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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单位未予缴纳,员工个人已经自行缴纳,应视为员工代替单位履行了法定义务,对于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可以向单位追偿。
刘健律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11号华润大厦B座24层,电话/微信18940013322,电子邮箱byte.lj.cn@outlook.com,律师网站www.58ls.net,盈科官网www.yingkelawyer.com,邮编110004。文艺路与彩塔街交叉路口东南角,地铁工业展览馆站B1出口步行600米,添加微信方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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