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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构成要件分析
叶婷与王海系夫妻,生育王东、王义、王权。2000年11月30日,叶婷去世,未留有遗嘱。2010年12月29日,王海去世,未留有遺嘱。402号房屋、33号房屋系二人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11月30日,王海、王义依据一份并不存在的编号为(2001)京证内字第1377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将33号房屋过户给王海、402号房屋过户给王义。2010年8月13日,王海、王义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赠与协议书》,王海将33号房屋赠与王义,王义表示接受。2010年11月9日,王海和王义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协议 书》,双方协商将原《赠与协议书》内容变更为:王海将上述房产出售,所得收益等于王义,王义表示接受。2010年11月9日,王海签署《委托书》委托王义出售33号房屋。2014年王权、王东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义返还房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33号房屋、402号房屋系叶婷、王海生前的夫妻共同时产。王东、王义、王权系叶婷、王海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段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丧失。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叶婷、王海生前未对402号房屋作出过处分,王义依据伪造的公证书办理了将402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手续,并将402号房属出售,将售房款据为己有,其伪造遗嘱的行为严重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王义依法丧失对402号房屋的继承权,402号房屋的售房款应由王权、王东各享有二分之一。王权、王东要求王义返还其402号房屋售房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叶婷生前对33号房屋未作处分,王海依据伪造的公证书将33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委托王义将33号房屋出售,其伪造遗嘱的行为严重侵犯同为法定继承人的王权、王东的权益,故王海丧失了对叶婷33号房屋份额享有的继承权。王义持伪造的公证书办理了33号房屋的上市交易手续,并与王海共同办理了33号房屋及402号房屋过户手续,存在参与伪造遗嘱的行为,亦依法丧失对叶婷33号房屋份额享有的继承权。一审法院判决王义返还王权、王东全部售房款。王义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王权、王东不服判决亦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就王义与王海行为的性质。王义与王海的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属虚构王东与王权放弃继承的事实侵害王东与王权继承权的行为。王东与王权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且该行为亦未导致王东与王权生活困难,故无法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二、王义与王海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虽然其行为不构成伪造遗属并直接导致二人丧失继承权,但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继承权,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应受法律制裁,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三、就诉争房屋如何进行继承。王海与王义的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的行为,不能剥夺其继承权,故诉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鉴于二人之行为,应当减二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四、就王义将诉争的33号房屋及402号房屋卖出后所得价款的性质,属为叶婷与王海的遗产,应进行继承分割。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义返还多数购房款。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不法行为,或就遗嘱有不正当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人之资格,使其丧失继承权。本案涉及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即伪造、篡改或销段遗嘱情节严重的。但是因伪造的不属于遗嘱所以不构成继承权丧失。赵霞律师,离婚纠纷、遗产继承诉讼首席律师,婚姻家庭业务部主任律师,朝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特聘法律顾问,《法制日报》社《法律与新闻》杂志社撰稿律师,《法律与生活》特聘法律顾问。 电话(微信)13661021908
2018-10-09|婚姻家庭,继承法|820人听过
继承人之间以放弃继承进行利益交换,该行为对进行利益交换的继承人应具有约束力
李风、李雨、李雷、李电是按长幼顺序排列的四兄弟,父母是李天、王蓉,李天、王蓉无其他子女。李天、王蓉先后于1990年、2009年死亡。李天、王蓉夫妇在宅基地上建设了座三间两层主房和厨房一间,房屋位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李风因位于上海安汾路1号底层的一间店铺与李雨、李电、李雷发生继承纠纷,李风为了促成纠纷的调解,于2010年12月月27日向李雷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主要载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房产在王蓉在世时已将此房给予李雷,给李风在上海买房补贴,将人民路99号房产变卖所得房款作为李雨补贴,给李电九万元购买纬中路一处房产,王蓉去世后由父、姨父在家庭会议中确认并签字。位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的房屋目前由李雷居住使用。现李雨、李雷、李电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坐北朝南三间二层主房、三间附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风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与被告李雷之间存在利益交换,该确认行为对其应具有约束力,视为其排除了自身继承权。继承人排除自己继承的,排除继承的效力溯及两次继承发生时,李风对位于四海东坡镇西小巷1号的房屋不再享有继承权,应继承份额应由利益交换相对的继承人承受。但该确认行为损害了原告李雨、李电的法定继承权,亦未经原告李雨、李电认可或追认,不影响李雨、李电在该确认行为发生前依法定继承应 当享有的继承份额。最终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十条之规定,作出如判决:位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的座北朝南三间间二层主房、座西朝东一间二层厨房及围墙、卫生间一间、储藏间一间由原告李雨、李电和被告李雷三位继承人共同继承,驳回原告李风要求共同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李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李天、王蓉在生前均未以继承法规定的方式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风在出具的证明中确认与李雷之间存在利益交换,视为李风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之间以放弃继承进行利益交换,该行为对继承人应否具有约東力。本案当事人李风在出具的证明中确认诉争的房屋已由王蓉赠予给当事人李雷。李风与李雷之间存在利益交换,是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这种处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被允许。但该确认行为所期达到的效力应仅及于确认行为作出人和相对人。在房价普遍上涨以及旧房面临拆迁的大环境下,许多多年前“无人问津”的老、旧、破房子,成了亲属间“争权”的标的物,以致诸多亲属间因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走进法院、对簿公堂。进而对市场高速发展的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对本来血脉相连、和陸共荣的家庭关系造成伤害。在处理此类道德与法律交叉,感性与理性交织的“家庭案件”时,应当在分配举证义务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勘查及走访情况,厘清事实、辨明证据,努力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进而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赵霞律师,离婚纠纷、遗产继承诉讼首席律师,婚姻家庭业务部主任律师,朝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特聘法律顾问,《法制日报》社《法律与新闻》杂志社撰稿律师,《法律与生活》特聘法律顾问。 电话(微信)13661021908
2018-10-09|婚姻家庭,继承法|935人听过
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读
2018年1月18日起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新的定义。在此解释出台前,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证明等方面问题还未得到解决,所以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举证责任问题,制定出本《解释》。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加强了事前风险防范。对该《解释》赵霞律师解读如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该《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该财产”为两种:第一、夫妻共同确认,共同确认包括:1、事中确认,如:夫妻双方签字;2、事后确认,如:债务产生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确认;以上两种夫妻共同确认的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确认,在夫妻一方确认的情况下,如果债务数额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确认的情况下,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分为两种: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此《解释》之前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证明上,需要由债务人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此《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超出日常所需的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不予支持,但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除外,所以此《解释》出台后,超出生活所需的部分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来举证证明。三、“共债共签”原则目的与意义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夫妻双方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所以,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一条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条规定在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而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赵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庭业务部主任律师,朝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特聘法律顾问,法制日报社《法律与新闻》杂志社撰稿律师,《法律与生活》特聘法律顾问。赵霞律师自执业以来,尤其擅长处理因家庭、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各类离婚、继承、析产类房产纠纷案件。承办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已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联系电话(同微信):13661021908
2018-10-09|婚姻家庭,夫妻财产|914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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