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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一)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来说,得到投资者的投资无疑是扩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但是,欲投资入股的股东以什么方式出资,出资后履行哪些手续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继续运行,稍有操作不慎,将为公司带来一系列纠纷。本人以曾承办的诉讼案件及为企业做法律顾问的相关经验,整理相关文章。本人会从“出资方式、出资的相关法律要件、因股东出资义务未缴足引起的相关法律纠纷、抽逃出资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来全面解析有关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的出资方式、法律要件及出资纠纷的解决与适用]一般来说,股东出资方式有如下三种,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或者两者混合。货币出资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直接向公司账户注入资本,不需要评估,争议不大。非货币出资是实务中出现纠纷最多的领域,有很多情况在当下我国法律中,还属于立法的空白处,所以,当纠纷出现,需要引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因为一旦某些纠纷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根据法条、法理得出说理,将足以影响案件的走向。下面主要讲解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引发的各类纠纷及法律适用。一、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满足的法律要件第一,非货币财产需要评估作价;第二,非货币财产可以转让;第三,应当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易引发的纠纷、解决及法律适用(一)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或者被高估,是否可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讲一个我曾经承办过的案例吧。A公司有三名股东,其中一位股东甲,以公司经营所需的生产制造家具的大型设备若干台入股,作价(经评估)300万元,甲股东占股比例为20%。公司经营过程中,A公司的另外一名股东乙发现,前述设备并非某知名设备,且设备存在较长的使用年限,市价根本不值300万。这个时候,乙和另外一名股东要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首先,是否能将甲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为甲的机器出资,经过评估作价,所以要想将甲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其次,谁可以向法院提起该诉讼呢?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不同,相应的诉讼请求也不一样。公司作为原告,可以请求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原告,可以在请求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的同时,要求甲承担因其未全面履行出资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甲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次,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怎样处理呢?换句话说,怎样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前述机器进行评估作价,如果评估出的价格显著高于甲入股时所定的价额,那么法院将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的诉求在甲被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后,就比较好判断。但是债权人如果起诉请求甲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会怎样审理呢?一般来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他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还要证明公司对该笔债务不能清偿,另外需要申请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作价,在以上证据均得以认定的情况下,才能让甲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非货币财产未转移占有,能否将股东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我国《公司法》之所以允许股东可以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此财产开展经营和承担风险,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所有权以转移占有为实际交付标准,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将该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如果未未转移占有,那么应认定为该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三)出资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与交付财产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的处理。有些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等,出资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与交付财产的时间不一致时要怎样处理呢?我国公司法坚持的是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的双重标准。如果办理权属登记,但是没有交付,那么该股东在交付财产前是不享有股东的相关权利的;如果财产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会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股东办理后,他的股东权利自交付财产占有之日起享有。(四)有关于贷款出资、 劳务出资及债权出资的相关问题。相信看过《闯关东》的人对朱开山与日本人(名字我忘记了)抢煤矿的经营权的剧情都有比较深刻的印象,该剧中,我国的法官及朱家上下不畏强权,最终以一郎投资山河煤矿的全部款项非自有为由,判决山河煤矿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最终山河煤矿大股东仍为朱开山。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是否限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呢?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此限定。对于劳务出资,公司法是明令禁止的,因为劳务出资无法保障债权人利益。试想一下,如果可以以劳务出资,那么公司为了圈钱,股东先以劳务出资,然后借债权人一大笔钱,最后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怎样主张权利?要求股东为其提供劳务来偿债?很显然实务中无法做到。关于债权出资,目前可以是将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也可以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但是目前为止,公司登记机关仅仅接受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五)如果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如何分享权益承担义务?新《公司法》出台后,股东无需实际缴纳所有认缴出资,只要章程中有记载认缴出资及实际缴付的时间即可。所以,很多公司存在实缴资本未缴足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怎样确定股东的利益分享和义务承担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按认缴的出资额分担亏损,按照实缴出资分享利润。
2018-10-31|公司法,公司类型|1237人听过
格式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今天来给大家分享有关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可以让更多人了解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法律。格合同拥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安全公平等优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它也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那么,格式合同损害了消费者的哪些利益?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方面:一、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在广西工商部门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中,物流托运单、汽车销售合约等都出现此类侵权问题。如广西北流市客运中心货物物流服务部,在其使用的“物流托运单”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快递服务部的货物查验等自身原因造成货物破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一些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加重消费者责任。桂林市工商局在检查桂林市自来水公司新版的“委托银行代扣代交水费合同”时发现,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定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这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的20倍。三、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但部分经营者却在服务协议中对此加以限制。有通报称,中国电信南丹分公司在其业务服务协议中规定消费者不得退订、变更套餐或停拆机等,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遭到消费者起诉并受到处罚。四、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2014年10月,广西工商部门在召开电信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约谈会议时,发现多条“霸王条款”,其中有条款规定消费者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消费者有争议时寻求法律救助的途径。对于上述情况,作为消费者应该怎样做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也就是说,上述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确认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相应责任。
2018-10-30|合同法,合同订立|1036人听过
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怎样规定
今天想给大家分享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通过今天的文章,可以让更多人了解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法律。朋友之间的借贷行为很普遍,如果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债权人何时可以对方还款呢?在经催告不还后能否主张利息?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是多年好友,高某于2008年2月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09年2月1日李某通知高某1个月之内还款,但高某一直拖欠不还,李某很不高兴,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高某庭审中对借款事实和催告还款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故不应承担借款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可以要求高某支付其逾期还款的利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由此可以看出无息的民间借贷,并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主张利息,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限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自2009年3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的利息。 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的。债权人自给债务人还款期限到期的第一天起,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利息,一般法院判决逾期利息的标准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来计算。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如果借给他人钱款,尽量注明利息,因为如果不写明利息,将被视为无利息。对于利息的规定,到底约定多少是法律允许的呢?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率在24%以下是绝对支持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法院是不保护的,已支付的利息就支付了,没支付的法院也不会判决支付,年利率在36%以上的,法院不保护并且强制出借人返还对方。
2018-10-29|债的主体,债的主体|2767人听过
房子那点事儿
李雷和韩梅梅的故事相信众多80后都不陌生,那么,他们在准备结婚时,又遇到了哪些问题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他们的生活中去,看看他们究竟为了什么而感到头疼?李雷和韩梅梅相识多年准备结婚,本来买了房子准备结婚是件开心的事,可是房子却成了他们离婚的导火索。李雷的父母为李雷全款购买郊区房屋一套,贷款购买市区房屋一套,均登记在李雷名下。韩梅梅父母要求李雷将房屋产权证书中所有人处添加韩梅梅的名字,李雷的父母考虑多种因素后,将贷款的房屋添加韩梅梅的名字,但市区的房屋没有作任何变更。因为市区的房屋未作变更,韩梅梅父母与李雷的父母心存芥蒂,后来两家出现越来越多的矛盾,最终,这场婚姻散场。诉讼过程中,涉案房屋怎样进行分割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李雷认为房屋都是父母出资,且购买在婚前,不应当进行分割。韩梅梅认为郊区的房屋已经登记在他们双方的名下,应当平均分割。从法律上来分析,这两套房屋究竟该怎样分割呢?首先,郊区的房屋已经登记在李雷和韩梅梅的名下,虽然该房屋属于李雷婚前购买,但是其登记的行为可以视为对韩梅梅的赠予,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的所有权人即法律所认可的所有权人,所以,郊区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所有。至于这套房屋离婚时怎样处理,法院一般都是将房屋确定为一人所有,由此人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进行处理。换个角度,如果这套房屋没有添加韩梅梅的名字,只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那么这套房屋怎样进行分割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雷只需给韩梅梅,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的一半。那韩梅梅能分得的钱款将大大减少。再来说一说市区的房屋,因为市区的房屋是李雷婚前购买,并登记在李雷的名下,那该房屋属于李雷的婚前财产,与韩梅梅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涉案房屋均归李雷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李雷向韩梅梅支付130万元人民币。案件虽然讲完了,但是类似的案件却仍然继续,在此,想对即将走向婚姻的朋友们说一句:婚姻是一种责任,真心希望每对恋人都能互相包容、相濡以沫。
2018-10-26|婚姻家庭,夫妻财产|1643人听过
“被告”“被告人”有何差别?这些法律术语你能分得清吗?
有些法律术语,尽管有的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在适用范围上有明确法律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今天,小编挑选了6组较容易混淆的法律术语,看看你分得清吗?文章来源:中国普法拘役、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惩罚性,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依法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最长期限是20日。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违法和犯罪我们时常会听到:某某,你这是违法行为;某某,你这是犯罪行为?违法等于犯罪吗?人们经常说到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是广义的法。而“犯罪”指违反了刑法的规定,造成了社会危害,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所以“犯罪”肯定是违法,但“违法”并不一定是犯罪。  被告与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称作“被告”(与原告相对应)。简单通俗地说,刑事案件中是没有“被告”这一称谓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也是没有“被告人”这一称谓的。案件性质不同,当事人的称谓也就不同,这是不可混淆的。罚金和罚款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简称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简称行政罚款)。罚金和罚款都是有关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罚金和罚款有下列明显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起诉”与“上诉”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018-10-23|刑法,犯罪|1760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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