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律师请点击此处进行登录,律师登录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后即可查看您的所有咨询

牛小龙律师主页

部落官方认证

牛小龙律师
安徽君峰斌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 劳动人事
  • 行政纠纷
  • 合同纠纷
  • 公司事务

电话咨询

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加便捷的法律咨询

支某与X县国土资源局、X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对235、346省道涟水绕城段征收过程中非法变更征地范围、在安置补偿未落实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被告收到申请后进行了核查,认为违法用地情形不存在,并以信访件形式回复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职,于2018年7月5日向涟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涟政行复字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复议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处违法用地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具体到本案,235、346省道涟水绕城段项目已经省发改委批准,建路所需用地已由县政府依法征收。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宅基地及房屋并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原告所举证据也不能够证明235、346省道涟水绕城段征地范围进行了变更,原告认为235、346省道涟水绕城段项目有违法用地情形,要求被告查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国土资源局所作的《关于支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原告并未作为复议请求要求被告县政府审查,同时依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故被告县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第一项维持国土资源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政府[2018]涟政行复字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项;
2020-05-02|房地产,其它房产知识|328人听过
王某与甘肃省X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本案被告金塔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载有向原告王某进行告知的相关内容,但并未提供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同时,被告未提供其立案、调查终结报告及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应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执法程序的规范、完整及合法。另外,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王某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时间却是2017年8月17日,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综上,原告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占用自家承包耕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被告在未做全面调查、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金塔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5日对原告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告金塔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0-05-02|房地产,其它房产知识|321人听过
刘某与河北省x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中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实践中,为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内容描述时,一般应当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另外,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难以查找和检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或补充,申请人拒绝更改或补充的,行政机关才能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刘某申请公开“大广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宫互通连接线增设工程”项目的“公路两侧空置地范围规划图”,在庭审中原告称其实际申请公开的是“公路两侧控制地范围规划图”,将“控制地”写成“空置地”系笔误。而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是“公路两侧空置地范围规划图”,而法律规定的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两个表述并非一字之差,故此被告作出“经查询,你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不存在”的回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向是否明确具体,应当以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角度从宽掌握,同时原被告之间对原告申请内容是否属于笔误的争执,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告知原告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或补充进行解决。因此,被告的答复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A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刘某申请信息公开回复的函》;二、被告A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刘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20-05-02|房地产,其它房产知识|358人听过
廖某与湖南省宁乡市X镇人民政府违法停电一案
2007年5月,原告为发展养殖业,申请建设临时养鸡场,经A县国土资源局A所审批,同意原告在A镇长兴村××组临时用地120平方米建养鸡场,土地使用年限为2年。原告同时向A国土管理所出具了《临时用地还耕保证书》,承诺临时用地上只搭建临时建筑,不做永久性建筑。2017年3月9日,A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在A乡大道北延线施工范围内的电杆迁移时,切断了通向原告该建筑的生活用电线路。2017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对征收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公平补偿而采取断水、断电、防碍申请人正常生活,逼迫申请人签订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查处申请书答复意见》,载明:“2017年3月9日,A镇人民政府根据南北横线A乡大道北延线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对在北延线施工范围内的电杆和苗木迁移行动,由此可能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北延线项目竣工后,所有道路都要顺接好,可恢复正常通行。”因被告未恢复通电,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及详细询问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实为要求被告处理断电一事,恢复通电。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为原告恢复了通电。本院认为,被告A市A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在A乡大道北延线施工范围内的电杆迁移时,切断了原告的生活用电,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时隔六个多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后,被告仍未为原告恢复通电,其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行为违法。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为原告恢复了通电,本院再判决被告履行没有意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通电行为违法
2020-05-02|房地产,其它房产知识|350人听过
在线咨询
提交咨询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选择悬赏金额

免费问题将由律师助理解答,建议支付少量悬赏金以获得更多专业律师服务!

提交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电话咨询
本地区有0位律师可为您服务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0 确认提交
电话咨询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确认提交

法律问题多,找法律部落网服务有保障!

免费咨询热线:010-86374081

电话咨询

扫一扫,直接通过微信"问律师"

打开微信,选择"扫一扫"功能,
对准下方二维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