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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解析
一、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范围: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二、一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27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标准: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90%,直至退休。《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五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三、二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25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标准: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85%,直至退休。《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五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四、三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23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标准: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80%,直至退休。《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五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五、四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标准: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75%,直至退休。《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五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六、五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8个月的本人工资。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否则,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70%,直至退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12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标准:60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七、六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否则,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60%,直至退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10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标准:48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八、七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3个月的本人工资。2.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8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标准:15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九、八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1个月的本人工资。2.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6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标准:12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 十、九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9个月的本人工资。2.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4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标准:9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 十一、十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7个月的本人工资。2.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2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标准:6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4.外地就医食宿费,标准:在途伙食费50元/天,住宿费不高于100元/天。渝文备〔2011〕22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5.外地就医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6.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实报实销。7.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按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8.医药费,实报实销。9.劳动能力鉴定费,实报实销。10.停工留薪薪资,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做出伤残等级评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 以上数据中,伙食费及食宿费用适用于重庆地区。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2019-07-31|劳动工伤,工伤赔偿|431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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