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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大额现金交付认定规则
文/曹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微信公众号“九章研究所”(ID:Classiclaw-1)疑难问题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应如何认定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实际交付的数额?难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该规定要求法官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各种证据材料的取舍、判断,比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而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形成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属于依照客观证据进行主观推断的过程,不同的法官自然会有不同的判断,要求不同的法官形成完全一致的心证结果是很难实现的。如何通过更精细的裁判指引,规范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的原则和方向,对于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理思路及考量因素(一)审理思路一 出借人主张大额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一方否认借款真实性或借款实际收到的情况下,法官可要求出借人承担进一步举证或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如果现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一致,能够形成优势证据,则应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反之,如果证据难以排除法官的合理怀疑,且当事人拒绝到庭陈述或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矛盾的,应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责任,借款未实际交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诉被告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首先,原告赵俊主张其与被告项会敏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借款交付,其主张因其无使用银行卡的习惯,故家中常年放置大量现金,200000元系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付给项会敏。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项会敏均表示认可,并称其收到借款后同样以现金形式存放,并于2007年8月2日以其中的10万元提前归还房屋贷款。被告何雪琴则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并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借条系伪造。然而,经法院依职权调查:项会敏银行交易纪录却显示当天有100000元存款从其名下银行账户支取,与其归还的银行贷款在时间、金额上具有对应性。此外,项会敏银行账户在同期存有十余万元存款,其购房银行贷款也享有利率的七折优惠,再以5%的年利率向他人借款用以冲抵该银行贷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其次,原告赵俊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且从事经营活动,故其具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但其亦表示向被告项会敏出借200000元时,其本人因购房负担着巨额银行贷款。为此,法院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期限,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嗣后,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原告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山东 山东省《案例参阅与指导》2013年第4期: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孙伟雪与被上诉人季毅、哈跃鹏、张玉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2014)济民五终字第508号】中同样认为,出借人对于大额现金的交付应当提供证据,在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法官内心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借款事实将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出借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第一,从支付能力看,借款发生时,孙伟雪尚未参加工作,并无大额稳定的合法收入,出借如此大额的借款与孙伟雪出借能力不符。第二,从借款数额看,孙伟雪与哈志涛相识至借条产生仅一年有余,两人之间并无其他特殊关系,出借如此大额的借款与两人之间的关系紧密、信任程度不符。第三,从借款交付细节看,一方面,孙伟雪本人陈述的交付方式、地点、款项来源与其委托代理人陈述并不完全一致,存有矛盾;另一方面,借款发生时,孙伟雪并不在济南,其称每次均系现金交付、无任何一笔经银行转账交付、无任何人在现场见证,其向朋友借款80余万元亦无任何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自已亦未将借来的款项存入银行;上述陈述不合常理,足以引起合理怀疑。浙江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叶桂荣与被上诉人章卫如、原审被告朱又新、陆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浙湖商终字第184号】中认为,本案中,章卫如虽主张以现金交付方式向叶桂荣交付380000元,但其对该笔大额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款项来源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均未能到庭具体陈述,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借款实际已交付的事实。综观全案事实,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被上诉人章卫如在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已交付380000元现金的证据的情况下,又拒绝到庭陈述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款项来源等情况,故其应对款项是否交付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贵州 贵州高院参考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刘军与天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黔高民终字第14号】中认为:对于双方借款合同中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问题。第一,刘军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发生借款的事实。刘军提供了借款协议、收款收据、承诺书载明的内容相互印证,同时,天方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还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计付方式等进行了明确,以上证据均证明双方实际发生250余万元借款的事实。第二,交付方式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双方没有争议的借款为715207.85元,对应12张收款收据,金额从3万元到15万元不等,可见,双方之间确实多次发生大额现金往来,双方有大额现金交付的习惯。第三,天方公司对刘军提供的证据有异议并反驳刘军的主张,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法院认定刘军已实际支付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250万元。考量因素确定该审理思路主要考量如下因素:1、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判断借款是否交付。由于我国尚未有类似于国外现金交易法的规定,并不强制要求大额现金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因此在出借人持借条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形下,审查借贷是否实际发生存在较大难度。法官应依据存取款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经过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实际交付。2、避免虚假诉讼案件得逞。在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发生时,法官应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出借人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即使借款人对借贷事实认可,但法官对案件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仍应当依职权审查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避免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造成对案件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利益的侵害。(二)审理思路二 出借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借款已部分交付或借款人仅对实际收到借款数额提出异议的,除非借款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举证责任在借款人),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自由及合意,认定出借人提供的借条(对账单)载明的出借数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姚辉与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民一终字第115号】中认为:姚辉依据借款合同、支付款项的银行汇款证明、创新书店出具的收条、创新书店支付利息的银行凭证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诉请创新书店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创新书店抗辩称借款本金为2500万元,300万元现金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2800万元,该借款合同经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公证。创新书店向姚辉出具收条对借款合同中姚辉支付的银行转账2500万元及现金300万元进行了确认,后创新书店对以借款2800万元为本金支付了三个季度的利息,共计403.2万元。由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本金数额,创新书店也以借款合同载明的本金数额实际履行了部分利息,且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出具的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结合各证据之间的关联程度,并结合姚辉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应认为姚辉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其已向创新书店全额支付了双方争议的涉案300万元现金。创新书店虽主张300万元现金未实际交付,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对姚辉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故双方借贷的本金应为2800万元。北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白艳文与被上诉人郭飞、王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6887号】中认为,王春海在二审中称借条中的21.3万元借款实际仅收到15.55万元,其余款项为利息,并未实际交付。对此,本院认为,王春海在一审中对借款数额21.3万元并未提出异议,虽然王春海和白艳文在二审中均提出郭飞未全部交付借款,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借款数额为21.3万元并无不当。考量因素确定该审理思路主要考量如下因素:1、裁判基础中的事实应为“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能够完全印证或者涵盖客观事实,乃裁判所追求的最理想境界。法律事实是由证据支撑和堆积起来的程序性事实,法律事实的认定取决于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只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客观事实,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当采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亦即法律事实。2、裁判应承担维护交易秩序的任务。民商事审判的重要任务是公平的解决矛盾和纠纷,同时,应当担负维护诚信交易秩序的职责。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在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等情形下,缔约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对合同约定内容出尔反尔、肆意违约,将会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危及诚信的交易秩序,造成交易市场的恐慌与混乱。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确立侧重于对守约方利益保护,加大对失信方进行惩罚的裁判思路,有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其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十八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九条、第十条
2018-09-07|合同法,合同订立|415人听过
民间借贷,延长诉讼时效的10个妙招!
导读:《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经法务之家编辑部整理和修订,特总结延长诉讼时效10个妙招,供朋友们参考。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来源:91法律咨询
2018-09-07|合同法,合同订立|434人听过
涉及民间借贷疑难案件20条裁判要点与观点集成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当下民间借贷领域内的一系列核心问题给出权威界定,合法借贷行为与违法行为有了明确划分。本文全面解读了民间借贷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为参考。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法律出版社(LAWPRESS_1954)”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01、买卖物品后因欠款又写借条成立非典型的担保关系【裁判要点与观点】——根据《担保法》第40条和《物权法》第186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成立,但足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关系,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经过清算程序,双方可以协议折价抵偿,也可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而不得预先约定担保财产的价格。案例索引:(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19号02、“婚外情”引发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裁判要点与观点】——基于违反社会公德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案件,本质上并非一般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案例索引:(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03、直系亲属间借贷关系的认定【裁判要点与观点】——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案例索引:无04、亲属之间只有款项交付不能认定成立借贷关系【裁判要点与观点】——近亲属间由于身份关系的特殊,对于无任何款项交付凭证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谨慎处理,综合考虑。案例索引:(2013)一中民终字第10194号05、诉讼通知构成债权转让通知【裁判要点与观点】——债权人转让债权,在诉讼前未及时通知债务人的,诉讼中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亦构成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有效。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署借条,但款项实际用于公司,公司亦对债务认可的,应认定为公司债务。案例索引:(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937号06、债权人已领受第三人代为部分清偿的,该部分债权消灭【裁判要点与观点】——第三人全面、适当地履行了代为清偿债务,合同债务即消灭,原合同终止;如果第三人是部分清偿,债权人已经领受的,则发生合同债权部分消灭的后果,对尚未消灭的部分债权,合同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案例索引:(2009)浙商终字第275号07、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而未实际归还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裁判要点与观点】——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没有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不构成债务转移,此时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索引:(2010)浙杭商终字第1215号08、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依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裁判要点与观点】——当事人之间仅签订了关于抵押房屋的抵押协议,并未实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但是,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索引:(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11号08、既有抵押又有保证时担保权的实现顺序【裁判要点与观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例索引:(2012)一中民终字第10770号09、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裁判要点与观点】——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或者同时主张,但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例索引:无10、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依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裁判要点与观点】——当事人之间仅签订了关于抵押房屋的抵押协议,并未实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但是,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索引:(2012)一中民终字第10770号11、借款期限及利息未约定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逾期利息【裁判要点与观点】——自然人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和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利息;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逾期利息不因此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应结合其他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条款规定理解。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法律规定将迟延履行的损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计算。案例索引:(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426号12、借款人自认不存在的借款构成虚假诉讼【裁判要点与观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因其表面证据完备,因此在认定时需对其他间接证据进行细致的筛查和严密的分析,尤其要注意虚假诉讼当事人一审时的各种陈述,并充分考虑诉讼形成的背景事实。司法实践中常见的10种能够引发审判人员就民间借贷诉讼合理怀疑的情形:(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实践中,只要有以上10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该对全案进行判断,并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对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加以裁量。案例索引:无13、双方恶意串通为一方配偶设置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裁判要点与观点】——夫妻一方存在与“出借人”恶意串通、虚设婚内债务可能性的,该夫妻一方单方对“债务”的认可,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例索引:无14、涉刑民交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裁判要点与观点】——个人或单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如被害人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途径弥补损失的,对被害人或民间借贷权益的其他合法继受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可予受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向外借款,法定代表人个人因包括该借款在内的多笔借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生效刑事判决判处刑罚的,如借款合同外观上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的,可认定公司为借款人主体。但借款合同因系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依法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的,如有关效力问题已经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实体处理,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也不损及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案例索引:无15、民间借贷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裁判要点与观点】——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所涉借款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相牵连的,可先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当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责令退赔的,则应驳回出借人的起诉;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出借人可选择重新起诉,再行主张权利。从民间借贷的审判实践来看,刑民交叉中的“牵连性”案件,因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者仅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刑事和民事的处理结果并不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处理过程也不会产生矛盾,民事程序可以独立进行,并不需要考虑刑事程序的进行。案例索引:无16、债务人对改变主债务范围的自认对保证人无效【裁判要点与观点】——在诉讼中,借款保证合同债权人的主张实际上变更了原主债务的范围,且得到主债务人的自认,但是这种自认没有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案例索引:(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233号17、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裁判要点与观点】——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案例索引:无18、构成“非吸”犯罪的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裁判要点与观点】——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如果担保合同本身不存在瑕疵,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借贷。民间借贷行为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公民借款的行为,如行为人向单位内部的职工或亲友之间的借贷。《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案例索引:无19、涉及诈骗的借贷关系认定【裁判要点与观点】——民间借贷的第三人以公司名义出具债务加入的《补充说明》,但涉嫌诈骗,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该《补充说明》系第三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于其丧失公司股东身份后出具,但将日期倒签为丧失之前,故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与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不同,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案例索引:无
2018-09-07|合同法,合同订立|469人听过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四大问题
文/周宇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来源/微信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ID:njszjrmfy)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因其手续简便而日渐活跃,也因其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外,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较多的民事诉讼类型。今天,我们选取民间借贷中大家较为关心的利息计算问题,邀请虚拟好友“李雷同学”以身说法,给大家讲讲“民间借贷利息四大问题”,请各位小伙伴认真听讲,以便经营好自己的“钱袋子”哦!1、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话说小编的好友李雷同学,为人豪爽急公好义。这日韩梅梅因家庭所需向其李雷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因昔日同窗之情,李雷也没好意思和韩梅梅明确将利息如何计算写在借条上。倘若当真一个月后,韩梅梅还款十万元,但丝毫不提利息的事情,李雷同学能否向其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亲爱的李雷同学,虽然借期内利息没有,但还能得到好人卡一张不是?2、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 有了上次韩梅梅顺利借款的铺垫,李雷同学“好人”名声在外。于是乎当年同窗好友林涛在手头“有点紧”的时候,也向李雷表达了能搭一班“友谊的小船”的愿望: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并明确表示借了这么多钱,肯定要给利息,李雷,你开个价呗!李雷嘴上不说,心甚合意,但是约定利息多少比较好呢,太低自己觉得太亏,太高又担心不受法律保护。李雷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其实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正是本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往大众认知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作为参考的认知,来源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已失效)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问题,其第二十六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就明确了民间借贷中利率高低划分为“两条线,三个区”——对于约定固定年利率在24%以内的利息,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利率约定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虽不受法律明文保护,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再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的说就是“给了就给了,不能再要哦”;——对于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部分,无论是否已经支付,都确定无效,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小小总结一下,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请理直气壮的拿利息;约定年利率24%以上到36%之间的,利息付了就付了,不能再要回来;约定年利率36%以上的,借款人是可以要求返还超出36%部分的利息的哦(潜台词:这么高的利息太黑啦呀)。所以李雷同学在出借款项的时候,请综合考虑下借贷风险(林涛会不会不还呀)、事由缓急(老妈教育说救急不救穷呀)、远近亲疏(当年上学林涛有没有给我抄过作业来着),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3、逾期利息的规定 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借钱时往往信誓旦旦,还钱时难免事出意外,未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钱,于是恭喜你,“逾期利息”的问题产生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对逾期利息早有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也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而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更为详细、明确: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具体到李雷和韩梅梅、林涛的借贷关系中,就是如下的“套路”——韩梅梅借钱给韩梅梅时虽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但不代表韩梅梅就能够一直无息占用这十万元。李雷可以自韩梅梅逾期还款之日起,要求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这个利率要比余额宝高多了,咱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不是?——林涛借钱给林涛时,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假设约定年利率为12%),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一旦林涛逾期未归还借款,李雷向其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即前述约定的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处理 有了之前的铺垫介绍,李雷同学表示:与其担惊受怕钱借出去不还,不如在借钱的时候把逾期利息、违约金统统约定上!这样一旦借款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既能得到逾期利息的补偿,还能主张违约金,岂不是一举两得!Bingo!一回生二回熟,李雷同学果然越发有经济头脑和法律意识了嘛~~不过小编在此要提醒一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管李雷同学如何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虽然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还是不支持的哟!说了这么多,也只是就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部分基本规定做了一点说明,小编在此稍作总结:小结自然人之间借期内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利息;借期内利息利率分为“两线三区”,24%以内法律保护妥妥的,24%以上到36%之间的利息已经自愿给的数额不能向出借人主张返还,36%以上的利息,虽然支付了,但可以向出借人主张返还;至于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等的,总计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保护。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越发活跃,说明咱老百姓口袋里有钱了,脑子里会算账了,金融市场更有活力了。但是小编还是想多说一句:借钱、融资虽方便,操作的好了,充分发挥了金钱的功用,操作不当,也会引得朋友反目,亲友疏离。所以即便亲兄弟,还要明算账。有道是:款项往来无大小,白纸黑字得说清;逐条约定好算账,款项往来走银行;凭据留足心要细,有借有还感情长。
2018-09-07|合同法,合同订立|398人听过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四大问题
文/周宇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来源/微信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ID:njszjrmfy)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因其手续简便而日渐活跃,也因其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外,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较多的民事诉讼类型。今天,我们选取民间借贷中大家较为关心的利息计算问题,邀请虚拟好友“李雷同学”以身说法,给大家讲讲“民间借贷利息四大问题”,请各位小伙伴认真听讲,以便经营好自己的“钱袋子”哦!1、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话说小编的好友李雷同学,为人豪爽急公好义。这日韩梅梅因家庭所需向其李雷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因昔日同窗之情,李雷也没好意思和韩梅梅明确将利息如何计算写在借条上。倘若当真一个月后,韩梅梅还款十万元,但丝毫不提利息的事情,李雷同学能否向其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亲爱的李雷同学,虽然借期内利息没有,但还能得到好人卡一张不是?2、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 有了上次韩梅梅顺利借款的铺垫,李雷同学“好人”名声在外。于是乎当年同窗好友林涛在手头“有点紧”的时候,也向李雷表达了能搭一班“友谊的小船”的愿望: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并明确表示借了这么多钱,肯定要给利息,李雷,你开个价呗!李雷嘴上不说,心甚合意,但是约定利息多少比较好呢,太低自己觉得太亏,太高又担心不受法律保护。李雷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其实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正是本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往大众认知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作为参考的认知,来源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已失效)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问题,其第二十六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就明确了民间借贷中利率高低划分为“两条线,三个区”——对于约定固定年利率在24%以内的利息,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利率约定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虽不受法律明文保护,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再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的说就是“给了就给了,不能再要哦”;——对于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部分,无论是否已经支付,都确定无效,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小小总结一下,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请理直气壮的拿利息;约定年利率24%以上到36%之间的,利息付了就付了,不能再要回来;约定年利率36%以上的,借款人是可以要求返还超出36%部分的利息的哦(潜台词:这么高的利息太黑啦呀)。所以李雷同学在出借款项的时候,请综合考虑下借贷风险(林涛会不会不还呀)、事由缓急(老妈教育说救急不救穷呀)、远近亲疏(当年上学林涛有没有给我抄过作业来着),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3、逾期利息的规定 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借钱时往往信誓旦旦,还钱时难免事出意外,未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钱,于是恭喜你,“逾期利息”的问题产生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对逾期利息早有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也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而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更为详细、明确: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具体到李雷和韩梅梅、林涛的借贷关系中,就是如下的“套路”——韩梅梅借钱给韩梅梅时虽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但不代表韩梅梅就能够一直无息占用这十万元。李雷可以自韩梅梅逾期还款之日起,要求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这个利率要比余额宝高多了,咱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不是?——林涛借钱给林涛时,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假设约定年利率为12%),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一旦林涛逾期未归还借款,李雷向其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即前述约定的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处理 有了之前的铺垫介绍,李雷同学表示:与其担惊受怕钱借出去不还,不如在借钱的时候把逾期利息、违约金统统约定上!这样一旦借款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既能得到逾期利息的补偿,还能主张违约金,岂不是一举两得!Bingo!一回生二回熟,李雷同学果然越发有经济头脑和法律意识了嘛~~不过小编在此要提醒一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管李雷同学如何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虽然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还是不支持的哟!说了这么多,也只是就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部分基本规定做了一点说明,小编在此稍作总结:小结自然人之间借期内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利息;借期内利息利率分为“两线三区”,24%以内法律保护妥妥的,24%以上到36%之间的利息已经自愿给的数额不能向出借人主张返还,36%以上的利息,虽然支付了,但可以向出借人主张返还;至于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等的,总计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保护。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越发活跃,说明咱老百姓口袋里有钱了,脑子里会算账了,金融市场更有活力了。但是小编还是想多说一句:借钱、融资虽方便,操作的好了,充分发挥了金钱的功用,操作不当,也会引得朋友反目,亲友疏离。所以即便亲兄弟,还要明算账。有道是:款项往来无大小,白纸黑字得说清;逐条约定好算账,款项往来走银行;凭据留足心要细,有借有还感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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