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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远静律师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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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犯罪预测系统为何衰败 ——《少数派报告》观后感,以法律为视角(汪远静)
人们总是有两种冲动:改变过去和预测未来。斯皮尔伯格和汤姆•克鲁斯联手打造的《少数派报告》,一部精彩绝伦的电影,讲的就是一个对犯罪结果进行预测并干扰的科幻故事。这个能完美预测犯罪发生的系统叫做“先知”,“先知”的主要功能是在犯罪发生前,准确预测凶杀案发生时的场景,并提供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名字,警察通过查找案发地点,在犯罪实施之前阻止罪案发生,并且将意图犯罪者送至永远禁锢他头脑的监狱。据说这个完美的犯罪预测系统在哥伦比亚特区适用了六年,从来没有出过错,而这六年中,该地区杀人案的犯罪率为零。看上去,这的确是非常诱人的、堪称完美的犯罪解决方案。但是这么一个完美的系统为何最终被人们所抛弃?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完美”系统不完美。首先,如何来证明“先知”预测的杀人案必然发生?影片中以球必然落地为例反驳联邦检察官的质疑,但显然两者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基于已经被证实了的地球引力理论,另一个却是充满虚幻的实验产品。而且警察一旦阻止了罪案,未来就已经改变,就无法确定罪案是否一定发生。这一点为系统走向衰败埋下了隐患。其次,这套系统偶尔会出现“先知”中三人不同意见的情况,那么听谁的?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弃而不用?如果少数服从多数,可能少数是对的,而如果弃而不用,则犯罪可能真的会发生,左右为难。正如男主最后对大反派所说:不杀我,证明系统是错的,杀了我,你一生心血白费。再次,系统易被干扰,看到预测的人可以改变结果。最后,幕后黑手无法被预测到,“先知”只能预测到实行犯,无法预测幕后黑手,所以只预测到男主要杀人,而无法预测背后设圈套的人。第二,管理层舞弊。一位干审计的网友说,当你发现不了任何问题时,可以考虑是不是存在管理层舞弊。影片中有两个人舞弊,一是男主警长,二是大反派。两人动机都不坏,但确属舞弊。先说男主,看到自己是下一个犯罪者,杀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大惊失色,本能反应,逃!再想办法证明自己的清白。故事也是紧紧围绕这个展开。男主看到了“先知”的预测,然后逃亡,最终忍住没有杀假冒多年前绑架他儿子的凶手,但警察从未给过其他犯罪者观看“先知”预测的场景的机会,也许他们看过后也不会杀人了。这种舞弊类似于考试作弊,我看到答案了,这答案对我不利,我就改题目,显然对其他考生不公平。大反派的舞弊一开始是基于高尚的动机:想保住“先知”系统,让其继续为预测犯罪服务。于是隐藏少数派报告,杀女“先知”母亲。这让人想起古时候劫富济贫的江湖大侠,快意恩仇,虽然可爱,但却是现代法治社会明确禁止的。“当你望向深渊时,深渊也在回望着阁下”(尼采)。为了圆一个谎总是要撒更多的谎,高尚动机推动下的大反派一步步走向深渊,设套陷害借刀杀人,为了灭口枪杀检察官,真相暴露后又将枪口对准了男主。爱屋及乌,恨屋也及乌,大反派的虚伪被曝光后,人们对犯罪预测系统的推崇也土崩瓦解。影片中的管理层舞弊,给我们一种警示:在设计制度防止因追求私利而贪赃枉法、滥用职权这一情形外,我们也要警惕基于“高尚”动机而不择手段者,防止好人基于好意却做了坏事。第三,“先知”系统对人权的侵犯。一是犯罪者的人权受到侵害。被警察制止了的犯罪者会被送往监狱,戴上禁锢思想的头铐,服很长的刑。如果是预谋犯罪,有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还是具有可罚性,但也不至于终身监禁;如果是激情杀人,还没任何行动,就被抓了坐牢,确实有点矫枉过正。二是“先知”的人权没有得到保障。虽然影片里说可以不把“先知”当成人,他们本来就是瘾君子产下的不健全的孩子,只是碰巧具备了以梦的方式预测犯罪的能力。但无论如何,他们终究是“人”,女“先知”的妈妈也想把她带回家,过正常人的生活,反而引来杀生之祸,好在最后系统被抛弃后,他们过上了恬静的生活。是人就有人权,为了看起来正义的犯罪预测而侵犯“先知”的人权,其实并不正义。诚然,这个世界没有完美的制度,很多时候需要妥协,因为正义有成本。其实,发现“先知”有问题也大可不必全盘抛弃,略加完善便可扬长避短。对嫌疑人,“先知”预测出来后,告知并给其观看,相信很多人会自愿放弃;对于激情杀人来不及告知的,施以刑罚前,可以先观察再上刑,确实需要处罚的,刑罚可宽缓,刑期可缩短,重刑主义从来没有真正成功过。对“先知”,改造系统,采用上班制,既要工作也有时间休息、生活,而不再只是预测犯罪的工具。对管理层,重在制约与监督,使其不能贪,即哪怕基于高尚的动机也无法舞弊。也许改造后的犯罪预测系统依然会出现问题,毕竟没有完美的制度,好在制度可以不断完善,只要纠错机制不失灵,只要人还能带着温情去反思。
2018-11-02|刑法,犯罪|694人听过
攻“奸”克难,强奸案黄金救援之八字诀(汪远静)
在刑事诉讼中,因错案责任追究制、绩效考核及司法惯性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再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起诉、免刑或缓刑,难度将越来越大。因此,刑拘后逮捕前成为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但这一阶段律师无法接触到案卷材料,且强奸属于重罪,三年起刑,要争取取保候审难度非常高。不过难度高并不意味着一定不可能,其中也有规律和秘诀,笔者结合本所经办案例谈谈辩护心得。 一、“快”,三管齐下明案情 黄金救援期时间短任务重,开展工作要迅速及时。单独作案的强奸案刑拘时间最长只有7日,加上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时间最多也只有14日,多次流窜结伙作案,最长也不过37日,如果律师是中途接受委托,时间就更紧迫。因此,律师要建议家属快委托,一旦接受委托,必须快介入,三管齐下:一是迅速向家属了解案件的各方面情况,二是马上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三是马上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案情及处理思路,建立工作联系。在第一时间充分掌握情况后,即对取保候审可行性进行分析,制定辩护方案。 二、“稳”,防范风险明方向 在非暴力强奸案中,特别是被害人与嫌疑人原本认识的情况下,家属往往急于求成,提出马上让被害人翻证,向公安改称自己是自愿的。律师必须严正指出:其一,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双方确系恋人关系,翻证的理由不充分,翻证难以成功;其二,凡遇被害人翻证,且翻证没有事实依据,公安马上会以伪证罪刑拘被害人,如被害人在审讯下又作出系不自愿的陈述,案子即便存在疑点,因为存在伪证,案件就成了铁案,全案将失去作疑罪辩护的可能;其三,被害人如说出翻证是因为受家属诱使,家属也面临妨害作证罪的刑事风险。因此,急于求成,无理翻证,不仅于事无补,甚至还会画蛇添足,机会尽失,甚至风险扩大,无法挽回。 三、“渐”,循序渐进明供辩 会见时,律师应首先告知其虽然法律规定不受监听但不能保证会见没有监听,其次再了解其是如何向侦查机关供述和辩解的,再针对其供述与辩解内容进行充分的法律咨询。不可诱导当事人作虚假供述和辩解,只能通过详细和充分的法律解释,运用相关的案例进行充分解读的方式提供咨询意见。告知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核对笔录的权利,要求嫌疑人在接受进一步调查时,自己要结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其所经历的事实,作出供述与辩解。法律咨询后再提出辩护方案,听取嫌疑人的要求与意见。 四、“准”,直击要害明辩点 刑事案件中,不同案情不同证据不同当事人都会影响辩护策略的制定,因此选择辩护策略必须精准。强奸案的辩护,一为疑罪,一为罪轻。疑罪辩护,重点是找出“违背妇女意志”的疑点,可从分析事前、事中、事后被害人的行为入手。事前,可通过短信微信记录,提出系被害人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事中,可通过发生性关系的体位姿势、嫌疑人有戴避孕套、被害人的清醒程度、伤痕形成原因,提出被害人系自愿;事后,可通过被害人报案时间、报案原因(保护名誉或敲诈不成等),提出合理疑点。最终提出违背妇女意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罪轻辩护,重点在有否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挖掘上,及时取得被害人谅解,调取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相关证明材料,着重对“无羁押必要性”进行说理和举证。因此,要在会见之后,明确辩点,马上组织相关材料。 五、“全”,面面俱到明依据辩护意见,必须形成书面形式,所提观点,必须有依据,或法律,或法理,或政策,或证据。在强奸案中,最重要的材料是谅解书,哪怕是疑罪辩护,也可以建议家属找被害人先赔礼道歉、赔偿补偿,获得谅解,拿到谅解书。如提自首、未遂、中止的辩护意见,必须提出法律及法理依据。如对事实进行辨析,要注重案情分析,不可仅依嫌疑人一人供述与辩解,否则令人感觉依据片面,观点难以成立。如辩护意见提及“平时表现好”,则应有相关证明,或单位证明,或相关的荣誉证书。如家庭情况特殊,上有父母年老多病,下有幼儿嗷嗷待哺,应有相应的年龄证明和病历材料,小孩的出生证明甚至照片。如果是企业负责人,企业又有稳定发展的需要,则应当有企业员工的反映信和签字,可以引用国家及省里公检法政法委关于保护非公经济政策的精神。这些材料,均要附后,并用红笔将重点部分划出,便于承办警官、检察官高效查阅。辩护意见的观点都有了充分的依据,相信警官、检察官也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六、“勤”,充分沟通明诉求 承办警官和检察官都很忙碌,这个“勤”不是建议律师老是去多占用警官检察官的时间,而是指“有效和充分的沟通”。首先,与办案人员提前预约,避免白跑;其次,要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便于讲解和查阅;第三,不要轻易提出专门的取保申请,建议将取保候审意见包含在辩护意见中,因为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对取保申请必须在三日内做出决定,而侦查初期,往往取保时机不太成熟,三日内作出不同意取保的概率极大,而办案单位一旦作出不取保的决定,当取保时机成熟了,也可能会因为之前作出过不同意取保决定而影响到该单位再作出同意取保决定。第四,要把握好再次沟通的节奏感,适时了解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沟通探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第五,对警官和检察官,既要保持尊重,同时也要发挥法律共同体人的自信,勇于提出意见,从专业和情感上,去说服承办警官检察官接受辩护意见。 七、“辅”,多次会见明思路 律师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了解了更全面的情况,制定了辩护方案,既要与家属商讨,也要再一次会见嫌疑人,进行辅导,明确工作重点,要求其在警官与检察官提审时,要精准地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和要求,因为警官和检察官很忙,时间很紧,只有在有限的时间内抓住重点,提出关键意见,才能达到与警官和检察官有效沟通的目的。如属疑罪辩护,则要要求嫌疑人提出关键的疑点,形成明确的思路,请警官和检察官重视与核查。比如提出系通奸的,则要讲清双方认识经过、交往情况及相关证据。如系罪轻辩护,则要体现出非常好的认罪态度和深刻的悔罪表现,表达从轻处罚改过自新的强烈意愿,提出取保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理由,以及取保后决不翻供的郑重承诺。 八、“活”,紧跟时代觅新机 强奸虽然是传统犯罪,且为人所不齿,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价值观有所变化。除了拦路强奸及暴力强奸以外,还有双方认识的非暴力强奸案,嫖娼后因嫖资纠纷引发的强奸案,甚至还出现了女与男恋爱不成反告强奸,以及诱人入圈套敲诈不成即告强奸的案件(仙人跳)。这些案件,有些通过网络的新手段,涉及面广,查处难度大。如果案件中有这些疑点,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新的情况,改变固有的观念,对案件结合时代的发展,进行充分的分析,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再如,从国家到各省政法机关,近年来特别强调对非公经济的保护,如果涉及犯罪的是企业负责人,则可以针对该个人对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展开调查,提出依据,必要时对企业失去该负责人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第三方评估,依据保护非公经济的规定和政策精神,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 归纳上述八点,笔者认为,针对强奸案,在侦查阶段要取保候审,要紧紧围绕“疑罪”难捕和“罪轻”不必捕这两大重点。运用上述八字口诀,虽不能无“奸”不摧,但亦可救人于水火,避免刑罚过于严厉而带来的负面效果。
2018-11-02|刑法,犯罪|569人听过
突围困境,七招提高“前科者”的不捕概率 (汪远静 童夕格)
刑拘到批捕的37天被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因公安机关本身的侦查惯性和取保候审审批程序的相对繁琐,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往往成功率更高,而一旦不批捕,公安机关必须执行,因此通常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会相对较低,一般在2千元至2万元之间,而且如果没有交保证金的能力,也提供不了保证人,公安机关则不得不监视居住。总之,必须放人。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说服检察官不批准逮捕的成功率越来越高,但针对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径行逮捕的法律规定和有社会危险性的硬性标签,很多辩护律师常常束手无策,认为只要有前科基本就无力回天了,被批捕不是宿命也是大概率事件。那么,有前科劣迹的就一定无法突围了吗?其实并不尽然。本文结合作者之前多年的审查批捕工作经验和本所办理的多起成功案例,总结为七个小招式。本文中的“前科劣迹”是个概括的说法,包括行政违法前科和刑事犯罪前科,刑事犯罪前科又包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我们知道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的条件要求也最严格,批准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缺一不可。不捕也有三种情形:无罪不捕、存疑不捕、罪轻不捕。 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提高前科者不捕概率有以下几招:第一招:变定性逮捕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其实根本不是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当然应该不批准逮捕,不管有无前科。这其实是关于案件定性的无罪辩护,比较常见的有合同诈骗变民事欺诈、非法经营变行政违法、职务侵占或盗窃变侵占(自诉)等。另外“不在犯罪现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也是无罪辩护在这一阶段着重关注的三个方面。第二招:攻证据证据条件是逮捕的基础,也是检察官首先审查的重点。在审查批捕阶段,证据辩护的难点在于辩护人还看不到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权也受限,对案件的认识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陈述,那么如何进行证据不足的有效辩护呢?笔者认为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然后为其辩解找依据和理由,依据最好是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比如行贿时嫌疑人在境外,有出入境记录可以佐证;交接贿赂款的咖啡屋案发时尚未开业,有营业执照予以证实;两人关系系通奸,有暧昧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为证等。第三招:盯刑期曾经故意犯罪是径行逮捕的一种情形,但也需要满足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只是不用考虑社会危险性。刑罚条件与一般逮捕是一致的,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里的刑期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第一,强调“不可能判处徒刑”,比如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等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即便曾经故意犯罪或者多次受过行政处罚,也不应逮捕。其次,论证“一般判轻刑”,可以利用无讼、聚法、法信、元典等案例搜索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以列表的方式展示与本案相当或稍重情节的案件的判决刑期,如果绝大多数量刑在拘役以下或者缓刑的,再援引最高法类案类判的指导文件,抓住检察机关重视减少捕后判轻缓刑指标的契机,充分说理,通常可大大提高不捕概率。最高检的万春厅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对于曾经故意犯罪,但新罪比较轻微不具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条件的,不能予以批捕”。第四招:论过失如果曾经犯的是过失犯罪,那么就不属于径行逮捕的情形,因径行逮捕规定的是“故意犯罪”,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现在所犯之罪是过失犯罪。径行逮捕对现在所犯之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不加区分,一刀切地“应当”逮捕,有其局限性。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故意犯罪不可同日而语,其主观恶性也小很多,通常很多都是判处轻缓刑,其实是具备不批捕条件的。第五招:述间隔 刑诉法规定,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逮捕。法律没有限制前后两罪的间隔时间,实践中,出现过前后两罪间隔三十年之久的情形。根据常识,前后两罪间隔时间的长短也是评价一个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大小的重要考量因素。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判处缓刑的累犯,也只要求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换句话说,前后罪间隔超过五年的就不构成累犯,理论上是可以判处缓刑的。只要能判处缓刑,在少捕慎捕的司法新理念下,应该严格限制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当然法律做了这样的设计,应该也是考虑到了这种径行逮捕和累犯制度的不同,但原理其实差不多。所以,有很多学者建议,修改这一条文,对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十年,这更科学。在法律修改之前,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也可以试着从这一角度提出不捕理由,还是有一定的成功概率。第六招:求人道 如果有不适宜羁押的严重疾病的,或者怀孕的、哺乳不满一岁的自己的婴儿的,是申请不批准逮捕最好的理由。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那么,作为辩护律师,需要了解的就是哪些疾病申请成功率高。通常而言,《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所列的,都可以提出申请,比较常见的有严重传染病、高血压等。因此辩护人会见嫌疑人时要着重问,如果真的有疾病,收集病历等材料,提交检察官。有怀孕哺乳等情况的,也要收集材料递交。第七招:去和解 首先澄清一个误区,和解了不是一定不捕,不和解也不是一定批捕。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经在人身危险性上减了分,那么就要努力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已经和解等其他方面努力加点分。从立法本意上来讲,只要有故意犯罪前科,不管有没有和解,都是应当逮捕。但人都有恻隐之心,对一个已经和解的,特别是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的案件,只要还有其他可以从轻的情节,比如上面所说的前后罪相隔超过十年、后罪系过失犯罪等,检察官很多时候也会勇于担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深入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范。在和解的过程中,经常碰到被害人狮子大开口的情形,如何处理?掌握节奏、把押金放到公检机关、积极赔礼道歉、引入第三方居中调解都不失为好办法。 如果是做“先论述无罪后提出罪轻”的骑墙式辩护,综合运用以上技巧,常常也能事半功倍。虽然有前科劣迹的人基本都批捕,但只要我们破除前科必捕的心理,从技术入手,把道理讲透,一定能提高不被逮捕的概率。
2018-11-02|刑法,犯罪|855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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