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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淘宝刷单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关键词:淘宝刷单 直播带货 非法经营 诈骗罪  如今薇娅、罗永浩等网络直播带货方式受到推崇,直播带货的产品在市场上也引发求购热潮,其与主播独特魅力及所荐商品品质离不开。然而,并非所有电商都能如此幸运,许多网络电商在起步时,销路艰难,因缺乏历史评价,导致消费者难以抉择。这时,雇人刷单、刷评价,为商品营造畅销的假象成为个别商家打开销路的营销策略。由此,也诞生了网络刷单的灰色产业链。  网络上对网络刷单的负面评价居多,诸如涉嫌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同时也出现网络刷单涉刑的负面评论。接下来我们通过司法案例来梳理网络刷单可能面临的刑事罪名。  01  网络刷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首先,网络刷单要形成经济规模效益,就涉及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刷单,此时便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此话并非危言耸听,现实中就有人因此犯事而被法院定罪处罚。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张某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案件【(2017)鲁0402刑初30号】中,被告人徐某、张某便是通过QQ从他处购买实名认证的淘宝账号,或购买他人信息进行淘宝账号实名认证,用于淘宝刷单和出售牟利。其中二人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多达数千条。徐某以此获利二万余元,张某非法获利约三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张某二人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02  以网络刷单进行商业竞争,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网络刷单不仅为商家营造虚假的商家信誉,也成了部分人恶意打压他人商业活动的武器。无须诧异,在下面案例中淘宝刷单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董某某、谢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案,董某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谢某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被害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由此淘宝公司认定被害公司的店铺从事虚假交易,并对该店铺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后经被害单位线下申诉,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在被害单位被处罚期间,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被害单位的商品。经审计,被害单位因淘宝网店铺被商品搜索降权处罚而导致的订单交易额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侦查阶段,董某某、谢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  依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被害单位因二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损失,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判处董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03  网络刷单套现,小心非法经营和诈骗  新时代下,行业发展讲究产业化,专业化。无独有偶,网络刷单灰色产业链条也衍生出专业化团队经营模式。然而,该团队无法缔造商业梦想,却会让人产生一夜暴富的妄想,而沦为犯罪团伙的参与者,而或变成犯罪团伙的受害者。  在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一案【(2018)粤05刑终152号】,就出现被告人组建淘宝刷单平台,招引具有刷单意愿的个人及有刷单需求的电商加入平台,并以此并收取部分会员费。刷单平台要求刷单团队人员及会员介绍新会员加入平台,而所收取的会员费由平台的组建者、刷单团队人员及介绍新会员的人员根据各自的作用进行分成。更有以此为诱饵,诱骗有兼职意愿的人进入该平台中,然后以交纳会员费、审核费等各种名义,多次要求有兼职意愿的人交纳各种费用,在有兼职意愿的人不愿意再交纳费用后,便将其拉黑踢出平台。  最终,汕头中院认为被告人结伙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组建刷单平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骗取会员费等行为构成诈骗罪。  从上述案例发现  因网络刷单逐利性诱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导致许多年轻人遭受刑罚。然而,现实中网络刷单引发的刑事案件仍有有许多,我们不在此一一列举。比如商家刷单夸大宣传商品而涉嫌虚假广告罪,商家对同行恶评刷单而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甚至刷单人员以恶评相要挟索要财物而导致涉嫌敲诈勒索罪等等。为此,司法机关近些年也在重点打击上述行为。在此,我们希望提醒大家,网络刷单本质属于弄虚作假,而参与网络刷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远非想象中那么小。毕竟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奋斗的人生才是幸福的。
2020-09-22|刑法,犯罪|346人听过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并不同,区分清楚了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合同诈骗与诈骗存在误区,有些人认为合同诈骗无非是诈骗犯罪的一类手法,二者并无实质区别,然而实际上二者差别明显。刑法不仅在定罪量刑上作出了区分,在保护对象上也有所区别。因而,对二罪进行甄别,有利于惩治犯罪,也有利于对涉案人员准确定罪,做到公平公正。一、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不是只有“合同”二字之差有效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首当其冲便是了解二罪差别所在:1.法律规范对象的差异。乍一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仅有二字之差,然从二罪所处的章节表明其所规范的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诈骗罪则在侵犯他人财产罪章节。由此对应的是,诈骗罪侧重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则除了他人公私财产,还有良好的市场交易及合同管理制度。简言之,就是他们保护的对象并不同。2.入罪数额差异。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从二罪表述的内容上看,双方属包容关系,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其中显著体现在入罪起点不同。根据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通知,福建地区诈骗罪的入罪数额是5000元,合同诈骗罪个人入罪数额是20000元,单位入罪数额是100000元。可见,合同诈骗罪的入罪起点比诈骗罪入罪起点要高,因而刑事辩护中也是较为常用的辩护观点。(福建地区)主体数额量刑幅度诈骗罪个人5000 ≤X<100000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100000≤X<500000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0≤X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个人20000≤X<200000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合同诈骗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数额标准及情节认定等认定的会议纪要》 200000≤X<1000000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0≤X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100000≤X<1000000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000000≤X<5000000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00≤X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谈二罪讲重点,读案件看要点既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有差异,那么司法实践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司法机关是如何进行审查,做到有的放矢。为此,我们通过司法判例(刘某诈骗案)来一探究竟。 【裁判要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按合同诈骗罪处罚。法院认为,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满足以下几方面: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二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三是“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以能拿到公安扣押处理的车辆为名,取得被害人翁某等人的信任后,骗取了翁某等人财物。期间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刘某有过户少量车辆给被害人,其他所得钱款均被挥霍。案发后,刘某主动要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2.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虽然在侦查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庭审过程中,其对侦查机关的供述均不予认可,不能认定为自首。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以一审定罪及犯罪数额认定错误提起上诉。二审乌鲁木齐中院认为:就本案而言,第一,上诉人刘某以能够拿到公安机关扣押处理的车辆为由同被害人进行协商可以低价将车辆进行过户,视为同被害人之间形成了口头合同;第二,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本案中上诉人刘某系便民警务站协管员,根本不存在或从事任何二手车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第三,从罪名归类来看,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罪,尽管犯罪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利,但罪责评价更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本案中,上诉人刘某系便民警务站协管员,在客观上没有从事和实施任何与合同相关的经济活动,口头合同仅仅是上诉人刘某的一个道具,并未在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本案各被害人向刘某交纳车辆定金,并未基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约定的利益内容,而是由于上诉人刘某的身份以及编造的虚假事由产生的错误认识,才最终导致了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据此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罪名认定有误,予以纠正。改判上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万元。 三、二罪关键你找到了吗通过案例导读可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基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化,法院通常会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特征、被害人的受骗心理综合分析认定罪名。行为人若无与他人市场交易的主观心态及条件、冠以合同之名是其犯罪行为的伪装,则对行为人应认定为诈骗罪,反之,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诈骗行为宜认定合同诈骗罪。不容置疑,《刑法》的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但刑法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有效辨析二罪,进而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就显得极为重要。
2020-09-22|刑法,犯罪|432人听过
借条无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吗?
常言道,能借钱给你的人都是信任你的人。善良的借钱人倘若遇到感恩之人,便是成全,形成互利共赢。这就为何,高晓松朴树之间的借钱故事,至今被津津乐道。可现实生活通常充满负能量,更多是借贷双方原本基于信任关系,简单草拟借条,借条内容连还款期限、利息都未约定。而当出借人遇到急事急需用钱时,当初的借款人却多番搪塞、推诿,最终导致双方情谊消散。犹如羊皮卷所言,借钱给朋友,是以失去友情作为利息。那对于没约定还款期限、还款利息的借条,债权人怎么维权,许多人会犯难。在此我们为大家做如下解答,以供参考: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有人会说这并不对,借贷关系是有期限,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法院诉讼是不会保护的。但其实,该说法并不全面。《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由此可见,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贷双方,债权人是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上述所提到的三年诉讼时效也确实存在,但该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起算。换言之,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后,就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二、没有约定利息不等于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索要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法律赋予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资金占有费的权利,即在无约定利息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也是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部分利息的。 三、索引案例释法【案号:(2018)闽0206民初4817号】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0日,余某乐向江某借款60000元,江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60000元支付至余某乐名下银行账户。同日,余某乐向江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余某乐向江某借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整),特此为据”。庭审中,江某表示双方未约定利息,余某乐借款后未偿还过款项。 【裁判要旨】:湖里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江某于2018年5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即系催告余某乐还款,故余某乐依法应承担偿还江某借款60000元之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现江某要求余某乐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其实质为要求余某乐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6%。最后,提醒大家对无息、无还款期限的借条,并不妨碍债权人相关债权的行使,关键在债权人催告债权的方式是否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债权人催告方式不当,导致债权人诉讼时效经过或利息损失。为此,大家在遇到借贷情况时,可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让其帮忙设计借款及后续还款法律方案,从而使自己的权益都得到保障。原创不易,你们的支持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有更多法律问题,添加微信公众号:fafacaijishou进行咨询。
2020-06-03|合同法,合同订立|342人听过
诈骗案件中刑事辩护的五大关键
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现实生活也不乏出现司法机关对犯罪形态定性错误,甚至出现将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犯罪混同的情形,进而导致冤假错案或被告人量刑不当的情况出现。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美国著名法学家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曾说过:“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为此,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准确把握诈骗罪的核心辩点就显得至关重要。我们通过查询相关司法判例,与你共同探寻诈骗案件刑事辩护的五大关键:一、案件证据之辩,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应确定他人有罪谭某明诈骗罪案案号:(2019)陕02刑终20号【裁判要旨】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谭作明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谭某明有罪。二、罪名之辩,此罪与彼罪 1.青某诈骗罪案 案号:(2019)川13刑终3号【裁判要旨】经查,从青某海收取客户款项的手段看,客户订购车辆交纳定金、首付款,委托宝源公司代办车辆上户手续交纳购置税、保险费等,都是客户知道应当交纳,并自愿交纳的费用,不存在青某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客户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虽然公司在制度上规定客户的一切款项均应交由公司财务统一收取,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但在实际工作中,青某海多次将自己收取的客户款项交到公司,公司并未对青某海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说明宝源公司事实上默许销售人员代收客户款项,故青某海收取客户购车或上户的相关款项不存在隐瞒真相;从收取款项的归属看,青某海系公司的销售顾问,其向客户销售车辆,客户交纳的定金、首付款、保险费、购置税应属于公司所有或临时管理的财物。青某海利用其职务之便实际掌握公司的财物后,予以截留,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2.刘某兵等人合同诈骗案 案号:(2018)苏05刑终847号【裁判要旨】上诉人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则应当视不同项目的签订时间、履行能力、履约表现以及钱款去向等因素综合推定。三、犯罪地位之辩,主从犯关系 李某琪、李某等诈骗罪案 案号:(2019)苏06刑终567号对于多人故意实施犯罪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于行为人应结合其中犯罪集团的作用予以定罪量刑。同时,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四、诈骗数额之辩,数额影响定罪量刑骆某诈骗罪案案号:(2018)晋09刑终422号【裁判要旨】:经查,本案中被害人被诈骗的立案时间均是2018年2月24日,之前已归还的款额不应计入诈骗数额,故本案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33785.21元,系数额较大。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中骆某系从犯,没有参与分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已全部退赔各被害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部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五、量刑情节之辩,从轻情节 林某诈骗罪案 案号:(2019)闽02刑终433号【裁判要旨】:鉴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主动通过家属代为退缴赃款,至此本案所涉诈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二审决定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2020-03-23|刑法,刑法罪名|581人听过
“捡尸”是犯罪?
都市生活的快节奏,许多青年男女都会选择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放松自己,尽情释放自己。然而,年轻女性在放松自己的同时也应懂得保护自己,不可丧失对他人的戒备心理。醉倒状态下的女性失去对自身的控制力,在被他人带走后任人摆布,网络上将该种行为称为“捡尸”。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人对此趋之若鹜,然而“捡尸”行为并非简单的道德问题,而属刑事犯罪。01草丛抱走醉酒女预图谋不轨,构成强奸罪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李某容、朱某帆犯强奸罪案件中,被告人就是在驾车回小区住地时,发现被害人李某乙某醉倒在小区门口草丛中,遂萌生趁被害人李某乙某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李某容联系被告人朱某帆,两人商量决定将被害人李某乙带至宾馆开房,趁被害人醉酒轮流对李某乙某实施奸淫。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容、朱某帆违背妇女意志,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条件,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李某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朱某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02酒吧带走酒醉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强与朋友在莆田市城厢区酒吧一桌喝酒,被害人杨某也在该酒吧喝酒。次日凌晨,被害人杨某被带至一桌,此时其已处于醉酒状态。随后,王某强及朋友吴某1将被害人杨某带至酒吧门口休息,因杨某醉酒,被告人王某强提议将杨某带到其所住的酒店休息。后被告人王某强搀扶着酒醉的杨某进入该酒店,趁杨某酒醉意识不清时,与她发生性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强违背被害人意志,在被害人酒醉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提出其积极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一节属实,判处被告人王某强有期徒刑三年。03酒吧调戏醉酒女构成强制猥亵罪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鹏在石狮市某酒吧喝酒时,约被害人施某一起喝酒。同日2时许,双方在该酒吧卫生间门口见面,两人随即耳语拥吻。后被告人吴某鹏将被害人施某带到卡座,趁被害人施某醉酒之机,不顾其反抗,强行采用摸胸、摸阴部的方式当众对其进行猥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鹏趁被害人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在公共场所当众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吴某鹏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吴新鹏,酌情对被告人吴某鹏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吴某鹏的犯罪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某鹏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吴某鹏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划重点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违背醉酒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对行为人定性为强奸罪。若是并未发生性行为,而是强行实施了对酒醉女抚摸等不当行为,那行为人则构成强制猥亵罪。特别提醒:虽然我国法律对上述行为制订了严苛的法律进行惩处。但是无论如何,女性朋友在外工作、娱乐的过程中仍应有防备心理,要时刻懂得保护好自己,不让别有用心之人有机可乘。01选择管理环境好的娱乐场所进行消费,避免前往人流复杂的娱乐场所。02不轻信陌生人,娱乐放松时应当与自己信任的朋友一道。03了解自己的酒量,看管好酒杯,防止被人恶意灌酒、下药,对醉酒行为及时说NO。04如果不幸遭受侵害,懂得固定证据,不要丢弃内裤、不要洗澡。身体有伤害可拍照固定,同时在人身安全有所保障的前提下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05做好避孕措施,到正规医院检查就医,防止更大的伤害出现。
2020-03-23|刑法,犯罪|518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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