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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淮北市x区任圩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行政赔偿一案
一审法院以虽然木林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因赵某在本案中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木林村东,北京市大森养殖场内建设的第一、三、四、五排房屋的合法性,故赵某要求赔偿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含水泥地面、电线)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属于赵某的合法财产,而木林镇政府在强拆前未在相关文书中询问赵某是否需要自行处置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亦未为赵某提供自行处置的机会,进而导致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灭失。因此,对于该部分损失,木林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建筑材料已经灭失,且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建筑材料残值的具体情况,故一审法院将结合涉案建筑物的面积、形成时间等情况,就残值部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赵某要求木林镇政府赔偿的墙砖、灯泡系赵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具备国家赔偿的前提。本案中,木林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强拆前已通知赵某自行清理物品,故木林镇政府对赵某主张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因木林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导致赵某损失的墙砖、灯泡的数量、新旧程度、价值,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2020-05-02|房地产,其它房产知识|548人听过
王某与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一案
因原拆迁人已于2000年提供位于向阳小区18号1-302室面积89.3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用房给原被拆迁人居住,故被上诉人根据调查确定的夏东村拆迁安置情况,结合上诉人已经长达十八年居住使用安置用房的情况,确定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第四项裁决事项中记载的平房面积为上诉人房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加上现场勘查的其他建筑物面积,被上诉人据此确定安置补偿面积合法适当。但被诉裁决并未确定对上诉人主张的有线电视、太阳能及水泥地面等附属物进行补偿,鉴于本案涉案房屋已经拆除、证据缺失且纠纷已经长达十年,本院参考农村住房实际情况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原审第三人应对上诉人主张的有线电视、太阳能及水泥地面等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以双方互不找差为宜,故变更裁决第四项内容为原拆迁人与原被拆迁人互不找差。裁决确定搬家补助费的数额适用拆迁时有效法律依据,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由于本案拆迁安置问题历经多次(近十次)裁决和诉讼,为避免久拖不决,不宜再次撤销被诉裁决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裁决,且上诉人亦申请法院对裁决事项予以裁判,故原审判决应予纠正。
2020-05-02|房地产,其它房产知识|523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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