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去领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诉讼离婚就是夫妻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例,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而诉讼离婚,一方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根据相关的证据,并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确定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并最终是否作出离婚的判决。而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则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一般属于下列16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1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故此只要符合以上十六种情形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经审查符合的,且经调解不成的,都会判决离婚。

(罗文谦律师)|2018-10-15|婚姻家庭,离婚|1462人阅读
超详细!离婚攻略:离婚五步走。

婚姻对于有一部分人来说注定是不成功的,而离婚也许就是最好解脱。可是,离婚并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或多或少都要有些纠纷,本文由郭川生律师总结,全面且详细阐述了离婚的那些事儿,希望能给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帮助。来源:@易辩-转载于网络第一步、离前沟通不要轻易做离婚决定,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做出要离婚决定前,先要好好地和对方沟通一次。经过沟通后,不管最终决定离还是不离,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可能避免多走弯路。不要认为无法与对方沟通,或者认为沟通根本没用,你不尝试怎么知道能不能沟通、有没有用呢?只要你能心平气和地和对方坐在一起,双方不要吵不要闹,我们想沟通还是没有问题的。沟通的目的是要交换双方的想法,找到你们婚姻问题的症结,而不是指责对方,列举对方的种种不是。你要相信,婚姻出现问题决不会是单方的错误,肯定是双方都出现了问题,不过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已。想想你们当年为了能走到一起,彼此付出了那么多,为什么不能在结束这一切之前再坦诚地沟通一次呢?在我们处理过的案例中,很多人就是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还死死地护住所谓的面子,不肯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肯主动找对方去沟通,才导致事情愈演愈烈,最终本可以好好解决的问题,非得闹到法庭,最终通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双方还是坐下来通过沟通解决了问题的所在。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在婚姻大事中没有面子,更没有必要来顾及面子。真诚地沟通后,我们也许会发现,我们婚姻出现的问题绝大部分不过是些小问题。只要双方稍作调整,这些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婚姻最大的杀手在于我们这些年都被日常生活的忙碌所淹没,并没有好好地考虑到对方的感受和寻求如何去解决。如若你当初为了和对方走到一起,改变了自己一样,为什么今天不能再稍稍改变一下自己来挽救婚姻呢?要知道,一个人,能够为另一个人而改变自己,是一件多么伟大的事情。你已经伟大过一次,再伟大一次又何妨?如果你还不能决定和对方好好沟通一次,那么,我们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离婚之后你打算怎么办?要一个人终老么?我想,绝大部分人还是想重新开始。如果你想重新开始,那么你必需要先认识一个对象,然后再了解他(她),最后再决定和他(她)结婚。对于一个和你同床共枕多年的人,你都忽然发现他(她)有很多缺点,你无法承受而与之离婚。那么,你凭什么来认定,用短短时间来认识的另一个值得你改变自己与之成家呢。婚姻中的双方需要不断相互改变,不断彼此适应。你用了这么多年来改变自己适应了一个人,还要再走一次这个过程么?所以,在你做出决定之前,还是要和对方好好再沟通一次,不要轻言放弃。第二步、离前考虑离婚前必须考虑的五个问题离婚容易也简单,但离婚毕竟是拆散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对孩子、对个人伤害极大,离婚后双方很难在短时间内再组建起和谐幸福的家庭,而且很多男女在离婚之后都有反悔的表现,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人生不能重来,因离婚造成的伤害已成现实。所以,面对离婚,无论男女,都应该慎重,在决定离婚前必须想清楚,是否到了非离婚不可的程度,对此有离婚想法的朋友必须慎重考虑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必须考虑清楚让你离婚的原因。很多时候现在的夫妻离婚往往就因为一句话、一次吵架、一时斗气等鸡毛蒜皮的事导致的,甚至有的夫妻在离婚时都忘记了为什么而离婚,但离婚之后双方反思,才明白当时离婚确实无厘头,不值得。婚姻不是儿戏,离婚当然得有原因,静下心来好好思考,不要事后却后悔。即使是冲动也是有理由的,夫妻感情淡了、厌倦了、夫妻性格不合、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一方或双方有无法忍受的不良嗜好或暴力倾向、与家人和亲属感情不合、性生活问题、生育问题、子儿教育问题、经济问题等等,这些均可能是你提出离婚的理由。离婚原因一定要想具体,不能仅凭感觉、毫无理由想离婚或提出离婚,只要你考虑了,而你又认为这确实是很充分的理由,至少以后你不会为自已的选择后悔,也许在你真的想清楚了离婚的理由后,你可能会觉得有的所谓离婚的理由其实并不能作为你离婚的理由,因为不是所有的理由都能成立,你也许就此放弃离婚的想法。第二,必须考虑离婚成本,我背负得起吗?在结婚相互攀比,硬件要求原来越多的今天,很多人为了结婚花光全家的积蓄,甚至举债结婚。婚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离婚意味着亲情撕裂、财产减少、社会好评度降低,特别是那些从商、从政的,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离婚前想不到的。有的人甚至为此一无所有,名声扫地,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我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充满焦虑,严重缺乏安全感的时代,生活已经非常不容易了,再放纵自己的欲望人为制造离婚毁掉多年辛苦得来的成果,得与失一定要认真掂量。现在很多人结婚后就步入有房有车族,离婚又回到了婚前无房无车甚至背负债务的时光,其心里的愁苦是离婚前想不到的。离婚前一定要想清楚这些问题,离婚成本,我背负得起吗?第三,必须考虑离婚可能会殃及哪些无辜?婚姻是夫妻两个人的事,但牵涉到人可不少,双方的家庭以及子女,也要恰当考虑身边的人,他们都是无辜的,特别是子女,离婚可能对他们的人生产生极其重要的负面影响,任何想要离婚的夫妻都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离婚之前最好对此应有个清醒的认识,这样至少可以让你设法减少离婚对无辜亲人造成的伤害,从而减少离婚的代价。第四,必须考虑清楚未来的婚姻是否一定更幸福。现在,夫妻离婚最主要的原因多是出轨,从现在离婚的原因归纳来看,夫妻因为一方或双方都出轨而离婚的原因占了大多数,而且当前的男女双方没有谁比谁更忠诚,从2015年的中国婚恋报告来看,男女出轨的比例相当。可见,忠于婚姻仍然是当代婚姻必须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对于婚姻来说,其实没有谁比谁更适合你,所有的婚姻最终都要面对柴米油盐和锅碗瓢盆的平淡,最终都需要双方小心翼翼的经营,所以,离婚前如果是因为出轨,一定要考虑清楚你未来的婚姻是否就一定能够幸福,何况,许多夫妻在离婚之后,一直就处于情感的漂泊,让自己陷入各种绯闻之中。第五,对方的缺点真的是不可饶恕吗?换个看法又会怎样?恋爱容易,在于恋爱会放大对方的优点无视对方的缺点,恨不得早点结婚厮守在一起。婚姻不易,在于婚姻会放大对方的缺点无视对方的优点,缺点由少到多,从小到大,慢慢积累成“不可饶恕”。婚姻遭遇瓶颈时,不要只盯着对方的不足,要学着把对方的优点抽离出来,好好看看对方身上还存在那些值得珍惜的地方。对那些缺点或不足,要多想想真的是不可饶恕吗?换个看法又会怎样?我有个女咨客,老公能挣钱,对她对孩子对老人都好,就是无法接受老公出过轨,坚持要离婚。出轨固然可恨,但已经成为过去,和那些虽然不出轨,但对家庭毫无担当的男人相比,一个对家庭有担当、对自己对孩子对老人都好、但曾经出过轨的男人是不是更值得珍惜?再说,离婚后再找的男人就能保证不会出轨吗?不会出轨你就能满意吗?所以,夫妻不要轻易提离婚,更不要轻易就离婚,即使徘徊在离婚的边缘,双方都要冷静下来,认真思考,对方的缺点、错误我是否真的不能原谅和接受,自己是否在哪些方面伤害了对方,换位思考,我这样做对不对,我是否错了,该不该请求对方原谅,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真离婚,我的未来能否更美好,我的孩子能否更幸福,我能否真能找到比现在更好的归属。只有考虑清楚再选择是否离婚,这样,夫妻才会更加珍惜眼前的婚姻,离婚的可能才会下降,而且夫妻包括你们共同的孩子才有可能更幸福,你们的婚姻才会经得起风雨。毕竟,每个人都不容易,世上也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人在等着你。第三步、离婚准备如果经历了上述两个步骤,你已经决定放弃这段婚姻,现在该是为离婚作最后的准备了。一、孩子的抚养孩子的抚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感情问题。很多人在离婚时,可能会认为自己对孩子的付出比较多,无论如何也要把孩子留在身边。从情感上来说,我很能理解这个想法,这也是任何一个人尤其是母亲的正常想法。但是,我想说的是:抚养孩子不仅仅是把他养大,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你是否已经做好了这方面的规划与准备?当然,这个问题在听取孩子想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做出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孩子到底和谁在一起更有利于他的成长?当你决定孩子由对方抚养时,请确保自己与孩子之间的联络与交流。二、好好理一理你们的共同财产也许你掌握着家里的财政大权,但你却并不一定了解你们的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现在,我们来清理一下:1、房产。所有登记于你们共同名下的房产,以及你们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都是你们的婚姻共同财产。2、股票、基金与债券。你们是否有股票和债券,不论是在谁的名下。3、股份。你们共同经营的生意,或者你们任何一方对其他企业所进行的投入而形成的股份。4、住房公积金。这是人们常常所忽视的部分。5、商业保险。婚后你们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及婚前购买婚后仍在缴费的保险。6、汽车。7、现金与存款。8、债权。即别人是否还欠你们的钱,以及你们委托别人经理的信托产品或民间贷款。9、债务。一定要搞清你们婚后一起借的钱,这个要从你们的共同财产中来支出。10、未分配的继承遗产。如果你们任何一方存在已经确定的继承遗产份额,但只是未分配的话,这也是你们的共同财产。11、另一方婚前财产,但在婚后你们对之进行了经营或改造。因为你们的作为而导另一方婚前财产增值的话,增值部分将构成你们的共同财产。12、养老金。如果你们之中有一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了,那么领取一方的养老金个人帐户的资金将构成可分割的共同财产。13、其他财产。三、收集证据1、产权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股票帐户卡、股权凭证、借据、贷款合同等。2、其他证书:结婚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或领取养老金证明、住房公积金帐号、银行存折、银行卡等。3、对方过错证明:1)家庭暴力:可在发生时报警(最好三次以上),警方的报案记录将形成有力证据。2)婚外情:录音会是最好的证据。包括你与对方的谈话录音,以及和第三者谈话的录音。当然你能捉奸在床并能拍下照片那就算你狠。3)吸毒或赌博:最好的方法是报警,由警察来处理。4)犯罪:判决书或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第四步、协议离婚在你做完了第三步之后,现在找个时间你们可以坐下来谈一谈协议离婚的事了。双方都对离婚没有意义并同意协议离婚的,双方可先就离婚的具体问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好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为了减少隐患,防止出现差错,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宜,否则日后易引起纠纷。其实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本地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也比较方便省时。一、协议离婚的条件一般来讲,协议离婚是最省时、最经济的离婚方式。但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五)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以上几点,如果有任何一点不符合,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二、协议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出示证件 →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三、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双方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四、离婚协议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清楚。一般婚姻登记机关只要看双方写上财产分割无异议、或财产已分割完毕就给双方办理手续了,其实这样简单的写隐患很大的。财产分割不明确,容易造成以后的争议,因此,必须明确才好。2,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反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则只能诉诸法院解决。第五步、诉讼离婚第四步协议离婚没搞定那就只能诉讼离婚了。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一、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三、诉讼离婚的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 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3、诉讼中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1) 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3) 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4) 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4、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一般不建议上诉,可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五、如何写好离婚起诉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因此,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读书或工作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注:须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证的由单位或街道出证明),以及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徐鹏亮律师)|2018-10-12|婚姻家庭,离婚|1429人阅读
丈夫经营欠下巨额债务 妻子是否需共同偿还?

日子过得好好的,突然有一天因丈夫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被要求共同承担夫妻债务,这钱是否得还?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该院适用最新的婚姻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之一的赵某不用承担丈夫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200万元债务。原告石某诉称,朱某与赵某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朱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石某借款200万。石某于2016年8月5日、9月1日至9日期间,分别向被告朱某通过卡对卡方式转账共计200万。被告朱某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石某出具借款一张,并签字承诺。此后,石某多次催讨款项未果,遂将朱某夫妇告上法庭。审理中,原告石某提供由被告朱某签署的借款明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借款事实;出具被告朱某与赵某的婚姻情况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某辩称,该笔借款妻子赵某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被告赵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且有借款、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但关于被告赵某应否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问题,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200万的大额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确认的借条上并无被告赵某的签名,原告石某也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石某要求被告朱某、赵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200万元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借条上并无赵某签名,原告石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属于朱某和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也无法证明朱某与赵某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不具有承担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

(张大伟律师)|2018-10-12|婚姻家庭,夫妻财产|1365人阅读
离婚有真假之分吗?

男子将前妻告上法庭称双方系“假离婚”,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却遭驳回。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原告沈威与被告赵玉兰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又于2017年年初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在协议书中,两人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归女方赵玉兰所有,该房屋尚余银行按揭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需配合女方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离婚后,赵玉兰将涉案房屋所余银行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并要求沈威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却遭到沈威拒绝。随后,沈威将赵玉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约定内容,并对该房屋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庭审中,沈威称当时离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因沈威做生意失败欠下很多债务,赵玉兰教唆他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两人才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沈威认为赵玉兰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其离婚及同意涉案房屋归赵玉兰所有,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赵玉兰则称两人在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离婚及财产分割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沈威和赵玉兰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两人之间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证据,但经法庭质证和核查,上述证据所述内容只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后曾就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发生过争吵,无法判断两人是否系假离婚,也无法证明赵玉兰以逃避债务为由教唆沈威去办理离婚手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现原告主张被告欺诈离婚,但根据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故最终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说法:近几年,为逃避债务、购房、拆迁等而假离婚的现象骤然增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为某种目的而串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其实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假离婚本身有具有欺诈性,故而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夫妻一方不能以假离婚为由,不承认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现实中,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很大,常常会因弄假成真而纠纷不断,如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往往会出现夫妻共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如果假离婚最后变成真离婚,持有较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反悔,不愿再复婚,另一方则将人财两失。

(张大伟律师)|2018-10-12|婚姻家庭,离婚|1351人阅读
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身患残疾的钱小忠遇车祸身亡,大姐钱小妹、二姐钱小云和三哥钱小华却为了1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撕破了脸。两姐妹认为既然是亲兄妹关系,应平均分配各得一份赔偿金;钱小华认为,老四钱小忠一直以来都是自己照顾,老四多次患病均是钱小华出钱出力,两姐妹人影都看不见。后老四车祸去世,丧葬事宜都是自己一手操办,两姐妹并未出一分钱一分力。现在获得赔偿款,想平分?不可能!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因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引发的纠纷案。姐弟为钱撕破脸钱小忠是常熟市某村人,身患残疾,父母双亡且未娶妻生子。其大姐钱小妹、二姐钱小云也已出嫁,钱小忠长年与哥哥钱小华生活在一起。2016年1月,钱小忠出车祸不幸身亡,后死亡赔偿金到位时,姐弟之间为了钱如何分吵了起来。大姐钱小妹认为,她作为家中的长女,一直对弟弟妹妹照顾有加,即使出嫁以后仍帮衬着家中,亲兄妹关系的情分在,应当平均各分得一份赔偿金。三弟钱小华认为,从父亲去世后,身患残疾的四弟就一直和自己生活在一起,日常的生活起居、平时弟弟生病住院都是自己一个人在照顾料理,大姐二姐从未关心往来。钱小忠出了车祸后的丧葬事宜也是自己四处筹钱一手操办,姐姐们也没有出过一分钱一分力,现在却要来分这笔死亡赔偿金,情分上愿意每人适当分一点,但是不同意平均分配。姐妹俩这才诉至法院讨个说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原告钱小妹、钱小云要求分得8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并提交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汇款通知、汇款存根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对于诉求的80万元,是根据死亡赔偿金总额120万“平均分”计算得出。法院随后就“死亡赔偿金”向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明,死亡赔偿金既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能平均分配,法律虽无明确的界定标准,但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最终,结合本案中原告两姐妹与死者钱小忠的兄妹关系,以及被告钱小华平时一直与钱小忠共同居住生活,并对其进行照顾等因素,判决钱小妹取得赔偿金的10%、钱小云取得15%、被告钱小华取得75%。现该案已生效。律师说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界定。就其性质而言,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即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应当是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但又不同于遗产分配中的法定继承,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均分。在本案中,钱小忠父母双亡,且未娶妻生子,原告钱小妹、钱小云与被告钱小华系姐弟关系,故原、被告作为钱小忠的兄弟姐妹均有权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钱小忠为残疾人,父母双亡,也未结婚生子,平时一直与被告钱小华共同居住生活,并由被告钱小华进行照顾,故钱小忠因交通事故死亡,影响最大的是与其长期共同生活的被告钱小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大伟律师)|2018-10-12|婚姻家庭,继承法|1336人阅读
离婚协议有效,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当然转移?

刘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时,曾约定将一套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女儿张小某,却不曾想,顺利完成离婚手续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遇到了难题...案情回顾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11月2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小某年纪尚幼,由母亲刘某抚养,且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赠与张小某所有。谁知,该涉案房屋在办理过户时,却遇到了问题。原来,张某因在外债台高筑,已将该房屋用作抵押贷款,而后因仍无力偿债,导致该房屋已被查封,面临将被法院执行的局面,无法办理过户。刘女士弄清缘由后,为维护女儿张小某的权益,气愤无奈之下,只得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女士诉请:1. 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2. 请求判令确认涉案房屋归女儿张小某所有;3. 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在房屋解押后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小某名下。张先生:庭审中张先生也表示愿意将房屋赠与女儿所有,但因自己暂时无力偿债,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11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针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的某房屋,归女儿张小某所有。然而,张先生身负多项债务及银行贷款无法偿还,已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因张先生无法清偿债务,被多个债权人诉至法院,该涉案房屋也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既然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约定均无异议,那么该离婚协议关于将房屋赠与女儿张小某的条款是否有效呢?张小某又是否能够依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顺利过户呢?围绕以上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女儿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2、关于张小某是否能够依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问题?本案中诉争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虽二人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张小某所有,但该协议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而本案中,因案涉房屋上存有抵押权,在未解押前,物权变更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张小某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涉案房屋是否能够顺利过户问题?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在房屋解押后,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女儿张小某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上述房屋存有抵押权,双方也未能提交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且被告无法独自偿还相关债务及银行贷款,并有多起诉讼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解押涉案房屋的条件目前不具备,物权变更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1. 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2.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本案中,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置协议只是针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子女作为纯受益方是可以依法享有父母分配的财产,但双方分割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房产方面更为突出。因此离婚协议虽然有效,但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涉案房屋没有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可能存在资不抵债面临拍卖等程序,那么子女对该房屋的权益因此当然不能完全实现。在此情况下,要求过户,在客观上基于查封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均不能得以支持。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进行不动产相关交易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查明权属。如有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及时找到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张大伟律师)|2018-10-12|婚姻家庭,夫妻财产|1243人阅读
继承房产不过户的法律后果

继承房产过户顾名思义就是将房屋的所有权从被继承人名下转移到继承人名下;但是,房产继承也不是这么简单的问题,有的人觉得过户手续办理程序很麻烦,有的人对办理过户要缴纳费用有异议。因此,有人就提出,继承房产不去过户又会怎么样?不仅这样想,有人也真的就这么去做了! 老李夫妻俩为了工作方便,住在城里的新区,而老李的母亲去世多年,父亲独自一人则是住在老区的老房子里。两年前,老李的父亲去世,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老李。由于老李没有兄弟姐妹,所以一直就没有担心房子的归属权问题,想着也没人来争来抢,两口子上班忙,也懒得花时间去办理过户,一直耽误着。老房子一直被用于堆放杂物,偶尔回老家探亲的时候住几天。没有过户似乎对老李来说没有任何影响,不久前,老区新规划,大片老房子被拆迁,老家父母家的老房子就在拆迁之列。老李一家都十分开心,老房子用得少,现在赶上拆迁就可以获赔一大笔钱了!可是,办理拆迁手续的时候才发现,由于老李一直没有办理继承过户,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按照规定还是已故的父亲的。按照法律规定,拆迁赔偿必须是赔给征地房产所有人的,也就是说,老李没有权利获得赔偿。要想获赔,必须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物权法》第29条相关规定,继承或受赠得到的物权,自继承或受赠协议(证明)开始时就生效了。也就是说,从协议条件满足(比如,遗嘱生效条件为立嘱人去世)时开始,协议内容生效,继承人就有了继承使用的权利。如果是自己居住使用的话,不过户对日常居住使用的影响不大,可是如果想要将该房产买卖、赠送、抵押贷款的话,就必须要过户!以上,大家应该知道,虽然看起来不过户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不是仅仅想用于居住呢?如果有其他需要提供个人房产证明的情况,再去办理过户可能就来不及了。所以,继承房产还是要尽快办理过户,比较妥当。来源:网络

(顾海霞律师)|2018-10-12|婚姻家庭,继承法|1540人阅读
最高院民一庭: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该要回全部还是部分?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 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和冯某某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于赠与无效,对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而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就车辆和房产的赠与行为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该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2、程某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程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程某某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故该赠与并不必然损害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而且,即使程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程某某对李某某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冯某某承担责任。3、程某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均高于冯某某,其与冯某某婚外同居,虽双方均有过错,但程某某应属主要过错方。如果判令冯某某将程某某赠与的财产完全返还,不能体现对于程某某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故在判令冯某某已返还货币财产的情况下,鉴于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的房屋和车辆均已登记在冯某某名下,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冯某某对诉争房屋和车辆享有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给冯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2、程某某基于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3、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程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应认定无效。4、从保证裁决结果之间一致性上考虑,既然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货币财产的行为无效,那么赠与冯某某房产和车辆的行为亦同属无效。5、从良好的社会导向考虑,亦应当认定程某某在未与李某某协商一致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向冯某某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6、二审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有效的依据不足,其抛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仅依合同法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显属不当。四、观点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其 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冯某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程某某赠与冯某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李某某同意赠与冯某某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冯某某明知程某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其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程某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其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对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轿车和房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我们认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判令冯某某返还20万元应该争议不大;诉争房屋的情况有些特别,2004年6月程某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530500元,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冯某某且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程某某2004年6月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可以说已经享有了房屋的准物权,以后房产登记时顺理成章地应以购房合同上的购买人为准。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房屋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程某某给付冯某某20万元购车,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当时是以530500元的价格购买,现房价已呈大幅度增长,从不应让有主要过错的程某某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过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考虑,即使判令冯某某返还,亦只应返还当时已支付的对价730500元,而不应判令将房屋和车辆实物返还。如果判令冯某某返还诉争房屋,程某某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可以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这种“人财两得”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亦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有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也不鲜见,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对“被小三”一方的利益该保护也得保护。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认定难度比较大。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从辞典的解释来看,“转移”一词是指改换位置,从一方移到另一方;另外还有“改变”之意。笔者认为,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有重合之处,应当认定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情形,即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雷赞律师)|2018-10-11|婚姻家庭,离婚|1454人阅读
夫妻离婚后,孩子跟谁姓?法院这样判

继夫妻共同财产,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后,离婚后小孩的姓名权问题也成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引发诉讼的新原因。日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离婚后,因孩子姓氏被变更而引发的姓名权纠纷。事件回顾原告古俊欣(男)出生于2006年,2008年原告的父母亲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古俊欣归生母金静抚养,原告后一直随母亲生活至今。2009年7月,原告的母亲金静为原告报户口时,未经被告,即原告生父古某同意,将原告的姓名以“金俊欣”进行登记。2010年7月,被告古某发现上述情况后,至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原告的姓名,公安机关又将原告的姓名由“金俊欣”变更为“古俊欣”。但原告及母亲均不知道原告姓名变更事宜。原告从就读幼儿园到小学毕业,均一直使用“金俊欣”的名字,直至今年原告小学毕业需要进行学籍核实时原告才发现户籍登记的姓名被变更。庭审中原告本人表示自己只知道从幼儿园一直到现在就叫“金俊欣”,朋友、同学都叫自己“金俊欣”,自己已经习惯了“金俊欣”的名字,希望能够将自己户籍登记的姓名由“古俊欣”改回“金俊欣”。并提供了就读镇江市某实验小学的收据、镇江市围棋学院业余段位证、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证及社保卡等证件证明自己一直都是用“金俊欣”的名字,并提交了原告书写的请求一张及视频文件一份、申请更改姓名呈批表。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目前原告户籍登记的姓名为“古俊欣”,但原告自幼儿园、小学一直使用“金俊欣”的名字,该姓名已经为老师、亲友及同学熟知,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原告已经年满十一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在选择姓名的问题上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原告继续使用“金俊欣”的姓名,不会改变其系母亲金静与被告古某子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对原告要求将其姓名由“古俊欣”变更为“金俊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官点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中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前提和目的,决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于不顾。 随着我国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纠纷也很多,但总的应该以子女自身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庞石磊律师)|2018-10-11|婚姻家庭,结婚|771人阅读
老公出轨可以要求赔偿吗?导致离婚赔偿的行为有哪些?

老公出轨可以要求赔偿吗?导致离婚赔偿的行为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那么,老公出轨可以要求赔偿吗?导致离婚赔偿的行为有哪些?网友咨询:刚结婚没多久,发现老公外面有情人,为现已怀孕21周,而且老公还在外面骗别的女人钱,有证据,有截图,想离婚引产,要他赔偿,请问为该怎么做?协议离婚,不成了就只能诉讼离婚,你可以考虑引产,固定证据,争取诉讼中有利于分割共同财产!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配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也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致使配偶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如果双方均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及现有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均没有涉及,如何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配偶权的保护,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法官也是一个考验。有的学者主张可以借鉴过错相抵原则,经济损失较大的一方仍可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四种法定过错情形均为故意,有过错的一方配偶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会导致离婚,但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离婚发生,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同一的,因此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二、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三)遗弃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对于何为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损害事实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关于适用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还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四、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我们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精神损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五、导致离婚的发生就算具备了以上的条件,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可以说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根据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9 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 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还要求该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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