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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房屋价格上涨卖方拒绝出售,需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违约责任?
委托人孙某在2016年初与崔某在中介公司处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正逢房价上涨,原来100买的房子,现在已经涨到了140万。孙某多次催促崔某履行合同,抓紧办理手续,但是崔某多次拖延,最后表示拒绝出售。无奈,孙某把崔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因双方仅签订了中介合同,没有到房管局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协议》,因此,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困难。孙某根据法庭提示,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房屋上涨差价损失,那么对于孙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呢?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一方违约且发生房屋价格涨跌情形的,涨跌差价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际损失金额的确定应结合所处区域实际情况、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但最低额度不应低于房屋价格涨跌差价的50%。对于房屋价格涨跌差价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1)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①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差价;②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差价。认定涨跌差价的时间点应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双方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涉诉房屋的具体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因此,孙某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8-10-11|房地产,房屋买卖|887人听过
贪图便宜、没有进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低价购买的房屋,导致被骗,面临腾房,责任由谁来买单?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销售某小区的销售单位,孙某是该售楼处的销售人员。范某与孙某是小学同学,在售楼处门口遇见小学同学,一问便知,孙某在该售楼处卖房子。孙某谎称自己有所谓的“低价房”价格低于市场价值,是留给领导的,不对外出售。但基于同学关系,可以通过内部关系卖给范某。范某信以为真,过了几天便私下向孙某支付了4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范某便在家等候孙某的消息。过了几日,范某又向孙某交了2万元定金,孙某私下给范某开具了假收据。又过了2个月,孙某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送到了范某家中,谎称需要缴纳房款。这样,范某又私下缴纳了90万元的房款,范某又陆续收到了假的契税证明、购房发票等原件。等待孙某为其办理房产证并且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几个月后,孙某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过了一段时间,范某催促孙某为其办理房本,但随后联系不上孙某,范某找到售楼处后才得知自己被骗。 实际上,该房屋在房管局还属于未售状态,范某所经历的一切均为骗局,其已经居住到诉争房屋内,但又没有缴纳任何购房款。故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并且支付违法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代理人认为,对于开发商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具体理由是:1、范某没有通过正规途径、正常方式购买房屋、对于大额的购房款私下转给个人,具有重大的过失。正常购买商品房的流程应当是在售楼处签订《购房协议》并且在售楼处缴纳定金,去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并将房款缴纳到资金监管账号中去。2、其购买的诉争房屋严重低于市场价值,与正常的销售价格相差近一半,因此,其本身不存在善意购买。代理人认为,范某应当依法腾退房屋,对于其被骗所遭受的损失,应当采取去公安局报案处理。
2018-10-11|房地产,房屋买卖|1019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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