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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德全律师

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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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曹德全 律师 满族 1979年出生,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石家庄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2002年参加工作.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曾成功办理近百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及重大经济案件。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办案方针;始终坚持“人权保护至上”的办案原则;始终倡导“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废除死刑”等司法理念。热爱社会公益,扶贫济困,近几年来,曾代理数十起法律援助案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 近几年曾成功办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
· 2007年为石家庄市正定县东平乐镇的董某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案辩护,由于该案证据不足,经过努力,检察院撤诉,董某某无罪释放.后代理董某某向国家赔偿。最终于2011年获得国家赔偿。
· 2008年代理衡水市武邑县张某某因上访而引起的敲诈勒索政府案,经过一、二审不懈努力,最终检察院撤诉,张某某无罪释放。
· 2009年代理石家庄市桥东区刘某某抢劫案,经过多方协调,最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赔偿协议。法院依法对刘某某适用缓刑。
· 2010年代理黑龙江籍赵某某盗窃、诈骗一案,经过多方协调,不懈努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积极缴纳罚金,最终法院认同律师的辩护观点。一审法院依法对赵某某适用缓刑。
· 2010年,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当时公安机关指控贩卖假烟的数额在70多万元,经过多方取证,不懈努力,同时积极缴纳罚金,一审法院认同辩护律师意见后依法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 2011年,代理石家庄市桥东区李某某强奸一案,经过多方取证,最终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据得以认定,最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2010)东刑初字第162号判决书,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 2011年,代理河北承德籍尹某某强奸幼女案,一审由北京某律师代理,因未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接受委托后,积极同被害人家属交涉,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也收集了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证据并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最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1年,代理黑龙江籍赵某某盗窃、诈骗一案,经过多方协调,不懈努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积极缴纳罚金,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依法对赵某某适用缓刑。
· 2012年代理张某某涉嫌绑架一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及本案的发生系因婚恋关系而导致的事实,最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88号判决,认定绑架罪成立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5年,这是目前《刑法》关于绑架罪的最低刑期。
· 2012年代理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后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提出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51号判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
· 2012年代理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李某某在2003年残忍杀死两人后潜逃,2011年被抓捕归案,家属委托后积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虽未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这一事实得到法院的认定,最终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通中刑初字第71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认同判决不再上诉,被告人家属多次表示感谢。
· 2012年代理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庭审过程中就邬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提出辩护意见,后被法院依法采纳。同时辩护人所提出的邬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规劝同案犯自首等情节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同,最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279号判决,认定邬某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依此判处邬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 2013年接受洪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涉嫌贩毒一案二审提供辩护,该案涉案冰毒多达620克。此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详细的查看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提出多项洪某某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最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冀刑二终字第8号判决撤消原审判决,改判洪某某死缓。
· 2013年接受程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积极同被害人沟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提出程某某应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3)石高刑初字第48号判决依法对程某某适用缓刑。
· 2013年接受蔡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涉嫌诈骗一案提供辩护,接受委托以后,经过会见被告人,发现被告人并未实施公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不够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同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不应批捕的建议书。最终沧州市南皮县公安局以南公(城刑)取保字[2014]0003号决定书对蔡某某予以释放。

律师资质

律师姓名:曹德全
性  别:
执业证号:11301200710333414
资格证日期:2007-01-02
执业状态:正常
所属律所: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证书类型:律师执业证
所在地:河北省 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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