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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其
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王哲、王晓平、曲陆宝、王洪章、赵兴田、姜天明、魏长清等人于2003年12月24日签署的《合伙开办宝清县大禹煤矿协议书》第六条“入伙与退伙”约定:“入伙与退伙,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经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修改本协议方能有效。”曲陆宝等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及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在未经王哲、王晓平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煤矿的份额形式上转让给王洪章,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赵明光,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合伙协议并未就优先购买权另行作出约定,故当曲陆宝等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时,王哲、王晓平有优先购买权。《内部转让协议》虽然无效,但其所约定的交易条件是确定的,即曲陆宝等人的合伙份额各以175万元的价格转让,王哲、王晓平请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曲陆宝等人的份额,再审判决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内部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王哲、王晓平即对曲陆宝等人本次转让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无需等待曲陆宝等人将合伙份额恢复原状后再行转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64号民事判决关于“曲陆宝等六人在各自享有的大禹煤矿的份额因无效而被返还后,如将该份额再行转让,王哲、王晓平在同等条件下对该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认定不当,但该判决维持了双鸭山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正确。曲陆宝等人仅以64号民事判决中的该段认定为依据,主张只有当其再行转让案涉煤矿份额时,王哲、王晓平二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曲陆宝、王洪章等与曲陆宝、王洪章等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17号]延伸阅读对于个人合伙中合伙份额转让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并未做出规定,但基于合伙的高度人合性,应认定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案例一)。但个人合伙中内部转让合伙份额时,无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此与合伙企业有所不同(案例二)。案例一:陈见东与李道根及第三人王彦美本反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9816号]该院人为:“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关于陈见东主张李道根在转让其个人合伙出资时,陈见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本院认为,现有法律虽然尚未对个人合伙对外转让出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有明确规定,但基于合伙的高度人合性,合伙人对外转让出资时,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本案被告李道根此次对外转让出资的行为已被本院依法认定无效,原告主张确认被告李道根对外转让出资时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新的转让行为尚未发生,原告可待转让行为发生时,其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再另行向法院起诉。”案例二:任占廷与宗克礼、姜波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再252号]该院人为:“关于姜波、王振华、林培森、杨有山与宗克礼转让出资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任占廷主张根据2007年任占廷与宗克礼等六人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乙方(任占廷)根据经营情况,愿意适时接收股权转让,待届时商定。’,姜波等人在转让股权时应当优先转让给任占廷。但是该条的内容只是约定了任占廷愿意根据经营情况来接受股权转让,具体的内容需要到时由双方进行协商,并没有约定姜波等人必须优先将股权转让给任占廷,不能证明任占廷在合伙内部股权转让时具有优先权。只有在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姜波并不是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而是向合伙人之一的宗克礼转让,同样是合伙人的任占廷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况下,姜波转让合伙份额应由其自愿决定,其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宗克礼的行为并没有损害任占廷的购买权。任占廷等七人的合伙是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无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姜波和宗克礼的转让行为并没有损害任占廷的知情权。综上,姜波和宗克礼的转让行为并没有损害任占廷的利益,因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
2018-08-28|合同法,合同相关知识|564人听过
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其中就包括了二手房交接的纠纷。实践中,常见的二手房交接纠纷有哪些呢?在交接时,购房人要想避免遭受损失,应当如何避免二手房交接纠纷?一、常见的二手房交接纠纷有哪些1、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2、房屋质量不合格。3、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5、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6、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7、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8、规划、设计变更。9、前期物业纠纷。10、交纳税费纠纷。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二、如何避免二手房交接纠纷在房产交易中因交房而产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于水、电、煤气及其附属设施和房屋装修等方面。1、结清水表账单自来水公司目前实行的是户名住宅地址制度,大多数的房产上下家不需要办理水表过户手续。但在交房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须要进行抄表读数,并按实际的抄表数由业主结清所欠费用。按自来水公司的规定不论是谁使用的,凡发生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经30日催缴后仍未缴清水费和滞纳金的住户,则停止供水。建议下家在交房前要询问上家是否已付清水费,交房当日要求上家携带好近期的水费账单。2、告知电表状况按电力公司规定,凡发现私自装拆电表箱、私自开启封印、擅自改变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行为,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因此,在交房时建议下家亲自查验电表是否有移动改装的痕迹。在实际操作中,现新建商品房的电表户名基本为业主本人或是开发商名字。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除双方核对电表读数外,还须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房产证、私章等前往所在地电力营业厅办理电表过户更名手续,并结清该电表的所有欠费。3、协助煤气过户按照煤气公司的规定,上下家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其中须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煤气设施费或该煤气设备无偿转让的证明文字,以及上下家的身份证,上家近期的煤气费账单,双方亲自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更名手续费10元由下家承担。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将拒绝办理。4、协助有线电视过户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如遇上家拖欠费用的情况,时间一长,有线站会作封端处理。因此在交房时下家可要求上家提交交房当日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及有线电视初装凭证。下家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房地产权证,即可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有线电视站办理过户手续。5、结清电话,宽带费用如果下家无需延用上家的电话号码,则上家可以去电信公司注销或迁移该号码,然后下家另外自行申请安装电话。如果下家需要延用上家的电话号码,则上下家一起到电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以交房当日为准结算话费账单。至于宽带费用以交房当日为准并以上月账单结算。6、结算维修资金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住宅转让时,维修资金账户中余款是不予退还的,因此上家凭《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结算交割单》绿色联可向下家按实结算或赠送给下家。同时维修资金的所有人更名为下家。7、物业更名及结算物业管理费用建议上下家到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处办理以交房当日为准结算物业管理费。同时下家办理物业进户手续。8、迁移户口在交房时上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因此下家在交房当日前一天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查阅上家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上家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下家一定要与上家就此问题约定清楚并做好书面确认。上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有关“常见的二手房交接纠纷有哪些”以及“如何避免二手房交接纠纷”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购房人需要保持谨慎,不仅需要对购房合同的签订要谨慎,在二手房交接时,更需要谨慎查看房屋的具体情况,以及产权证书等证件,以防范可能存在的二手房交接纠纷,避免遭受损失。
2018-08-28|合同法,合同订立|593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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