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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合同法》第97条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是我国合同法中唯一一条专门针对合同解除效果的规定。显然,据之对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尚不够明确具体。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就此条说起,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将合同解除效果分解为四个部分,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一、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来看,解除合同的内因均在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可能包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不能达成合同目的;或一方不履行合同而致使另一方不能达成合同目的;或双方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表面看是基于双方合意,其实质往往也是因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无法顺利实现合同目的。但无论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将双方从原有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束缚中解放开来,从而获得更多化解矛盾的方法,以保持合同各方获取更多更好的发展途径。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所述“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义务的免除或合同之债的免除;此处所说的免除不是基于抗辩权而产生的合同之债的免除,而是基于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关系而致的履行义务的免除。更通俗的说法是,原来约定的应该做的事情(不含合同清理条款约定的义务)可以不用做了。  二、恢复原状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一定是针对的原状发生变化的情形。所谓原状,应当指合同履行之前的状态,其对应的变化也应当是因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变化。补救措施应当是广义的恢复原状其中之一。此处所说恢复到当事人之间原来的法律关系状态,与民法通则134条和民法总则179条中所说的恢复原状可能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所讲的恢复原状应当是包括侵权所致物体损坏需修复到的原来的状态,而合同法中所讲的恢复原状通常不能以侵权为因由,其实质应当是通过合同之债的主张,实现权利的复位和回归,恢复原状依据的是合同关系。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此处的“其他”应当是指恢复原状之外的;补救措施的目的应当是恢复到合同原来的状态。  基于此,从广义的恢复原状来看,恢复原状对应的权利人可主张的权利或恢复原状义务的内容应当包括:  1标的物的返还  标的物的返还应当包括原物或作价返还。原物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或不能返还的可以作价返还;标的物为货币的应当返还等值货币,比如预付款或定金的返还。  2利息、果实及使用利益  此处的利息是指受领并占有合同项下款项者所获得的利息,而非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果实通常是指标的物自然生成的果实,不能理解为合同履行行为产生的成果;合同履行行为产生的成果能不能作为补救方式呢,从合同解除的效果为向前消灭,向后恢复原理来看,合同解除的成果不能作为其他的补救方式,除非是有明确约定。使用利益是指占有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处置方式,或者受领一方已经基于合同的履行就此支付对价的,在恢复原状时存在的对待给付义务应当可以折抵。  3担保人的债务仍应当继续承担,不能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担保人依法按合同约定承担解除合同后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是并行的权利,当事人在提出诉讼时可一并主张。因合同不能履行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在单独采取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如不能覆盖损失,又不允许主张赔偿,则不公平。故无论是履行不能还是履行迟延,均应当允许债权人请求填补损失。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则可能包括履行(可得)利益损害、信赖利益的损害、固有利益的损害(如产品质量造成权利人原有物的损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向合同的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违约责任和结算清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能够依据违约条款和结算清理条款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在法学界素有争论。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条款和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然可以据之主张违约责任。  1合同解除不是法律关系自始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没有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具法律效力。也没有说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不具有拘束力。再者合同解除针对的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能解除,故不能用无效的理论去解释合同解除,故合同虽已解除,但其曾合法存在的状态与痕迹不能消灭,其结算与清理条款仍然应当有效。  2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应当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于结算方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条款。比如违约金条款往往会约定违约金的标准、计算方法;比如清理条款,定金的罚则、返还方法等。  3江苏高院认为,解除合同的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又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约定处理。  4  吉林高院援引最高院司法解释,也认为解除合同的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明:  30.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有偿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解除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合同行为,即以新的合同关系消灭了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协议解除合同后,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区别以下情形:  (1)解除协议未明确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违约,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解除协议明确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违约,但约定放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权利的,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协议明确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违约,未约定放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权利,但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守约方依据原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解除协议明确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违约,且对违约责任进行了重新约定的,守约方依据解除协议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中对合同解除效果,所面临的终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尚不够尽善尽美。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与学习,以更好地应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服务。来源:十点法务
2020-02-27|合同法,合同订立|509人听过
人工饲养的兔、鸽等动物还能吃吗?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当前全国上下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何在此时出台决定?决定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出哪些规定?如何确保决定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出台这个决定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讲话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作出重要部署。栗战书委员长要求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深入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尽快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近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媒体也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问: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杨合庆答: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决定作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  问: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杨合庆答: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据此,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决定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杨合庆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三是,本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四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还需要强调的是,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虑?  臧铁伟答: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后,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四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2020-02-27|刑法,犯罪|570人听过
“宅家抗疫”,最全法律“应援”清单来了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口罩(以及相关防护医疗用品和物资)成为稀缺品,部分口罩厂商、经销商、零售商开始哄抬物价,甚至发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假冒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等情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如,某些疑似感染病人由于担心被隔离,故意隐瞒自身病情,与人群进行密切接触。还有因为出入酒店、餐厅、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合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人员之间交叉感染等。诸如此类问题,反映了广大民众在疫情之下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分别从基础知识、出行、住宿、购物、工作几个方面,就疫情期间涉及的普遍问题,提供通俗易懂的操作指引,为大家答疑解惑,维护自身权益。  基础  01  新冠肺炎(COVID-19肺炎)的特点是什么?  了解新冠肺炎的特点,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防止他人侵害自身的健康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好地避免侵害他人健康权。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于2020年2月4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新冠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包括:(1)传染源。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2)传播途径。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3)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  02  在疫情背景下,居民应履行哪些义务?  在疫情背景下,居民应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例如,拒绝非本小区人员随意进入本小区。  (2)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的义务。例如,在公告场所必须戴口罩,自我隔离,申报自己在疫情期间的出行安排。  (3)配合采取防控措施,配合调查、检查、卫生处理的义务。例如,配合对返乡车辆进行的规范的检疫、检查、隔离等工作。配合政府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采取的隔离、消毒措施等。  (4)自救与防止扩散义务。例如,自我做好居家隔离,少出门,拒绝聚会。  (5)疫情报告义务。例如,发现小区有疑似病人出现,应该及时上报。  (6)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例如,不在互联网上编造疫情更加严重或者医护措施不当等虚假言论。  (7)接受征用的义务。例如,公交车、出租车被征用用于病人看病需要。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9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11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57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03  在疫情背景下,居民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居民主要面临三大类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这三大类责任可以同时承担,也可以单独承担,需根据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就民事责任而言,因个人违反规定而造成传染病传播、疫情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4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4  作为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有哪些救济渠道可以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其感染的原因可能是复杂的,或者肉眼无法识别的,有些可能是由于其他侵权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或者故意隐瞒病情、疫情地的患者)对外不采取防护措施,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的,有些可能是其他患者在潜伏期内,因为防护措施不当导致的。在救济过程中,不同的患者选择的主要救济渠道为政府行政救济,商业保险,公益组织、国际援助;除此以外,结合患者及其家属的感染阶段、康复情况,还可以选择行政报告、刑事举报、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目前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行政救济为主的方式救治新冠肺炎患者。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5  在疫情期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疫情期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应提供基础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当尽到如下义务:  (1)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组织者应密切关注国家及本地区发布的通知或指令,并按照国家或场所经营所在地的要求来决定营业或暂停营业。  (2)制定本单位的疫情应对方案及应急预案。  (3)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开展卫生防护,包括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  (4)发现(疑似)发病人员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06  小植是中国居民,在疫情期间,小植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请问,其医疗费由谁承担?  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各地的详细政策的不同,通过医保基金先垫付、医保向定点救治医院先预拨等方式先行支付,最后由财政给予补助的方式支付,不需要患者承担。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07  在疫情期间,小植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消毒(尤其是电梯等封闭区域)、对小区内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及身份核实等排查措施、多渠道社区防疫宣传、加强物业人员自我防控、特殊时期为业主统一采购生活用品等。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应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收集小区内的业主个人信息,谨慎发出小区内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疫情信息。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37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8  小植在去年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其是否可以要求该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若小植产生个人负担费用,且其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应的项目,则可以赔付。常见的人身保险分为寿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在此分情况讨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寿险可以赔付;传染病不属于意外,意外险一般不能赔付;某些重疾险会在约定疾病中加入传染病,故重疾险的赔付与否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保单)约定确定;医疗险可以赔付,但需要结合个人负担费用以及保险合同(保单)中的报销规定判断。  此外,疫情下,为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一些保险公司纷纷发布服务升级新举措,拓展旗下产品责任范围至新冠肺炎。以平安健康险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理赔服务升级为例,针对新冠肺炎,对旗下多款产品在保障范围内提供五项理赔服务:一是理赔无等待期,投保生效后不用再等30天;二是无免赔额,保障范围内花多少赔多少;三是无诊疗项目限制,所有诊疗、治疗费都能赔;四是无药品限制,所有药品使用费用都能赔;五是无医院限制。为此,小植也可以关注其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存在类似服务新举措。  以上讨论情况为一般人身保险合同(保单)的情形,具体赔付与否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判断。建议小植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联系。  依据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09  小植的父母感染了新冠肺炎,小植私下通过第三方渠道购买了一些防疫蛋白液体,提供给父母所在的医院进行输液,提高免疫力,这种费用由谁承担?  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由收治的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未经过医生确认的药品或其他物品(需要判断是否纳入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疑似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不得用于救治,其亦不属于救治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用器材,故小植不能要求其他第三方进行承担。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1条第3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10  在疫情期间,小白有意隐瞒途经武汉返乡的事实,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医生多次询问其是否有武汉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其仍然否认,导致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请问,小白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行为?  小白的上述行为属于对他人的侵权行为,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以外,在疫情期间,我们还注意到有其他类似的侵权案例。  案例1:在疫情期间,某市小李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居家隔离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乡的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其还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案例2:在疫情期间,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小王(长期居住在湖北省某市,现已隔离收治)驾驶湖北籍车辆来A地过年,来A地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2020年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从湖北来A地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  按照问题10,侵权人如承担侵权责任,具体需要赔偿受害人哪些损失?  问题10中的侵权人,因为其故意侵权行为,导致其他受害人感染新冠肺炎,需要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有些受害人可能因此死亡,有些受害人可能最终痊愈。需要结合具体受害人的损失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一般来说,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上述费用已经由国家承担,则受害人不能重复向侵权人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2  一般的侵权责任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问题11中,被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侵权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责任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权责任一般是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刑罚最低为有期徒刑3年,最高可以达到死刑。  上述案例中隐瞒病情的患者,如同时因为自身行为违法,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依法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损失的,应先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在疫情期间,居民一方面要严格诚信地向主管部门、医院如实披露自身在疫情期间的行踪路线,尤其是是否经过湖北或者经过其他持续暴发疫情的地区;另一方面要对自己进行有效防护,避免去公众场合与人群进行密切接触,减少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概率,避免受到感染。  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3  小白患有新冠肺炎,受小白传染,小植感染了新冠肺炎,为此,小植如何举证主张小白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小植需要举证证明:  第一,小白存在过错(如明知自己的症状与新冠肺炎症状高度类似,或者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第二,小白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如向其打喷嚏或者与其进行人身接触);  第三,小白的侵权行为和小植感染新冠肺炎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小植受到了损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精神上和身体上都受到了损害,包括相关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会根据小植和小白分别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他们应当提供的证据。  实践中,因为新冠肺炎存在潜伏期,且小植受到损害的时间和小白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间隔,小植要证明自身受到感染与小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难点。这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明责任的再分配。类似当年“三鹿奶粉事件”,可能需要借助流行病学等判断因果关系。  截至2020年2月5日,还没有看到法院公开审理与新冠肺炎有关的侵权诉讼案件。而且,一般这类侵权案件,可能伴随小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为此,小植应该注意尽量少出门,如果再出现类似情况,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具体收集证据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行  14  在疫情期间,小植乘坐了C火车3车厢,3日后,其看到发布在报纸和新闻媒体上的新闻,发现其车厢内有一名乘客小白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新闻通知该车厢所有乘客马上上报个人信息。如果小植感染了新冠肺炎,可否要求小白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果小白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仍然与人群故意密切接触,且小植的患病与小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参见问题15),在小植因为治疗获得国家医疗费等费用报销后,仍然有损失的,可以向小白主张赔偿。但是,考虑到新冠肺炎具有潜伏期,具体小白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小植直接感染的原因,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5  小植在2020年1月21日乘坐B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武汉飞往北京,其在14日内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小植通过第三方数据公司查询到该航空公司的乘客小白存在同样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请问,小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小植首先需要确认其是否是在乘坐这趟航班的过程中感染了新冠肺炎,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最难的。如果下述情形都成立的话,在因果关系上,小植因为乘坐该航班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会比较高:  (1)乘坐航班时小白已有新冠肺炎的前期症状,而非无感染的情况,或者小白明知自己属于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未接受隔离即出行;  (2)小植和小白在飞机上均无任何防护,且小植与小白距离非常近;  (3)小植在下飞机后14日内均主要是居家隔离,未出门与潜在高危人群进行过密集接触;  (4)该航班还有其他乘客也同样因此受到感染。  但是,考虑到潜伏期中无症状的新冠肺炎病毒携带者也可能传播,在因果关系建立上可能也会受到挑战。  小植还可关注航空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是否履行了督促乘客戴口罩、测量体温、进行飞机消毒等措施。如果航空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小植还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  即便如此,建议小植首先服从医院的治疗,早日康复,如果在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后,小植还有其他损失,则可以考虑在康复后另行主张诉讼救济的手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  小植住在A小区,其发现其邻居小王在疫情期间邀请了很多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打麻将,夜夜笙歌,小植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新冠肺炎,请问,小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小植可以先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面协调,做好人员的分散工作,并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而邻居依然组织人群聚集活动,可向相应防控部门举报或直接报警处理。如果邻居小王的聚集行为导致小植感染新冠肺炎,小植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其损失。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7  小李是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疫情期间,一名外地乘客小植上车后,小李询问其户籍,小植说是武汉户籍,小李随即停车,要求小植下车,小李这样做对吗?  小李这样做是不对的。  在疫情期间,我们要注意防范的是疫情而不是武汉人,小李不得歧视来自武汉的乘客。出租车司机在自己佩戴合格口罩的情况下,是有义务接载乘客的。但是,如小植拒绝戴口罩,小李从保障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角度考虑,是可以拒绝接载的。  如小植确实存在新冠肺炎的前期症状,建议小李立即拨打“120”,或者在医院的指导和防护下护送小植到医院进行治疗。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40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二、对正常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继续严格实施交通运输工具和场站消毒通风、客运服务一线人员防护、乘客体温检测、长途客运旅客实名登记等措施,并倡导乘客佩戴口罩乘车,持续做好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结合疫情形势变化情况,如确需新采取暂停交通运输服务举措的,应当坚持属地原则,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8  在上述问题17下,小植可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对于自身身体情况要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新冠肺炎前期或者严重的症状范围;其次,小植需要评估自己是否可以出门,是否存在应该进行自我隔离的情形(如因为当地防疫部门的要求,其所在小区内实施了封闭管理,不允许进出);再次,如果自我隔离完毕,出门也存在必要性,如上班,则需要履行佩戴口罩的义务;最后,小植最好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  在上述情况下,且小植将相关真实情况进行了披露后,小李仍然因为小植是湖北人而任意拒载,小植可以记录车牌号和司机名字,及时通过出租车管理公司或者当地交通管理局、“市长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  依据同上问。  19  小白所在小区主管部门在知道其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后,禁止其以及其接触的家人出门,要求必须进行分别居家隔离,小白是否可以向所在小区主管部门要求赔偿?  不能。  新冠肺炎是按照甲级传染病标准预防控制的,根据相关规定,相关机构有权对疑似患者采取合理的隔离观察和治疗等措施,故小白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住宿  在疫情期间,公民如入住酒店,应该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小植是A酒店的房客。另一房客小白是武汉籍,有新冠肺炎的症状,A酒店发现后拒绝让小白入住,但是小白以报警等手段威胁酒店要求必须入住,并称之前在网上已经预订了,现在无法退订。后A酒店同意小白入住,在入住期间,A酒店对小白进行了隔离处理,但是次日小白在未通知A酒店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酒店,不知所踪。A酒店发现后马上报警,随后酒店对全体房客进行了体温检测。小植在被测量体温时,才知道A酒店有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入住并擅自离店,其在入住期间并不知情。  20  A酒店是否侵犯了小植的知情权?  A酒店侵犯了小植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小植接受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期间,酒店有义务为其提供住宿酒店的有关真实情况。当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可能给小植的人身健康权利带来损害时,A酒店却未能及时如实告知,已侵犯小植的知情权。  酒店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也需要注意不能随意对外公开披露疑似患者的具体个人信息,只能在确保酒店其他客人安全且上报防疫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告知酒店内有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客人正在隔离,以及其他无法识别到疑似患者具体个人信息的其他信息,如过往行踪、户籍,不可随意披露其姓名、房号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1  小植如果在14天内(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让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经确认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小白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  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应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小白违反此义务导致传染病传播,给小植的人身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小植应先进行治疗,待医疗费等费用经国家报销后仍然有损失的,再考虑民事诉讼途径的救济方式。  此外,还需要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注意问题15的分析。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  小植如果在14天内(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让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经确认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A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  小植在接受A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A酒店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使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给小植的人身健康权利带来损害,小植可以向服务者A酒店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参考问题15的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3  A酒店履行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吗?  A酒店未能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疫情期间,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应提供基础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外,营业期间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开展卫生防护工作,包括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履行在发现(疑似)发病人员后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  A酒店在发现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后,未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故而未履行此报告义务。  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4  A酒店可以拒绝小白入住吗?  可以。  A酒店在发现要求入住酒店的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时,应拒绝其入住,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由相关的医疗机构对小白采取相应隔离或治疗措施,以免对其他房客造成健康权益的侵害,并防止疾病的传播。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购物  25  小植通过一家卖口罩的平台类电商公司上面的卖家下了100个口罩的订单,订单下完后,出现口罩供应商不送货的情况,小植该如何维权?  建议小植及时跟进口罩供应商的发货情况,如果出现口罩供应商超出约定时间发货的情况,可以与口罩供应商沟通发货问题。若口罩供应商没有反馈或者反馈需要延长发货时间,小植可根据自身需求,考虑申请退款。此外,也可查询该口罩供应商是否具备销售医疗器械或用品等资质,若该口罩供应商并无销售资质或者为新出现的店铺,建议考虑向电商平台举报该口罩供应商。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5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1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5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26  小植急需口罩,但是无法从公开渠道买到,其看到一家电商网站开设新店,并有口罩作为热门商品,设置了春节期间可以发货,随即小植下单并付款,但是收货后,发现收到的口罩是媒体上报道的假口罩,小植该如何维权?  小植可通过如下几种途径维权:  (1)在收到口罩后的第一时间申请退货退款;  (2)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已经针对疫情期间开通相应的举报通道,小植可通过该电商平台的举报通道向电商平台举报该口罩供应商;  (3)针对目前疫情背景下假冒伪劣的防护产品层出不穷的问题,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都开通了相应的举报通道,小植亦可在查询了该口罩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此外,该口罩商家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小植还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如果小植是通过线下途径或者规则不够完善的电商平台购买口罩的,则小植可直接着重选择上述第三种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甚至也可考虑一同举报该电商平台,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56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7  问题26中,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商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该商家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如果该商家只是销售口罩产品,其销售场景也无法体现其所销售的口罩需具备防护功能,也强调只是普通口罩,但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则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销售口罩使用假冒商标的,还可能涉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工作  28  在疫情复工期间,小植在公司办公时被同事小白传染上新冠肺炎,小植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  我们认为,若小植从事的是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其感染将认定为工伤;若非从事上述工作,小植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结合小植的工作地点、发病地点以及感染新冠肺炎与其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综合考虑判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9  企业如何做到杜绝企业内部员工交叉感染?  建议企业严格执行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关于企业复工时间、防控措施等有关规定,复工前要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提前购置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做好报告健康状况、测体温、戴口罩、设隔离留观室、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强化人文关怀等相关工作。  依据《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特定场所防控指南之三——办公场所防控指南。  30  企业发现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应该如何报送相关政府部门?  企业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1  企业如果不及时报告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会有什么后果?  若企业未及时报告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当地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了关于及时报告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的决定、命令,企业拒不执行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若企业未及时报告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并协助员工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协助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并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且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帮助犯。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律出版社
2020-02-27|劳动工伤,劳动合同|466人听过
2020年借钱不还,起诉所需证据材料一览表!(附: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
生活中的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对于多次催讨仍拒绝还款的老赖,去法院起诉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x元(利息暂计至20xx年x月x日,此后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万元,借款期限x个月,月息2%,被告应于20xx年xx月xx日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条出具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x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绝归还借款本息。  原告认为,被告不予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  20xx年xx月xx日
2020-02-27|债的主体,债的主体|525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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