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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和第六百三十五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五分之一,在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情况下,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根据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进行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根据这些规定,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解除合同:根据第六百三十四条,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为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款与实际价值存在明显差异。通过解除合同,你有权要求出卖人退还你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并可向其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六百三十四条)。 2. 提起诉讼:如果出卖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拒绝退还款项,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差额款项,并证明你购买的手表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符(第六百三十一条、第六百三十五条)。 3. 存证证据: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例如欠条、购买合同、对手表的评估和鉴定报告等,以证明实际价值与购买合同约定的价款存在差异。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与出卖人协商解决问题,如若无法达成一致,你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的解决方案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别化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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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若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但在债权人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无力偿还债务,应继续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和基于的事实证据。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如果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在此案件中,若中间人被指控套骗并写了一份借条,一审认定借款的有效性,并考虑到中间人收取的利息,你作为借款人可以考虑进行以下行动: 1.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保全债务人其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 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 考虑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符合事实或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操作建议需要综合考虑更多细节和证据,并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因此,我建议您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取针对您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和具体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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