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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册律师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21

部落

律师介绍

李传册律师,男,1993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1997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经过四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后分配到任城区司法局工作,2000年辞去公职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的法律实践逐步形成了做事认真负责,思维慎密、案件把握到位的风格。曾在济宁发达律师事务所(原济宁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原济宁市法律顾问处、原济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工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传册律师擅长婚姻、合同、公司法务、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担任着十多家企事业的法律顾问。
李传册律师先后被济宁广播电视大学、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宁市委党校聘为兼职法学教师。被济宁经济广播电台聘为特邀嘉宾,被济宁市电视台《直播民生》栏目聘为特约顾问。
本人秉承“专业权威”“做事兢业”的宗旨和理念,将始终以勤勉尽责的职业准则和律师和法律专业优势,最大限度的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竭力做好每一项业务。作为一名律师,希望我们以真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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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部分):

1.被告人某某故意杀人(妻)案 :

1988年,被告人某某和被害人刘××结婚,结婚初期夫妻二人感情很好,但因其后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官司败诉开始与其妻经常发生争吵。200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某某携带一把单刃尖刀,骑自行车窜至××村,与其姨哥共同到岳父家中讲情,劝妻子刘××回家,但遭到了妻子刘××的拒绝。被害人的弟弟刘某驱赶被告人某某离开,并打了胡脸上两把掌,被告人某某一起之下,遂将妻子刘××摁在地上,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被害人刘××颈部、胸部、背部及上肢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因锐器刺入胸部心脏破裂当场死亡。被告人某某作案后即逃离作案现场,并潜逃至外地多年,直至2008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委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李传册律师为其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辩护人的意见后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 邹城房清建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被告人房清建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案,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李传册律师接受第二被告人王某(化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该案历经两次开庭审理,2013年5月23日上午邹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我代理的被告人王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排名从第二位降到第九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不服,当庭表示上诉。该案将进入二审审理中。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无罪案:

2009年4月19日21时许,某市中区一饭店发生爆燃,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市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日被逮捕。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知其所销售的燃油无任何合格证书,并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为使用该燃油的用户私自改造灶具且为设防回火装置,不符合《轻烃民用燃料灶具》的标准,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特别严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应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委托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李传册律师和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胡安瑞律师为其辩护。李传册律师和胡安瑞律师到看守所地和被告人进行了几十次沟通,详细听取了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意见,然后到山东、江苏等地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并依据事实与法律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进行了无罪辩护。本案被告人经历了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三次,法院四次开庭,最终2011年4月28日市中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时,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零六个月的被告人被当庭释放,走出了看守所。

二.民事案件(部分):

1、刘艳英诉某某侵犯电视剧《福星临门》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刘艳英是一名业余作者,和某某于1995年相识,某某经常帮助刘艳英修改指导其创作的投稿作品。1998年刘艳英创作完成了以反映所在家乡金乡县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星级文明户为题材的小说《星光璀璨》,同年,刘艳英将该作品交##改编成剧本《怕羞的村庄》,后刘艳英又对剧本进行了加工修改后定名为《星光璀璨》,2002年两人又共同整理更名为《金土地上的银月亮》,2002年3月决定拍摄成电视剧后未果。2007年3月12日,刘艳英发现在中央电视台CCTV—1台播放的《福星临门》和其作品有惊人的相似,其认为被拍摄成电视剧的《福星临门》系某某私自篡改其作品后又被拍摄成电视剧的,刘艳英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艳英委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李传册律师和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张廷栓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变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五初字第4号判决书第一项为”某某立即停止对刘艳英对电视剧《福星临门》所享有的署名权的侵犯;二、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五初字第4号判决书第二、三、四项及诉讼费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刘艳英承担500元,由某某承担500元。

2.邹城宏华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暴力拆迁案:

2008年7月19日星期六早晨6时30分,邹城市宏华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正在正常营业中,突然,三百余人脖子上挂着“北兴小区旧城改造工作证”牌的人强行闯进加油站,将加油站在场的职工连推带拉地控制在加油站外面,推到围墙,冲进营业室、办公室、仓库、更衣室,将办公物品、当日营业款、账本、公司各种证照、商品,甚至员工的私人用品一扫而空,两台大型挖掘机迅即将峄山加油站的房屋、加油机等设备强行铲平拆除。一时间浙商钱秀为法人代表的加油站顷刻之间化为乌有。一个未被控制的员工用摄像机拍下被强制拆迁过程时,被他们几个人冲上去拳打脚踢将摄像机抢走。2008年7月6日济宁电视台《直播民生》栏目在2008年7月26日进行了报道,《中国法治在线》也进行了报道。邹城市宏华商贸有限公司在邹城市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于2008年9月26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张秀娥(化名)和被告胡长青(化名)住在济宁市市中区某花园小区,2007年9月5日,原告家的自行车放在楼道,车筐被他人给弄扁了,原告便在楼下咋呼“谁这么坏,把俺的自行车筐弄扁了……”,被告胡长青从家里出来,便于原告张秀娥及其对象迟爱国(化名)发生争执,争执一会后,被告胡长青就离开了。就在被告刚刚离开时,原告张秀娥的对象迟爱国当即晕倒在地,120车赶到后将原告张秀娥的对象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秀娥认为其对象是被告辱骂生气而死,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63316元。被告否认原告对象死亡与其无关。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自行车停放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原告的对象生前患有疾病,被告的争吵行为是原告对象死亡的诱因,因此判决被告胡长青赔偿原告12192元。

三.媒体报道(部分):

一.济宁电视台《 直播民生》栏目:

1. 2011年1月9日 李传册律师接受济宁电视台直播民生节目采访,就《一个小区二个电价物价电力监管无门》发表律师观点。
2. 2010年6月25日 李传册律师接受济宁电视台《直播民生》记者采访,就《代价》节目发表律师观点。
3.2010年5月22日 李传册律师接受济宁电视台《直播民生》栏目采访,就《退卡有争议超市“规定”无依据》发表律师观点。
4.2009年3月15日 李传册律师接受济宁电视台《直播民生》栏目采访,就《商品有馈赠质量却打折》发表律师观点。


二. 济宁经济广播电台:


1. 2010年6月5日 李传册律师做客济宁经济广播电台《法眼看生活》栏目就《汶上七旬老人被骗》案发表律师观点。
2. 2010年4月7日 李传册律师做客济宁经济广播电台《法眼看社会》栏目,就《手机号码被克隆买车被骗一万元 ——济宁一男子网络购买二手车被诈骗》发表律师观点。
3. 2010年5月20日 李传册律师应邀到济宁经济广播电台就杭州胡斌飙车案发表律师观点。
4. 2009年5月13日 李传册律师应邀到济宁经济广播电台做客就法律问题现场接受咨询。
5. 2009年3月4日 李传册律师应邀到济宁经济广播电台就离婚问题现场接受咨询。


四. 《领吾生活》:

2009年8月9日 李传册律师被《领吾生活》杂志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五.其他活动:

2014年3月1日济宁律师网李传册律师参加山东律师刑事辩护高端培训。

律师资质

律师姓名:李传册
性  别:
执业证号:13708200310744899
资格证日期:2003-07-08
执业状态:正常
所属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证书类型:律师执业证
所在地:山东省 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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