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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华律师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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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谁该买单?
案例 王某和刘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订婚,订婚后两人便开始同居。后王某认识了另外一个女孩,移情别恋。无奈,王刘两人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但刘某以同居为由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青春损失费。但判决结果是,刘某败诉。 思考 俗话说青春无价,特别对于女孩则尤为宝贵。更何况在本案中,男方王某移情别恋、见异思迁,本身理亏在先,原告刘某作为受害者在与王某的同居生活中,的确是耗费了刘某美好而宝贵的青春年华,但为什么青春损失费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呢? 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但很遗憾,在司法实践中,青春损失费一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严格的说“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同居,更不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给另一方青春造成损失的问题,要求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在分手之前或之后,就赔偿”青春损失费“自愿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样很遗憾,在目前可见的司法判例中,法院往往以该约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以上是针对同居关系的情况,法律不予支持。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离婚后,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在笔者查阅的案例中,法院皆以支付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是跟同居关系不同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青春损失费,另一方以此主张的,不少法院往往是支持的。此时法院认为一方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判决予以支持。律师说法: 首先鉴于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和法律保护的限制性,建议有条件的男女应尽量放弃这种不稳定状态,尽可能采取登记结婚的形式开始夫妻生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困境。 其次对于同居的双方,特别是相对处于弱势的女性一方,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对方做出的承诺留下证据。如签订协议,约定一方向一方予以补偿。但不可在协议中明确提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之类词汇。在此种情况下,以此协议,要求对方根据协议,支付约定补偿金尚有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2018-08-28|婚姻家庭,结婚|3306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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