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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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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遗赠案件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崔律师:遗赠案件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引言: 关于遗赠案件,曾经的一起“泸州遗赠案”引起过舆论和法律届人士的极大争议。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到底如何调和成了热门话题。大概案情 原告张某(被继承人黄某的情人)与被告丁某之夫黄某(已因病死亡的遗赠人)属非法同居关系。被告丁某不能生育、且夫妻感情多年不和,长期分居,原告在遗赠人病逝前一直照顾其生活。遗赠人死亡前立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原告,并进行了公证。后原告持遗嘱向被告丁某请求给付,被告拒绝。原告由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遗嘱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遗赠协议是否有效。两审法院立场认为遗赠违背社会公德而无效。 在这个案件中人们意识到遗赠如果违反公序良俗违反道德,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事实上,遗赠中还存在很多其他法律问题,有着诸多大众忽略的法律点,故本律师根据自己办过的一起案件写下此文,希望能对遇到类似事情的大众有所帮助。 故事应该从去年说起。2017年5月份,一位女性客户跟我打电话,急切的表示要跟面谈一个案子,称电话里说不清楚。见她这么急迫,我推掉了第二天的事情,帮她安排了上午接待。见面后,这位50岁左右的阿姨开始缓缓道来:三年前她与男方开始认识,男方在认识她之前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但已离异且无子女;而她的婚姻生活也不顺利;接触下来后,两人觉得很合适就开始交往,但是男方母亲不同意并百般阻挠,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两人没有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男方是残疾人,身体一直不好,经常要看医生,之后打电话求助于女方,恳求能帮助照顾他,女方辞去了每月近5000元收入的工作,开始全天侯地照顾男方。男方有一个母亲和两个兄弟,因为房屋拆迁问题及其他纠葛,家庭内部签订了协议,男方分得一套动迁房和十几万元,从此男方与家里人断绝了关系,不再来往。去世前的一年,男方一直有女方来照料。尽管女方尽心服侍,男方还是病重,入院后,医院和派出所都出面及时通知了男方家属,但家属对医生说,已经断绝关系,男方事情他们不管,一直到男方去世,其家属无一人前去探视。得知自己的病情后,男方立下遗嘱,由女方全权处理他所有的身后事宜,妥善地为他安排后事;去世前一个礼拜,男方立下了遗嘱,将动迁房及其他财产都给女方。鉴于女方不是法定继承人身份,其他家属又无法联系到,所以只能起诉至法院。听了他的案情后,我向她提出了几个问题: 1、男方去世后两个月内你有无明确表示过接受遗赠? 2、男方的遗嘱是什么形式? 3、房屋的现状?对于这几个焦点问题,女方回应: 1、男方去世后2个月内,自己多次往返静安法院,去法院咨询并立案,但是鉴于材料不齐全以及动迁房无大产证,所以法院没有正式立案。但是自己每次去法院都有登记,记录肯定有;这期间自己还去法律援助中心寻求过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曾经指派过律师,该律师也给她起草过诉状和证据目录。这些事情均发生在男方去世后2个月内。 2、男方的遗嘱是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一个负责录像,一个负责代书,两个人都签字了。但是录像没有声音了,并且中间有卡带一样的情况。 3、房屋还在建造,大产证应该还没有。听了她的陈述后,对于这个案子我当时提出了点风险告知: 1、遗赠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是否明示过接受遗赠,根据女方所述,静安法院并未出具不受理通知,要证明其提起过诉讼证据不是很充分,另外也要看诉讼中调取的情况。 2、代书遗嘱存在的隐患,万一见证人不同意出庭怎么办?录像损毁怎么处理?相应的风险我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执意还是让我代理诉讼。 诉讼中本律师做了如下工作,罗列出来,以供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或律师参考: 1、根据男方户籍信息,到派出所摘录内档信息,将男方父母信息摘录,兄弟姐妹信息摘录; 2、到男方生前单位档案室调取其婚姻记录(男方结婚较早)及家庭情况记载; 3、开具调查令到社保中心、残联调取其账户信息; 4、房产交易中心拉取大产证信息; 5、庭审中开具调查令向医院调取男方去世前精神状态记录 6、向法院申请核实上海***法院当事人出入登记信息; 7、向法院申请核实法援指派律师相关事实; 8、向动迁服务公司调取动迁协议、商品房配售单等; 9、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最终经历了种种调查取证,前前后后开庭三次,证据最终呈现在法庭的是这么多:静安法院只能提供男方去世后第62天,当事人去法院的登记信息,60天内的一条记录都没有!!!法院一会声称:登记会自动覆盖,所有人在这个时间段的登记都没有,一会又说这个系统是新的,之前是别的系统记录的,但是迟迟不向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审理案件的松江法院法官过去,该法院也是含糊过去。当事人很崩溃,法官向我抱怨:“没办法,市区法院欺负郊区法院,也不配合给我们提供,本来都是兄弟法院,发个协助函就可以了,结果非得法官本人去,还弄了半天,也只提供之后的登记记录”。法官过去都不给材料,作为律师也很无奈。另一个头疼的问题就是,其中一个见证人死活不同意出庭作证,留了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只同意法官跟其核实。这个案子呈现的问题让我深思。我想通过这个案子告诉大家遗赠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首先,给大家讲解下法律对于遗赠的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16条及第25条规定,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同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遗嘱和遗赠有哪些区别呢? 第一,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那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如何呢?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 第二,接受继承和接受遗赠的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从上面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对于遗赠的要求更高,受遗赠人必须要在2个月内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 第三,受遗赠人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最后,受遗赠人要注意哪些事项? 1、受遗赠人与遗赠人的关系不要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者”“二奶”不要期望通过遗赠方式取得财产,我只能说如果有这个打算,风险真的很大。“泸州公序良俗第一案”已给出了答案。 2、如何做到有效明示? 我国继承法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并未明确向谁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是向继承人?还是法院?街道?死者生前单位?根据该条立法的本意和解释,明示的表示方式有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继承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遗嘱执行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但本律师还是告诉大家不要冒任何风险,向法院诉讼!诉讼!诉讼!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其他都不靠谱不保险。如果法院因为一些因素不受理,一定要法院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你去起诉过,表示过接受遗赠,千万不要就这么算了。前面律师提到的案件中的原告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困难重重。她自认为是法院不给我受理的,人家就是么有书面说明,还就是人家法院有出入登记记录,以后可以调到,法院有监控有记录。错!大错!法院的监控最多也就保存几个月,会覆盖,另外法院是否向当事人提供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登记记录有可能莫名其妙就是没有,也有可能你提供了,法官说出入法院不代表你去起诉了,你去主张接受遗赠了...........。很多受遗赠人习惯上会不诉讼给继承人打电话或发短信,如果没打通呢,信息没接收到呢?对方来个不认账,诉讼时间都很长,一年半载后电信或者移动能给你拉相关记录吗?这个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作为老百姓还是把筹码押自己身上,不要抱希望于外界。 3、遗嘱做公证或律师见证 真心奉劝大家,真的不要为了省这个钱,随便找两个人做见证,拿着网上随便下载的遗嘱让遗赠人签字按手印,风险很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自己操作容易存在哪些问题呢?1、如何举证证明遗赠人头脑清晰、精神正常?2、是否每页都签字了?3、见证人是否跟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4、事后见证人不同意出庭怎么办?
2018-10-26|合同法,合同订立|1404人听过
已预告登记但买受人违约开发商可排除房产执行的认定
1案 情张先生向刘女士借款未还被诉至法院,2015年1月6日法院对张先生购买的已办理预告登记,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进行了诉前保全。2015年6月2日,刘女士与张先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因张先生逾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刘女士于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续查封了上述房屋,并拟对其进行评估拍卖。得知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房屋开发商森林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称其与张先生、交通银行曾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后因张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已判决森林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其向交通银行偿还了上述债务。现森林房地产公司已向张先生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判令张先生协助森林房地产公司注销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并由张先生向森林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分 歧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张先生在违约情形下,开发商森林房地产公司是否有权对涉案房屋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森林房地产公司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张先生与森林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能处分涉案房屋。森林房地产公司虽代张先生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森林房地产公司与张先生间系合同之债,森林房地产公司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森林房地产公司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森林房地产公司在代张先生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已向张先生发出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就双方间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房屋仍登记在森林房地产公司名下,森林房地产公司能够排除强制执行。3评 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案外人森林房地产公司享有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制度,赋予了案外人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实体权利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先生与森林房地产公司虽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张先生却不能因此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实现,预告登记本身并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在判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时,应依照物权法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不动产登记簿的情况来确定涉案房屋的归属。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森林房地产公司名下,并未移转到被执行人张先生或第三人名下,法院应认定森林房地产公司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森林房地产公司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2.被执行人张先生因违约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赋予了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因张先生未按约定向交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森林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现森林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其已向张先生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并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张先生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同时,森林房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协助其注销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并要求张先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涉案房屋已不能按照预期过户至被执行人张先生名下,张先生对确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不具有可期待性,法院亦不能将涉案房屋作为被执行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置。3.被执行人张先生违约导致预查封无法转为正式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采取预查封措施。但预查封不等同于正式查封,根据该通知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后,预查封登记才能转为正式查封。而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预查封虽然可以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分被预查封的财产,但是法院不能将预查封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张先生因违约难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丧失了过户至被执行人张先生名下的可能性,因而导致预查封无法转化为正式查封。在这种情形之下,预查封措施的存在不但不能使法院获得处置涉案房屋的权力,而且还会阻碍商品房的正常流通。因此,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预查封,以使房屋居住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18-09-26|房地产,房屋买卖|851人听过
离婚时夫妻唯一住房分割的5个裁判规则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唯一住房如何分割?除了新闻中的判决方式本期小编为大家整理更多情形下唯一住房如何分割的裁判规则裁判规则  1.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应判决双方按份共有该住房——高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0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参阅案例17号  【法院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是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仅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就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则会存在共同共有缺乏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条件从而缺乏正当性基础的问题。而且,该种处理方式并未对离婚时双方的财产争议做出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争议由法院判决处理的规定。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综上,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应当采用第二种处理方式。  2.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住房,应考虑照顾对该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陈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例要旨: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案号:(2017)浙民申22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3.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困难等因素——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涉案房屋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案号:(2016)豫01民终58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4.离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时应坚持照顾女方的原则——江×1与王×1离婚纠纷  案例要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男方为再婚,女方为初婚,婚后没有子女,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房屋价值鉴定结论,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并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377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5.离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时,应当考虑该房屋使用、居住等情况进行分割——黄利滨诉蔡宏莉离婚纠纷  案例要旨: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己方所有,同意向对方支付折价分割款,但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该房屋当前的使用、居住情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167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三十、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来源:法信
2018-09-26|婚姻家庭,夫妻财产|1102人听过
【公报案例】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六则裁判理由
01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在无法核实来源及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院再审期间,山西焦煤公司提供了肇庆公司 2014年5月7日出具给山西高院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及肇庆市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760万元煤炭合作纠纷的情况说明》,以及山西焦煤公司代理律师乔利刚向肇庆公司煤炭部门经理梁少锋进行询问形成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肇庆公司已经按山西焦煤公司的指示归还了日照港运销部1760万元预付款。上述两份证据均属于证人证言,肇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在与本案同时审理的另一关联案件中,肇庆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自一审时起就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相关诉讼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对于另一证人梁少锋,山西焦煤公司表示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因此,上述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证据内容与肇庆公司交易时的财务凭证及款项往来凭证不符,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02通过对证人身份、证言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等方面对不同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进行判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狄平自诉争房屋出卖前至本案诉讼发生时一直与上诉人丁齐元、管耘共同居住,应当认定三人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狄平将诉争房屋钥匙、产权证书均交由丁齐元持有,并事实上交付给被上诉人万学全、万兵,且在房屋转让后至诉讼发生时约12年的时间内从未对诉争房屋买卖、房款交付提出过异议,足见其对诉争房屋买卖是事前知悉且同意的;证人夏元庆、邹凤香与诉争房屋相邻而居,出庭证实狄平在房屋出卖后,去过万学全、万兵居住的诉争房屋做过客,进一步佐证了狄平知晓房屋买卖一事;三上诉人提供的中共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目的是证明狄平不可能单独去过江都,法院认为该份《证明》系对狄平参与党组织活动的情况说明,且从其内容看,亦不能排除狄平曾从镇江返回过江都的可能,该份《证明》相较于两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较弱,证人证言的内容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2期。03法院依职权调查形成的证人证言,即使被调查人未出庭,但所作的陈述作为补强证据与案件其他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对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成所做《调查笔录》、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调查的《咨询笔录》。关于在沈明成未到庭的情形下形成的《调查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将沈明成的证言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是作为补强证据与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市分行文件、华西药业在诉讼中的陈述、涉案资金流转的相关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确认本案事实并无不当。因本案争议涉及到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进行调查咨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咨询笔录》的内容看被咨询人的陈述前后并不矛盾,被咨询人亦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法院的调查咨询程序合法。——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4期。04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据与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不一致时,证人证言证据不应采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肯考帝亚公司在涉案提单何时由富虹公司交付给其的前后陈述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内容并不一致:原审法院2009年5月21日的谈话笔录中,肯考帝亚公司称涉案提单是于质押合同签订时由富虹公司交付给其,再由其在富虹公司协助下交给承运人;《情况说明》和袁伟锋证人证言则又称提单是由元亨公司和富虹公司一起交给承运人;原审法院2009年9月25日庭审时,肯考帝亚公司则又称元亨公司于2008年9月5日代其收取提单。本院认为,肯考帝亚公司的陈述以及《情况说明》、袁伟锋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05 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就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其所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三木公司提供的申达公司出具的《说明》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达公司作为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协议书》签约一方亦应当出具《协议书》原件,以证实三木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但申达公司没有就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或提供《协议书》原件,因此,申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5期。06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出具的不利于提举该证据一方的证言可信度较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证人宗芹出具证言称,在收取保险费时误以为刘继是农民而未询问其职业,涉案保险卡系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后又交付给刘继的内容,鉴于宗芹作为向刘继销售被告阳光人保保险业务的经办人,与阳光人保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阳光人保的证言可信度较高,且阳光人保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保险卡由刘继自己激活,亦未能举证证明在收取保险费时对刘继的职业提出了书面询问,故可以认定阳光人保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5期。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18-09-26|合同法,合同纠纷|9772人听过
超级实用!“完美借条“范本及使用说明
【借条范本】借 条①为购买房屋②,现收到③刘洋④(身份证号:234567…0898)⑤以现金⑥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⑦,借期拾贰个月⑧,月利率7‰(仟分之柒)⑨,贰零壹玖年壹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百分之贰)⑩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⑪借款人:郝杰、张岚(郝杰配偶)⑫(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贰零壹捌年壹月捌日⑬【使用说明】①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②“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③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现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④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⑤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⑥“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⑦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⑧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⑨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如果是无需利息的借款,则上述借条的正文部分可简化为“为购买房屋,现收到mm以现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贰零壹ba年拾贰月捌日到期还清。立此为据。”⑩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附大写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写清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⑪“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⑫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由于最高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出台,建议让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⑬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有涂改时,至少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机拍照留存,进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018-09-26|合同法,合同债权|790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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