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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磊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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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妻子上班后再去单位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工伤吗?(合理路线?)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热线:13686380627。 基本事实任某系甲公司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某居住在静海区××镇××庄××村,2018年10月28日任某上晚7点20分夜班,其先送妻子去开发区北区飞鸽车业上班,后赶往甲公司,晚7点10分左右在津沧高速辅道前杨桥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负事故同等责任。任某发生事故的位置不在其从徐庄子村直接到甲公司的路线上。任某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任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诉讼费用由区人社局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区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对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为工伤作出认定决定是其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任某送其妻子上班后,再去本人单位的路线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合理路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任某在送妻子上班后再去本人单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以上四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因此,区人社局认为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并无不当。此外,区人社局2018年12月12日受理任某的申请,至2019年12月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区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超过60日法定期限,应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综上,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任某负担。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任某送妻子去单位后,在去本人单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不是任某平时上下班的路线,亦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被上诉人认为任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免责声明】:山东民商事刑辩专业律师李一磊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我是山东地区的律师,我姓李,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律师热线:13686380627,0535-7060655,如果您这边想要得到更专业的回复,请点击一下链接,进行付费咨询,希望用我的专业能及时的帮助到您。律师官网: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home-index-Index-uid-120956.shtml
2023-06-07|劳动工伤,工伤认定|247人听过
丈夫出轨2人赠与千万,妻子起诉要回,网友:白嫖的最高境界?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热线:13686380627。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件:“丈夫出轨2人赠与千万妻子起诉要回”引发热议。上海闵行的卢某,是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金钱的作用下不断膨胀,在自己有家庭的情况下,还和别人搞婚外情,更让人气愤的是,他的情人还是两个,分别是小章和小陈。而这两个年轻的女孩子,在出手阔绰的卢某面前,完全没有招架之力,在明知道卢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依然愿意做卢某的情人。而这个卢某也真的是很阔绰,不但安排了两个人的工作,而且经常性地赠与钱财,还多次在5月20日等特殊日子里向2人发送各种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诸如1314,520等等。小陈更是在卢某关照下到其公司上班,担任管理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2500元。短短几年时间,卢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朋友代付等方式,已经合计给了两个情人一千多万元。(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但纸终究是包不住火,卢某与女友们的事情被妻子发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与小章关于760万元的赠与合同、与小陈关于520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钱款返还。小章辩称,卢某的赠与部分属于子女抚养费,小陈辩称,这些钱是借款以及工资、垫付生活费、旅游费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给小章的金额已超过抚养子女正常需要,且小陈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实际用途,故认定2个赠与合同无效,并结合发票、收据等证据逐笔核对卢某与小章、小陈之间的钱款往来,最终确定二人的返还金额。(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卢某对于请求完全认可,承认这些钱都是对小章和小陈的赠与,在审理过程中,小章和小陈均宣称不知道卢某的真实婚姻状况,以为他已经离婚了,法院没有认可两个被告的辩解。最终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卢某违法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处分财产,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小章和小陈,完全返还原告所主张的金额,这件事引发很大热议,很多人说,这个卢某很明显这是真的白嫖了这么多年,第一次见真白嫖的知识。卢某和小章小陈的关系本来就是违法的,所谓的白嫖一说,也仅仅是从道德层面上讲的,法律本身就不保护非法的关系。很多人有疑问说,这夫妻财产不是一人一半吗,为什么丈夫不能处置自己那一半,老婆为什么可以全额追回对小三的赠与呢?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法律规定,对于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如果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私自处分财产且不用于日常消费需要,属于无权处分。本案中,卢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女友”小陈和小章,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无效,妻子可以要求小陈和小章将卢某赠与的财产返还。现在只要是电子转账的,不管你在手机上是否删除,全部都会留有记录,要想查,非常容易就能查的清清楚楚。(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现代社会,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婚姻关系也越来越不牢靠,但是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对于婚姻,且行且珍惜。【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免责声明】:山东民商事刑辩专业律师李一磊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我是山东地区的律师,我姓李,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律师热线:13686380627,0535-7060655,希望用我的专业能及时的帮助到您。律师官网: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home-index-Index-uid-120956.shtml
2023-03-27|婚姻家庭,夫妻财产|221人听过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离婚时将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吗?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热线:13686380627。【编者按】夫妻双方在婚后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某房屋归女儿所有,但离婚后赠与方反悔,想在房产实际变更之前撤销赠与,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裁判要旨】约定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婚内财产协议并非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条件,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时该赠与与抚养权关系的处置及其他财产的处置构成一个整体,是各种复杂的情感、伦理、经济动因的综合考量,属于附道德义务的赠与,故赠与方不得撤销。【基本案情】金某1与魏某于2015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10月5日生育一女金邑平,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协议离婚,后双方又于2018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7日,金某1与魏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对101号房屋归属约定如下:一、金某1于婚前出资并以其名义购买的位于北京市xx区101号的房屋,在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并由金某1承担该房屋的所有费用。二、在双方离婚之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女儿所有。甲乙任一方在双方离婚之后女儿18周岁之前不得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买卖、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2019年2月11日,金某1与魏某再次签订婚内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1)双方婚前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女方和孩子金邑平所有,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及男方亲属不得上诉要求要回女方的房屋及存款;2.因夫妻双方常年感情不和,厮打家暴,影响孩子金邑平的心理、精神的健康,故双方协商一致分居,孩子金邑平归女方抚养,男方时可看望孩子,但不能打扰女方正常生活及人身安全,如果再次打伤或误伤女方或孩子,女方有权提出离婚并立即生效;2020年7月9日,双方再次离婚,法院将婚生女金邑平判给魏某抚养,金某1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至金邑平18周岁止。后魏某将金某1诉至法院,要求101号房屋归自己所有且金某1需配合过户至其名下。【一审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金某与魏某于2018年7月7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金某辩称协议成立未生效,理由为协议写明离婚之时,是附条件的协议,需要离婚之后方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2018年7月7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虽然提及待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但该协议并非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应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故对该协议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而认定未生效,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之时,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金某、魏某之女所有,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经离婚,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依据该协议金某、魏某在女儿18岁之前均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在该房屋牵涉案外人金邑平利益的情况下,魏某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金某1称该协议中对101号房屋权利的约定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其在离婚时对此反悔,应当认定为对该财产的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即使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其作为赠与方在房产变更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二审中法院认为,金某1上诉称即使该协议有效,其作为赠与方,有权撤销在协议中将房屋对其女金邑平的赠与。考虑到该协议的生效条件为双方离婚。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的条件成就。需要注意的是,该赠与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条件,因而与抚养权关系的处置及其他财产的处置构成一个整体,该协议对101号房屋的赠与和双方当事人离婚中对于其他财产及抚养权的处理互为条件。其背后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作出的让步及综合考量,故金某1无权请求单方面行使撤销权,金某1该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免责声明】:山东民商事刑辩专业律师李一磊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我是山东地区的律师,我姓李,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律师热线:13686380627,0535-7060655,如果您这边想要得到更专业的回复,请点击一下链接,进行付费咨询,希望用我的专业能及时的帮助到您。律师官网: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home-index-Index-uid-120956.shtml
2023-03-26|婚姻家庭,离婚|251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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