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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教授、王兆峰律师对话律师分级制度
2015-11-24 陈卫东、王兆峰 法律读库陈卫东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兆峰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主持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程晓璐):关于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的话题近日来炒得沸沸扬扬,今天我们也特别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兆峰律师,分别从学者和律师的视角谈谈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王兆峰:陈老师,近段时间,您在广东的新常态法律服务创新论坛上提到律师分级制度改革,在网络上引起广泛传播,并在律师界引起广泛关注。有一些律师反应非常激烈,甚至出现了一些情绪化的过激言论。但是据我们了解,媒体上的这些说法可能与会议当时的情况以及您的本意有些出入。我们知道,您长期以来对我们律师和律师事业非常支持和关心,应该说是学者里面的律师之师,律师之友。那么,针对媒体上、网络上的关于律师分级制度的各类说法,我们也特别想知道当时在会议上,您究竟说了什么?律师分级制度究竟是如何被提出来的?陈卫东:我们看到最近媒体报道了我在广州律师新常态法律服务创新论坛上的主题演讲的部分内容,其中提到关于律师分级出庭这样的话题,引发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特别是少数律师,情绪非常激动,甚至对我本人进行指责。事实上,很多人并不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今年11月14日,广东律协、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我应邀做了主题演讲。演讲的题目是“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讲这个题目,主要是基于当前我们新一轮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这样的大背景。这场改革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的改革大家知道的比较多,但关于律师制度的改革,大家关注不够,包括我们律师群体自身知道的也不是很多。基于此,下一步律师制度该怎么改,应当给大家做一个梳理,所以我就在会上做了这样的发言。我谈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建立多元化的律师种类,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军队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五位一体的律师法律服务类别。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研究和探讨如何在律师中建立分级出庭制度,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执业能力、执业效果、诚信程度等方面评定级别。第二个问题,我谈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这也是这一轮中央改革文件明确的。第三个问题,我是谈了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而引发大家议论的主要是律师分级制度这个话题。其实,对于律师改革这个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我作为学者,是无权决定这样的改革的。这个分级制度实际上是中央的改革意见,媒体报道称是我“透露”,这个用词纯属不当。因为,关于律师分级制度的改革指向,并不是新闻。早在今年8月20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书记做了重要讲话,讲话在谈到律师改革的时候就专门提到了“要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8月21日,长安杂志、公安部网站等官方媒体和网站都进行了报道。讲话内容的信息量很大,可能大家当时的关注点并没有在此。所以说,我既不是“透露”,也不是泄密,而是把它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解读。关于律师分级制度,在中央酝酿讨论的过程中以及这次广东的会议上,我也提了很多保留意见。比如说,律师分级,依据什么标准来分,执业年限长就一定水平高吗?执业能力谁来评价,诚信更是虚的东西,是否还要通过文化考试以分数评定呢?这是一点。第二点分级的评价主体。谁来分级?律师行业自己来分,还是司法行政机关来分?还是社会来分?第三点是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我在会上讲的很清楚,律师是属于自由职业者,执业权利多数情况下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对于自己法律上的事务处置,他去委托谁,给谁授权,这完全是私权,国家公权不宜过多干涉。所以,这个问题我是持保留态度,但是中央有关部门提出这项改革,我相信应该有它的理由,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官方公开的解读。王兆峰:所以,我们还是要直面这个问题,如果中央已经考虑推进这项改革,如何通过合理的解读把这个制度推行好。如果这个制度有弊端,如何来减少弊端。我们律师对于这项制度还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您作为学者,将律师制度改革将来的导向进行提示和解读,这本来就是好事情。所以,也有人半开玩笑的说,陈老师的这次发声起到两方面的作用,第一个替官方进行了试水,尽管您实际上并未受官方委托,但您的发言以及社会各界尤其是律师界的反应,让官方看到整个律师界的意见;第二,您替律师们事先把问题提出来,让大家在这个制度还没有公布推行前让大家了解,更让大家把意见、声音发出来,供官方斟酌参考,以利于具体制度的设计。作为关系到律师制度改革如此重大的问题,您在这次广东论坛上把问题提出来,让这个制度浮出水面,供大家讨论,发表意见,这本身也是积极的。陈卫东:这个事情出来后,我一直没有回应。我很痛心,我痛心的是我们一些律师在不深入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轻率发表意见,进行妄断,并对我个人进行谩骂攻击。我很无语。当然,我也看到一些文章还是比较客观的阐明了律师分级制度改革是中央领导的讲话中曾经提到的,司法部相关官员在今年2015年1月份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也提到,律师分级制度是他们正在研究的课题。所以,这个问题并不是我最先提出来的。就在我参加广东律协组织的这次会议前几天,也就是11月11日,广东律师协会开会也在研究这个话题,在这个会上支持改革意见的甚至占多数。我在广东的这次论坛上也提到了这个事情。我说“2010年海南省曾想试点律师出庭等级制度,但制度还未正式出台,即引发巨大争议,然后取消。就在前几天我听说广东律协组织开会的时候,有声音就提出广东省率先试点分级制度,这个观点还占相当的比例。”主持人:陈老师,我们还注意到,媒体报道中还提到,您认为“律师是这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您说的这次改革,是主要指律师分级制度的改革还是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律师制度的改革?另外,受益又是具体指哪些方面呢?陈卫东:我说的这个“律师是这次改革最大的受益者”的语境是司法改革这个大背景,并不是说律师是律师分级制度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显然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没讲清楚。实际上我说的是,在司法改革中,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都承受了巨大压力,部分人员不但面临着可能进入不了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压力,甚至进入到员额,也面临着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职业风险。而改革对我们的律师只有增益,我们的律师在改革中职业危机相对小些,他们不必担心因做无罪、罪轻辩护而承担职业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说,从和法官、检察官改革的比较上说,律师是这次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我还提到我们这次改革要设立公职律师,律师干到一定程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要招聘公务员律师,最高可以到很高的行政级别,如果不想干了,还可以回来继续做社会律师,能进能退。另外,我还提到,哪怕是资深的法官、检察官,甚至院长、庭长级别的,如果进入律师队伍,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而我们的律师干到一定程度,被选任到法院、检察院,则可以直接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甚至不需要过渡期,有的还可能享受相当高的级别。从这个角度上说,律师反倒比法官、检察官更有优越感,这不也是律师受益吗?王兆峰:也就是说,您讲的律师是改革最大的受益者,后面是有语境,是有背景的,是通过和法官、检察官改革比较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并不单纯从律师制度改革本身来观察和判断的。所以说,有些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并不清楚、全面,没有全面展现您提这个观点的前因后果,容易让人引起误解。很多人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论是不客观的。那么,您刚才也讲了,您对律师分级制度持保留态度,认为评价标准容易模糊,评价的主体很难确定。因为主体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评价主体的评价立场、方式与律师自由职业的特性有可能相背离。而且从律师职业的权利来源来讲更多的来源于私权利,公权过多的介入私权,是对私权的一种侵夺,可能也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这是您的基本思想。我认为非常有道理,而且与我们现在很多律师他们所表达的思想是完全吻合的。陈卫东:我也讲了,这只是试点。改革方案虽然已经确定下来了,不能说律师分级制度就一定这么干,要通过试点来检验,然后来决定能不能推行这项制度。试点也是中央政法领导在讲话中明确指出的,就在刑事案件中探索。在试点过程中,大家有意见可以提嘛,我们可以看试点的效果如何,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王兆峰:中央准备推进这项改革,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国外有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但国内也有很多经验教训。我们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自身的选择,但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比如死刑案件,事关利益重大,社会也比较关切,如果由一个经验不足的律师办理,固然说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但就出庭经验和技能来讲,就对案件的把握来讲,确实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如何协调私权选择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学者们需要研究思考的问题,我们律师更应该理性、公允的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陈卫东:就特定的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建立律师执业资格的限制不是没有道理。死刑的适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如果一个特别缺乏刑事诉讼经验的年轻律师去代理,由于经验不足,该提出的问题没有提出来,没有提醒裁判一方,最后判了死刑,这样的后果是无可挽回的。如果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可能会解决好这个问题,所以说,特定案件加上律师执业资格的限制也不是没有道理。主持人:那么,域外有没有律师分级制度?又是怎么规定和运行的呢?陈卫东:我在这次广东的会上也讲了,我去美国和英国专门考察过律师分级制度的问题。英国有分级,有所谓大律师、小律师之分,但这只是英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也不是律师身份高低的标准,只是人们通常习惯的称谓。小律师(Solicitor),又叫沙律师,事务律师。大律师(barrister),又叫巴律师、出庭律师。我在广东的会上就讲过,我在考察时,英国的律师专家就告诉我,现在这两种区分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多少年来,事务律师一直在抗争争取他们出庭的权利,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事务律师在地区法院的初级法庭是可以出庭的。但在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不可以出庭。我也在美国进行过考察,美国以各州划分来考核律师。一个律师只能在他所考试的州来执业,但是他如果参加一些地区联合举行的考试,则也可以在考试的这些州进行执业。如果在美国联邦法院执业,必须获得联邦法院的许可,而且要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来推荐。这也是我在广东会上所讲过的。王兆峰:也就是说,您在广东论坛会上的演讲既结合了国内的情况,也讲了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其实,国外虽然说界限有些模糊,那些国家律师制度的起步也好,成熟程度也好,总体看来比我们要先进一些。它们对律师也还是做了一定的划分。这种划分其实有它的合理性。霍姆斯曾讲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律职业是需要时间积累的。另外,处理法律事务的类型也是分类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刑事和民商事等案件通常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所以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而事务律师,他们主要是担任政府、公司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处理非诉事务,这些律师不需要进法庭,没有也不需要有这方面的出庭经验,他们的经验积累是在另外的领域和方向,这和出庭律师并不冲突。主持人:也就是说,律师分级与分类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陈卫东:我记得2007年我在友谊宾馆召开的全国律协有关律师文化的研讨会上,我曾经总结过律师行业存在的“八荣八耻”现象。当时就特别提出来,有些律师以做非诉为荣,以做诉讼为耻;以做民商事为荣,以做刑事为耻;以做社会律师为荣,以做法律援助律师为耻等等,当然,这是从批评的角度来观察和评价的。现在看来,情况已经大为好转。诉讼律师、刑事律师的地位已经有了显著的提升,这其实就反映出一个问题,律师分类与分级要做一个相应的区分。王兆峰:的确如此。如果分级一定要推行,那能不能将来形成复合型模式。分类是按照您刚才讲的五位一体多元化的分类模式,在分类的基础上,某些类别的律师根据办理案件的不同,比如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死刑案件根据你的执业年限考虑分级。一个刚走出校门刚拿到律师证的年轻律师能不能上庭,这确实是要考虑的问题。某种意义上说,虽然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私权利,但是立法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度,为了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施加一些条件限制,这不是不利于当事人,而是有利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付不起这个费用,那么也应当有国家指定的符合资格的法律援助的律师来做,也就是说,上诉审案件或死刑案件的援助律师的资格应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援助律师,要考虑律师的执业年限和执业经验的问题。但这里面还涉及一个问题,是一步到位还是分步骤、分阶段实施?现在我国的律师数量已达到27万,和全部犯罪人口相比,本身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就低,个别高的地方平均也才达到30%左右,只有一些特殊类别的案件比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率会更高一些。但据统计,总体而言,刑事案件的辩护率维持在20%左右。如果进行分级,对出席较高级的法院庭审作出限制,会不会出现高级别的律师不愿意做,低级别的律师又介入不进来,反而影响辩护率的提高,这个问题如何来解决?陈卫东:我们说的律师辩护率低,实际上主要指一审案件律师辩护率低。据统计,二审案件律师辩护率是可以达到80%左右的,而且委托辩护的比例要高于法律援助的比例。如果进行律师分级出庭的改革,限制的也不是出席基层法院,而是对出席中级特别是高级以上法院出庭的限制,这些法院更多承担的是二审职能。所以,我个人认为你的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主持人:媒体报道中还提到了律师分级与律师收费相挂钩,这种制度设计是否合理?陈卫东:律师是否分级是一个问题,分级与收费是否挂钩是另外一个问题。就收费而言,我认为行业不宜设定固化的收费标准,而应交由市场去调整,也不宜与级别高低相关联。而现在,实践中也形成了这种市场决定收费高低的现状。大律师、有名的律师,收费一般较高,但他之所以能够收的上来费用,也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存在强迫收费的问题。而年轻的、经验较为欠缺的律师想高收费也高不上来。所以,就收费的问题,政府不宜过多干涉。王兆峰:“凯撒的交给凯撒,上帝的交给上帝”。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但自由一定都是相对的,政府有些方面该管还是要管。但是有些事情,该让市场调整的就要交给市场,收费的这个问题还是应该交给市场。主持人:现在还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现在一批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过去本来就是一直做业务出身的,有多年的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们辞职进入律师队伍,在对律师进行分级评定的时候,对于他们这类人过去的工作经历如何评价,是否应该考虑进去,二位如何看待?王兆峰:其实,在台湾、日本、香港等地区和国家,都有相关的规定,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一定年限的或在高校专门从事法学教育的教授,是不需要实习和考试就可以直接被授予律师资格的。陈卫东:我完全赞同域外的这种做法。我认为在律师进行分级时,如果对他们这个群体的评价标准和其他刚毕业的年轻律师一样,只考虑律师的执业年限,而忽视他们过去在检法业务部门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仍然要求他们从零开始,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科学合理的。所以,将来如果真的要推行律师分级制度,应当将这个问题考虑进去,并进行细化规定。在我看来,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的初衷绝不是为了限制检法人员辞职潮才创设,而是为了更好的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主持人:但是,有人说这是在违法创设行政许可,与律师法相背离,是在限制公民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是典型的反市场行为,将天然的与权力寻租相联系,对此,二位怎么评价?陈卫东:制度本身好坏与制度如何操作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关于律师分级评审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律协是否可以不参与,是否可以让社会第三方来评,这都是应当认真研究的。律师制度本身的好坏与制度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不能划等号,实施的路径可以是多重的,也是可以调整的。王兆峰:我们现在可以搞试点,一项新的制度可以通过试点,暴露它的缺点、弊端,同时总结它的长处。比如对于司法机关辞职出来的人或者高校法学老师改行做律师的这些人,这次的分级制度改革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设立方案,域外也有现成的立法例。但另外一个问题,这样的分级制度改革可能与律师法相冲突。陈卫东:是的,在律师法中没有律师分级制度的法律依据。1987年司法部曾经出台过《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将律师职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律师助理。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这个分级条例被大家逐渐认识到问题和弊端,所以取消了。当年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律师名片上还印有一级律师、二级律师的称号。那么,我们现在的分级究竟怎么分,还没有定。如果按照过去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这显然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但是,从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这个角度分,可能更为可行。王兆峰:这次律师分级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多元化的。从横向上说可以做分类,从纵的角度上说,其实分级也不是说绝对不可以考虑。正如陈老师刚才讲的,可以更好地促使律师对自己能力自觉的提升。这个制度改革虽然中央准备推进,但显然还没有进行具体设计,如果将来推行,司法部以及各个省可能都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我看来,律师分级制度改革其实也隐含了分类的意思。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这种划分的确很有必要。比如我们现在很多非诉律师,从来不出庭,做非诉业务做了很多年,做的也很成功,但要让他做诉讼律师,他由于不了解诉讼程序,没有任何经验,到基层法院代理案件可能都有问题。所以,适当的分类是有必要的。主持人:除了律师分级制度,其他关于律师职业体制改革还有哪些重要内容?陈卫东:这又回到律师分类这个话题上来。过去我们国家一直是以单一的职业体制,很多律师执业以后,不分诉讼、非诉、不分出庭的限制,只要有委托就可以依法执业。这样的一种状况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特长优势,也没有激发律师的活力。为此,下一步律师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律师种类,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形成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这里面尤其是公职律师的改革格外引人注目。公职律师就是集律师与公务员身份于一身,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担任律师。它打破了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身份任职限制,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担任公务员。美国白宫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是公职律师,可以享受公务员的级别。公职律师打造了律师身份新的机制,能进能退,能上能下。如果某一个省省政府或者某一个市市政府招聘的法律顾问,考试通过之后就进入到这个行列了。干了十年,你说我不愿意做了,你可以辞去法律顾问再回到律师事务所。中央要求下一步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都要设立公职律师、企业要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要进一步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研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衔接问题,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体制机制。王兆峰:其实这既涉及到律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涉及到律师主体身份多元化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律师职业服务的领域将更为广泛,所代表的利益也更加多元,因而在主体职业身份和专业领域上会有所区分,这种区分更多的是从权利行使的便利以及管理科学化的角度来考量,并不是地位高低的区别。从国际经验观察,这种区分也是一国律师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注:本文由主持人根据2015年11月20日上午陈卫东教授和王兆峰律师的访谈实录整理而成)
2018-10-30|合同法,合同订立|1106人听过
王兆峰:刑事辩护的“势、道、术”
王兆峰 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6-12-02“近日, 人大刑事程序法治讲座第1期正式开讲,德恒合伙人王兆峰律师作为人大法学院的杰出校友做了题为《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的主题讲座。以下为讲座文字实录:刑事辩护的技能和技巧非常重要,许多辩护活动的展开离不开娴熟的辩护技能。不过在我看来技能在某种角度来看还是在“术”这个层面上。但是如果将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仅仅有“术”是不够的,在“术”之上还有“道”,在“道”之上还有“势”。在我看来,刑事辩护无论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态势来看还是具体某一个律师参与的案件来看,我们都应该首先“取势”,然后是“明道”,最后才是“优术”。也就是说如果“势”取的不对,对“大势”判断有误,后面就有可能影响到你的辩护之“道”,大家就会思考辩护究竟是靠我们的专业技能来立身,还是靠纸醉金迷的价值观来立身?什么样的“道”才能作为我们的安身之本,立身之道?只有“势”取对了,“道”明确了,才应该讨论我们的“优术”问题。因此,今天在介绍我们的辩护技能之前,我想就“势”和“道”谈一些我个人的观点。一、刑事辩护之“势”——大环境和小气候所谓刑事辩护之“势”即刑事辩护的大环境、小气候。刑事辩护在刑事司法、执法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生态环境,这个生态环境中不仅有公、检、法,更有律师、学者等共同参与刑事法治建设的人,因此我认为在这个生态环境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关注我们刑事辩护的“大势”。而目前我国的刑事大势又是什么呢?(一)曾经的“八荣八耻”记得十年前(2006年),全国律协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全国律师文化研讨会,与会的有全国律协、司法部的相关领导,也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学者和律师,其中就有我们德高望重的陈卫东教授,当时谈到刑事辩护所处的环境时,陈卫东教授有感而发的提出了律师行业的“八荣八耻”:“以为企业服务为荣,以为个人服务为耻;以做非诉案件为荣,以做诉讼案件为耻;以做民商事案件为荣,以做刑事案件为耻;以为有钱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荣,以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耻……”虽然这是针对当时律师文化出现的错乱而提出的,是陈老师站在学者的角度为整个律师行业提出的警醒,但是在我当时步入刑事辩护的行业时,许多刑事律师都自觉耻辱。许多同行在提起法院的时候都说自己很多年未去过法院,似乎是件很光荣的事情,就好像知名教授说自己很多年没有给本科生上过课了一样。甚至有人提出了非诉业务是高端业务,诉讼业务是低端业务。然而整个律师行业的业务高端与低端,不是靠新旧来衡量的,而是要靠业务的技术含量及难度来衡量的。具体到刑事辩护业务,当时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都称刑事辩护具有风险大、收费低的特点。(二)刑事辩护的挑战与机遇以至于发展到今天,全国范围内考量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超过30%,也就是说全国109万的刑事案件中,只有不到30%的案件有律师提供辩护,仍有70%的被告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普遍辩护原则在我国的贯彻仍旧非常不充分。对于这样的态势我们必须有充分的了解,但也要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分析。中国是人口大国,不客气地讲也是犯罪大国,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甚至超过了有些国家的人口数量。面对这样的刑事案件数量辩护率却不到30%,那么刑事辩护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律师业务的短板,有短板就有挑战,有挑战就有机会,还有70%的刑事辩护的市场供我们开拓。就像中央提到的供给侧改革,而法律服务也是供给,如何优化法律服务使我们的供给能够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现如今的形势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成熟,具体是两点:第一,消费方未被激活;第二,供给侧远远不足。所谓的消费方未被激活指的是被告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更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我们应当培育市场,让消费主体(被告人)的权利意识增强,并且告知他们通过什么渠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供给侧远远不足我举个例子,上周我代表律协去云南红河进行法律扶贫,一路走来发现有的西南贫困县没有一个律师,或者有一个律师,却是当地的司法局局长。其实不仅供给侧远远不足,供给的质量也不高。不仅普遍辩护满足不了,有效辩护差距更大。这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刑事辩护的严峻形势。(三)刑事辩护的春天来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参与刑事诉讼,律师发挥职能的空间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治国方阵,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等等都是与我们刑事辩护大环境息息相关的。为此,两高乃至公安部、政法委以及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律师的权利,律师已经成为我们法治发展进程中必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律师是司法机关的朋友而不应该视作是敌人。这种在宏观层面上的对律师的重视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有人就提出了刑事辩护的春天来了。由于我多年战斗在刑事辩护的第一线,许多人都在问我感受到了刑事辩护的春天吗?我可以说,我感受到了,但是感受的不强烈,因为刑事辩护有他的大环境,也有他的小气候。(四)当前刑事辩护的小气候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无论是特殊的敏感的案件(包括刚刚提到的薄熙来案件、刘汉系列涉黑案件),还是普通的一般案件,在程序的保障上面有些保障的很好,有些保障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如果说我们国家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我认为咱们律师的辩护也处于初级阶段。这里的初级阶段不仅包括参与辩护的人数,更包括辩护的水平和能力。而这些小气候在当今的大环境趋势下,应该说是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的。但是未来想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各位同学们,在当今的情势下办理具体案件时,可能你会觉得失落、彷徨。很多时候,社会位置的变更会导致视角的变更,会看到许多以前我们看不到的东西。举个例子,以前我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我对刑讯逼供是没有概念的,我一直觉得刑讯逼供在我们21世纪甚至说天子脚下是很少存在的,但是当我做了律师这么多年后,我可以说刑讯逼供离我们并不遥远,甚至可以说是每天都在上演的。因此,我们说大环境是好的,但办理具体案件时的小气候是存在的,有时甚至是案件的强大阻碍,这会导致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心情非常不美好。说这些是希望大家能够做好心理准备,刑事辩护业务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是我们做刑事辩护首先要取的“势”。二、刑事辩护之“道”——“大辩护观念”与辩护心态(一)“大辩护观念”1、全过程辩护人们总觉得辩护是法庭上的交锋,现在又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因此总是想把矛盾交到法庭来解决,毕其功于一役。然而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来看,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为6‰—8‰,保守的省份的无罪判决率仅为4‰。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那律师的辩护结果是令人沮丧的。但是如果放开视野来看,侦查阶段经律师的交涉和建议未被移送至检察院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经律师的建议和交涉而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是法院最终判无罪的案件的220倍。从这个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刑事辩护的战场不仅仅在法庭,也在于法庭之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此我提出的辩护观念第一点就是要“全过程辩护”,步步为营,能在前面解决的事情千万不要等到后面在解决。进入程序了就是战斗,而不是说只有到法庭程序才叫战斗。如果把程序在前期做好了,在我看来压力、困难会小得多,侦查阶段的对手无非就是公安或检察的自侦部门;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两大权力机关成了我们的对手;到了法院就更严重了,我们国家特殊的司法机制导致公检法作为有权机关是一家,虽然强调了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配合的多,监督制约的少。因此,案件到了审判阶段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是三大权力机关对垒我们小律师,相比之下我们的力量悬殊会进一步拉大。所以,我说能在前一个阶段解决的问题,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千万不要留到后面解决,这就是我提出的全过程辩护。2、全动员辩护所谓全方位辩护,即全动员辩护,是指律师在保持自己独立立场的情况下,动员一切能动员的力量为自己的辩护活动所用,争取主动权。首先,要动员我们的“辩护同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家必须明白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优秀的辩护伙伴,而是需要我们努力动员的。比方说很多高官的辩护,在位之时呼风唤雨,一旦成为阶下囚士气信心全无,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扬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希望之帆,增强他们的信心,因为只有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是最了解的,而只有在他们恢复信心的时候才能更好地帮助我们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更有利于我们发现重要的、有利的证据。其次,要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家属是最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命运的人,他们可以更好更积极地帮助我们搜集证据,提供案件的重要线索,甚至提供必要的沟通渠道,让我们的正义之声被更多的人听到。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我们应当积极地与家属沟通,告诉他们我们在做什么,他们能做什么,能帮助什么,从而让他们行动起来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合法权益。再次,要动员律师同行。当一个案件同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可以从多人的角度来看问题,正所谓“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当然这里必须注意分寸与方式方法,不能有串供的嫌疑。不过,大家也要注意不能因为有了顾忌而不去联系沟通,很多时候换角度思考更容易发现案件的细节。接着,我们要动员对垒方中的“正能量”。在我国特殊的司法体制下,很多决策者并不是具体承办人,承办人不具有决策权,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情况。比如说承办人说“说实话,我也认为这个案子有问题,但是我做不了主啊”,这时候一定要团结他,既然他也认为有问题,他又做不了主,我们可以动员他将我们的意见传递给能做主的人。当能做主的人听到了不同的声音的时候,这个案子将会得到更公正的审判。最后,我们要动员学者,必要时动员舆论监督。学者们有着丰富的学理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他们对于相关案件的论证都在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案件的进程。舆论监督要在必要的时候使用,不要没事挑事,但当声音达不到该听到的人耳边时,我们应当尽力让声音传递到。3、全方位辩护所谓全方位辩护是指在辩护过程中不要偏执一方,要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辩护。很多时候律师们会困扰究竟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做程序辩护还是实体辩护?做证据辩护还是量刑辩护呢?我的观点是只要能进行辩护的角度都不要摒弃,在分清案件主次的情况下,只要对案件有利的事实、证据、观点都要抓住。以前做了无罪辩护不能再做量刑辩护,现在随着我们刑事辩护的大环境逐渐改善,我们既可以做无罪辩护,也可以做量刑辩护,就是所谓的辩护的一个小技巧“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具有以下的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总之,在辩护的过程中要发散思维,能够想到的能够做到的都要去践行。4、全手段辩护正所谓“辩字中间一个言”,通常都认为辩护的手段就是“说”,其实不然,说是重要的手段,但仅仅会说是不够的,不仅要会说,更要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法庭辩论、庭下沟通、信函说服、情况反映、案例比附、媒体襄助)。很多时候,我们的倾听对象没有时间和精力听我们诉说,那么我们就要学会写,不仅要写好给法官看的辩护意见,更要写好能给有决策权人的情况反映。说也有很多种,不仅要在法庭上会说,庭前也要做好准备,庭下做好沟通。很多时候不仅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进行说或者写,必要时也要采取感情攻势,也就是不仅要“晓之以理”也要“动之以情”。总之,要采用各种合法的手段让自己的正义之声被应该听到的人听到,不要拘泥于一两种手段,一种手段不行就换另一种手段,一次不行就再试一次,这就是我说的全手段辩护。(二)刑事辩护心态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如何调节心态、保持一个怎样的心态参与到刑事辩护中,我认为还是非常重要的。1、忠心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选择了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就要忠于当事人。这里的“忠心”还指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真相、忠于他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委托人利益,不管诱惑和压力多大。这里就出现了问题,我们忠于的这几项有时候在价值上是有冲突的,有时候忠于真相就会损害当事人利益该怎么办呢?法律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客观事实,二是法律事实,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完全吻合时,认定法律事实确有困难,而客观事实上犯罪行为确实是当事人实施时,我们也不能进行检举揭发。因为尽管这样可能会放纵当事人,但是确捍卫了律师的立场,让当事人明白律师在一般情况下是会跟他并肩作战的,要相信律师、相信辩护人行业。忠心不是无原则,要有底线。如果被告人正在做或者即将要做危害到国家、社会、他人重大利益的时候,我们有阻止义务,必要的时候可以放弃委托人职责。2、信心在辩护过程中我们会面对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在他们面前我们必须保有自信心。首先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们要有自信心。尤其是许多当事人曾经地位高、钱财多或者是行业的精英,如果在为其辩护时我们仰视着他,那么辩护将很难进行下去,我们的辩护策略将无法得到贯彻。这时我们要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信心,我们要通过自己专业能力的展示说服他,让对方觉得你是可信乃至于是可敬的,这样才能让对方配合你展开辩护工作。其次,“只有无能的律师,没有不可辩护的案件”,实体上辩护不行咱们找程序,程序上不行找量刑,都不行了道义辩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完全可以出彩的,总之希望大家在辩护中一定要树立信心,不能未出征而自气馁。3、细心现在司法机关很注重业务能力培训,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很高,除了一些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以外,能在现在的案卷中找出问题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我们要寄希望于自己业务能力的提高,练就我们自己的火眼金睛,在别人注意不到的地方发现问题,这样才能与对方对峙的时候决胜千里。4、耐心对于有倾诉需求的当事人,要忍耐、要让他倾诉,这是人之长情。身陷囹圄之后,他们需要通过倾诉达到一种心理的缓解,也有利于同辩护人拉近距离方便辩护工作的开展。再跟相关机关沟通时也要有耐心,有时对方会不耐烦,我们就要反思一下是不是沟通方式有问题,对方烦,我们不能烦,你要想想怎么说让他不烦、什么时间沟通他不烦等等。要有耐心,不能急躁,急躁容易乱方寸,辩护的效果就不好。5、勇敢的心虽然辩护环境改善了很多,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还存在各种问题。我们要敢于担当,既然选择了这行。这方面我们应当向张思之老前辈学习,他被称为一生中在辩护的战场上都没有过胜利的斗士。但是我们就应该有这种越挫越勇,屡败屡战的精神。三、刑事辩护之“术”——刑事辩护基本技能(一)好的刑辩律师的标准——“四家”1、作家一个好的刑辩律师必须具有很好的驾驭文字的能力,能够很好的通过文字传达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说连文字驾驭能力都不具备,写出来的法律意见逻辑混乱,文句不通,甚至引用法条都是错误的等等,这肯定不是一个好的刑辩律师。2、演说家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演说家,很多时候语言的沟通能够借助眼神以及手势等肢体语言更好的传情达意,这样使我的观点更好的表达出来,要让法官不忍心打断自己。语言的沟通很多时候要好于纸面上的文字交流,所以说我觉得优秀的辩护律师一定要有驾驭语言的能力,能够掌握一定的语言艺术。3、心理学家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应该是一个心理学家,这里不是指专业的心理学家,起码是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并且能够活学活用这些心理学知识。因为律师是跟人打交道的,我们要善于跟别人交流,但是若不能很好的洞悉别人的心理,不能打开对方的心扉,你又如何与之交流,如何引导动员他人。4、社会活动家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社会活动家。我们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要洞悉我们实时变化的世界。既然如此,就要时刻睁开眼睛、竖起耳朵,要看看这天下在发生什么事。一带一路是在做什么、依法治国目标是什么、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源动力是什么、背景是什么、目标是什么、步骤是什么、我们应该做什么等等。了解清楚这些要干什么,我们要办案子,要跟同事们交流,要关注行业建设等等。说白了就是说要有广泛的活动,要有纷至沓来的信息进入你的大脑,进行信息的检索、梳理来形成自己的观点,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团结众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辩护活动中来。(二)刑事辩护基本技能——听说读写1、听——学会倾听、听谁说、怎么听我发现我们的很多律师都很擅长说,但很多律师不善于倾听。有人说雄辩是银、沉默是金。很好的运用沉默、很好的静下心来去倾听是一种能力。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听当事人的、听委托人的、听证人的、听办案单位的,听来的信息需要加工利用。兼听则明,所以我们要广泛的获取信息,才能够使你对案件的判断尽可能的接近事实真相。办案中的“听”一定是围绕案件的,围绕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的,因此,首先,听前要有准备。比如某个证人对一个关键的情节是了解的,那么我对要从他这里获取什么信息有一个预判,要准备相应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去听。在听前要善于打开话匣子,首先要拉近彼此的距离,必要的时候还要采取一些小的措施进行共情的推进。其次要学会记录,边说边记对方会觉得受到尊重,更加容易获取到你想要获取的信息。2、读——读什么、怎么读读什么?第一就是研读卷宗,卷宗是我们第一手资料,是辩护的根本。我们除了要研读卷宗还要研读法条、判例,研究法理。怎么读?在堆叠的众多卷宗材料中如何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取案件信息。看卷先看综合性材料再看具体性材料,比方说先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里面既有主体又有指控的事实、罪名,能让我迅速的知道这是个什么事情。具体材料要先看言词证据再看实物证据,因为言词证据中人是有思维逻辑的,能够把整个事情连贯起来。言词证据中先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看被告人的,先看第一堂和最后一堂的,如果前后基本一样稳定,中间的可暂时省略。如果前后发生了变化,就要找是从哪一堂开始发生变化了,并关注为什么开始变化,如果有机会要询问当事人为什么会发生变化。看被害人的时候要看其与被告人说法的矛盾点在哪里,针对这些矛盾点再看证人是怎么说这些问题的。总之我们要由中心向外看,当有多人多起事情时,要一个一个的看清楚,切记盲目看。看得过程中要用比对的方法,证据之间出现矛盾要及时的记录下来。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要摘卷,要把众多案卷摘到比较薄的程度,这样在看的时候比较方便检索。3、写——写给谁、怎么写首先是要认清是写给谁。写要看对象、要有针对性写,写作语言要符合对象的知识背景。比如对于非专业人士写的材料语言就应该通俗易懂;给领导的材料要言简意赅,在尽可能短的篇幅内交代清楚是什么事、存在什么问题、需要领导关注和解决哪些问题;如果写给法官的材料,很大的一个案件你就写了三页,法官的第一印象就是你这个律师太不负责任了,再加上你写的都是大白话,法官会觉得,这个律师法律知识太浅了。所以说写东西首先要看对象。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怎么写。首先立意、观点要明确。上来开宗明义,摆明观点。其次要在叙述的时候符合逻辑,如时间逻辑、事理逻辑。时间逻辑的话,就按照时间顺序一路叙述下来,前因后果。事理逻辑就是按照事情的轻重叙述。比如,指控了三个罪名,我认为问题最多的、影响最大的写在前面,其他的放到后面。我们知道,人的注意力都是有限的,往往对开头和结尾的记忆比较清晰、深刻,因此要把重要的东西先说。有多个事实的先说重要事实,有多个罪名的先说重要罪名。再者要求要提明白,写清楚。另外从文字上一定要明白晓畅,不要之乎者也的不知所云。写的每句话、每个观点都要有证据支撑。这样才能写出来一个观点鲜明、逻辑清晰、要求明确、文字晓畅的文章。4、说——目的、怎么说说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说的目的。有的时候是安抚,那么你就要想,哪些话能说到对方心里,能让对方感觉到关怀。若是要探寻问题,那么就要说之前把问题罗列清楚,先问什么后问什么都要准备好。还有一种是驳斥性的演说,那么就要用大量的证据,从事实到法理、情理来驳斥。还有一种是说服,最典型的就是在法庭上要通过质证和法庭辩论来讲话。说的时候要怎么说呢?我在法庭上是不去读辩护意见的,因为读辩护意见就浪费了我很多器官,上帝赋予我们眼耳口鼻手,如果我们只在这里念,我就只能知道别人听到了我的声音,并不能了解他们是否听进去了我的观点。如果发现法官不赞成我的观点或者没听进去我的观点,那么我就会及时作出调整,换一个方式来谈这个问题,他可能就愿意听了。所以我不但要用声音去影响他,还要不时的用目光与其交流。很多时候通过眼神交流你就能知道对方是否支持你所说的观点,是否愿意听。手势也是一样的,我们要通过手势来进行肯定或者否定,哪些东西很重要也可以用手势来强化。所以说,我们在法庭上要综合运用我们的语言。(责任编辑:贾欣欣)
2018-10-29|刑法,犯罪|2816人听过
王兆峰:刑事辩护与非诉业务之间的协同与共容
根据王兆峰律师2016年12月30日在第四十期德恒大讲堂的录音整理而成作为德恒争议解决专委会的总干事,我也有义务与大家分享我在执业过程中的经验与感悟。我是专攻刑事辩护业务的,可能与从事非诉业务的工作听起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那么刑事辩护与非诉业务之间有什么可以协同的、共容呢?在所以我所要讲的主题就是新的刑事法律服务背景下,争议解决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应当如何协同与共容。在谈我们律师行业整体的发展之前,我想简单的谈一谈我们的形势问题,因为只有把势这个脉把准了,我们才可以谈我们的道、术的问题。首先取势,而后明道,然后才是优术的问题。首先,关于法律界的大势,那就要看我们国家的大势,我记得长江商学院经常讲的一句话是:“站在月球看地球,这样才能有高度和远见。”那么我说要看我们法律的业务首先要站在世界看中国,站在中国看德恒,站在德恒看业务。那么从全国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处于什么样的时代,还是要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因为近些年来发生的事情太多了。到底我们这一代人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时代,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样一个时代?我记得100多年前,《双城记》中第一句话就讲到:“那是最好的时代,那是最坏的时代,那是最智慧的时代,那是最愚蠢的时代;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之春,那是绝望之冬。……这是狄更斯当年所说的一句话。大家想一下我们所处的时代,也就是当下的中国,整个社会是处于变动的时期、一个急速变化的时代。十八大以来,发生了让我们耳晕目眩的事情,去年十月一习总书记还和朴槿惠携手登上了我们的天安门城楼,今天“萨德”马上要部署在我们的家门口,去年的时候阿基诺三世摩拳擦掌要要回我们的黄岩岛,今天杜特尔特就投入了我们的怀抱,国际上是如此,国内又何尝不是。十八大以前总体来讲似乎是风平浪静,十八大以后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我们国家惩罚的部级以上的干部已经突破200名,部级以下的干部不尽其数,那么由这些官员牵涉出的企业家更是数不胜数。过去讲“刑不上大夫”,刑事处罚也顶多到政治局委员,是不会威胁到常委的,但是康师傅下台了;过去说军队是不可动摇的,但是两位军委副主席被追究,现在被抓的将军级别以上的有64名,将军级别以下就更多。而且我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我们提出的口号是:“经济要转型升级”,要提出我们的供给侧改革,这些改革都是要触及到深层次领域。这些改革一方面是影响到了其他方面,也已经给我们的法律业务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如果我们的法律业务不能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我们将落后于这个时代,也将辜负了这个时代。所以说今天我讲这个题目的原因就在于大的形势使然,我们不得不为之。其次,我从刑事辩护这个切入点来讲,刑事辩护业务由于近几年的反复,可以说是反复运动的波澜壮阔给刑事业务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当然这其中也有挑战。所以说刑事辩护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我们刑事律师,很容易得到大家的关注,包括有争议的案件、高官的案件、我和李主任办理的案件、雄飞律师办理的重大的案件,也包括全国有影响的涉黑案件,如刘汉的案件。这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一方面使我们看到作为律师,我们的案件增多了,但是从民众角度来讲,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他们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过去大家认为刑事法律风险离我们很遥远。但是有一天早上我们睁开眼睛,雷洋在家门口就“被嫖娼”了。即使不是高官员、不是富商,仅仅是普通的民众,刑事法律风险也在悄悄的降临。刑事法律风险提高了,人民的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了,也就意味着潜在的需求增多了。过去不关心这些事情的人开始关心了,过去举办讲座都是讲授民商事知识居多,从不找王律师,因为王律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会被人认为自己做了违法的事情。但现在,我频繁的接到企业、高校或机构的邀请,比如我们的肖齐律师让我给中科院下属的企业讲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很受他们的欢迎,他们从我的讲话中获得了很多法律知识和警示,也就是说企业对刑事风险法律的意识也在空前地提高。而且现在不仅仅是企业,个人的意识觉醒也是很高的,国内的高官自不必多说,还有境外经商的、公务员、或红色通缉令上通缉的人员,现在能够明显的感觉到大家对刑事法律业务重视程度的提高。过去大部分人都认为,谈论刑事法律业务只是亡羊补牢的事情,“未雨绸缪”的时候大家都在忙着搞投资赚钱,现在不是了,企业也会在出事之前找到刑事法律方面的专家,邀请其为企业把脉。以上是针对企业和个人由于自身的缘由有可能触犯刑法。那么还有一类是个人、企业、政府部门可能遭受到刑事法律的侵害,在我们的法律服务工作中会经常遇到。比如说微软,我们刚刚帮他控告、肃清内部队伍,帮他治理公司的内部,找出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的人员,帮助他向相关部门控告,这是我们的刑事法律业务。现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实际控制型犯罪,很多股东开始信任某些商业伙伴,将其吸引过来作为职业经理人或者是小股东,虽然是小股东,但是任命其管理日常事务,时间久了,实际控制人由于缺乏良好的执业操守,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就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和操守,侵犯股东权益,其中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更有甚者有鸠占鹊巢的倾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由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和个人有可能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泥潭中,也可能不期而遇到刑事犯罪的侵害,这些都为我们的业务带来了机会。近年来,每一次刑法修订都对条文进行了修改或增加,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20多个罪名,修八增加了6个罪名,修七增加了9个并修改了4个罪名,那么在这些新增的罪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行政犯罪,这些本来是行政违法,但其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强度,所以国家在管控中不得不动用刑法这样的重器进行规制,如果我们对这些法条不了解,可能我们还对这样的行为不理不睬,其实这样的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了。如果执意违反规定行事,很可能会触犯刑法,类似这样的罪有很多,如:虚假诉讼,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等。过去要进行清网行动,上级有文件要求整改、加强监管。如果违反的话,在过去仅仅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但现在严重的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然而刑事责任在诸多法律责任中是最重的,所以说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民事裁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有最起码的人身自由,所以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难以接受的,毕竟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如果民营企业、家族企业中的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企业将面临垮掉,因为他们往往是企业的灵魂。但是只有企业遭受了刑事法律风险的困扰后,他们才会不惜一切代价的想要挽回。涉事企业在出事以前,从来没有想到过支出一笔钱用于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其实在未雨绸缪的时候只需要一个合同条款就可以把这个问题解决掉。人们只有在经历过“天上”与“人间”的巨大差异后才知道刑事风险的沉重与不可承受。比如说刘汉,号称“沉在水底的富豪”,风云一时,由于涉嫌犯罪兄弟俩丢了性命,万贯家财灰飞烟灭,弹指一挥间。刑事法律风险很沉重,因此大家越来越重视刑事法律业务,这样一来,我们的刑事法律业务也不再故步自封。过去我们都认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其他争议解决包括民事、行政的,完全可以是共济协同的,即有些业务换个思路解决会受到更好的成效。比如说,我们知道e租宝出问题,涉案标的758个亿。相似的有马云在很多年前运营的支付宝,其实当时就是非法经营,不过由于现在他的各方面手续已经完善了,就不存在问题了。此外现在还有很多公司是以项目为诱饵,吸收公众的资金,可能从事非诉业务的同志更关注。尤其是合同方面的业务,经过分析,合同的主题是明确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明确等等,所以认为合同是没有问题。但是在分析的过程中是否有考虑到,作为民事行为主体,它是否有超过经营范围、他的经营范围是否是特许的,还有所讲的项目是否仅仅是炒概念,比如最近有一种项目叫巴铁,上边走公交车下面通小轿车,这纯粹是玩儿文字游戏。我想说在目前的投融资活动中,这样的行为非常多,表面上是合理的,但是人为的夸大了盈利的报表,他们的盈利是不真实的。这次徐翔案已经暴露出来了,徐翔把十三个上市公司炒上去了,但是很多公司的使用率水平远运低于他所披露的。还有甚者,压根就是编造的项目,自己成立一个公司或者是让别人成立一个公司,然后进行虚假买卖,让别人相信自己公司的高额价值并吸引对方投资。我们在审查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十分完备没有漏洞。但是从源头查到这个公司是假的,如果起初就没有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就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此罪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例如湖南的曾成杰就是因为此罪被处以死刑,即便是没有这么严重的行为至少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如果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有律师提醒企业,那么就不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再次,在劳动法律服务中,由于职员的工作行为不端,吃里扒外,公司因此将他辞退,职员反而起诉公司。我之前办过类似的案子,不必通过劳动官司,直接送到公安局以侵犯商业秘密控告即可解决。虽然表明是劳动法律关系,但如果你具有刑事法律意识,便可以很好的通过刑事法律关系解决问题。所以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在很多场合是可以合作与共容的。所以德恒律所的同事们,我们要有这样的意识:德恒是一个全牌照的律师事务所,是一站式的全包式的律所。而且应当做到对我们所的律师可以如数家珍,如:专攻IPO方面的徐建军律师、专攻反倾销方面的任永忠律师、专攻WTO方面的丁亮律师、专攻劳动法领域的王建平律师等等。如果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没有这样的意识,在处理业务中就不能放眼去看,考虑事情的时候也不能多方面切入,导致视野狭窄。所以多听取他人的意见,会从中获得豁然开朗的效果,总之,我们的律师要有这种全牌照的意识。我们德恒律所据统计已达1800多人,不仅业务可以共济,地域可以协同,有总所有分所,可以纵可以横,才能够使我们的所更加强大。除了具备这种意识还需要搭建一个平台,一个可以协同共容的平台。如果没有这样的午餐会,可能有的人认为是老生常谈,但是对于有的人来说,未必是,这样一个平台为大家提供互相沟通与交流的机会,让更多的人了解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之间的互助关系。现在我们已经有很多沟通平台:微信群、微博、公众号等等,比如我们团队打造的法律信息的公众号——法治早餐,每天三分钟,一天的重大法治新闻一网打尽,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此外我们的信息要做到共享,有什么好的信息要分享,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另外,我认为还需要一个业务合作的平台,那么在具体业务上要如何合作?比如我们担任两院院士的法律顾问并且定期开展不同专题的讲座,所以不同的专委会之间互为法律顾问这是业务合作的好方法。田文昌律师大家应该都知道,号称“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京都律所的主任,提到京大家都知道它只做刑事业务,但这也是田主任苦恼的地方,因为他想扩展京都所为综合所,后来有人献计策:做刑事案件是强项不是弱项,如果开展非诉业务我们可以对当事人讲我们可以提供最安全的法律业务,因为不仅有业务精湛的非诉业务律师,而且有非常擅长刑事业务的律师,那么在服务结构上就是非常全面的。不仅保障在民事上不受损失,刑事上也非常安全,而且这样的业务也已经在探索过程中了。今年12月17号,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召开了经济安全与中国刑事法律风险治理论坛,在这个论坛上我还荣幸成为了中国刑事法律风险治理联盟的主席。在会议上我听到了有的律所介绍的经验,让我耳目一新,比如四川的卓安律师务所,刑事诉讼是强项,现在正在向非诉方向拓展,一方面是在企业做讲座,另一方面是同非诉讼律师一同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公司运营制度的设立。除了非诉业务的律师参与,也有刑事律师介入,作为一个共同工作的团队给对方提供服务,在企业中大受欢迎。现在还提供企业法律风险的诊断服务,先从静态看公司的制度有没有问题、能不能避险,比如说有些企业,有总公司、分公司,有的业务员出去做业务,为了获得高收入而上下其手,无所不作,其中就涉及到行贿的风险。个人行贿还没有太大风险,可一旦企业涉及到这类犯罪,就会非常麻烦。有些外国企业招投标时,对主体资格首先有限制——没有过商业犯罪,特别是商业贿赂前科,如果有这样前科的公司就直接出局。所以这些东西要明文写在责任状中,要让对方签字。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一样的,民事责任是不问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但是刑事上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单位如果签了责任状并三令五申不可以收受商业贿赂,一旦有了商业贿赂就有效的把个人与单位切割开来,这样单位就没有风险了。随后公司就可以为员工聘请律师,帮助员工脱险,律师为公司提出这样的建议就有效避免了巨大的风险,所以在这项业务方面可以开展的非常好。现在我的服务对象就给了我的任务,即可否给他建立一个整个公司治理的方案,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最后,要创新模式,现在方式比较单调,主要就是开展讲座和介绍案源,这是比较老套的、传统的。所以我希望大家可以创造出比较新式的方式,让这种业务常态化。如果某个企业家涉及犯罪了,我可以帮你辩护、将你解救出来。即便是没有救出来,但是我对你的公司中出现的问题非常清楚,针对你留下的烂摊子作出不同的应对方案:有的是直接需要接管的;有的是实际管理人不在其位了而需要委托或其他方式使得企业继续存续。这就需要法律服务一定要跟上,后续也需要非诉律师跟进,同样非诉律师要告知他有没有问题,如果对方很担心,我们可以加一项赠送服务,即由我们的刑事律师审核并在上面签字,所以我们是最好的服务加最安全的服务。总之,德恒是一家人,德恒所有的事情都是大家的事,我们从观念上行动上要抱团,好好协同实现共容。谢谢大家!
2018-10-26|刑法,犯罪|3686人听过
一位辩护人的告白:我不是骑士
乙未仲秋,出差东北办案,羁旅宾馆,夜不能寐,反顾律师生涯,感慨良多,遂成此篇。我不是骑士,我没有马,没有铠甲,没有让人胆寒的利剑。我也不是国王,我没有权杖,没有金球,没有强大的军队,和高高的监狱。我只有一枝笔,一张嘴,一部神圣的法典,和一颗小心守护的良心!因为,我是律师,我是辩护人!我从韦编捆束的汗青而来;我从古希腊的法庭而来;我从大洋的彼岸踏浪而来;我从遥远的村庄趟着露水而来;我戴着荆棘编制的冠冕,我是我自己的王!自从潘多拉打开了盒子,这世间就总有不幸和罪恶。父精母血既然是天地的馈赠,何以会结出罂粟般的恶果?人类到底是天使,还是恶魔?!谁能告诉我:哪里又是这罪恶的渊薮?看看监牢里那些弯曲的灵魂吧,这个曾是田里辛勤劳作的农夫;那个可是田径场上表现出色的小伙儿;这个曾是邻家爱笑的姑娘;那个正是街角帮你修过鞋子的老伯;还有那位被告席上的贪渎者,也曾在抗洪大堤上奋不顾身,在改革的风潮里锐意开拓。这些形形色色的公民啊,是谁把他们变成了人生的失败者?他们都是我们大家庭中的一员啊,怎能就这样把他们扫地出门,简单盖上罪犯的印烙?!为何不能用人道慈惠的光芒,唤回他们的人性,引领他们洗心改过?更何况是与非,对与错美与丑,善与恶,界限在哪难定夺!君不见窦娥六月天飞雪;塞北无辜杀呼格;若非亡者归故里,不知道佘祥林、赵作海的冤情何时能洗脱?若非真凶落法网,又有多少无辜大牢里面叹奈何!依着正义女神的安排,我扮演法律战场上的庇护者。那些可恨又可怜的人呐,在我的身后蜷缩。我时常单枪匹马,而对手强大又众多。有的手握权柄;有的喷吐着仇视的怒火;有的千方百计设置着路障;有的操持道德大棒,在一旁冷嘲热讽,指指戳戳。而最使我难过的是,身后时常有怀疑的眼神。甚至无耻的背叛和怯懦的闪躲!这注定是一场力量悬殊的交锋。作为“魔鬼”的代言人,我是孤独的舞者,带着脚镣和枷锁。但既然已踏上征程,就别无选择。我必须怀揣夸父的信念,带着西西弗斯的执着,还有福尔摩斯的细致和机警,闪、转、腾、挪。高墙之内,刨根问底寻蛛丝;卷宗堆里,挑灯爬梳苦求索;千里取证,晓踏霜露夜戴月;咫尺抗辩,据理力争不退缩;回首向来风雨路,岁月如歌多蹉跎!哪怕荆棘丛生,不管道路坎坷,任它精疲力竭,就算伤透心窝,沧海横流扬风帆,肯化邓林满山坡!为绝望者带来一丛绿色的希望,为寒冷的心捧上一抹温暖的曙色!有一天,当我老了,我将脱下我心爱的律师袍,洗净我半世征尘,温一壶老酒,围着红通通的火炉,把我们辩护人的辛酸和光荣,与我的儿孙们慢慢评说……….
2018-10-18|刑法,犯罪|2622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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