就有成立一个刑事辩护沙龙的念头,跟其他几位发起人说出来以后,大家不谋而合,都说好,为此我还郑重其事起草了一个章程,供大家讨论,后来大家觉得还是稍微松散一些好,这样更便于活动的开展。非常感谢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展现出来的责任心,让我很感动。今天包括高庭长、袁厅长,还有林维副校长、邓子滨研究员都来积极参与首届论坛,也是 “刑辩十人”的第一次活动,我感到有些激动,也深受鼓舞。今天我们讨论的题目是“《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监察委的成立以及《监察法》的颁行,应该说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之所以说是大事,是因为它对我们国家的治理体制、司法体制,应该说都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无论是监察委这个特殊机关的设定,还是《监察法》里边一些具体规定,在我们国家来讲,有很多方面都是创举。监察委的成立,打破了过去人大下一府两院的格局,《监察法》的一些规定,改变了过去刑事案件的侦查格局等等,这里边有很多创新。面对这些创举我们刑事辩护人坐在一起来思考、研究该如何应对,如何促进这部法律更好的实施,我觉得它的意义非常深远。前边听了几位同仁的发言,感触很深。很多问题大家都说过了,我再强调一下,如何看待监察委的成立和《监察法》的颁行。不可否认,在我们刑辩界,一些刑辩同仁的头脑中有疑虑,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情绪,认为在职务犯罪这么一个比较特殊的刑事辩护领域,由于侦查体制发生变化,我们刑辩律师就无所作为了,或者干脆想离开这个“战场”。就像刚才卫东会长讲的情况那样,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要辩证的看,监察委的成立和《监察法》的颁行,绝非是空中楼阁,是有很坚实的国情基础的,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么一个大背景下设定这么一个机关,颁行这么一部法律,是与我们国情相契合的。从国情出发,我们对这部法律,应该更多地站在积极立场来看待。首先是在侦查阶段的机构分权,原来职务犯罪的侦查归检察机关管辖。尽管反贪局和公诉部门分属于不同部门,但毕竟都是检察机关。有时候在一些案件决策的时候,侦查的最终决策机构和审查起诉的最终决策机构是同一机构,即检委会,进行监督的时候,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应该说与现在分权制约相比是很不充分的,很难贯彻到底。现在来看,侦查权和审查起诉权,在职务犯罪领域做了一个明确的区分,显然是一种进步。《监察法》作为一种创举,刚才大家在讨论的时候也都从不同层面,不同的角度发现了一些问题,产生了一些困惑。我认为既然是创新、创举,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新生的东西,不可能产生下来就是完美的,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讲,肯定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我们律师参与的这种必要性增强了,通过我们律师作为诉讼参与的一方参与进来,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通过《监察法》施行过程的参与,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这些问题不断的积累,反馈回去,将会形成进一步完善立法的一些很丰富的、很鲜活的素材。如果我们大家不积极参与,离开这个战场,恐怕有些问题就不容易暴露和发现。即便有问题,如果没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发出更多的声音,也不利于将来监察法的完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首先要积极的参与,它是一件国家大事,作为法律人,不但不应该逃避,更应该用积极态度拥抱这个制度,积极参与到这个制度运行里面,力争成为这个制度新生的创设力量。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来参与。我认为有两个可以参与的阶段,一个就是在监察委留置调查阶段的参与,一个是调查结束移送到检察院后的参与,也就是调查结束后程序的参与。我同意卫东会长的说法,我认为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不是无可作为,而应是大有作为。这个大有作为可以从权利的属性上分析,有一个思辨的理论基础,如果说监察委作为政治机关,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使规则是非授权不能行使。而律师作为权利行使者,他的权利属性跟权力不一样,规则也不一样,是非禁止则可以行使。至少说从属性上应该是这么一个观念。刚才我听到大家在讨论问题的时候,已经提到律师为被调查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我觉得这肯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这只涉及到我们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其他方面,比如留置期间我们能不能会见的问题,我们想当然说肯定不能介入,因为没有一个介入的通道,没有一个具体的制度安排,这可能确实是。但我们反映法律意见是不是也不行?我觉得未必。我有不同看法,比如被调查人不服调查处理决定,想申诉,他写不好申诉材料,我们律师可以提供帮助,不但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还可以作为一个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把自己的法律意见寄送给调查机关,我觉得这个不违法,至于调查机关看不看,看了之后接纳不接纳意见,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至少律师这些行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不违法。律师的参与也可涉及强制措施的采取,调查机关查、扣、冻是不是做到很精准?,是不是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是不是涉及到与案件无关的利益?我们律师能不能提出意见?我认为是可以提出来的。正是通过我们律师不断的提出意见,作为普遍性问题才可能引起决策机关的重视。也有助于在下一步制定《监察法》实施细则的时候,对这些方面作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再比如调查,我们律师能不能自行调查?我觉得也是可以的。如果我们对某些事情有一个预判,有些证据,比如书证、物证等,对我们委托人是有好利的,能够证实他不违法、无罪,或者有助于从轻、减轻处罚等等,我觉得是可以调取的。甚至有些证人我们也可以问问,了解一下情况,我觉得法律没有禁止,我们可以做一些预防性工作。所以说这个阶段不能无所作为,而是要积极作为。作为的多了,发现的问题多了,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在留置后阶段,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从以前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看,过去是纪委,将来可能是监察委,可能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可能还会对案件存在一些影响力,左右着案件的方向乃至于案件最后的命运,这也是我们的国情。在这个阶段我觉得我们看了卷宗,见到了当事人,在必要的时候依然可以与监察委进行沟通,向其反映情况。通过情况反映,比如当事人到案的过程,有些细节不清晰,如果这些细节清晰了可能构成自首,也可能构成立功等等。对于自首部分模糊的情节,立功部分模糊情节,一般谁清楚呢?当然是监察委更清楚。这些内容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缺乏证据,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审查起诉部门,审判机关向监察委反映,调取相关证据。但是有时候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比如公诉部门、审判机关由于办案任务太重,可能在沟通的时候不及时、不具体,需要我们律师进行协助的话,我们也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监察部门来反映,查清楚是不是有自首、立功等情况。我们要相信监察部门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是会依法办案的,律师的反映应该会得到一些积极的回应的。《监察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一开始看起来、接受起来多多少少会有点不适应,这很正常。但是我们对于新生事物,要勇于去接受,勇于去接触,勇于参与。只有这样,我们的《监察法》才能够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才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职务犯罪查处水平的提升,也才能够发挥我们刑辩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2018-10-18|刑法,犯罪|1547人听过
王兆峰:“捕诉合一”与审前辩护的强化
2018年9月1日,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拉开了帷幕。本届论坛可谓群星云集,知名专家学者、一线刑辩律师和优秀检察官等共同探讨刑事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即“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深远影响。以下内容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兆峰律师的现场发言整理。来晚了,前面几位发言人的高见没有听到,接下来我所讲的,很可能跟前面的发言有重复,我先说明一下。“捕诉合一”本身该不该做?这个应该问题说不要再争议了。这一次策划论题的时候,就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有关它的必要性、重要性,在这里就不要再提了,因为现在这项制度在检察系统已经落地了,有一些地方甚至连操作细则都出台了。检察机关在以克服检察权力、检察职能碎片化为初衷,为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职能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所搞的“捕诉合一”,在学界、实务界,一度引起很大的反响和争议。在“捕诉合一”落地以前,关于“捕诉合一”的利弊得失,检察机关与学界、律师实务界的观点分歧比较大。学界和律师界的观点更倾向于不是太看好,更多悲观性的预测。但是,从目前初步实证的效果看,可能跟我们的预测有一定的偏差。套用一句老话讲,就是“形势比人强”,情况比我们预想要好一些。原来我们估计,一旦批捕以后,基于前置程序给承办人所造成的压力,是否会出现强诉的情况。具体讲,人已经被逮捕了,就不得不诉。没有认真考虑到这个逻辑可能会倒置,也就是因为我将来要起诉,我要对起诉承担责任,因此批捕的环节必须要把好关,甚至会把起诉的标准拿到批捕这个环节来使用,这样反倒把批捕这个关给把好了。实际看来,这后一个逻辑的结果呈现出来了,也就是说从试点的情况看,实行“捕诉合一”以后,批捕率下降了,不捕率上升了。当然不捕率上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既有“捕诉合一”的原因,其实也有大家观念转变,各方面的呼吁,以及包括整个犯罪的结构调整等原因有关系。但这里面不能否定“捕诉合一”具有这么一个促使批捕率下降的功能,这个功能是应该肯定的。如果后面持续观察,能够得出一个非常肯定的结论,那我觉得真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也是与我们的立法预期和权利保护预期相一致的。那么在“捕诉合一”全面推开这种大背景下,我们律师该如何看待这个事?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一个观念。过去我们经常讲,现在正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容易给人一种导向,刑事辩护的主战场重点是在法庭。部分律师同仁也持有这样一种观点,还是希望“毕其功于一役”,把很多希望寄托在法庭上。随着多项制度的改革,比如说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推行等,导致了有些案件律师在审判阶段、在法庭上的时间非常有限。也就是说,现在的趋势是,法庭这个看得见的战场、范围和战线,在日益收缩。实际上,现在“捕诉合一”推行,使我们看到了更大的战场是在审判前的程序,特别是审查起诉程序。在某次研讨会上,有人说中国无罪率是以万分之几的比例呈现出来的,无罪率特别低。因此也有人提出了一个非常荒诞的说法,因为无罪率低,所以刑事辩护的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种判断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我们要关注到审判前程序,包括审查起诉程序和侦查阶段的程序,就会发现,不少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被撤销案件,做不起诉的比例数,是法院判无罪数的十倍,甚至数十倍之多。言外之意,相对于审判环节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审判前程序,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更大。我认为“捕诉合一”把刑事辩护的空间进一步拓展了。现在看来,“捕诉合一”不仅从实证的数据上来看,发挥了人权保障的作用,同时从辩护的角度来讲,也给我们律师提供了更宽阔的战场,因此说它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是应该去支持,欢迎的。同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要考虑我们该如何借助这个机会和东风,把律师的辩护作用发挥得更好,这是一个大的方向,大的定位问题,我们必须要明确。那么,“捕诉合一”背景下,我们刑事辩护的着力点在哪里?我认为,首先就是在批捕环节。批捕环节我们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既然实际上公诉人是把审查起诉的标准前移,放到了批捕的环节,那么我们律师对于一个案件以更高的标准衡量进行考量的时候,可能发现和提出的问题会更多。律师对案件积极分析,充分发表意见,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可能更多的问题会暴露出来,从而帮着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发挥好程序过滤功能。我们知道,批捕虽然是一种强制措施,表面上体现的是一个程序性保障功能。但实际上一旦批捕,产生的后续不良效应太多了,捕了导致要诉,诉了导致要判,影响到了很多实体问题。因此首先在这个环节,律师们就要积极地行动起来。虽然时间短,正是因为时间短,才要把它视为黄金期,要把这个时间抓住用好,把我们的意见充分表达,这是我们首先要做好的一件事情。其次由于“捕诉合一”,同一部门,甚至同一检察人员,既承担了审查批捕的职能,同时又具有审查起诉的职能。不像过去,过去我们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律师提出来了不应该批捕的辩护意见,结果还是捕了,捕了之后很多人就觉得无力回天了,这个事情就放下了。现在不一样了,这位检察官既负责审查批捕,后面还要管这个案子的审查起诉,因此我们跟他持续沟通的必要性就提升了,过去我们长期在这一方面是弱化的。现在看来,即便是一个人被批捕了,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我们律师仍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坐等,这个时间我们要充分把它利用起来。再次这个阶段我们律师还要发挥另外一个职能,这个职能不纯粹是在“捕诉合一”背景下应该提,其实在别的背景也是要强调的,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律师的调查权的行使问题。一个案件,审查批捕的阶段我们跟检察官沟通了,可能基于某种原因,他(她)没有完全接纳我们的意见,并不等于我们的意见完全没有被考虑过。在后续阶段,我们应该及时发挥我们的调查职能,因为我们知道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以前,案件卷宗是看不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仅仅靠会见所获得的案件信息是非常有限的,靠嫌疑人所讲的情况和辩解去说服检察机关,这个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如果在批捕以后这个阶段,律师能够积极行使调查权,根据从嫌疑人、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处获得的案件信息,及早开展我们的案件调查,(当然这里面还是要注意风险把控的问题。)这样在决定审查起诉前就能够把相关的一些证据材料调取,固定下来,并把这些证据材料及时提交给检察机关,这为接下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起诉等辩护,都可以提前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我们一方面要在审查批捕环节积极工作,提出意见,还要持续沟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前面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跟检察人员的充分沟通,能够把我们的有利证据和观点展现出来,从而与公诉人就哪些问题达成共识的,哪些问题存在分歧予以明确,有针对性提出在审查阶段的辩护意见,这些都是在“捕诉合一”背景下我们律师着力要去做好的工作。此外,目前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就是会见难问题。我今天借这个机会提出来,希望引起各方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办案中,有些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相关办案机构依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正常与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无法获得相关的案件信息,更不能交流案件相关的观点和看法,我觉得这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希望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我先谈这么多。
2018-10-17|刑法,犯罪|3079人听过
尚权V访谈 | 王兆峰:刑事辩护的价值和魅力(下)
01经常看到您在朋友圈发一些自己写的诗歌,这是您排解压力的方式吗?我们刑辩律师本身面临的压力就比较大,经常与公权力进行博弈、进行对垒。一方面压力大,而且我们接触的很多是负面信息,我们当事人因为有苦有难来找我们,有哭诉的,有焦虑的等等。也就是说他们的负面情绪或多或少的会传导给我们。所以说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得学会给自己减压,学会自我疏导。否则的话,你自己心境就非常差,你自己就自顾不暇,这样怎么去帮助人家解决困难,帮助人家走出困境呢?我的解压方式,一是闲暇时读读书,这是一种很好的休息消遣的方式;另外,我觉得有时候会把看到的、听到的写成文字,特别是写成诗歌的方式。因为诗歌比较短,行文会比较快,另外它比较凝炼,很短的篇幅就可以把自己的思想、情感给表达出来;另外,我觉得诗歌比较灵动,它的形式不像其他大部头,写的时候可能需要很繁复的过程。有时候可能就是在开庭的路上,突然就想到了某一个话题了。比如说去开庭路上听到了聂树斌案平反了,突然灵感就来了,我就写下了一首《来自地下的声音》。有时候马上要上法庭了,那会的心境是比较特殊的,所以我就用那个七言律诗写开庭前是什么样的心境。我觉得一方面,是一种表达,另外一方面也是一种记录。这些点点的记录,对于我们刑辩律师走过的痕迹来讲,都是非常值得去珍惜的财富。另外我觉得有时候,比如说我也写过《一个辩护人的告白》,我完全是站在辩护人的视角,审视了辩护人从哪里来?应该到哪里去?面对的是什么?经历的是什么?正在经历的和应该经历的是什么?以及将来的期待是什么?通过这种表达,我觉得一方面是对自己的职业的一种清醒的反省、一种定位;同时对自己来讲也是一种激励,毕竟我们走这条路不太好走。通过对自我的内驱力的提升,对我们自身的工作也是有所帮助的。这就是我写这些东西的杂感。02能不能给年轻律师或致力于刑事辩护的年轻人一些建议和寄语,怎样才可以成为一名成功的刑辩律师?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的成功之道、成功之途是不太一样的。就我自身的感受,我认为,首先是要踏实,认认真真办案,不要走捷径。在办案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专业技能提升到非常高的高度。之前我写过一篇文章,就是我们律师需要弘扬工匠精神。我在那篇文章里面特别强调,我们律师解决的问题虽然不是制造一块手表,但是有些东西是相通的:一定要有精益求精的精神。任何一个案件无论大小,都能真正地俯下身去,认认真真地从一个一个的证据、一个一个的事实里边,条分缕析,发现问题,找到对策,不能浮躁。我现在最担心的就是,大家太着急,我一直有一句话叫做“磨刀不误砍柴功”。只要俯下身子,把刀磨利了,“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你只有把剑磨利了,真的有了金刚钻,才能揽到瓷器活。所以,首先是要专业过关,踏实办案。第二,做刑辩律师,确实得有勇气。因为它面临着很多的阻力,至少是在目前,在有些方面,环境还不是很理想,要有勇气,要有百折不挠的精神。有时候可能很挫败,觉没有成就,很沮丧,黯然神伤,离开了这个领地。其实说“危机”,“危”同时孕育着“机”,就是“机会”。有时候可能很困难,如果我们往前迈一步,可能山重水复以后就是柳暗花明。所以说,需要我们坚韧不拔,不屈不挠,这种勇气,对于刑辩律师非常重要。最后一点,我想说的是,法律职业,也包括刑辩职业,解决的是人的问题。而人的问题,非常复杂,它不仅仅是法律、刑事法律的,他可能广涉到我们人类文明的很多方面。因此,我还有一个建议就是,要多读书,不仅要读我们法律类的书,要广泛的阅读,比如政治学、哲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等方面的知识,来为我们的专业素养,扎下更深的根,汲取更多的营养,使我们的专业技能,真正做到根深叶茂,这个非常重要。有时候可能在法庭上、在跟当事人接触,或者是在解决一些问题的时候,完全从专业角度来讲,思路可能是一时走不通的,但是可能从另外一个角度,甚至从另外一个学科来看,可能就可以另辟蹊径,别开生面。所以说,多读书不仅可以陶情冶性,对我们的职业成长也很有帮助。
2018-10-17|刑法,犯罪|1202人听过
尚权V访谈 | 王兆峰:刑事辩护的价值和魅力(上)
编者按本期尚权V访谈嘉宾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中心主任王兆峰律师。一提起王兆峰律师,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薄熙来案件,王兆峰律师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被称为“高官辩护人”。这些重大案件不仅需要辩护律师有过硬的专业本领,更需要百折不挠的勇气和毅力。面对阅历丰富、见多识广的原高级官员,如何取得高官的信任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而且案件结果大多数时候很难尽如人意,但正如王兆峰律师所言:“刑事案件就像一次跋涉,有万水千山、有沟有坎、有悬崖、有绝壁,当事人自身的主观体验应该说不是很美好,但是如果由我们律师帮他解疑释惑、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可以努力让这个过程的体验变美好”。这也是刑事辩护的魅力与律师的价值所在。01您为什么热爱刑事辩护事业呢?您觉得刑事辩护的魅力在哪里?我觉得这有两个机缘。一是因为我本身在学校就是学习刑事法律的,我硕士读的刑法,博士读的刑事诉讼法。后来我又在检察院工作,也是从事的刑事检察业务。从检察院辞职出来,应该说做刑事业务比较顺手,这是一个最近便理由吧。二是从刑事业务和民商事业务来讲,他所面临的挑战还是不太一样的。因为民商事业务总体上来讲,相对来讲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抗衡,一种对抗,但是刑辩业务,面对的更多的是公权力,要跟公检法进行抗辩。虽然说从理论上、法律规定上法院是保持中立的,但有时候由于职业上的亲缘关系,它其实更多地具有公权力的品性,所以说有时候跟他们之间也会有一些争执。这些争执一方面对我们来讲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在应对这个挑战过程中,确实是要考量一个人的专业技能、一个人的智慧、一个人的勇气,也包括一个人的判断,决断力等等。所以我觉得这项工作可能具有更大的挑战性。所以做起来以后,在当你面对挑战,同时迎接这些挑战,最后有些问题能够得到一个比较理想的解决的话,所获得的这种精神上的满足感,我觉得还是让人觉得很美好的。02会见薄熙来这类高级官员,怎么样在第一次会见他的时候,就让他们信任律师?第一,要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因为不管是官员或是其他人,我们第一次面对一个人的时候,我们首先在内心里不要期待或者奢望我第一次就完全去赢得别人的信任。当然我可以尽力去这么去做。要赢得别人的信任,首先要诚恳,所谓诚恳就是说要把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很坦诚地跟当事人说清楚,比如包括对案件的分析,将来案件的走向,将来的结果等,没必要在这里作任何隐瞒。第二,要充分地展示你的专业技能。任何当事人,他最终要聘请你做律师,首先他是期待你能帮助他,能够给他解决问题的。那你要帮助他,你必须有这方面的才能、技能,这才是他最看中的。所以说在会见的时候,要用适当的方式,让我们的当事人认识你,或者说是能够真正地对你的能力有一个恰当的判断。因此在会见前或在会见的过程中,要很用心。会见前要做充分的准备,会见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尽可能地、非常专业地作出回答,而不能说是对于有些问题没有准备、很仓促,让他觉得你这个专业能力不过关,那恐怕很难赢得信任。第三,要有勇气和信心。这个很重要,因为这些重大、敏感的案件,通常情况下会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那面对这些压力的时候,作为律师来讲,该以什么样的职业形象、职业勇气去面对他。这个也是当事人非常关注的,如果他觉得你面对这样的案件畏首畏尾,不能勇敢地去克服这些困难。从你的言谈举止中,从你对案件的分析过程中,他如果感受不到这一点,那他在对你的信任上就会打折扣,就不会太满意。所以我觉得第一是诚恳。第二是专业。最后是要展现出你的自信和勇气。我觉得这三点能做到就已经很不容易了,但是不是说就一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但是呢,我觉得至少要展现出来这么几点。03很多人认为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中,请不请律师结果都是一样的。那您觉得我们律师的价值怎么来体现?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确实是在一些特别敏感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最终的结果不是我们能决定的。我们是律师,用一种说法叫在野法槽,我们手里没有公权力。所以对于结果我们不能承诺,我们只能根据法律、根据我们的司法环境、根据司法的运作习惯,做一个大致的评估,不能给任何人承诺结果。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我只能说大家可能认为结果已经确定,甚至有些时候当事人本人也会这样认为。那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从我自身的办案经验来讲,我觉得对于我们律师来讲,也不要气馁。首先一切皆有可能。即便是说这种比较敏感重大的案件,大部分案件最后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哪怕有一个案件,通过我们的努力,能改变了他的结果。使我们的当事人获得了对他比较有利的结果,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就不应该放弃。第二,我们律师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职业,既要追求结果,其实也是要追求过程。结果价值之外,还有个过程价值或者说程序价值。如果说结果我们很难改变,那么在程序过程中,我倒是觉得我们可以尽力地把我们的专业技能展示出来,通过展示我们的专业技能,在整个过程中帮助我们的当事人解疑释惑。其实他心里明白整个案件案件的走向,包括证据的状况、事实的认定等。就是说要制裁他了,定了他的罪,他也知道得明明白白。如果说不应该定他的罪,他也知道他委屈在哪里,他冤屈在哪里。他的整个案件本身应该得到的结果和现实结果之间到底是不是重合的?如果说不重合,他认为是冤的,他冤在哪里,让他自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觉得刑事案件就像一次跋涉,这里可能会有千山万水、有沟有坎,有悬崖绝壁,甚至还有其他一些干扰因素。在这里边,我们当事人自身的主观体验应该说不是很美好。但是如果由我们律师帮他解疑释惑,帮他分析问题,甚至给他一些精神上的慰藉,可以努力让这个过程的体验是美好的。
2018-10-17|刑法,犯罪|1562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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