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者尸体者检验时,一般需要死者家属的同意并且签名,如果家长拒绝签名的,不影响尸体检查的开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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