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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第一次不判决离婚的理由
一直以来,总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全国各地不同法庭的当事人,那就是:为什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一般判不离?并且当事人会一遍遍很执着、很无奈地问律师:为什么法官不判我离婚?笔者以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根据对社会文化和法律的分析,认为“法官一般第一次不判决离婚”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官可能是基于数千年来传统价值观的考虑作为一个中国人,会深受数千年的优秀传统价值观的影响,法官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具有较为正向的价值观,当然包括传统的优秀价值观。在离婚案件中,法官经常挂在口头的一句话就是“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这自古以来就流传的谚语,深深地影响了中国古人和现代人。在中国儒家传统中,最高的价值是世俗伦理,而不在宗教的彼岸世界。世俗伦理的基石就在婚姻家庭中,婚姻对于中国人来说,比什么都重要,所以宁可拆庙,不破婚姻。而毁人一桩婚,是毁了一个家庭上下三代人的幸福,造成的痛苦和过失无法弥补。所以,如果法官基于此观点不判决离婚,应该属于宅心仁厚的类型。第二,法官可能是基于制止冲动、缓和双方矛盾的角度考虑很多人离婚,起因于一时的冲动,其实双方无根本的矛盾。生活中发生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双方互不相让,相互较劲,最后冲动离婚。起诉时冲动,开庭时更加冲动,哪怕天崩地裂也要把婚离掉。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很少能够破镜重圆;而如果法官不判决离婚,则可能阻止双方的冲动,从而挽救一个家庭。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才能第二次起诉,这种制度设计就是为了给双方的冲动降温,留下缓冲期。民政部门离婚登记的人员,一般都要求当事人过15天以后再来办理,其道理和良苦用心同法院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当事人确实找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的条款你可能感觉规定很明确,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条件。其实不然,在法庭上,当事人一方的确很少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符合以上几种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在另一方声称和你夫妻感情很好,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依据什么判决双方离婚呢?第四,不排除有些法官基于非法律的原因,判决不准离婚比如,夫妻两人拥有一套房子,房子是按揭的,首付款中有双方父母给的钱,房屋现在又升值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双方离婚,法官还会面临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处理起来相对比较麻烦;而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则可以迅速结案,没有任何风险。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的案子如果是前两种原因,你要理解法官的苦心;如果是第三种原因,你要理解法官的苦衷;如果是后两种原因,你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
2018-09-05|婚姻家庭,离婚|640人听过
婚后子女买房,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裁判要旨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案情毛某、余某为余某莎的父母,余某莎与黄某为夫妻关系。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3月21日,毛某向黄某银行转账汇款2万元。3月22日,毛某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书载明毛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24月,委托支付给黄某,该笔贷款获批后,相应款项60万元划入黄某账户,后黄某将以上62万元均用于购房。2016年6月,因原借条遗失,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余某莎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条》,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4期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 2013年3月6日”。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离婚,余某向黄某、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黄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余某、毛某赠与黄某和余某莎的购房款,没有还款义务。余某、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余某莎还款。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黄某承认借条遗失的事实,黄某父亲黄某康也于2016年6月28日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证实。▌裁判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7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均围绕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依然存在。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赠与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往往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出于为了让自己子女生活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对子女买房的资助,是赠与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理由如下: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购房款全部为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2018-09-04|婚姻家庭,夫妻财产|593人听过
草拟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附离婚协议模板)
1、离婚协议书生效以办理离婚登记为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的协议离婚需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因为协议中的约定财产分割内容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未离婚的话,相应的条款未生效。在此之前,只要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反悔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2、贷款房屋的处理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夫妻双方贷款购房,离婚后一般一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则房屋产权及贷款需要变更主贷人,因为房屋产权人数和借款人数由两人变成一人,银行的风控部门一般不予同意变更贷款人或者减少共同抵押人,再次建议还清贷款后,由另外一方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手续费用由一方承担。3、银行存款一般银行存款存储于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由于信任往往不知情,故,当事人一般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一方隐匿财产,该约定则有可乘之机,故,建议约定双方明确的存款金额及归属4、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一方一般会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相应的补偿数额和期限会作出约定,如约定一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相应期限内向另一方支付***元。但是,如果支付方故意拖延甚至是不予依约支付款项,另一方仅能通过诉讼途径要回补偿款,且成本较大,故可增加一条违约赔偿款项,约定如不依约足额支付相应的款项,则可要求支付方承担总金额**%的违约赔偿。5、孩子的抚养费约定与处理抚养费双方协商确定,一般约定抚养费给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教育费或者大额医疗费另行支付。6、离婚协议模板离 婚 协 议 书男方:*,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32092*6102510,住江苏省南京市 ,联系电话:女方:*,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34112*00512324X,住江苏省南京市 ,联系电话:男女双方于2013年8月8日于***登记结婚,婚后2014年9月23日生育一女。现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双方自愿离婚。现经友好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离婚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后,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第二条 子女的抚养1、抚养权双方婚后2014年9月23日生育一女,现年4岁,姓名:**。离婚后女儿暂由女方抚养,但是如存在以下情形,男方有权变更抚养权:(1)女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儿的;(2)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女儿行为,女方对女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女儿十周岁后,如愿随男方一起生活,男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2、抚养费1)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给付方式为:银行汇款,每年结算两次(年中六月底前及十二月底前),抚养费转入女方的如下账户:开户人:** 银行户名:银行账户:2)女儿如遇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如面临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数额达壹万元以上的),需要较大额度经济支出时,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承担一半。3)女方不得擅自更改女儿姓氏,如擅自更改,男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及有权要求女方赔偿更改姓氏导致的违约金贰万元。3、探望权1)男方可随时探望女儿(需提前告知女方),周末及短时间节假日男方可以带女儿回家短住。2)遇寒暑假,女儿在男方居住的时间为不超于假期一半,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3)每年长时间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原则上按年度轮流在男方或女方家中度过。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 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1、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2、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无**为男方婚前购买,婚后产权登记加女方名字后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现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女方放弃该房屋所有权及一切权利义务,离婚后男方个人承担房屋贷款,女方需积极协助男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除去其房屋产权姓名。(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确认,以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经协商,作如下分割:1、银行存款无2、公司股权男方于2014年3月27日注册成立**,男方认缴出资额40万元,占有80%股权,女方认缴出资额10万,占有20%股权,离婚后女方20%公司股份转给男方,婚后女方股权暂由男方代持,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随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债权债务的确认1、男女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向招商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离婚后该债务由男方个人独自承担。2、***房屋剩余贷款 万元(债权人为招商银行),离婚后男方个人独自承担。3、男女双方承诺双方均无债权,各自名下的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贷款、个人贷款等)各自承担。(四)家务补偿费/一次性困难帮助因女方放弃房屋所有权及股权,男方同意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补偿款贰拾万整(已支付拾陆万元,尚余肆万元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女方)。双方在此确认,已经披露了双方所有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任何一方违反该披露义务,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并可以要求多分。第四条 双方按照以上约定对相关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后,双方之间无其他财产争议。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并经民政局对双方的婚姻进行离婚登记之后生效。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另外壹份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男方: 女方:日期: 日期:
2018-09-04|婚姻家庭,离婚|673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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