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一、扣押车辆时间期限: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5、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五、复核时间期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六、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七、尸体处理时间期限: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八、伤残评定时间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九、赔偿调解时间期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8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十、处罚时间期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二、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1、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二审审理期限: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十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执行期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罗文谦律师)|2018-10-15|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1242人阅读
交通事故后,如何一步一步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涉及人身伤害的,受伤的人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那么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去哪做?需要哪些资料?流程怎么走? 第一步: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江苏省司法厅颁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比较细致,----“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每个地区也许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参考一地即可。 第二步:去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 第三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 2、鉴定聘请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程序如何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 3. 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第五步:多长时间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雷赞律师)|2018-10-11|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1363人阅读
妨碍公务罪是如何转化为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的?

事情是这样的,委托人刘某因其家人与另一方家庭因婚姻矛盾产生口角,刘某的亲戚要求刘某开车走,不料,对方家庭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在刘某车辆启动并且开出100米后,强行开门上车,导致民警膝盖粉碎性骨折。随后,刘某被带到了派出所,公安局以妨碍公务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将车辆进行扣押。经代理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一下几个不构成犯罪的意见:1、刘某在驾驶一方,车辆已经启动,民警开门是在车辆后方右侧,并且没有呼喊停车的意思表示,强行开门,正处在快速路边,司机无法听见车外的声音也是可以理解的。2、从始至终,刘某与民警没有任何语言和肢体的接触,更无妨碍公务的故意。3、民警执法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对于其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过失无法查证。4、该案由受伤民警所属的派出所侦办,程序是否恰当。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刘某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而是属于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对于民警的赔偿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后检察院作出了撤案文书,认为刘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立即释放。

(郭倩律师)|2018-10-11|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1199人阅读
借车给他人出事故,车主不担责的3个条件!

转自:司法案例研究院导读:现实生活中,借车这事常有。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呢?借车给别人,都要担责吗?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责任。什么才是车主有错?①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假如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不需承担连带责任。②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这里说的车辆故障指的是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轮胎鼓包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问题。③将车辆借给没有驾照、驾照吊销的人,或者你的车不符合他的准驾车型。不光要看对方有无驾照,还要注意对方的驾照有效期和准驾车型,一旦驾照过期或准驾车型不符被借车辆的,车主都需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也明确指出“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无错,不担责1、车正常。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有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2、驾照合法。看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3、对方能驾车。看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借车给别人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保险合同里并没有规定车辆外借是免赔的。赔不赔关键还是看借车人了。所以你还是得认真研读免赔条款。注意:借车人把你的车又借给另外一个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如果真有人借你的车,也不用太担心。把这三点记清楚,就不用担惊受怕了。借车给朋友,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呢?1、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爱车带病出工。如果你的车辆长时间未维护保养,存在隐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2、查“照”。查验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照想借小轿车开,那是不可以的!3、“人”。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大家一起喝酒,切记把你的车钥匙放放好,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最后,建议车主在保险理赔时多个心眼,平时使用车辆一定要及时年检;车主不要单方委托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而单方委托评估的结论难认可;同时,还要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方便日后理赔和维权。

(刘盼盼律师)|2018-10-11|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1105人阅读
单方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分析

单方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分析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何乃盈 赵磊 【案情简介】劳动者A生前由常州B劳务公司派遣至C有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2016年1月22日23:26左右,A骑电动自行车下班,沿新业街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途径新北区春江镇新业路万家福门口路段处时,连人带车倒地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6年2月4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出具常公交新证字[2016]第S16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事故地点沥青路质,路面平整、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较差。魏昌红驾驶非机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分道通行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对事发时A驾驶电动自行车因何原因倒地受伤的事实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2016年1月26日,B公司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后,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25日予以受理,经调查,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常人社工认字[2016]第1017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A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A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未载明事故责任划分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市人社局以缺少“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双方的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认定A在下班途中受到单方交通事故伤害,事故证明并未记载有其他责任主体。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事发地点沥青路质,路面平整、潮湿,夜间由路灯照明,视线较差。事发路况不存在必然引发发生交通意外的安全隐患。其次,A存在交通违法情节。因此,A的工伤认定缺少“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规定,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A家属的诉讼请求。A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A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及以上责任。A发生事故没有与第三方发生碰撞,不存在责任相对方。在案证据证明事发当晚雨雪天气,路面湿滑,且视线较差,A虽有未遵守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通行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以判断A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符合其生活习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天气、路况等其他原因,A本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主要及以上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常人社工认字[2016]第1017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案例评析及思考】 一、同类案例的分析在分析本案之前,我们可以先看看类似判例。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辑(2015)参阅案例15号:原告施建新为第三人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强钢丝公司)职工。2012年6月12日6时20分左右,原告施建新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白色小型货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白色小型货车逃逸,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去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10月29日,力强钢丝公司以施建新在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被告南通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南通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施建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事故责任认定的唯一形式。被告南通人社局以申请人未能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属对该规范性文件的曲解和片面理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并不排除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最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的职责。由于白色小型货车驶离现场,至今未能查获,致使原告施建新试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定事故的责任承担都已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如果将劳动者所受的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实质上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的事故结果,亦与保护弱者的社会法价值取向相背离。而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对这类情形的伤害一律不予认定工伤,那么,形式上看虽然保留了劳动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主张工伤保险的权利,但一律不认定工伤的结果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最终,法院判决劳动者胜诉。2、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34号案例:李伯祥生前为泰利达公司职工。2011年11月26日22时50分左右,李伯祥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单位下班回家途中撞上路东侧泥土堆,发生交通事故,致李伯祥当场死亡。如皋市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一审法院认为:李伯祥的亲属也曾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而未能出具,申请人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即已尽到举证义务,其据以主张李伯祥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理由能够成立,即只要李伯祥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就应认定为工伤。故如皋人社局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李伯祥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责任的情况下,仅以申请人未能提供李伯祥“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为由而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最终判决劳动者胜诉。3、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2014)聊行终字第10号案例: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原告杜光峰及第三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杜芝臣(杜光峰之父)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2013年1月4日凌晨1点半左右杜芝臣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凌晨2点50分左右家人拨打120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013年1月8日杜芝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死者杜芝臣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定其为非因工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杜芝臣系下班途中摔倒死亡一事,各方均予以认可。其摔倒原因是雪后路面结冰滑倒,杜芝臣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其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警察部门虽未对杜芝臣摔倒死亡之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杜芝臣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作出的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上述三个案例和本案既有相似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前两个案例不论是肇事逃逸还是路侧土堆,均属于有劳动者本人之外的“加害方”,即可以将事故责任发生的主要责任可能性排除在劳动者本身之外。而第三个案例则是通过分析存在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从而在举证劳动者本人已经履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将劳动者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人社局,在人社局不能证明其抗辩的情形下,判决其败诉。二、本案的代理思路实际上,检索大量单方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案例后发现,劳动者败诉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占据大多数,而在本案中,笔者作为代理人,侧重分析事故发生时自然灾害原因存在更大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中A是第三人公司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因交通事故受伤害三个要件已获确认。A在此次事故中承担责任的程度,需结合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后果所产生的作用等因素来进行划分。首先,交通事故可能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也可以由地震、台风、山洪、风雪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A的死亡,代理人认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第一,常州市新北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发当晚天气为下雪,道路潮湿,视线较差。代理人查阅武进新闻网2016-01-23 [气象小百灵]实时更新新闻,标题为《道路结冰严重 高速高架限速》的新闻中描述到“【1月23日07:30分】由于道路结冰,目前沪宁高速常州段限速60公里/小时,三超车、大客车、危化品车禁止上路。沿江高速限速40公里/小时,实行一级管制,西绕城高速限速60公里/小时,实行二级管制,扬溧高速限速40,宁杭高速限速80,圩塘汽渡正常通航。目前高架通行正常,限速40公里/小时。但高架已有结冰,容易打滑,尤其是互通段,建议尽量不要走高架。”“【1月23日08:00分】气象局23日08时发布气象快报:过去24小时,全市雨夹雪转雪,雨雪量小到中等,常州、金坛、溧阳累计雨雪量分别为3.2毫米、5.2毫米、8.7毫米,积雪深度都为1厘米;目前气温分别为-4.6℃、-4.7℃、-3.9℃,路面已出现较严重的结冰,请注意出行安全。”“目前,常州汽车站除金坛、溧阳、宜兴、江阴等少数短途班次开通外,其它班次暂时停开或推迟发车。”【1月23日09:10分】机场最新动态:昨天晚上到今天早上,机场共为飞机除冰14架次。从昨天夜里01:30-07:00,机场通过吹雪车对跑道、滑行道进行道面除冰,使之保持使用状态”。2016-01-21标题为《预防雨雪天气影响 常州中小学幼儿园提前放假》的常州新闻则描述到“根据市应急办通知精神,预计我市20日夜里~22日将有一次明显雨雪天气过程,为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21日起放假,原定22日举行的休业式取消,高中学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自行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市应急办和教育部门为安全考虑,明确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在22日放假,这足以说明22日的天气情况已经严重影响到普通人的人身安全。通过上诉新闻,完全可以得知:事发当天到当晚,常州市属于小到中雪天气,持续降雨降雪,造成道路湿滑结冰,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晚上11点半左右,气温临近当天的最低温度,可以确定道路有雪并且结冰,在这样的情形下,高速限速,客车停运,机场除冰除雪,而A一人在风雪交加的午夜赶往回家的道路,殊不知她面临的却是死亡之路。那么,再来看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午夜时分在众人已经在温暖的家里熟睡时A却要匆匆上路回家?A服务的C公司的工作时间分为白班和夜班两个班次,白班为7点到19点,中班为19点到次日7点,恰好2106年1月22日,周五,因为要倒班,第二天改上早班,因此工作时间改为15点到23点15分。 A每班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第三人长期存在要求劳动者违法加班的情形。在事故发生当日存在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形下,C公司本应从安全考虑,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安排,以预防雨雪天气可能造成的伤害,但令人悲哀的是C公司却在当天安排倒班,导致A下班时间是午夜时分。正是恶劣天气、违法的加班延长、无视员工安全的下班时间等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了A的交通事故发生。 A生前已经在第三人公司工作了10个月之久,每天穿行在公司和家庭之间,其对道路路况无疑是熟悉的,在雨雪交加的结冰路面午夜骑行按照常理更是小心有加,可以推断在其已经尽了全力注意安全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是雨雪天气道路结冰湿滑等自然灾害原因为主的外在不可抗力因素,而非A的故意或过失,其不可能也不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常州市人社局以申请人未能提供A“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无法参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将事故责任确定给其他事故当事人承担或分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仅无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客观危险因素,而且要求在众多客观因素和条件将A置身于一个危险境地时,却要求她尽到注意安全的全部义务,要求她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不合理亦不合法。三、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析按照举证规则,人社局既然明确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就应提供证明其决定正确合法的依据,也即承担提供A在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A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主要证据不足。人社局作出上述不予认定的原因,仍源于对《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特殊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错误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特殊情形下不能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提供证明相关否定性的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作为前提的,此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不应该由工伤认定的申请者承担。在此类案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既然认定了在事故过程中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那么就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否则不能以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而不予认定或者拖延认定。 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人社局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履职,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对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程度作出衡量判断。必要时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作为依据,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与否的决定,而非简单地向申请人下达补正交通事故责任书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职工在事故中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明。交通事故可以分为可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对于前两类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对成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从切实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的排除性规定,即将劳动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工伤之外,其余的交通事故,包括其他可以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都应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一般性举证原则,即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认为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但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由于其特殊性,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范围,完全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故职工申请“通勤事故”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其不承担主要责任的相关证据。本案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属都认为是工伤,并且提供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可以认为申请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在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认为是工伤,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为是工伤的,可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没有证据证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系由受伤职工故意或过失造成,或者受伤职工有明显可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应依法认定为属于证明受伤职工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四、延伸出的思考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原则之一是国家“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负有工伤认定程序法定的职责。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健全的今天,人社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我们的司法机关更应当以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更应当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7条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删除了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款。据此,足以充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是以认定工伤为原则,以不认定工伤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在没有交通部门明确认定劳动者负主要责任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从切实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出发,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亦应当作出工伤认定。在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8条中,也明确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规定职工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伤保险的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用人单位为义务本位。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不明确的,应当适用扩张解释从宽适用。 法律从来都不是也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她应该有着人性的温暖和对事实的尊重。唯愿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都能更多的立足立法原则,贯彻民生理念,保护弱势群体,从而真正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何乃盈律师)|2018-09-10|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1315人阅读
交通事故问题全解答

GT1001:是不是在路上发生的事故都是交通事故?答:不是所有在路上发生的事故都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特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你自个在路上摔倒了,或行走途中与其他行人发生碰撞受伤了,这都不算交通事故,但可以算作其他侵权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一定要有车辆,这里的车辆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可以这样理解带轱辘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为车辆。常见的两轮电瓶车一般视作非机动车。如果质量够大、速度够快也可以认定为机动车,这种情况下你可得小心了,认为反正骑的是电瓶车,喝点酒也无所谓,交警也不查。万一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你又喝酒了,你的车辆又被认定为机动车,轻者酒驾,吊销驾照;重者涉嫌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拘役你几个月,已经有人被抓了。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某些事故中,对于车辆行驶的地方是否是道路,对于案件的定性也极为重要,例如在工厂中倒车致人重伤,如果定义为道路则驾驶人等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不涉及刑事责任;而一旦认定为非道路,则驾驶人往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则工厂负责人要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等。所以说,位置很重要!GT1002:我因酒驾小汽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什么摩托车的驾驶证也被吊销了?你被吊销的是机动车驾驶证,无论是E照、F照、还是D照,只要是机动车的驾驶证统统吊销,这些不都是机动车驾驶证吗。你还以为自己没事,认为自己有照,可以骑摩托车那,你那是无证驾驶。GT1003:我有小汽车驾驶证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为什么骑摩托车被查后后小汽车驾驶证被扣了12分?你驾驶了非准驾型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交通安全法等,应该扣满12分。GT100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如何确定?要说明的是很多人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对方是无证驾驶,事故责任一定大,事实不是这样的。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综合认定。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和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与其他因素关系不大。具体来说:(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GT1005: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注意,不是离开现场就一定构成逃逸,例如为了喊人来施救或为了逃避受害人家人的追打暂时逃离的就不是逃逸。逃逸的行为很严重,因逃逸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导致重伤或死亡的,逃逸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外,对于逃逸行为,保险公司的商业险部分一般也是不予赔偿的。所以,千万不要逃逸!GT1006:逃逸的一方是否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逃逸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一方的责任。GT1007:交警部门依据什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检查(车辆初步情况、人员受伤情况等)、调查(双方当事人笔录、现场目击证人笔录等)、检验(例如当事人的血检、尿检等)、鉴定意见(车辆制动情况、事故发生地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GT1008: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以上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作者,季伟律师提交

(季伟律师)|2018-09-07|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2913人阅读
天津市交通事故各项赔偿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8】116号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了新的规定。具体如下: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284元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54元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386元五、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7284元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94534元七、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残疾赔偿金的即使方法: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郭倩律师)|2018-09-07|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2654人阅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拨打交警电话,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出具事故认定书,受害方可以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向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一般来说,先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委托简单机构申请鉴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对于,伤残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郭倩律师)|2018-09-07|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诉讼|2582人阅读
交通事故索赔保留

一、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他(例如: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 特别提醒:留存好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相关票据,后期按票据主张费用。 二、索赔需要的证明材料:1、病情:病例、诊断证明、手术通知单、出住院记录(据住院天数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医疗费清单、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药房出具的带有患者名字的票据(营养费依据司法鉴定期限主张),另外救护车费用票据保留;3、误工费:A、误工期限:由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限、伤情不重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时间证明;B、收入证明:由相关单位出具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能提供的则一般按照受害人户籍性质确定收入标准;4、护理费:A、护理期限:由司法鉴定确定护理期限、住院期间有专业陪护的开具护理费用票据;B、收入证明:由相关单位出具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能提供的则一般按照受害人户籍性质确定收入标准;5、交通费:出租车票据、客车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6、户籍证明:A、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B、证明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关系,同时提供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7、伤残等级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受害人及家属等可以作为委托人进行鉴定;8、确定交通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明书》等; 特别提醒:通过前期接触加害人、办案交警确定加害方的身份、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等。 三、关于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及鉴定重大变化:通过协商、诉讼主张赔偿金额需要赔偿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伤残等级、三期(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或以实际发生为准);另外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对于鉴定有重大变化,尤其是鉴定时间上的变化需要特别注意。 四、关于交强险赔偿项目:加害方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对于伤情不重的受害人的赔偿是足够的,赔偿项目为一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受害人住院期间可以支取)、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且不区分责任,按全责赔付,超过部分由商业险或肇事方按事故责任赔付。 五、关于道路救助基金: 受害人经医疗机构抢救的,三日内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情况特殊的由抢救机构出具书面说明。肇事车辆为机动车的,下面情形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第一、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超过一万元);第二、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第三、肇事车辆逃逸的。 六、江苏省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3622元;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 27726;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158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5612元。

(季伟律师)|2018-09-07|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4190人阅读
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13日上午,陈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陈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将陈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陈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签订合同已成为生活中的常态。然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但这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本案中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该“即时生效”,保险合同却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直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才发现落入了“保单陷阱”。这就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首先要看该条款是否有效,其次要看对方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不能盲目的签字确认,防止纠纷发生时“悔之晚矣”。

(张大伟律师)|2018-09-07|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保险理赔|111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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