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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叶律师:乘客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可能涉嫌何种犯罪?
以干扰司机驾驶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相关案例其他危险方法裁判规则1. 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之争,要求停车无果后,强行拔拽车钥匙导致车辆偏离路线发生剐蹭损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为发泄心中不满,要求公交车司机提前停车被拒后,强行拔拽车钥匙,导致车辆偏离路线发生剐蹭损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天津法院网 2017-12-292.拽拉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及方向盘,足以致车辆发生失控危险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成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要旨:行为人酒后乘坐公交车时,因车票找零问题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后在公交车行驶途中,被告人不顾他人劝阻,上前拽拉驾驶员及方向盘,足以致车辆失控的危险,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09-213.抢夺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并试图制造车毁人亡极端事件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江波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要旨:行为人抢夺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试图让公交车与他车相撞以制造车毁人亡的极端事件,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3月27日(第3版)4.无理纠缠并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并与司机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要旨:行为人无理纠缠并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并与司机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虽然只发生撞断路边通讯电线杆、公交车受损、部分乘客受伤、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的后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5辑(总第40辑)专家观点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限定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来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限定。首先,从性质上来说,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这样的限定既是立足于本罪的法定刑得出的判断,也是考虑国民一般观念的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危险犯,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作为侵害犯,其法定刑也不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本罪(编者注:本罪指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简称“本罪”)危险犯的成立只需具备相应的具体危险即可,两相对照,便可断定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在性质上至少应具有导致他人重伤的可能性。从刑法相关条文(如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表述中也可发现,立法者往往将放火、爆炸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相提并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与放火罪、爆炸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且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则从逻辑上可以推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位列同一等级,属于刑法中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基于此,在认定“其他危险方法”时,理应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作为参考的标尺,从行为是否具有广泛的杀伤性的角度进行判断。这样的界定也符合国民的一般观念。放火罪、爆炸罪均作为引发国民重大恐慌与不安的犯罪而存在,作为与之处于同一等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所谓的“其他危险方法”,自然也必须具有引发国民的重大恐慌与不安的性质才行。而除非行为本身具有在客观上导致多数人死亡或重伤的现实可能性,否则,无论如何难以认为行为具有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犯罪相同的惊恐性。其次,从程度上而言,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这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进行同类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所谓的直接性,是指危害结果乃是由相关行为所直接导致,而不是介入其他因素的结果。所谓的迅速蔓延性,是指危险现实化的进程非常短暂与迅捷,行为所蕴含的危险一旦现实化便会迅速蔓延和不可控制,致使局面变得难以收拾。所谓的高度盖然性,是指行为所蕴含的内在危险在一般情况下会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此类行为不仅在客观上危及多数人的生命或重大健康,而且从一般生活经验的角度来看,相关危险的现实化不是小概率事件,而是具有高度盖然的现实可能。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界定,有助于严格限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对“其他危险方法”的把握,务必要注意其与放火等罪的实行行为的同质性与等价性。一般说来,在有多数人出入的场所私拉电网,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或者驾驶人员与人打闹而任机动车处于失控状态等行为,均属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摘自《刑法各论精释(下)》,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658-659页)二、“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其他危险方法”,是刑法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的概括性规定,是指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例如,针对公众私设电网,驾驶机动车高速撞向人群,在繁忙的交通道路上超速飙车,驾车高速冲撞其他机动车辆,在地铁车站将众多的人猛地推下站台,突然拉扯、殴打行驶过程中的公交汽车驾驶员、拆卸街道上窨井的井盖,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向密集聚会的人群开枪扫射或者以其他方法引起人群混乱并造成踩踏等。上述危险方法必须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行为方式相同的实际存在的具体危险,方能以本罪(编者注:本罪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简称本罪)论处。如果客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危险,既无法经验判断,也没有办法科学验证,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在繁忙的城市交通道路上超速飙车,《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的案例,但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不能按照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样的道理,驾车高速冲撞其他机动车辆、突然拉扯、殴打行驶过程中的公交汽车驾驶员等危险行为,也是如此。对于这些行为来说,一般要求实际上造成公众生命、健康、财产的重大损失,方能够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也就是说,“其他危险方法”必须具体地解释,“危险”是客观上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具体案件之中,而不能脱离具体案件进行抽象地解释,否则,属于错误地扩张其适用范围。此外,以客观上具有具体危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甚至于实际上造成公众生命、健康、财产重大损失的,如果符合其他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以其他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定罪。例如,故意往高速路上撒铁钉、洒柴油、机油的行为,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实务中不少的判决以本罪定罪,就是不妥当的。再如,实务中有判决将割断自家厨房燃气管道的行为,以本罪论处,也是不妥当的。这种行为符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摘自《刑法学(第三版)》,曲新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280-281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文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文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8-11-04|刑法,犯罪|2377人听过
劳动者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入职后当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1年10月17日,黄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6日,某科技公司作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某科技公司主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黄某在其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其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带薪年假工资。黄某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及劳动合同,主张其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其他公司工作的事实,故其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应当在某科技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黄某未休年假工资5747元。【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律、法规设定了职工工作时间等劳动基准,规定了职工休假制度。其中,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其入职新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黄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入职某科技公司前已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故黄某入职当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官释法】休息休假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内容,是宪法赋予公民休息权的体现。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在考虑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要求社会对劳动者作出的补偿,这种补偿由全社会的用人单位来承担。因此,对于劳动者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新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其社会责任,在入职当年即给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9206号【参考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8、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018-10-26|劳动工伤,劳动合同|1777人听过
梅叶律师:亲手把“失信被执行人”送进监狱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通知明确,申请执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从而把老赖送进监狱。▌我们先看看,符合什么条件“失信被执行人”才会被判刑?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哪些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哪些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特别提醒: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要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何收集失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把“失信被执行人”送进监狱?一、收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二、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三、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1、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2)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3)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4)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7)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8)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2、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四、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1、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4、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5、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6、证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7、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8、证明被告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9、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法律文书等;10、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2018-08-30|合同法,合同订立|757人听过
梅叶律师:相同的商标或近似商标,要以商标
案件事实2003年5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许浩荣注册了第3071808号“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锁具、挂锁、金属锁(非电)等。2010年3月27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莱斯公司。2010年8月10日,亚环公司与储伯公司签订编号为HYY100810A-3的售货确认书一份,约定亚环公司供给储伯公司挂锁684打,总金额为3069.79美元。此外,双方还签订过编号为HYY101028A的售货确认书一份,约定亚环公司供给储伯公司挂锁10233打,总金额为61339.03美元。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6日,宁波海关分别查获亚环公司自该海关出口至墨西哥的228箱684打和3411箱10233打被控侵权挂锁(申报金额分别为3069.79美元和61339.03美元)。经莱斯公司申请并提交了担保金,宁波海关于2011年1月13日扣留了该两批货物。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从宁波海关调取了该两批货物中的被控侵权挂锁各12把(其代码和型号分别为23522、CAHI-30和23519、CAHI-50)。从法院调取的挂锁来看,该两批挂锁的锁体、钥匙及所附的产品说明书上均带有“PRETUL”商标,而挂锁包装盒上则均标有“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该产品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还用西班牙文特别标明:“进口商:储伯公司”和“中国制造”以及储伯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等内容,相关的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上未标注亚环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2011年2月16日,一审法院赴宁波海关查封上述货物时,该两批货物已被放行。经查:亚环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锁具铸造、五金工具、链条、锯条、工艺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等。泰星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4日,该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许浩荣及关桂泰二人,许浩荣曾担任该公司的副董事长。2003年12月28日,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关桂泰、胡贤珊(系关桂泰之妻)和关就泰三人。曼克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0日,其股东为胡贤珊一人。莱斯公司系关桂泰、胡贤珊之子关毅华一人在香港投资设立的公司,其现任董事为关毅华、关桂泰。许浩荣曾将涉案商标许可给泰星公司使用,莱斯公司在受让该商标后,也曾将该商标许可给曼克公司使用。储伯公司系设立于墨西哥的一家公司。该公司在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第6类、第8类等类别上注册了“PRETUL”或“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其中注册号为770611、注册类别为第6类的“PRETUL”商标于2002年11月27日在墨西哥注册。2011年3月24日,储伯公司出具一份商标授权申明,称该公司系墨西哥注册商标“PRETUL”的合法所有人,该公司申明亚环公司生产的标有“PRETUL”商标的所有型号的挂锁(代码和型号为:23518,CAHI-40;23519,CAHI-50;23520,CAHI-40B;23512,CAHI-50B;23522,CAHI-30;23523,CAHI-30B)均是根据该公司的授权而生产,并全部出口墨西哥。亚环公司承认并同意:1.上述产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2.所有相关商标及知识产权属于储伯公司;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全世界范围内任何商标注册机构或版权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或登记;4.储伯公司有权随时撤销上述授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亚环公司在其加工的挂锁锁体、钥匙及所附的产品说明书上标注“PRETUL”商标,在挂锁包装盒上标注“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一审法院作出(2011)浙甬知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亚环公司立即停止对莱斯公司享有的第3071808号“PRETUL及椭圆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在其加工的挂锁的包装盒上使用“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二)亚环公司赔偿莱斯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莱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莱斯公司、亚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亚环公司未经莱斯公司的许可,在挂锁的包装盒上使用“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在挂锁产品、钥匙及所附的产品说明书上使用“PRETUL”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均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亚环公司立即停止对莱斯公司享有的第3071808号“PRETUL及椭圆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3、亚环公司赔偿莱斯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莱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院认为亚环公司接受储伯公司的委托按照其要求生产拉锁,在拉锁上使用“PRETUL”相关标识并全部出口墨西哥,该批拉锁并不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也就是该标识不会再我国领域内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具有使我国的相关公众将贴附该标志的商品与莱斯公司生产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基本功能在于商标的识别性,亚环公司依据储伯公司的授权,上述使用相关“PRETUL”标志的行为,在中国境内仅属于物理贴附行为,为储伯公司在其享有商标专用前的墨西哥国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条件,在中国境内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亚环公司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或者判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要以商标发挥或者可能发挥识别功能为前提。也就是说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在商标并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非商标法 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不具有实际意义。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以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要件,忽略了本案诉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之前提,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最高院判决: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三、驳回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思考:据此,判断此类案件,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在此前提基础上,再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侵害商标权,才是正确路径。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呢?《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就商标的使用主体来讲,《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身的使用以及被许可人进行的使用。就商标的使用范围而言,采严格解释标准。即“注册商标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常见的两种类型,一种为核准注册的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另一种为核准使用的名称为宽泛大名称,实际使用的商品被宽泛大名称包含。前者如核定使用在“食用淀粉”产品,则实际使用在“藕粉”上的证据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后者如核定使用的产品为“服装”,则在具体商品“上衣”上的使用证据可以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就商标的使用方式来讲,《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作了具体规定。考察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可以得知,不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的使用商标,或者将商标用于非商业的活动中,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另外,也有观点认为:若商标使用人无真实使用的主观意图,只是为了规避商标被撤销而进行少量使用,也无法使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应视为“商标的使用”。延伸: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据此,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判定注册商标能否维持注册有效,重点在于判断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018-08-28|知识产权法,商标法|8126人听过
梅叶律师:借条、欠条、收条模板
借条【1】 为做生意之故【2】,今收到【3】张三【4】(身份证号:3422201********)【5】以现金【6】出借的500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7】,借期伍个月【8】,月利率2%(佰分之贰)【9】,贰零壹柒年拾贰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3%(佰分之叁)【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11】。 借款人:李四【12】(身份证号:342201*****) 家庭住址:**省**市**区**路**号**小区21-4-501 联系方式:188*****【13】 贰零壹柒年柒月贰日【14】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 【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者添加内容。 【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如此可避免就出借人身份产生争议。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 【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 【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出部分的利率应当被认定无效。另外,民间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即指“月利率2%”,但未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的表述方式。 【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注意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 【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4】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收条【1】 今收到**医药公司刘**送来的****颗粒6箱(价值伍仟圆整)。【2】 ****药房【3】 经手人:** * 年* 月* 日 收条要求将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规格式样等说明,同时还要写清是从谁那儿收的。收条的落款要求经手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而不能仅仅有个单位的名称。收条不能涂改,欠款数目也要大写。 【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欠 条 *年*月*日从张三(身份证号:3422******)处借到人民币现金捌万圆整(80000.00元)用于买车,今现金还款伍万元整,尚欠三万圆整,将在*年*月*日前一次性还清剩余欠款。如逾期未还,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支付利息。 欠款人:签名 盖章/手印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市**区**街道**小区 联系电话:****** *年 * 月 * 日 注:最好保留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防诉讼所需!
2018-08-28|合同法,合同效力|691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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