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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他人在公司中冒用登记怎么办?(附法律救济途径)
裁判要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被冒用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准予企业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的,法院虽认定工商局对申请材料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文章来源: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作者丨唐青林 李舒 瞿永山 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阅读提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设立和变更并不需要投资人、股东本人亲自到场办理。通过出具委托书的形式,由被委托人携带股东、投资人签署的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数量、形式要求的材料文件即可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工商部门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并不审查被委托人是否获得真实的授权,也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同时,身份证遗失之后,即使当事人已经及时挂失、补办,但因我国目前尚未建成统一、联网的失效身份证登记系统,大量的遗失身份证仍然能够正常读取身份信息。这就为冒用身份信息提供了“制度便利”。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设立企业之后,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直接的风险就是被冒用人将承担公司设立时承诺的股东出资责任,并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极端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会呆滞导致不良的征信记录、被“限高”等风险。总结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三种救济途径:1、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登记;2、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股东资格;3、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在笔者近日接受咨询的案件中,当事人向工商部门投诉后,历经2个多月,工商部门也未给出实质性的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法院作出裁判,工商部门可立即给予办理。可见,由于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材料不足等问题,反复奔走于工商部门和法院之间,令人苦不堪言。面对冗长的内部审查处理流程和直接以行政权力否定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可能产生的不确定风险,工商部门“明智”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回避,把难题推给法院解决。(有少数工商部门制定发布了地方性的操作意见或细则,见后文“实务经验总结与延伸”部分。)而在诉讼方式的选择上,由于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冒用身份信息设立的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工商部门系统内留存的公司电话和住址常常都是虚假的,被冒用人察觉权利被侵犯后,公司已经无迹可寻。因此,以公司为被告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使用空间也就被限制在公司能够取得联系,且正常经营的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行政诉讼就成了仅存的“救命稻草”,现实中也有众多法院支持被冒用人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本文也仅就以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问题做一定的梳理和说明。裁判要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被冒用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准予企业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的,法院虽认定工商局对申请材料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案情简介1、2013年9月25日,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向海淀工商分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其中,投资人为何某,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海淀工商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2、2014年7月,何某接到税务部门电话通知,称何某于2013年9月注册的名为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的公司,因未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属非正常经营。何某在海淀工商分局查询后,发现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设立公司,虽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3、2014年11月15日,何某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4、一审海淀区法院判决撤销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海淀工商分局承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工商部门在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中只有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且案涉工商部门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其允许案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不违反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根据鉴定意见表明,案涉申请材料并不是由当事人签署,如不对该行政行为给予纠正,将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不公平、不利益。故此,法院以工商部门作出的准予案涉公司登记设立缺乏事实基础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需要的说明的是: 1、本案并未追加案涉公司为第三人。一般来讲,为了便于查明案情事实,作为本判决结果最重要的指向对象,即使案涉公司已经未能取得联系,仍应当程序性的追加其第三人; 2、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工商部门承担。在工商部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不利益的诉讼结果有违法理。但是在实际侵权人已经无迹可寻的情况下,由同样并无过错的被冒用人承担颇为高昂的鉴定费用,亦不合理。故此,经法院利益权衡,判决由工商部门承担诉讼费用支出。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涉及的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通过检索梳理近年来的法院判例和各地工商部门发布的有关处理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政策文件,做如下说明:1、诉讼中如何认定被冒用人对冒用行为是否知情?实务中该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是通过客观的证据加以推定。这就要求在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挂失或者报警,并留存相关部门出具的纸质证明,例如报警后的报案证明、挂失补办后开具的补办证明等,登报声明也可以作为一种方式。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前述几种材料可以用来证明在案涉公司申请登记设立的时间点之前,当事人的身份证已经丢失,后续有关该证件产生的责任和纠纷与自己无关,最大限度减少承担不必要的损失。2、诉讼中多采用笔迹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工商部门留存的申请材料是否由当事人签署。但从逻辑上讲,既然公司登记设立可以由其他人代办,那么申请材料也完全存在由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可能性,只要经被冒用人认可即可。因此即使鉴定意见认为不是由当事人签署,也不能彻底排除当事人知情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会综合笔迹鉴定、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原被告的陈诉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当事人不知情的冒用情形,而非仅依据鉴定意见得出判决。3、实际的众多判例中,对诉讼费、鉴定费等支出由谁承担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依照案涉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冒用人等是否能够取得联系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三人参诉的,法院一般判决由案涉公司或者冒用人承担诉讼费用支出。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案涉公司无法取得联系,该种情形下法院判决由被冒用人自行负担、工商部门负担或者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判决都存在。因此,如果案涉公司和冒用人最终销声匿迹无法取得联系,被冒用人起诉时应当有最终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的心理预期。4、被冒用人在起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时,应当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准予案涉公司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起诉前都会先行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虚假登记,在工商部门无明确处理结论或者回复不予撤销后,才以“请求法院判决工商局撤销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或者“判决工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为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该种请求法院判决工商局“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请求要求以工商局“不作为”为前提,但在工商局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该诉讼请求是否会被法院认可存在极大风险。5、被冒用人起诉时可直接列明第三人。该做法虽在法理上尚有争议,但实践中已有此操作的先例,安微省高院官网发布的理论研讨,也对该观点表示支持。起诉之时即列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同时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同时向第三人送达,可缩短审理周期。另外,诉状上直接列明第三人,也给法院通知第三人提供了便利。6、少数地方工商部门对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发布了专门的处理意见,甚至规定了具体的时限、流程和职责划分。这意味着发生在该辖区内的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案件有了更加快捷、直接的处理依据和渠道。(1)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于2017年9月8日发布:“企业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准登记。他人冒用你的身份证和签字办理工商登记,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违法行为,请直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投诉或举报,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但未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2)昆明市工商局于2017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昆府登197号),对适用范围、管辖、线索来源、登记核查、受理、调查取证和终结、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公司资产(含股权、商标权)已被质押、抵押的;(二)公司资产(含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三)公司资产(含股权)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第三方的;(四)已办理动产抵押的;(五)公司正处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条将可能产生重大民商事争议隐患的情形明确排除在工商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外,防止其他“有心之人”利用该条例肆意侵犯合法成立的商事主体的利益。(3)成都市工商局于2016年12月2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工商发〔2017〕32号),明确了接到关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登记的投诉、举报、信访、舆情等信息处理工作机制、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了材料的接收、线索处理、调查核实、撤销企业登记等主要环节的工作程序,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了渠道。(因笔者未找到官方发布的来源文件,以上引用来自新闻报道。)(4)广元市工商局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工商部门在注销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公司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该文件指出“建议此类冒用身份证登记公司的注销,可对有债务和无债务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对于无债务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撤销决定进行注销,即依职权注销,无需按照普通注销程序依申请提交全部注销资料。其次,身份证被冒用注册成立公司案件频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利用了目前登记系统与公安部门身份证识别系统未对接的漏洞。身份证并未开通类似于银行卡一样的远程关停功能,即使补办了新的身份证,遗失的身份证依旧可以使用。需要登记监管部门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将登记系统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管理系统对接,堵住源头。”综上,如辖区内工商部门开辟了便捷的通道和处理方式,被冒用人大可以选择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明事实,并撤销与其不利的公司登记。如无此政策,绝大部分案涉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的案件,或者案涉公司可以取得联系但不涉及重大财产争议和纠纷的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二)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四) 超越职权的;(五) 滥用职权的;(六) 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 公司章程;(四)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 公司住所证明;(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虚假公司设立登记是否应予撤销问题的论述: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适时有效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海淀工商分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权。依据适时有效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本案中,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于2013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但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投资人签字并非何娟本人所签。因此,海淀工商分局虽然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以及现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海淀工商分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权。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本案中,金鹏商贸中心于2013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海淀工商分局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鉴于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投资人签字并非何娟本人所签,海淀工商分局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工商登记行为,以及根据判决结果判令海淀工商分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和鉴定费3700元并无不当。海淀工商分局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案件来源何娟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47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与何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1524号]延伸阅读有关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虚假设立、变更工商登记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各地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1、案涉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工商变更的材料中签名不是股东本人所写,工商局据此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诉讼费用支出由案涉公司承担。案例一:白仕焱与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行初字第30号]攀枝花市东区法院认为:“被告市工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第三人航瑞商贸公司向被告提出公司变更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形式要件,被告据此审核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但第三人航瑞商贸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中“白仕焱”签名不是白仕焱本人所写,导致被告据此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本案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相关责任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航瑞商贸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攀枝花航瑞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2009年11月23日的股权变更登记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2009年12月10日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14年7月17日的股权变更登记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中与白仕焱签名相关的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15600元,由攀枝花航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从鉴定结论可知,原告未申请注册案涉公司,被告核准的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形,属于违法人员以欺骗手段获取的行政许可,其核准该公司设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诉讼费用支出由工商局承担。案例二:黄锐萍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23号]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经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人咔隐公司申请设立所提交申请材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广州咔隐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处“黄锐萍”签名与其本人提供的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综合普宁市公安局洪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黄锐萍的临时身份证、银行卡证件资料修改及收费回单等,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新市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黄锐萍和黄舒欣现在使用的身份证、黄锐萍和黄舒欣的陈述及上述鉴定结论,可采信原告关于有人冒用其已遗失的身份证申请注册咔隐公司的主张。从上述鉴定结论可知,原告黄锐萍和第三人黄舒欣均未申请注册咔隐公司,被告核准的咔隐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形,属于违法人员以欺骗手段获取的行政许可,其核准该公司设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广州咔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鉴定费6340元由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负担。”3、工商局虽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变更登记,显然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撤销。诉讼费由工商局承担,鉴定费由案涉公司承担。案例三:李秋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264号]海淀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菲舍波特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向被告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但鉴于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二届第六次股东会决议上“王惠珍”的签字、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上“李秋”的签字、以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王惠珍”、“李秋”的签字,均非李秋、王惠珍本人所签,明显存在虚假内容,不能体现李秋、王惠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虽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变更登记,显然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的京工商海注册企许字(2012)037812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中股东由王月声、王惠珍变更登记为李秋、王月声的公司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笔迹鉴定费19000元,由第三人北京菲舍波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4、鉴于原告主张涉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且原告不认可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案涉公司的设立登记,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支持原告的主张,故被告工分局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诉讼费由工商局承担。案例四:王宝学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行初42号]平谷区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平谷工商分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申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具体处理方式。由于设立登记这一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申请的特点以及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只能作形式审查。本案中,被告平谷工商分局对李江华提交的相关材料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被告平谷工商分局进行工商设立登记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鉴于原告王宝学主张涉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王宝学”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且原告王宝学不认可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北京港华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支持原告的主张,故被告平谷工商分局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将原告王宝学登记为北京港华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行为。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018-10-15|刑法,犯罪|950人听过
公司破产,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8-10-15|合同法,合同订立|4146人听过
超详细!离婚攻略:离婚五步走。
婚姻对于有一部分人来说注定是不成功的,而离婚也许就是最好解脱。可是,离婚并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或多或少都要有些纠纷,本文由郭川生律师总结,全面且详细阐述了离婚的那些事儿,希望能给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帮助。来源:@易辩-转载于网络,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第一步、离前沟通不要轻易做离婚决定,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做出要离婚决定前,先要好好地和对方沟通一次。经过沟通后,不管最终决定离还是不离,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可能避免多走弯路。不要认为无法与对方沟通,或者认为沟通根本没用,你不尝试怎么知道能不能沟通、有没有用呢?只要你能心平气和地和对方坐在一起,双方不要吵不要闹,我们想沟通还是没有问题的。沟通的目的是要交换双方的想法,找到你们婚姻问题的症结,而不是指责对方,列举对方的种种不是。你要相信,婚姻出现问题决不会是单方的错误,肯定是双方都出现了问题,不过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已。想想你们当年为了能走到一起,彼此付出了那么多,为什么不能在结束这一切之前再坦诚地沟通一次呢?在我们处理过的案例中,很多人就是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还死死地护住所谓的面子,不肯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肯主动找对方去沟通,才导致事情愈演愈烈,最终本可以好好解决的问题,非得闹到法庭,最终通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双方还是坐下来通过沟通解决了问题的所在。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在婚姻大事中没有面子,更没有必要来顾及面子。真诚地沟通后,我们也许会发现,我们婚姻出现的问题绝大部分不过是些小问题。只要双方稍作调整,这些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婚姻最大的杀手在于我们这些年都被日常生活的忙碌所淹没,并没有好好地考虑到对方的感受和寻求如何去解决。如若你当初为了和对方走到一起,改变了自己一样,为什么今天不能再稍稍改变一下自己来挽救婚姻呢?要知道,一个人,能够为另一个人而改变自己,是一件多么伟大的事情。你已经伟大过一次,再伟大一次又何妨?如果你还不能决定和对方好好沟通一次,那么,我们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离婚之后你打算怎么办?要一个人终老么?我想,绝大部分人还是想重新开始。如果你想重新开始,那么你必需要先认识一个对象,然后再了解他(她),最后再决定和他(她)结婚。对于一个和你同床共枕多年的人,你都忽然发现他(她)有很多缺点,你无法承受而与之离婚。那么,你凭什么来认定,用短短时间来认识的另一个值得你改变自己与之成家呢。婚姻中的双方需要不断相互改变,不断彼此适应。你用了这么多年来改变自己适应了一个人,还要再走一次这个过程么?所以,在你做出决定之前,还是要和对方好好再沟通一次,不要轻言放弃。第二步、离前考虑离婚前必须考虑的五个问题离婚容易也简单,但离婚毕竟是拆散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对孩子、对个人伤害极大,离婚后双方很难在短时间内再组建起和谐幸福的家庭,而且很多男女在离婚之后都有反悔的表现,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人生不能重来,因离婚造成的伤害已成现实。所以,面对离婚,无论男女,都应该慎重,在决定离婚前必须想清楚,是否到了非离婚不可的程度,对此有离婚想法的朋友必须慎重考虑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必须考虑清楚让你离婚的原因。很多时候现在的夫妻离婚往往就因为一句话、一次吵架、一时斗气等鸡毛蒜皮的事导致的,甚至有的夫妻在离婚时都忘记了为什么而离婚,但离婚之后双方反思,才明白当时离婚确实无厘头,不值得。婚姻不是儿戏,离婚当然得有原因,静下心来好好思考,不要事后却后悔。即使是冲动也是有理由的,夫妻感情淡了、厌倦了、夫妻性格不合、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一方或双方有无法忍受的不良嗜好或暴力倾向、与家人和亲属感情不合、性生活问题、生育问题、子儿教育问题、经济问题等等,这些均可能是你提出离婚的理由。离婚原因一定要想具体,不能仅凭感觉、毫无理由想离婚或提出离婚,只要你考虑了,而你又认为这确实是很充分的理由,至少以后你不会为自已的选择后悔,也许在你真的想清楚了离婚的理由后,你可能会觉得有的所谓离婚的理由其实并不能作为你离婚的理由,因为不是所有的理由都能成立,你也许就此放弃离婚的想法。第二,必须考虑离婚成本,我背负得起吗?在结婚相互攀比,硬件要求原来越多的今天,很多人为了结婚花光全家的积蓄,甚至举债结婚。婚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离婚意味着亲情撕裂、财产减少、社会好评度降低,特别是那些从商、从政的,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离婚前想不到的。有的人甚至为此一无所有,名声扫地,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我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充满焦虑,严重缺乏安全感的时代,生活已经非常不容易了,再放纵自己的欲望人为制造离婚毁掉多年辛苦得来的成果,得与失一定要认真掂量。现在很多人结婚后就步入有房有车族,离婚又回到了婚前无房无车甚至背负债务的时光,其心里的愁苦是离婚前想不到的。离婚前一定要想清楚这些问题,离婚成本,我背负得起吗?第三,必须考虑离婚可能会殃及哪些无辜?婚姻是夫妻两个人的事,但牵涉到人可不少,双方的家庭以及子女,也要恰当考虑身边的人,他们都是无辜的,特别是子女,离婚可能对他们的人生产生极其重要的负面影响,任何想要离婚的夫妻都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离婚之前最好对此应有个清醒的认识,这样至少可以让你设法减少离婚对无辜亲人造成的伤害,从而减少离婚的代价。第四,必须考虑清楚未来的婚姻是否一定更幸福。现在,夫妻离婚最主要的原因多是出轨,从现在离婚的原因归纳来看,夫妻因为一方或双方都出轨而离婚的原因占了大多数,而且当前的男女双方没有谁比谁更忠诚,从2015年的中国婚恋报告来看,男女出轨的比例相当。可见,忠于婚姻仍然是当代婚姻必须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对于婚姻来说,其实没有谁比谁更适合你,所有的婚姻最终都要面对柴米油盐和锅碗瓢盆的平淡,最终都需要双方小心翼翼的经营,所以,离婚前如果是因为出轨,一定要考虑清楚你未来的婚姻是否就一定能够幸福,何况,许多夫妻在离婚之后,一直就处于情感的漂泊,让自己陷入各种绯闻之中。第五,对方的缺点真的是不可饶恕吗?换个看法又会怎样?恋爱容易,在于恋爱会放大对方的优点无视对方的缺点,恨不得早点结婚厮守在一起。婚姻不易,在于婚姻会放大对方的缺点无视对方的优点,缺点由少到多,从小到大,慢慢积累成“不可饶恕”。婚姻遭遇瓶颈时,不要只盯着对方的不足,要学着把对方的优点抽离出来,好好看看对方身上还存在那些值得珍惜的地方。对那些缺点或不足,要多想想真的是不可饶恕吗?换个看法又会怎样?我有个女咨客,老公能挣钱,对她对孩子对老人都好,就是无法接受老公出过轨,坚持要离婚。出轨固然可恨,但已经成为过去,和那些虽然不出轨,但对家庭毫无担当的男人相比,一个对家庭有担当、对自己对孩子对老人都好、但曾经出过轨的男人是不是更值得珍惜?再说,离婚后再找的男人就能保证不会出轨吗?不会出轨你就能满意吗?所以,夫妻不要轻易提离婚,更不要轻易就离婚,即使徘徊在离婚的边缘,双方都要冷静下来,认真思考,对方的缺点、错误我是否真的不能原谅和接受,自己是否在哪些方面伤害了对方,换位思考,我这样做对不对,我是否错了,该不该请求对方原谅,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真离婚,我的未来能否更美好,我的孩子能否更幸福,我能否真能找到比现在更好的归属。只有考虑清楚再选择是否离婚,这样,夫妻才会更加珍惜眼前的婚姻,离婚的可能才会下降,而且夫妻包括你们共同的孩子才有可能更幸福,你们的婚姻才会经得起风雨。毕竟,每个人都不容易,世上也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人在等着你。第三步、离婚准备如果经历了上述两个步骤,你已经决定放弃这段婚姻,现在该是为离婚作最后的准备了。一、孩子的抚养孩子的抚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感情问题。很多人在离婚时,可能会认为自己对孩子的付出比较多,无论如何也要把孩子留在身边。从情感上来说,我很能理解这个想法,这也是任何一个人尤其是母亲的正常想法。但是,我想说的是:抚养孩子不仅仅是把他养大,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你是否已经做好了这方面的规划与准备?当然,这个问题在听取孩子想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做出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孩子到底和谁在一起更有利于他的成长?当你决定孩子由对方抚养时,请确保自己与孩子之间的联络与交流。二、好好理一理你们的共同财产也许你掌握着家里的财政大权,但你却并不一定了解你们的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现在,我们来清理一下:1、房产。所有登记于你们共同名下的房产,以及你们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都是你们的婚姻共同财产。2、股票、基金与债券。你们是否有股票和债券,不论是在谁的名下。3、股份。你们共同经营的生意,或者你们任何一方对其他企业所进行的投入而形成的股份。4、住房公积金。这是人们常常所忽视的部分。5、商业保险。婚后你们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及婚前购买婚后仍在缴费的保险。6、汽车。7、现金与存款。8、债权。即别人是否还欠你们的钱,以及你们委托别人经理的信托产品或民间贷款。9、债务。一定要搞清你们婚后一起借的钱,这个要从你们的共同财产中来支出。10、未分配的继承遗产。如果你们任何一方存在已经确定的继承遗产份额,但只是未分配的话,这也是你们的共同财产。11、另一方婚前财产,但在婚后你们对之进行了经营或改造。因为你们的作为而导另一方婚前财产增值的话,增值部分将构成你们的共同财产。12、养老金。如果你们之中有一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了,那么领取一方的养老金个人帐户的资金将构成可分割的共同财产。13、其他财产。三、收集证据1、产权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股票帐户卡、股权凭证、借据、贷款合同等。2、其他证书:结婚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或领取养老金证明、住房公积金帐号、银行存折、银行卡等。3、对方过错证明:1)家庭暴力:可在发生时报警(最好三次以上),警方的报案记录将形成有力证据。2)婚外情:录音会是最好的证据。包括你与对方的谈话录音,以及和第三者谈话的录音。当然你能捉奸在床并能拍下照片那就算你狠。3)吸毒或赌博:最好的方法是报警,由警察来处理。4)犯罪:判决书或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第四步、协议离婚在你做完了第三步之后,现在找个时间你们可以坐下来谈一谈协议离婚的事了。双方都对离婚没有意义并同意协议离婚的,双方可先就离婚的具体问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好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为了减少隐患,防止出现差错,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宜,否则日后易引起纠纷。其实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本地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也比较方便省时。一、协议离婚的条件一般来讲,协议离婚是最省时、最经济的离婚方式。但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五)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以上几点,如果有任何一点不符合,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二、协议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出示证件 →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三、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双方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四、离婚协议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清楚。一般婚姻登记机关只要看双方写上财产分割无异议、或财产已分割完毕就给双方办理手续了,其实这样简单的写隐患很大的。财产分割不明确,容易造成以后的争议,因此,必须明确才好。2,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反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则只能诉诸法院解决。第五步、诉讼离婚第四步协议离婚没搞定那就只能诉讼离婚了。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一、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三、诉讼离婚的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 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3、诉讼中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1) 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3) 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4) 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4、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一般不建议上诉,可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五、如何写好离婚起诉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因此,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读书或工作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注:须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证的由单位或街道出证明),以及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2018-10-15|合同法,合同订立|4140人听过
律师,我掏了钱,你怎么不包赢呢?
也许你心里就纳闷儿了,请律师打官司想知道能不能赢,律师却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那还请律师干嘛呢?职业律师每办理一件案子,都得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各式各样的问题.但被问得最多的一定是:"律师,我能赢吗?"当事人不但开始见面时这样问,签订委托(辩护)合同时也会这样问;诉讼过程中这样问,等待判决时,还是这样问;一审这样问,二审、再审还会这样问;被告这样问,原告这样问,上诉人、被上诉人还会是这样问。……有时,同一个当事人会无数次地提出同样的问题:与律师见面没谈上几句,又回到这一老问题上。如果你不正面回答这一问题,或者不作耐心、详细、通俗、透彻的解释,那么作为律师,你可能会失去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经与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收了钱,当事人可能会埋怨说:这个律师收了钱却不答应打赢官司。律师真是有口难辩啊。其实当事人不知道:不轻率答应打赢官司,往往反而是负责任的律师。然而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的确是不会对案件结果进行任何胜诉的承诺,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均有明文的规定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此外,律师对当事人保证胜诉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胜诉从律师来看,意味着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利益诉求被法院予以最大化支持,例如诉请离婚,法院准许离婚,例如诉请违约金,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等等。而在司法实践中,与“胜诉”关联最密切的是“证据“证据证据收集工作是基础,需要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对方如何品德恶劣等,这就忽视了证据的真实性可能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你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法律、法规禁止律师承诺总结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因为律师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样,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官司赢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胜利,而是自己托的人厉害;官司输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不力,而是对方托的人厉害”这种想法是特别错误的。不管是经济合同纠纷,还是普通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律师只能提供法律辅助作用,即使是案件主审的法官,也不能提前决定案件的输赢。英国著名律师巴伦▪布拉姆韦尔所说:“一个聪明的当事人,他会理智地对他的律师说: ‘我是要您替我辩护,而不是要您给我做出判决。我知道,怎么判决,那是审判官们的事’。”通俗的话说,和医生一样,没有律师能包治百病,所谓治病救人,是有的救救穷尽一切方法救,没得救,就想尽办法帮助止损。听说过这样一个案子。【案例讲解】在2015年的时候,有个律师团队曾经接受过一个当事人涉嫌运输毒品罪的案子,运输的是冰毒,达到80多公斤,纯度达到60%多,由于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为了慎重起见,该律师团队还免费到法院将卷宗复制出去,召集所有的团队成员进行研究,最后发现该案的当事人属于主犯,并且没有任何从轻处罚情节或者说该律师团队看不出当事人有任何从轻处罚情节,这样的一个案件,当事人能够保命就是莫大的成功了,但当事人家属却要求律师团队承诺一定要无罪释放,对于这种当事人家属的案件不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之内。后来,该当事人委托了另外一个很出名的大律师为其辩护,在大律师的辩护之下,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在这里告诉大家,承诺包赢的不是律师,是法师,是骗子.总结一句,那些只要签合同就承诺包赢的律师要么活在小说中自带主角buff加成,要么活在现实中招摇撞骗!“这案件交给我肯定能赢!”嘿嘿!找律师打官司的人听到这句话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心里乐翻了天吧?赶紧冷静下来,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文章来源:律团说法
2018-10-12|合同法,合同订立|925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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