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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13日上午,陈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陈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将陈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陈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签订合同已成为生活中的常态。然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但这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本案中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该“即时生效”,保险合同却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直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才发现落入了“保单陷阱”。这就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首先要看该条款是否有效,其次要看对方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不能盲目的签字确认,防止纠纷发生时“悔之晚矣”。
2018-09-07|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保险理赔|1353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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