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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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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 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O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O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O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O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 Oc㎡以上。  5.5.3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 O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 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 O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O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O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 Oc㎡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 Oc㎡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 Ocm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  5.7.1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 O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O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 O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Ⅲ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 O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O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 O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已行假体置换。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 Ocm以上。  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5.9.5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  5.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 Oc㎡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Oc㎡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  5.11.1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 Ocm以上。  5.11.2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 O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 Oc㎡以上。  d)皮肤缺损30. Oc㎡以上。  5.11.3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 Oc㎡以上。  d)皮肤缺损6.Oc㎡以上。  5.11.4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 Oc㎡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 Oc㎡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  5.12.1重伤一级  a)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Ⅲ。面积达30%。  5.12.2重伤二级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Ⅲ。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 O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荐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轻伤一级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Ⅲ。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轻伤二级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Ⅲ。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I。)。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I。烧烫伤面积10. Oc㎡以上;浅II。烧烫伤。  c)颈部I。烧烫伤面积15. Oc㎡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Oc㎡以上。  d)体表I。烧烫伤面积20. Oc㎡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Oc㎡以上;深II。烧烫伤。6 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A.1重伤一级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附录B(规范性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 颅脑损伤  B.1.1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处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 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1.5非肢体瘫珠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7 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 1.8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B.2.4 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 dB)作为“较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2000Hz的数值。  表B.1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   ┌────┬─────────────────┬─────────────────┐  │年龄  │男                │女                │  │    ├─────┬─────┬─────┼─────┬─────┬─────┤  │    │500Hz   │1000Hz  │2000Hz  │500Hz   │1000Hz  │2000Hz  │  ├────┼─────┼─────┼─────┼─────┼─────┼─────┤  │30   │1     │1     │1     │1     │1     │1     │  ├────┼─────┼─────┼─────┼─────┼─────┼─────┤  │40   │2     │2     │3     │2     │2     │3     │  ├────┼─────┼─────┼─────┼─────┼─────┼─────┤  │50   │4     │4     │7     │4     │4     │6     │  ├────┼─────┼─────┼─────┼─────┼─────┼─────┤  │60   │6     │7     │12    │6     │7     │11    │  ├────┼─────┼─────┼─────┼─────┼─────┼─────┤  │70   │10    │11    │19    │10    │11    │16    │  └────┴─────┴─────┴─────┴─────┴─────┴─────┘  B.4 视觉器官损伤  B.4.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表B.2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2003年,WHO)   ┌──────────────────┬───────┬──────────┐  │分类                │远视力低于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  ├──────────────────┼───────┼──────────┤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       │0.3         │  ├──────────────────┼───────┼──────────┤  │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1级)     │0.3      │0.1         │  ├──────────────────┼───────┼──────────┤  │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0.1      │0.05        │  ├──────────────────┼───────┼──────────┤  │盲(盲目3级)            │0.05     │0.02        │  ├──────────────────┼───────┼──────────┤  │盲(盲目4级)            │0.02     │光感        │  ├──────────────────┼───────┼──────────┤  │盲(盲目5级)            │       │无光感       │  └──────────────────┴───────┴──────────┘  B.4.2 视野缺损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实测视野有效值(%)= --------------------                500  表B.3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  │视野有效值(%)          │视野度数(半径)          │  ├──────────────────┼──────────────────┤  │8                  │5°                 │  ├──────────────────┼──────────────────┤  │16                 │10°                │  ├──────────────────┼──────────────────┤  │24                 │15°                │  ├──────────────────┼──────────────────┤  │32                 │20°                │  ├──────────────────┼──────────────────┤  │40                 │25°                │  ├──────────────────┼──────────────────┤  │48                 │30°                │  ├──────────────────┼──────────────────┤  │56                 │35°                │  ├──────────────────┼──────────────────┤  │64                 │40°                │  ├──────────────────┼──────────────────┤  │72                 │45°                │  ├──────────────────┼──────────────────┤  │80                 │50°                │  ├──────────────────┼──────────────────┤  │88                 │55°                │  │96                 │60°                │  └──────────────────┴──────────────────┘  B.5 颈部损伤  B.5.1 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  B.5.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重度:空腹血钙<6mg/dL。  中度:空腹血钙6~7mg/dL。  轻度:空腹血钙7.1~8mg/dL。  B.5.3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5.4 构音障碍  严重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  B.6 胸部损伤  B.6.1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即心功能代偿期。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B.6.2 呼吸困难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者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者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B.6.3 窒息征象  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球睑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  B.7 腹部损伤  B.7.1 肝功能损害  表 B.4 肝功能损害分度   ┌──┬──────┬───────┬──────┬─────┬────────┐  │程度│血清清蛋白 │血清总胆红素 │腹水    │脑症   │凝血酶原时间  │  ├──┼──────┼───────┼──────┼─────┼────────┤  │重度│<2.5g/dL  │>3.0mg/dL  │顽固性   │明显   │明显延长    │  │  │      │       │      │     │(较对照组>9秒) │  ├──┼──────┼───────┼──────┼─────┼────────┤  │中度│2.5~3.0g/dL│2.0~3.0mg/dL │无或者少量,│无或者轻度│延长      │  │  │      │       │治疗后消失 │     │(较对照组>6秒)│  ├──┼──────┼───────┼──────┼─────┼────────┤  │轻度│3.1~3.5g/dL│1.5~2.0mg/dL │无     │无    │稍延长     │  │  │      │       │      │     │(较对照组>3秒) │  └──┴──────┴───────┴──────┴─────┴────────┘  B.7.2肾功能不全  表 B.5肾功能不全分期   ┌───┬───────┬──────┬─────────┬──────────┐  │分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血尿素氮浓度│血肌酐浓度    │临床症状      │  ├───┼───────┼──────┼─────────┼──────────┤  │代偿期│降至正常的50%5│正常    │正常       │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  │   │0~70mL/min  │      │         │          │  ├───┼───────┼──────┼─────────┼──────────┤  │失代偿│25~49 mL/min │      │>177μmol/L(2mg/d │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  │期  │       │      │L)但       │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   │       │      │<450μmol/L(5mg/d │          │  │   │       │      │L)        │          │  ├───┼───────┼──────┼─────────┼──────────┤  │尿毒症│<25 mL/min  │>21.4mmol/ │450~707μmol/L(5 │常伴有酸中毒和严重尿│  │期  │       │L(60mg/dL) │~8mg/dL)     │毒症临床症状    │  └───┴───────┴──────┴─────────┴──────────┘  B.7.3 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度:会阴部粘膜、阴唇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 其他损伤  B.8.1 烧烫伤分度  表B.6烧伤深度分度   ┌─────────┬───────┬──────────────┬──────┐  │程度       │损伤组织   │烧伤部位特点        │愈后情况  │  ├───┬─────┼───────┼──────────────┼──────┤  │Ⅰ度 │     │表皮     │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不留瘢痕  │  │   │     │       │,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      │  ├───┼─────┼───────┼──────────────┼──────┤  │Ⅱ度 │浅Ⅱ度  │真皮浅层   │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疱│不留瘢痕  │  │   │     │       │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      │  │   │     │       │坏死仅限于皮肢的真皮层,局部│      │  │   │     │       │温度明显增高        │      │  │   ├─────┼───────┼──────────────┼──────┤  │   │深Ⅱ度  │真皮深层   │痛,损伤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可留下瘢痕 │  │   │     │       │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      │  │   │     │       │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可│      │  │   │     │       │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      │  │   │     │       │血点,局部温度较低     │      │  ├───┼─────┼───────┼──────────────┼──────┤  │Ⅲ度 │     │全层皮肤或者皮│不痛,皮肤全层坏死,干燥如皮│需自体皮肤移│  │   │     │下组织、肌肉、│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者焦黄│植,有瘢痕或│  │   │     │骨骼     │,炭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者畸形   │  │   │     │       │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      │  │   │     │       │凉             │      │  └───┴─────┴───────┴──────────────┴──────┘  B.8.2 电击伤  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  B.8.3 溺水  重度:落水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5~6分钟。  中度:落水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血压下降,心跳减慢,反射减弱。  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快。  B.8.4 挤压综合征  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果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Ⅰ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高,而无肾衰等周身反应者。  Ⅱ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高,血肌酐和尿素氮增高,少尿,有明显血浆渗入组织间隙,致有效血容量丢失,出现低血压者。  Ⅲ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显著升高,少尿或者尿闭,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以及高血钾者。  B.8.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2)急性起病,呼吸频率数和/或呼吸窘迫。  (3)低氧血症,PaO2/FiO2≤200mmHg。  (4)胸部X线检查两肺浸润影。  (5)肺毛细血管楔压(PCWP)≤18mmHg,或者临床上除外心源性肺水肿。  凡符合以上5项可诊断为ARDS。  表B.7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度   ┌───────┬──────────────┬─────────────────┐  │程度     │临床分级          │血气分析分级           │  ├──┬────┼─────┬────────┼────────┬────────┤  │  │呼吸频率│临床表现 │X 线示     │吸空气     │吸纯氧15分钟后 │  ├──┼────┼─────┼────────┼────────┼────────┤  │轻度│>35次/ │无发绀  │无异常或者纹理增│氧分压<8.0kPa │氧分压<46.7kPa │  │  │分   │     │多,边缘模糊  │二氧化碳分压<4.│Qs/Qt>10%   │  │  │    │     │        │7kPa      │        │  ├──┼────┼─────┼────────┼────────┼────────┤  │中度│>40次/ │发绀,肺部│斑片状阴影或者呈│氧分压<6.7kPa │氧分压<20.0kPa │  │  │分   │有异常体征│磨玻璃样改变,可│二氧化碳分压<5.│Qs/Qt>20%   │  │  │    │     │见支气管气相  │3kPa      │        │  ├──┼────┼─────┼────────┼────────┼────────┤  │重度│呼吸极度│发绀进行性│双肺大部分密度普│氧分压<5.3kPa(4│氧分压<13.3kPa │  │  │窘迫  │加重,肺广│遍增高,支气管气│0mmHg)二氧化碳分│Qs/Qt>30%   │  │  │    │泛湿罗音或│相明显     │压>6.0kPa   │        │  │  │    │者实变  │        │        │        │  └──┴────┴─────┴────────┴────────┴────────┘  B.8.6 脂肪栓塞综合征  不完全型(或者称部分症候群型):伤者骨折后出现胸部疼痛,咳呛震痛,胸闷气急,痰中带血,神疲身软,面色无华,皮肤出现瘀血点,上肢无力伸举,脉多细涩。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低氧血症,预后一般良好。  完全型(或者称典型症候群型):伤者创伤骨折后出现神志恍惚,严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胸闷欲绝,脉细涩。本型初起表现为呼吸和心动过速、高热等非特异症状。此后出现呼吸窘迫、神志不清以至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在眼结膜及肩、胸皮下可见散在瘀血点,实验室检查可见血色素降低,血小板减少,血沉增快以及出现低氧血症。肺部X线检查可见多变的进行性的肺部斑片状阴影改变和右心扩大。  B.8.7 休克分度  表B.8休克分度   ┌────┬────────────┬────────┬───────────┐  │程度  │血压(收缩压)kPa     │脉搏(次/分)  │全身状况       │  ├────┼────────────┼────────┼───────────┤  │轻度  │12~13.3(90~100mmHg)  │90~100     │尚好         │  ├────┼────────────┼────────┼───────────┤  │中度  │10~12(75~90mmHg)   │110~130    │抑制、苍白、皮肤冷  │  ├────┼────────────┼────────┼───────────┤  │重度  │<10(<75mmHg)     │120~160    │明显抑制       │  ├────┼────────────┼────────┼───────────┤  │垂危  │0            │        │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  └────┴────────────┴────────┴───────────┘  B.8.8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重度: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中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  轻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60%, 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附 录C(资料性附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用技术  C.1 视力障碍检查  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5分记录两种方式。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盲目4级。  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者其它活动。  对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5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八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  C.2 听力障碍检查  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 914)。  C.3 前庭平衡功能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平衡功能丧失及前庭平衡功能减退,是指外力作用颅脑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现(如眼震电图/眼震视图、静、动态平衡仪、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结合听力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判定,确定前庭平衡功能是丧失,或者减退。  C.4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应满足阴茎勃起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要求,具体方法参考《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  C.5 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见表B2)。  表C.1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  │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  ├────────────┼───────────┼────────────┤  │头           │6           │(1×9)=9        │  ├
2018-10-10|刑法,犯罪|690人听过
老赖不还钱,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有读者咨询,说:“有个借款人欠了我十万块钱,我已经把他起诉了,法院也判决让他还我钱,可是现在都过去半年了,他也没有还钱,而且现在人又失联了,法院也一直找不到他。我最近听人说,现在国家对于老赖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就我这个案子来说,我能要求法院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吗?” 生活中,这种“欠钱不还”的现象存在很多,这个问题也很具有代表性,所以,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在老赖欠钱不还时,我们能否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 一、什么是老赖? 在日常生活中,老赖指的是那些欠了别人钱而迟迟不还的人。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二、能否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老赖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话,就会构成《刑法》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老赖所有拒绝履行、逃避债务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 (一)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要使老赖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债权人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拿到了法院依法作出的要求老赖履行还款义务的生效裁判。所谓“生效裁判”是指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没有上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其中“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对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就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二)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果 如果在债权人通过诉讼拿到了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后,老赖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以及执法人员的劝说,老赖良心发现,将欠款如数还给债权人,这时候老赖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只有在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执法人员苦心劝说后,老赖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这时候才可以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要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定罪处罚。 (三)有能力还钱而拒不还钱 首先老赖必须具有拒绝履行裁判文书上确定的还钱义务的行为。拒绝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其次老赖除了要有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自己本身是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倘若没有能力比如本身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绝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老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老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如何判断“老赖”是否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呢? 1、还款能力的判断时间,以老赖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还款能力为基准。如果老赖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有还款的能力,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确实没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丧失了还款的能力,则老赖就不构成本罪。 2、还款能力程度的判断,以老赖真实的财产状况为判断内容,比如说根据工资、存款、房屋、日常消费等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判断。除此之外,还要注意老赖是否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以及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故意造成自己无还款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还款义务,如果老赖有这类行为的话,也属于“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情况。 (四)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 光具备前三个条件,老赖仍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必须具备第四个条件,即“老赖拒不还钱的情节严重”。那如何判断老赖拒不还钱的情节是否严重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对上述(五)中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才能够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通过上面的分析,如果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老赖只是无力履行义务,是无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 三、对老赖进行处罚的其他措施 即使老赖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并不是说老赖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了,面对老赖这种欠钱不还的无赖行为,最高法院出台了多个文件,采取了各种措施对其进行惩戒与打击: (一)在申请执行后可对老赖采取的措施 1、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银行账户、存款、收入、房产、车辆等);3、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4、发出搜查令;5、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6、拘传调查询问;7、依申请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8、代履行;9、限制出境;10、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11、司法拘留等 (二)限制老赖的高消费行为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老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44部门联合签署惩戒失信人备忘录 2016年1月20日,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了八类具体的惩戒措施: 1、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2、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3、行业准入的限制4、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 5、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6、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 7、限制出境、定罪处罚 8、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五)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专线完成本单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对接工作,2016年2月底前网络查控功能上线。今年2月后,法院已可查“老赖”全国所有银行资产。也就是说,通过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执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六)设立网络执行查控专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两部门通过安全快捷的网络通道——中央政法机关某工程专线,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快速查询执行信息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实现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协作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 四、老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报道! (一)郭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5月15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对刘某诉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某归还刘某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履行义务,刘某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郭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郭某自2013年以来相继在河南省商丘市公交公司一些工地承包建筑工程,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商丘市某咖啡馆内将郭某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郭金欣还款,但郭某仍拒不履行。宁陵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郭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2月16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李某拒不履行并躲避执行,被判缓刑 原告袁某因与被告李杠生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5月9日向灵宝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审理后,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袁某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袁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李某于7日内履行判决书限定的还款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并躲避执行,该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对李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该院执行人员多次给李杠生做思想工作,其仍不履行义务。 于是,灵宝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2013年2月25日,江夏区法院立案受理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李某自2012年5月起,共计欠下王某55万元债务。2014年4月13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清偿王某的55万元借款及利息。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未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果。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李某又多次向王某借款150万元。2014年8月20日,江夏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李某清偿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仍未按期履行。2014年9月1日,王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拒不履行。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刑2年。 老赖这种欠钱不还、令人痛恨的无赖行为,不仅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严厉打击,而且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老赖醒醒吧,在重拳出击下,你什么也赖不掉,还白白把自己搭了进去。
2018-09-09|债的主体,债的主体|627人听过
欠款人无赖三年,律师历经周折三月执行到位
欠款人无赖三年,律师历经周折三月执行到位委托人张总系上海某公司的负责人,对方欠钱不还而且还把催款的员工骂个狗血喷头,张总气愤不过,于2017年5月初到所咨询希望能够解决公司的几笔债权。本案标的额较小、还面临证据不足、精力投入太大、办案周期较长等问题,对律师而言基本无吸引力。张总向我介绍案情时,我能感受到她的无助,多次电话催款均被无情拒绝,上门催讨对方人去楼空,生气却又无奈。张总失望地说,不讲诚信的人太多却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社会还有什么正义?这句话深深地触动了我,律师天然的正义感与使命感让我决定帮助她。尽管本案可能耗费大量精力,面临很多困难,但我仍决定接受委托办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我先给欠款人电话联系,了解一下情况。欠款人态度蛮横,以在忙为由挂断电话,后来再打电话不接。经过考虑,我决定从外围突破,先调查一下欠款人的身份、户籍信息,了解到他是安徽萧县的;又从网上查到的他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亲自驱车百十公里并且轮渡到崇明县恒泰开发区,对公司地址进行一一核查,注册地址全是空地址。我又从最高法院的执行信息网上查询到欠款人对外负债30多元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看来提起诉讼已不是好方法,周期较长,证据不足胜诉困难,即使胜诉执行也很困难。我几乎每天都在思考如何破解此难题,打电话无效果,外围调查又没有得到什么有效信息,案件办理陷入僵局。后来,我通过发短信警告的方式试验一下效果,三分钟不到欠款人回电话怒吼,说资金周转不开无法还款,最快六月底还款别再催他,否则不还钱。我问:能保证还款吗?他说:我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这点诚信度还是有的。这个细节被我捕捉了下来,受过高等教育一定读过大学。我把他户籍信息调出来,原来是合肥市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很可能欠款人大学毕业后人事档案转至合肥市人才交流中心,其户口也已迁至该地(集体户口)。从农村到省城读书,又来到上海打拼,虽然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但还是在乎些许名声的。估计他也是村里为数不多的大学生,如果邻里乡亲都知道这个大学毕业在大城市欠款人不还,名声会受损。或许这就是一个突破口。事实上6月底欠款人根本没诚意还款。如果不能给对方震慑,本案基本没有回款希望。经过深思熟虑,精密部署,我决定果断采取行动。所谓天下武功,唯快不破。迅速震慑对方,本案就有成功可能。给欠款人打电话,不接。后直接发短信告知,要去他老家村委会,告诉全村人欠钱不还;再去大学一趟,给学校老师们反映欠款问题;再通知他的大学同学们。紧接着又发过去一条:“对我们公司来讲,几万块钱不算什么,但是你想吞下去不是那么容易,我们会让你吐出来的” 。刚发过去,欠款人立马电话回了过来,但我们不接,要逼他难受一点。后来欠款人实在受不了了,发了信息说什么财务手续不全之类的推辞,但又说只要手续齐全,按财务流程办。后来,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欠款人仍旧不还;我实在气愤,直接最后通牒,又费了一番周折,后来欠款人全部还款并且给张总道歉、致谢,终于把当事人三年都未解决的难题三个月内彻底解决。本案历经周折终于全部执行到位,对律师而言,有幸运也有努力,有偶然也有必然。执行工作需要耐心,坚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勇气,当然也需要深度思考,克服各种困难,寻求解决方案。商业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并非所有人都值得信任,多些风险意识,可让自己走得更稳健。社会纷繁复杂,善恶有加,如果你寻找,总会找到自己想要的正义。 作者:刘赓
2018-08-3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311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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