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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律,任何外籍人士在中国任何教育机构从事任何教学工作都属违法
依据现行法律,任何外籍人士在中国任何教育机构从事任何教学工作都属违法于伏海先看一则新闻:7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官方微博 @平安泉山 发布通报:7月份以来,该局成功破获一起涉毒案件,截至目前,共抓获涉毒人员19人,其中16人为外籍人员(有7人为某教育机构外教,另9人为学生)。这一则新闻透露出的信息是,一个涉毒案件,总共有19名涉毒人员,却有16名是外国人,这些外国人里居然有7个人是外教,有9个人是外国留学生。希望这种案件只与极个别外籍人士有关,越少越好,不然,我只能说“不欢迎更多外籍人士来中国”。我们中国是不允许人们吸食任何麻醉品的,我们中国人支持这样的法律。一些国家允许人民吸食一些种类的麻醉品,请这些国家的人来中国前先把你们的毒瘾彻底戒掉,来了后,也不要从事教学工作。再看看我们国内的状况。从幼儿园到高中,为了吸引更多的有钱人的孩子,许多正规的学校都会雇佣外国人来教外语;至于大学,那就更不用说了,几乎所有的大学都会雇佣外国人来教外语。除了正规学校外,还有许许多多的培训机构,不管规模大小,这些学校也会雇佣外国人教外语,比如新东方,比如英孚,等等,就连居民区的小小培训班,也会打出大大的广告说自己也有外国人来教外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所有的法律都禁止外国人从事任何教学工作。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这一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想在中国的教育机构任职,那就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如果没有取得教师资格,那就不得从事教学工作。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根据教师法的这一规定,外籍人士是不能在中国的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因是,外籍人士无法申请教师资格,无法获得教师资格,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取得教师资格。既然如此,那目前中国从幼儿园到大学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雇佣外籍人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实际上都是违反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当然,如果外籍人士加入中国国籍,并且取得教师资格或者具备相应学历,那就可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了。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注意,这里说的“学历”,指的是由中国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或者是由具有颁发学历职能的其他机构颁发的学历,当然也包括中国政府认可的外国学历。因此,如果一个外国人入籍了中国,但是他的学历是境外的学历,中国政府不认可,那也是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有很多人会说,幼儿园、小学、中学,这些机构的教育教学人员必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国人才能担任,大学应该没有这种限制吧?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教育法和教师法是适用于所有教育机构的,大学也不能例外,而且,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也有专门的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根据这一条,要想当中国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的老师,要想在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首先必须是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是不能在中国高等教育机构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要求设立职业学校也必须具有合格的教师。什么是合格的教师,当然是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取得中国的教师资格,因此,外籍人士也是不能在中国的职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来中国的外国人,如果想在中国工作,恐怕有很大比例都是想在中国的教育机构里从事外语教学工作。一方面是,中国有非常多的学校,另一方面是,中国有非常多的希望孩子的外语能让外国人教的有钱家长,这两个方面说明,中国外语教育市场对外教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不但市场很大,这个市场还很有钱,因为中国有钱的家长为了孩子花多少钱都不在乎。尽管有需求,尽管是个金矿,但是目前的法律确实不允许外籍人士在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当然,外籍人士可以上门当家教,这个不用取得教师资格证。不管教育法和教师法是不是落后,是不是很难适应目前的现状,但是,只要现行教育法和教师法没有修改或者废止,那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江苏徐州的那个学校雇佣的外籍人士里,竟然有七名是涉赌人员。不用多问,这七名人员肯定没有取得中国的教师资格,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只要他们取得了教师资格,那就一定不会涉毒,有很多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国教师不也会违法甚至犯罪吗?但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违法犯罪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中国有那么多学校,有那么教师,被法院定罪的又有几人呢?江苏徐州的这个案件,一次性抓住七个所谓的外教,再结合最近几年破获的类似案件,我们就会发现,所谓的外教这个群体,违法犯罪率是很高的,因此,我国绝对有必要对此加以高度重视。所谓的外教人员除了涉毒,就是涉性了。有媒体曾经报道过,东北一所学校的黑人外教跟许多女教师发生性关系,结果是,这些女教师都染上艾滋病,这些女教师又把艾滋病传染给自己的配偶。大家可以上网搜索一下,这类案件非常多,有很多所谓的外教还跟学生发生性关系,将艾滋病传染给学生。可怕的是,依据法律,外国人入境中国,可以不用查是不是患有艾滋病,而很多外国人进入中国后,又要被中国的教育机构聘请从事外语教学工作。既然外籍人士不能在中国的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那国务院教育部必须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详加检查,将非法的所谓外教人员清理出去。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加紧制定法律或者修改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我的建议是制定一部《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法》,规定,教育机构可以聘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籍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取得中国教师资格或者取得外国的教师资格是经中国认可的;2,没有境内外的犯罪记录;3,没有中国法律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涉毒记录;外籍人员在境外实施的行为不被外国法律认为是涉毒行为但被中国法律认为是,那这样的外籍人员也是不能在中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4,不是艾滋病患者;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不是其他任何传染病患者。现行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也得相应修改,主要是修改关于“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赋予外籍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权利,至于外籍人士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教师资格,可以探讨,我的建议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相应的学历,中国认可的外国学历也可以(可参照现行教师法)。2,通过相应等级的中文考试;最后,法律必须规定外籍教师的比例,一个学校的外籍教师最好不能超过百分之五(比例多少更合适可以探讨),如果需要增加名额,需要经过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019-07-18|公司法,公司法法律法规|573人听过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强奸就是男性用自己的生殖器入侵女性生殖器”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强奸就是男性用自己的生殖器入侵女性生殖器”于伏海刚刚看到新闻,上海检方决定以猥亵罪逮捕新城集团(化名)前董事长王振强(化名。前几天有新闻报道税,经过司法鉴定,受害女童阴道已经被撕裂,构成轻伤。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振强将生殖器插入被害女童阴道里,所以,检方也只能以猥亵罪决定逮捕王振强,意思是,强奸既遂必须是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如果没有用生殖器,那就不是强奸。那么,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强奸罪的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强奸罪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一法条并未规定强奸行为必须使用生殖器,最高法院也没有对强奸罪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强奸行为必须使用生殖器,那采用其他器物入侵女性阴道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因此,王振强有没有对女童实施强奸,也不能以王振强有没有使用生殖器作为判断标准。如果王振强使用类似生殖器的器物插入女童的阴道,比如王振强从淘宝网购买塑胶阴茎,买来后,就找周某去物色女童,周某给他找来女童并送入五星级酒店房间里,王振强就用买来的器物插入女童的阴道,达到用塑胶阴茎强制与女童性交的目的,这时,王振强构成强奸罪,原因如下:第一,王振强的主观目的是与女童性交。王振强在五星级酒店开房,王振强花钱雇人给自己找女童,王振强把女童的阴道伤害到构成轻伤,这些都可以证明王振强的主观目的就是强制与女童性交,如果王振强没有与女童性交的目的,那他就不应当采用任何方式企图入侵女童生殖器。第二,王振强实施了强制性交的行为。王振强没有使用自己的生殖器,但是却使用了生殖器的替代物,王振强用这个替代物去实施性交行为,被害人是十四周岁以下的人,王振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哪怕王振强用手指实施这个行为,也仍然构成强奸罪。我国台湾地区对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大家看一下这个法条,使用的是“性交”两个字,这个就非常明确了,只要是强迫与他人发生性交行为,那就是强奸罪:男人可以强奸男人,男人也可以强奸女人,女人可以强奸男人,女人也可以强奸女人。女人怎么强奸女人呢?那肯定是使用能够实施性交的器物了。男人怎么可以强奸男人呢?大家想象一下就知道了。总之,强奸行为,不一定就是行为人使用生殖器入侵被害人生殖器的行为,只要是行为人强制与他人发生性交行为,那就是强奸。台湾把强奸罪称为妨害性自主罪。希望大陆也能修改刑法,将强奸罪修改为妨害性自主罪,只要是违背他人意志与他人发生任何方式的性交行为,那就构成妨害性自主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十四周岁以下男女实施这一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与十四岁以下男女发生性交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湾刑法第222条: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四 以藥劑犯之者。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07-17|刑法,犯罪|568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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