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被告我们怎么办?接到传票我们应该做什么?

如果你有一天你一不小心成为了被告,法院打电话给你,要向你发送传票,你可能早有准备,更有可能束手无措,一脸茫然。这时候即使再无措,也要第一时间冷静下来,想一想都需要做些什么,不做什么。第一 先明白 明白对方是有备而来,不能掉以轻心,不能置之不理,因为就算你不配合法院签传票,法院也可以用其他方式送达传票。比如邮寄,比如公告送达,如果你不出庭呢,回避的方式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反而会丧失宝贵的答辩机会。只能使事态更加的严重和失控。因为开庭时原告会拿出证据,说出自己诉讼请求的依据,如果你不出庭,那么就不知道对方依据什么起诉你,不能及时的跟法官沟通原告起诉到底是一点依据没有,还是其中一部本没有任何依据,你不能把案件事实告知法官,法官只能依据手中原告现有提供的证据定案,对你十分不利。明白被告只是被人起诉了,仅是程序上的被告,并不一定败诉。原告的身份还是被告的身份与是否胜诉、败诉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原告和被告在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表现在诉讼权利上的平等。即双方都有权利向法院主张自己的观点并提交支持这些观点的证据材料。因此,要积极应诉。第二 行动起来明白了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那么就要行动起来。可以请一个专业的代理律师对你的案件进行全方面的解答,代理律师会先去法院阅卷,把对方的证据材料全部复印,然后依据你手里的证据,与您和相关责任人沟通后,制定案件分析、证据目录、书写答辩状。有必要时提出反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鉴定申请等等,目的都是为了你的观点寻找有利的论据,更好的维护你的利益。要注意成为被告后,提交证据和提交以上申请的时间都是有法律规定的,有律师代理会比较专业的代为您处理,以免错失良机。第三 开庭成为被告后,开庭非常重要,要记得拿着证据原件,和律师开庭前检查书面材料,和法官沟通是否更改了开庭时间等。当然在开庭前,你的律师最好已经将对方的证据研读几次,搜索相关案例,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对案件证据、事实、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推敲、研究,做到心里有数。这样才能应对法庭中发生的千变万化。总之,成为被告后,不要慌张也不要大意,既然别人用法律的手段来挑战你,那么你最应该做的也是准备好法律,准备好律师有力的还击。胡明明律师咨询电话:13946101719

(胡明明律师)|2018-10-11|合同法,合同纠纷|2561人阅读
别人拿房子和设备给你抵押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案例陈述:小明和小花是多年的好友,小花以开分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小明借款。并同意将自住的房屋和总公司设备一套作为抵押,与小明签订抵押协议。小明念在朋友多年情谊并且觉得有房和设备作为抵押没有风险,同意出借300万元人民币。 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小花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小明感到不放心,咨询到律师,想知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起诉,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律师解答:律师询问了小花的名下房产共有几套,房屋面积多大?设备是否付了买方全款?公司股东有几人?房屋和设备是否做了抵押登记?小花是否已经被他人起诉至法院或者已经列为被执行人?小明的两个问题的答案都需要依托以上事实才能给出准确的律师意见。律师的解答让小明害怕起来,才明白原来风险这么大,原来抵押还有这么多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针对房屋和设备的抵押设立和执行分别进行介绍:一、房屋的抵押房屋属于不动产,需进行抵押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机关为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局。抵押登记后,会发给抵押权人一个”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就是说不做抵押权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对合同签订的双方主体有约束力,但是不对抗他人,如果他人也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做了抵押登记,即使时间比未登记的晚,但是效力要高于未登记的,依然能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同时,实践中如果被抵押登记的房屋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即使案件到了房地局也是很难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很多执行法官以唯一住房不好迁出,不好协调为由拖延执行。但是针对这种拒绝执行的行为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最高院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综上所述,提醒大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房屋抵押只有进行抵押登记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设备的抵押首先要界定设备的权属,如果是融资租赁得来的设备,在没有交纳全部设备款前,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的。另外如果设备是公司名下,那么设备的抵押协议就应该是与公司签订,公司还应当出具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以保证对外担保的效力。那么设备属于动产就不需要抵押了吗?当然需要,抵押登记的管理部门在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法律依据为2016年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上所述,提醒大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设备抵押先要弄清楚权属,然后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胡明明律师咨询电话:13946101719

(胡明明律师)|2018-10-10|合同法,合同纠纷|2787人阅读
【公报案例】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六则裁判理由

01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在无法核实来源及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院再审期间,山西焦煤公司提供了肇庆公司 2014年5月7日出具给山西高院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及肇庆市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760万元煤炭合作纠纷的情况说明》,以及山西焦煤公司代理律师乔利刚向肇庆公司煤炭部门经理梁少锋进行询问形成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肇庆公司已经按山西焦煤公司的指示归还了日照港运销部1760万元预付款。上述两份证据均属于证人证言,肇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在与本案同时审理的另一关联案件中,肇庆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自一审时起就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相关诉讼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对于另一证人梁少锋,山西焦煤公司表示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因此,上述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证据内容与肇庆公司交易时的财务凭证及款项往来凭证不符,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02通过对证人身份、证言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等方面对不同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进行判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狄平自诉争房屋出卖前至本案诉讼发生时一直与上诉人丁齐元、管耘共同居住,应当认定三人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狄平将诉争房屋钥匙、产权证书均交由丁齐元持有,并事实上交付给被上诉人万学全、万兵,且在房屋转让后至诉讼发生时约12年的时间内从未对诉争房屋买卖、房款交付提出过异议,足见其对诉争房屋买卖是事前知悉且同意的;证人夏元庆、邹凤香与诉争房屋相邻而居,出庭证实狄平在房屋出卖后,去过万学全、万兵居住的诉争房屋做过客,进一步佐证了狄平知晓房屋买卖一事;三上诉人提供的中共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目的是证明狄平不可能单独去过江都,法院认为该份《证明》系对狄平参与党组织活动的情况说明,且从其内容看,亦不能排除狄平曾从镇江返回过江都的可能,该份《证明》相较于两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较弱,证人证言的内容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2期。03法院依职权调查形成的证人证言,即使被调查人未出庭,但所作的陈述作为补强证据与案件其他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对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成所做《调查笔录》、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调查的《咨询笔录》。关于在沈明成未到庭的情形下形成的《调查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将沈明成的证言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是作为补强证据与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市分行文件、华西药业在诉讼中的陈述、涉案资金流转的相关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确认本案事实并无不当。因本案争议涉及到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进行调查咨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咨询笔录》的内容看被咨询人的陈述前后并不矛盾,被咨询人亦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法院的调查咨询程序合法。——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4期。04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据与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不一致时,证人证言证据不应采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肯考帝亚公司在涉案提单何时由富虹公司交付给其的前后陈述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内容并不一致:原审法院2009年5月21日的谈话笔录中,肯考帝亚公司称涉案提单是于质押合同签订时由富虹公司交付给其,再由其在富虹公司协助下交给承运人;《情况说明》和袁伟锋证人证言则又称提单是由元亨公司和富虹公司一起交给承运人;原审法院2009年9月25日庭审时,肯考帝亚公司则又称元亨公司于2008年9月5日代其收取提单。本院认为,肯考帝亚公司的陈述以及《情况说明》、袁伟锋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05 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就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其所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三木公司提供的申达公司出具的《说明》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达公司作为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协议书》签约一方亦应当出具《协议书》原件,以证实三木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但申达公司没有就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或提供《协议书》原件,因此,申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5期。06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出具的不利于提举该证据一方的证言可信度较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证人宗芹出具证言称,在收取保险费时误以为刘继是农民而未询问其职业,涉案保险卡系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后又交付给刘继的内容,鉴于宗芹作为向刘继销售被告阳光人保保险业务的经办人,与阳光人保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阳光人保的证言可信度较高,且阳光人保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保险卡由刘继自己激活,亦未能举证证明在收取保险费时对刘继的职业提出了书面询问,故可以认定阳光人保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5期。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崔小攀律师)|2018-09-26|合同法,合同纠纷|9627人阅读
​夫妻单方将房屋抵押,抵押合同有效吗?

▌裁判要旨:夫妻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单独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在符合善意取得同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对办理抵押不知情为由主张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哥与杨姐于2007年9月10登记结婚,涉案房屋在上林县房产管理所登记时间为2010年1月12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哥,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4年4月21日,张某与上林县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等。王哥自愿以涉案房屋为该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某银行经审核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即与王哥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前述《个人借款合同》等。次日,某银行就涉案房屋依前述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2017年3月,杨姐以其与王哥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纠纷,且对王哥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某银行不知情为由,将王哥及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另外,杨姐与王哥两人曾因离婚纠纷在上林县法院分别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本案审理期间二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审理概况】上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杨姐与王哥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存在的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处理。另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已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因依赖该登记而取得物权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哥,共有人情况为单独所有,故某银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王哥即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王哥自愿以涉案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是有权处分行为,某银行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状况与王哥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杨姐的诉讼请求。▌法官寄语我国对不动产权采取登记公示,只有登记才依法获得保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由此可知,已经取得房屋共有权证的共有权人,如果未经其书面同意,所有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或基于习惯,或认为房屋当然为共有,仅登记一方为单独所有人,由此与第三者引发纠纷。对房屋共有权的取得有多种方式,除了依据婚姻关系,还可以依据继承、赠与、约定等多种合法方式取得。因此,即使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的配偶(最大可能的共有人)书面同意,也无法穷尽其他共有人。所以,如共有人未取得共有权证,抵押权人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当然有效,以保证正常交易,保护善意第三人。当然,在确认抵押权效力的前提下,共有人的权利仍需要保护,共有权人可基于共有关系向抵押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等。对此,法官温馨提示,无论家有豪宅还是陋室,为取得法律上对共有人的直接保护,共有权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共有登记手续,以昭示于天下。

(景水平律师)|2018-09-07|合同法,合同纠纷|2979人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12种无效、可撤销、可解除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如下12种无效或可以撤销的情形: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处理方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十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处理方式: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徐鹏亮律师)|2018-09-07|合同法,合同纠纷|1276人阅读
网游大咖虚拟财富交易引纠纷,律师专业调查锁定被告成功索赔

网游大咖虚拟财富交易引纠纷,律师专业调查锁定被告成功索赔 赵某与陈某系某款网络游戏的骨灰级玩家,两人在该款游戏中排名数一数二,都在游戏中拥有众多追随者,两人在该款网游中也长年投入巨资购买大量游戏币及游戏装备。陈某与赵某之间也偶尔通过互联网进行虚拟财富交易,单笔交易金额动辄达数万元。某日,赵某发现陈某在尚有数万元装备交易款未支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社交账号全部删除,失去联络。赵某自行沟通无果,万般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该案件虽涉及金额不大,但诉讼难度极大。双方过往一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联络,对彼此的真实身份信息等了解不多;案件标的为虚拟货币,存在举证困难等众多问题。本律师接手本案件后,通过双方过往交易过程中留下的零碎信息,查找到对方的手机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等等信息,最终成功锁定本案被告真实身份。该起案件在,在该游戏圈引起巨大关注,开庭当日,赵某在游戏中全国各地的粉丝前来旁听。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许威律师)|2018-09-06|合同法,合同纠纷|2440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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