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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问题全解答
GT1001:是不是在路上发生的事故都是交通事故?答:不是所有在路上发生的事故都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特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你自个在路上摔倒了,或行走途中与其他行人发生碰撞受伤了,这都不算交通事故,但可以算作其他侵权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一定要有车辆,这里的车辆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可以这样理解带轱辘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为车辆。常见的两轮电瓶车一般视作非机动车。如果质量够大、速度够快也可以认定为机动车,这种情况下你可得小心了,认为反正骑的是电瓶车,喝点酒也无所谓,交警也不查。万一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你又喝酒了,你的车辆又被认定为机动车,轻者酒驾,吊销驾照;重者涉嫌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拘役你几个月,已经有人被抓了。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某些事故中,对于车辆行驶的地方是否是道路,对于案件的定性也极为重要,例如在工厂中倒车致人重伤,如果定义为道路则驾驶人等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不涉及刑事责任;而一旦认定为非道路,则驾驶人往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则工厂负责人要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等。所以说,位置很重要!GT1002:我因酒驾小汽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什么摩托车的驾驶证也被吊销了?你被吊销的是机动车驾驶证,无论是E照、F照、还是D照,只要是机动车的驾驶证统统吊销,这些不都是机动车驾驶证吗。你还以为自己没事,认为自己有照,可以骑摩托车那,你那是无证驾驶。GT1003:我有小汽车驾驶证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为什么骑摩托车被查后后小汽车驾驶证被扣了12分?你驾驶了非准驾型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交通安全法等,应该扣满12分。GT100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如何确定?要说明的是很多人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对方是无证驾驶,事故责任一定大,事实不是这样的。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综合认定。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和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与其他因素关系不大。具体来说:(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GT1005: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注意,不是离开现场就一定构成逃逸,例如为了喊人来施救或为了逃避受害人家人的追打暂时逃离的就不是逃逸。逃逸的行为很严重,因逃逸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导致重伤或死亡的,逃逸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外,对于逃逸行为,保险公司的商业险部分一般也是不予赔偿的。所以,千万不要逃逸!GT1006:逃逸的一方是否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逃逸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一方的责任。GT1007:交警部门依据什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检查(车辆初步情况、人员受伤情况等)、调查(双方当事人笔录、现场目击证人笔录等)、检验(例如当事人的血检、尿检等)、鉴定意见(车辆制动情况、事故发生地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GT1008: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以上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作者,季伟律师提交
2018-09-07|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2950人听过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严重违约买方如何维权?
二手房交易风险防范系列 专题二: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严重违约买方如何维权?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就是买方支付了定金、首付款甚至是全款,而卖家在房产交易合同约定房产过户的日期届满前主动违约,或明示或暗示,这其中不乏家庭变故或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而更多的是利益驱使,房价不断上涨,违约后将房另卖可以多卖几十万,在具大的利益面前,人性变得贪婪,有的卖家直接要求涨价,有的则偷偷将房另卖与他人。面对这样的交易风险,买房人尤其是将自己的小房子卖了付首付,等着卖家过户办贷款的更是压力倍增,度日如年。 买家面临这样的境遇难道就束手待毙了吗?!不是,买家可以有两种选择: 第一:要求对方履行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如果适用定金罚则高于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倍定金没有违约金数额高,则适用违约金条款,同时要求返还定金;如果适用以上两款尚不足弥补买家损失,可以同时提起损失赔偿。 注意,适用1、2条比较容易实现,因为买家不用承担损失举证责任,而同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买家需要进一步举证其损失情况,这对于买家来说有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选择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买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甚至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具体情况,尤其是卖家的具体违约情形,定金和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并用从《担保法》89条和《合同法》115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当事人我国立法采纳的法定的定金形式显然是违约定金,并没有给予一方在放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定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督促双方履行。此种定金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违约定金,即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按定金罚则接受了制裁,违约当事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因承担定金罚则而使合同解除。1、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并用由于我国《、充分的,在根本违约时,通过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违约相对方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充分的补偿,因此,一般而言,违约金和实际履行不能并用。但是,对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之规定,违约金与实际履行是可以并用的。另外,在部分违约时,违约金和实际履行亦可以并用,此时,违约相对方可以在主张继续履行时,根据违约方实际违约程度主张违约金。3、 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的并用《合同法》第112条规定,上述规定至少包涵在出现违约状态时以下两点立法导向。1.实际履行是应当优先保护的履行方式。因为实际履行能够使违约相对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能防止违约方通过违约从事投机,获取不正当利益;从举证责任来看,违约相对方主张实际履行的方式可避免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一些损失是很难予以确定的,违约相对人在举证上存在事实上的难度。2.实际履行后,对违约相对人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全面赔偿的原则,实现合同订立时的预期利益。也就是说,实际履行后,可以并用赔偿损失。除非违约方已经赔偿了违约相对方在合同正常履行状态下所应当获得的全部利益,且违约相对方不宜主张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是可以并用的。综上,在卖方主动选择违约导致买方购买房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况下,买方并不是无计可施,如果结合专题一中资金监管的运用,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该约定的数额足以约束到卖方,如果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恰好与卖方违约导致买方的损失相当,买方在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很轻,有利于买方维权,如果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结合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合同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综合使用,达到维权的最大效果,往往,在买方做好上述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即使房价上涨厉害,卖方也不敢、不想贸然主动违约,否则房屋上涨的部分有可能不足以赔偿卖方的损失。 作者:季伟 作者单位: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2018-09-07|房地产,房屋买卖|711人听过
二手房交易风险防范系列
二手房交易风险防范系列 专题一、二手房交易合同中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如何约定及如何主张? 定金、违约金的作用 二手房交易中为了防范交易风险,交易双方本能地会在商品房交易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条款以防止对方出现违约情形,如何约定定金、违约金就显得格外重要,尤其是达到迫使对方面对违约条款不敢、不愿、不想违约,但约定怎样的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更为有效? 定金、违约金、购房款配合资金监管,最大限度地防范交易风险 在二手房交易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其中任何一方都有可能违约,买房人的义务是付清购房款、卖房人的义务是配合买房人办理房产过户,定金及违约金条款就是要配合上述主要义务制定。从买房人的角度来讲,其主要担心付出部分购房款或全部购房款后无法获得房产的过户登记,对于卖房人而言,在未获得全部购房款前就将房产过户风险太大,从交易公平角度来讲,此时将购房款、定金、违约金交由第三方托管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现实当中主要是地方房产部门下属的担保公司承担资金的监管作用。买房人将本应交付卖房人的定金、首付款、贷款交由第三方资金监管,以保证卖房人最大限度地履约,这样做的好处是,在卖房人因各种原因出现违约时,尤其是房价突然不断上涨,交易完成又需要一段时间时,保证卖房人的交易资金安全。卖房可以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放心大胆地将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完全履行义务,而不至于出现和出现卖家扯皮导致违约的风险,买家完全履约的好处是相较于”一方二卖”的其他买家,买房人实现合同目的即过户登记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在卖房人不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买房人可以及时采取诉讼的方式,首先对交易房产进行诉讼保全,防止卖房人配合其他买家办理过户,其次,通过诉讼要求卖房人配合办理过户,实现交易目的;如果买房人不愿意办理过户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资金由第三方监管,买房人在获得法院有利判决后可以及时获得执行,避免损失,当然资金监管的情形下,买房人也可以要求卖家向资金监管方缴纳一笔履约保证金,在卖家出现违约时,买房人及时获得损失弥补。 资金监管案例 (2016)粤03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周X娣、郑X忠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郑X忠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XXXXX1栋3-206房产转让给周X娣,转让成交价1500000元,定金100000元,为保证交易及资金安全,双方约定将定金委托第三方监管,周X娣按约定将定金转账或交付给第三方后视为定金交付,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例中,由于买卖双方采取资金由第三方监管,在卖房人出现违约不配合买房人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买房人通过诉讼获得如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周X娣与郑X忠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二、郑X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X娣退还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郑X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X娣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5000元;四、驳回周X娣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郑X忠的其他反诉请求。”买房人在获得有利判决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也更容易执行。 定金、违约金如何约定在买房人缴纳定金的情况下,卖房人完全履行则该定金可以冲抵购房款,如卖房人接受定金后不履行卖房义务,则卖房人需要接受定金罚则,向买房人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也有数额限制,一般不超过房价款的20%,通常情况下定金都不是太多,如果合同中仅有定金条款,对于卖房人约束履约的作用不大,这时应结合使用违约金条款,考虑到房价上涨的因素,房产交易过户一般需要一到两个月时间,如遇房屋价格暴涨,事先约定房屋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是合理的,也比较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再考虑,由于违约金主要作用是弥补损失,同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的功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于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部分法律不予支持。约定这样的违约金有一定意义,即在买房人由于种种情况不愿起诉要求卖方协助过户的情况下,而单纯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有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免去了买房人对于自身损失的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举证损失都是有很大的难度的。 违约金案例: (2016)冀108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宁与被告张军成于2016年2月20日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张军成将自己拥有的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六期9-1-603号房屋以1050000元价款出售给原告孙宁,并约定买受方(原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20000元。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乙方(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前将首付款人民币320000元整(包括定金20000元)交付给被告。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甲方(被告)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原告)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给付乙方。同日,原被告双方又与三河市兴达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在2016年3月5日,原告准备向被告支付首付款时,被告拒绝接受并表示不再出售该房屋。原告联系居间方后,居间方于2016年3月5日和2016年3月9日两次就该房屋买卖事宜为原被告双方调解,原被告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但就违约金支付和定金返还未协商一致。因被告的解约行为,原告未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费用已由被告方向居间方支付。”由于合同中约定了20%的违约金,违约金完全可以弥补买房人的损失,买房人直接选择所要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业务交易签约合订本》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在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后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合同自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房屋总价款的20%)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是要求被告依据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故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虽然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的并用,但并没有规定当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违约方返还定金,因该部分定金本身属于给付定金一方所有,理应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孙宁违约金人民币210000元。二、被告张军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孙宁定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孙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定金、违约金主要功能是约束对方履行,但如不配合如资金监管来使用,可能得不到最大的效果,另外,定金违约金也不能随意约定,定金双倍罚则和违约金在诉讼当中也不能同时主张,在违约金足以弥补买房人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违约金和定金返还,当然在具体的合同中,定金和违约金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约定,但总的目的不变就是起到约束履行,减少交易成本,同时配合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作者:季伟作者单位: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2018-09-07|房地产,房屋买卖|1679人听过
二手房买卖纠纷之租赁权、居住权保护
买房的目的大多情况下是为了居住,但如果房屋存在被人租住、居住的情况下,买房人是否还可以正常实现其快速入住房屋的目的?尤其是买房人小房换大房,小房卖掉了,大房又无法入住,买房人很可能陷入无房居住的尴尬境地! 下面主要讲买房人无法实现入住的两种情形:第一,房屋存在租赁的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上面法条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租赁权特殊保护,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存在对外租赁情形,法律对承租人是有保护的,首先是租赁权继续有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不得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建议二手房买受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在部分理论当中优先购买权被视为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可见法律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高于债权的,《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承租人是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较一般买房人具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这一点买房人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房屋在对外承租的状态下,可以要求承租人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如其不够买,可以要求其书写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也可以在购房合同中,就该情形制定较高的违约金以制约卖房人履行约定,违约金一般约定20%为宜。第二、房屋中有人居住且居住人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居住人与卖房人具有特殊的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以往的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给卖房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例如子女有赡养来人的义务,房屋给老人居住了,法律一般优先保护与卖房人具有人身关系的老人的居住权,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形成债权,但可能碍于居住权的存在,买房人要求卖房人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权利一时受阻,待居住权消失后,买房人方可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过户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赔偿租赁房屋产生的损失,买房人的诉讼选择是这样的,一,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二,买房人在居住权消失后要求卖房人履行过户手续,同时要求卖房人赔偿其损失。案例:张某与张某某系父子,诉争房屋是张某于1995年购买的商品房,1995年6月26日入住。2004年1月,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房屋仍由张某居住。2004年6月3日,张某给张某某出具说明,载明:“用此房抵偿欠款”字样。2008年,张某某起诉张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生效判决书确认诉争房屋归张某某所有。由于张某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2009年,张某某另行起诉要求张某腾出诉争房屋,生效判决书认为,诉争房屋产权归张某某所有,但张某某未能证明张某有其他合法住房,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在张某不具备腾房条件的情况下,暂不宜判决其腾退房屋,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结语:房屋买卖中,买房人与卖房人二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买房人更应尽量搜集与房屋承租、居住有关的信息,尤其是在实地看房后,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考量是否可以买房。作者:季伟作者单位: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09-07|合同法,合同订立|477人听过
企业不能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否则违法
企业不能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否则违法 企业调岗一般是基于企业的经营需要,但也不排除企业变相对员工实施惩戒权,甚至是打击报复,企业调岗给劳动者带来的是工作的不确定性,表现为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的改变,给劳动者带来了家庭生活,工作学习,甚至是精神上面带来诸多烦恼,个别企业为了达到解雇员工的目的,随意调岗,已达到逼着员工主动辞职,如果员工就是不辞职,单位就随意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而导致大量劳动仲裁及诉讼的产生。 《劳动合同法》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为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法》等已对公司的组织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等事项有专门规范。因此,如果调整对象为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所变动的工作岗位为公司的中高级管理岗位,应根据《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所以本文讨论的是公司的一般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岗位的理由 首先员工在应聘进入企业之前,对于其职业一般事由规划的,对于其从事的岗位、待遇等是有清晰的期待的,通过岗位积累经验、熟练技能、积累人脉为以后更好的职业打好基础,这对于员工至关重要,随意调整岗位,会导致员工上述利益受损,甚至影响家庭生活。 其次,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是对员工从事的岗位有一个清晰的描述,为该岗位上的员工提供了针对岗位的学习、培训,上升途径,这是单位自己的规划,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岗位不会导致单位的不利益。 最后,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员工之间个别签订的合同,有一个协商的过程,而岗位的变更涉及到劳动合同中重要条款即劳动内容、地点、时间等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因为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自由契约,只是该种契约具有部分行政管理的色彩,也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虑。 用人单位具有有限的调岗权 《合同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有过单位直接调整岗位的直接表述外,没有任何关于单位直接调岗的表述,那么单位给予对员工的惩戒,是否可以直接调岗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更多的是由单位的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的制定。由于公司里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合同,劳动者并不全知,有的只是出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管理需要。关于调岗,用人单位还是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调岗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时和劳动者就岗位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不清楚,或干脆约定劳动者无条件的接受单位的调岗,否则视为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种情形,应结合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内容来确定岗位,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企业经营的迫切需要,否则不能单方轻易变更岗位,对于企业经营困难或重大技术革新可以采取经济性裁员错失。 对企业单方面调岗的限制 企业经营是自由的,企业虽有对劳动者管理的权利,但调整工作岗位设计劳动者重大权益,企业不能随意为之,是不是企业就没有错失了呢,不是企业的选择还是有很多,例如,经济性裁员,就是企业在不看成本压力做出的选择。但众多企业混淆了调岗权与惩戒权,认为企业基于惩戒权是可以随意调整员工的岗位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还是全面的,例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如果单位认为员工犯错误了,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行使惩戒权,通知劳动者调岗,员工不愿意调岗,单位进而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不予以补偿,涉嫌违法解除,单位要对员工支付赔偿金,一般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单位调岗的选择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岗,不能随意以岗位不存在或调整,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如果达不成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微乎其微的,而这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劳动者要拿这笔钱过度到新的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对劳动者对于基于劳动技能、经验、人脉的丧失的补偿,毕竟建立新的劳动技能、经验、人脉需要劳动者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 总之,如果单位具有随意调岗的权利,对劳动者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另外在劳动合同中或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中随意基于惩戒劳动者,赋予单位自身随意的调岗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权益,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很可能导致违法进而引发仲裁、诉讼。劳动者可以选择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获得经济补偿金,单位也应重视劳动者的权益,重视劳动法律规定,避免产生高昂的违法成本。
2018-09-07|劳动工伤,劳动合同|2179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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