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律师请点击此处进行登录,律师登录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后即可查看您的所有咨询

陈锡亮律师主页

部落官方认证

陈锡亮律师
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房产汽车
  • 合同纠纷
  • 财产纠纷

电话咨询

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加便捷的法律咨询

标准工时制,如何主张加班费?
标准工时制,如何主张加班费? 第一、什么是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那么劳动者怎么针对标准工时制的特点主张加班费呢? (一)什么是加班?所谓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劳动法上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等,由用人单位安排而非自行加班的情形。目前来看,司法实践中只支持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对于劳动者到了下班时间自行在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主动加班的情形,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当然标准工时制应该区分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 (二)法律中关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以上规定确定了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亦即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例外情况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只有在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作为员工,如果从事了加班工作,应当注意留存加班的相关依据。用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形式多样,如公司盖章确认的加班排班表、休息休假期间从事加班工作签订的合同、发送的工作邮件、电话记录、微信记录等。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这些资料将成为帮助劳动者维权的有利证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法律问题,请电话咨询,办公电话:13764474263,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律师。
2018-08-28|劳动工伤,劳动保障|738人听过
20岁小姑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 陈锡亮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110103577 地址:本市普陀区交通路1565号通联大厦1504室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崔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崔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经得其本人的同意,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锡亮律师担任崔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对崔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可以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系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成立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从事电话营销外包工作,专门为需要电话营销的个人或者企业提供外包服务。合作的客户包括“巴乐兔”、“中国移动”、“净化器”、“VIP英语”等公司。以上这么多的项目,大多数是合法的,现在唯一出现问题的是“VIP英语”项目,也就是说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不是以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的,也不是在成立后专门从事犯罪活动,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根据法律规定,崔某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是一位普通的打工者,按照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崔某很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即使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崔某与王某之间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崔某不应认定为共犯,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及《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已明确界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尤其是立法者在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鲜明措辞已经说明了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在窃取、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可能是积极主动行为排除阻碍去获取,也有可能意识到先行为将产生危害后果而不加制止,任由严重结果出现。本案中崔某既没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也没有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主观上并不知道本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也不明知王某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崔某与王某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因此,崔某不是共犯,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崔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崔某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也没有犯罪的故意,刑事拘留前有固定的工作与住所,对其取保候审不会有任何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于(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而崔某人生经历单纯、心地善良,对她进行取保候审完全没有社会危险性,故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四、对崔某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在刑事拘留的三十来天里,崔某把案情都交待清楚了,不存在避重就轻,不配合调查的情况,因此对崔某取保候审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对嫌疑人崔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崔某也很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及时地对其取保候审,有利于其怀着感恩的心态及时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回到社会有所作为,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巩固与发展,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又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恳请贵局能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依法予以批准对崔某取保候审,律师将告诫其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告诫保证人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此致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 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 陈锡亮 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
2018-08-27|刑法,犯罪|513人听过
在线咨询
提交咨询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选择悬赏金额

免费问题将由律师助理解答,建议支付少量悬赏金以获得更多专业律师服务!

提交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电话咨询
本地区有0位律师可为您服务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0 确认提交
电话咨询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确认提交

法律问题多,找法律部落网服务有保障!

免费咨询热线:400-071-0701

电话咨询

扫一扫,直接通过微信"问律师"

打开微信,选择"扫一扫"功能,
对准下方二维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