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籍薄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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