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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1.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股东一方不同意分割,又不愿意以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认定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张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股权财产分割案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夫妻中股东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又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案号:(2007)东民初字第48号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230页。 2.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将股权分割给另一方,且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取得该公司股权——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经工商登记,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经协议一致同意分割该股权,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该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的,另一方可以取得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份额的股权。案号:(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17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3.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股权——原告黄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本人无法证明该股权为个人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该股权在离婚前转出和离婚后转入,属于明显的隐瞒转移财产行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隐藏、转卖财产等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股权转让时,双方同意转让股权,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案号:(2016)浙0109民初1419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前提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对他们的共有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婚姻关系面临危机将被解除的时候,这种共有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此时,对他们的家庭财产进行定性、对共有财产按一定原则合理分割,是完全符合《婚姻法》规定,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必然要求。同理,夫妻共有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也一样应当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处理。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家庭共有财产(涉及夫妻以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时,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以免将问题混在一起,更加复杂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要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作出判断。《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现实中有一种情况必须予以考虑,夫妻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一方已经出资于某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其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益,从严格意义上说,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基于股东认缴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它不同于有形财产,虽然最重要的是其具有的财产权属性,但也还包括一定的管理权、身份权,因此,其权能是综合的。关于股权的本质属性,在法学界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股权理论大体上可归纳为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债权说等学说。我国的股权学说也有股权债权说、股权所有权说、社员权说等,此不多言。但无论怎样,股权的取得与一般意义上财产权的取得相比,是有其特殊性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这种优先认缴的权利其实就是源于股东权。基于股权的特殊性,后来发生的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可以认定为是原来个人财产投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公司经营得好,才会增大投入,扩大规模。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效益的提升,每一份出资所对应的能够享有的收益也是不断增加的。出资额与其所对应的红利等财产数额,以货币化进行衡量的话,并不是对等的关系。所以,上述的股东婚后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虽然基于原股东地位及身份,但依法也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86~187页。) 2.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分割方法首先,共同协商。既包括夫妻双方之间的协商,也包括夫妻双方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出判决:(1)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要求股权折价款的,如果夫妻双方关于股权价值意见不一,应当在夫妻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的价值。(2)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要求通过夫妻另一方的股权转让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原来非股东的夫妻一方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应当在非股东的夫妻一方和公司其他股东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的价值,由公司其他股东对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进行补偿,从而获得非股东夫妻一方的股权份额;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愿意以竞价的方式购买非股东的夫妻一方的应分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摘自《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第2版),吴春岐、姜志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4~125页。) 3.处理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时《公司法》有关规定的适用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中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虽然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的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但仍应考虑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特殊规定处理,如无规定,则要充分考虑其他股东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求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取得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书面声明材料。该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且只有在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在离婚案件审理时,法院应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意见,在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时,同时应要求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说明,或由法院依职权对其他股东进行征求意见,防止机械做出判决后,其他股东以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为由,另行诉讼,损害非股东配偶可获得的期待权益。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股权分割时,我们既要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注重这几部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正确适用,不能只看重《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而忽视分割股权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及其他股东的影响,应避免机械运用法律,要注重当事人利益、案件涉及其他方的利益得到均衡妥善处理。
2018-09-05|婚姻家庭,离婚|797人听过
举办了婚礼但未领证,分开后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一对年轻人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女方却一直不愿办理结婚登记,男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袁某(男)与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11月,袁某的父亲向章某名下银行账户汇款98000元。2016年12月,袁某和章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举行婚礼前,袁某为章某购买钻戒一枚、项链一条、手镯一个。 后章某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矛盾激化并分居。袁某认为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要求章某立即返还彩礼98000元。被告章某辩称,原告给付的98000元不是彩礼,而是结婚各项事宜的费用;被告在婚礼后已将余下的28000元退还原告母亲;原告为被告所购三件金器系赠与。 本案争议焦点1、98000元是否应认定为彩礼?彩礼系婚约一方按照习俗向对方或对方亲友给付的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本案中,原告袁某与被告章某完成婚约,于举行婚礼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章某较大数额的98000元,结合双方所居的溧水地区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该笔98000元应认定为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 2、被告章某给付原告母亲钱款的数额及性质?章某辩称其曾退还袁某母亲28000元,袁某不予认可,认为仅退还18000元,且是双方所收份子钱。因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退还的金额以及性质,综合双方的陈述,认定章某曾给付袁某母亲18000元,应从章某需返还的彩礼数额中予以扣除。 3、涉案金器是否应交付给被告?袁某于举办婚礼前为章某购买钻戒一枚、项链一条、手镯一个,该行为虽系赠与行为,但系以完成婚约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双方分开生活后,章某将上述首饰留于袁某处,袁某无须再将上述首饰交付给章某。法院判决原告袁某不服溧水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与章某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袁某主张要求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法院考虑双方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且章某与袁某完成婚约购置物品、举办婚宴亦有一定的开支等因素,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章某返还袁某彩礼50000元。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认定彩礼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2、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虽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如果返还究竟如何掌握返还的尺度,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具体如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
2018-09-05|婚姻家庭,离婚|810人听过
公婆房屋拆迁所得拆迁款,离婚时儿媳是否有份?
案情简介小李(男)与小齐(女)是一对85后小夫妻,2012年两人经网络相识不久便坠入爱河,2013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感情甜蜜,未曾生育子女。2014年11月,小李的父母所建位于某村的房屋拆迁,小李父亲李老汉以其本人及小李的名义与拆迁公司各签订一份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5年11月,小李与小齐因琐事发生争吵,小齐回到了娘家居住,自此双方便开始了分居生活。丈夫小李一看小齐回娘家了,愤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小齐不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无根本性的矛盾,有和好可能,故驳回了小李的诉请。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小李于2016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再坚固的感情也经不起如此折腾 2017年,小李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而小齐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了,要求小李支付自己补偿款共计210000元。法院判决准许小李与小齐离婚,而小李与拆迁公司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申购的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小李享有并承担,小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小齐120000元。法院为何如此判决下面一起来听听法官如何解说的 01“房子是父母出资建造的,拆迁利益也是赠与我个人的,为何要分她一份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中,小李父母所建部分房屋于2014年11月以小李的名义拆迁,视为小李父母将该部分房屋赠与了小李。鉴于赠与行为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其父母明确将上述房屋仅赠与原告个人,故法院认定小李父母将以小李的名义所拆房屋赠与了小李与小齐夫妻二人,以小李的名义于2014年11月20日与拆迁公司签订溧水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获拆迁利益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案涉拆迁利益的获得主要来源于原告小李父母的贡献,而原、被告结婚两年就开始分居,故在对案涉拆迁利益及该拆迁利益转化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对原告小李予以多分。小齐自愿放弃对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仅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预扣购房款42万元,系小齐对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预扣购房款42万元系案涉拆迁利益的一部分,应对小李进行多分,故小齐要求平均分割上述款项,从而分得21万元的标准过高,法院酌定应分得12万元,即小李申购的拆迁安置房归小李所有,小李支付小齐12万元。02那是不是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赠的拆迁利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关于夫妻一方及其家庭房产拆迁所获拆迁利益的分割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拆迁政策来看,分为两种。一是拆迁政策以人口作为主要因素,那么拆迁利益的分配很简单,只要根据人口平均分配即可;二是拆迁政策不考虑人口因素,仅以房屋面积计算拆迁利益或部分考虑人口因素。这种拆迁政策下带来的利益分配有多种。具体如下:1、一方婚前房产拆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时间的持续转化为婚后财产,而是仍属个人财产。若一方婚前房产拆迁,因被拆房屋所获拆迁补偿利益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属其个人财产。但搬家费、计奖期奖励、自行过渡费等是对被拆迁户整个家庭的补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另,若人口因素影响到了申购安置房面积的计算,则因另一方增加的安置房面积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父母房产以父母本人的名义拆迁,所获拆迁利益属一方父母所有。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房产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拆迁。就以本案为例。小李与小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李父母的房产以小李的名义拆迁,不同的情形可能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1)小李父母与小李在拆迁前签订了关于以小李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的分配协议,则拆迁利益的分配按照该分配协议进行;(2)小李父母与小李在拆迁前签订了赠与合同,明确以小李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赠与小李一人,则拆迁利益归小李一人所有;(3)小李父母与小李未签订任何书面的材料,则以小李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视为小李父母赠与了小李夫妻二人。本案即是该种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然,虽然拆迁利益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案情的不同,利益分配的原则不同。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系平均分割,但一方有过错或存在明显不公等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会适当进行倾斜。 来源:溧水法院
2018-09-05|婚姻家庭,夫妻财产|842人听过
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了吗?
现在男女青年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最先考虑的大概就是买房。在有些人的传统观念中,买房基本上是男方的责任和义务。“我想和你天长地久,你却问我买房没有”。终结在一套房子上的感情可不是少数;因为尚未领证,房产登记谁的名字也能让小两口吵得不可开交。很多年轻人认为,婚前购房,只要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那这套房子便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看 案 例钱某(男)和徐某(女)结婚前,钱某的母亲为两位准新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徐某的名下,并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可是这段婚姻并没有持续很久。结婚四年后,双方提出了离婚。钱某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而徐某则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钱某为了明确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这套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 由 如 下:一、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愿意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前提,正是由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会同意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二、房屋虽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子女的配偶主张父母出资系对其单方赠与的应当举证予以证明;三、将房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与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综合进行考量;四、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考虑到房屋虽登记在配偶名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之常态,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更为适宜。 看 选 择婚前婚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一直是梗在小两口心口的一根刺。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一些年轻的新人感到困惑。下面,陆小法就帮大家整理一下五种房产证上写名字的选择及结果。 第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第二、写父母的名字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第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第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此种情况下,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在离婚后另行诉讼进行分割。第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01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按照双方约定判断房屋所属。02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承担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也应该从两个角度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该方子女婚前财产,如若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2018-09-05|婚姻家庭,夫妻财产|939人听过
法院起诉离婚所需证据一览表
夫妻双方离婚有两种途径,如协议离婚不成的,需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的重点就是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证据影响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等方面的问题。所以证据对于诉讼离婚来说,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起诉离婚所需证据一览表证明原被告符合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各项相关证据。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登报资料等证据。4、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受伤照片、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按揭贷款还应当提供银行流水。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证明婚外情、重婚的证据 1、亲密照片、录音、录像。2、双方的书信、私密短信、Email、通讯软件聊天记录。3、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4、邻居、朋友的证言。5、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为;6、单位核实职工有婚外情情况的;7、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打款凭证、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等。证明家暴的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4、视听资料:(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完备的证据对打赢官司很有帮助。以上证据材料是离婚诉讼的第一步,即准备工作。准备好的材料如何用,为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2018-09-05|婚姻家庭,离婚|619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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