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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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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电子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普通民众要做到“少出门”,就意味着许多日常活动只能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在更多情况下可能涉及电子合同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受疫情的影响,未来更多的企业、个人将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电子合同。  在疫情发生之前,电子合同已经融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尽管电子合同相较传统合同有方便、快捷等诸多优势,但传统合同在合同签订上却始终占主导地位。究其原因,电子合同因涉及信息技术、法律、安全等多个专业领域,准入门槛较高,签订环境虚拟化且易消失、易篡改、稳定性差,在最终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方式呈现出来的与最初签订的可能不是同一的合同,其合法有效性备受质疑。为了帮助公众合法有效地签订电子合同,本文将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做出风险提示。  1  什么是电子合同?  我国法律目前对电子合同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及《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以传真、邮件、电报、电传、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音视频、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达成的合同,应当属于电子合同。比如,用户进行网络购物与商户之间达成的电子买卖合同、用户与购物平台之间的电子注册协议、在线购买保险的用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电子保险合同均是电子合同。  2  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赋予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若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此时,对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的判断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与否。《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将书面形式的标准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提高,而且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直接影响到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大小问题。因此,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要求,认定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同时符合“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及“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两个标准。  4  电子合同条款上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数据电文只是电子合同的载体,一份合同除硬件外还需要有软件即条款内容,区别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的特有条款值得当事人特别注意。  (1)账户密码的妥善保管虽然法律推定使用账户密码的人是账户密码注册时的认证人,但为了避免用户以非本人操作为由撤销合同,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用户对账户密码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作为用户一旦发生泄露应当通过冻结或报案的方式处理。遇到黑客攻击的情形,仍可以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  (2)协议的修订权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技术不断更新,平台有必要对用户协议做出及时更新;用户是否适用更新后的条款,应当基于双方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对于更新后的条款,平台应当及时公告。这样的修订权条款在司法上也获得法院支持,在腾讯与360的大战中,有用户对腾讯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腾讯公司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修订权条款有效。作为用户若认为更新后的条款无法接受,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3)条款的直接呈现不少网络平台及经营者将条款以附件的形式呈现,而有些用户通常都不会下载阅读。因此,平台经营者直接呈现为用户,避免用户以未注意到附件为由来抗辩,同时也能为日后公证节省费用。  (4)信息提供及技术准备《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5)格式条款的提示注意网络平台及经营者而言,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应达到足以引起相对方充分注意的程度,尤其是减轻、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应采用特别提醒方式,如加大字号、改变字体、加框、加粗、下划线等;在“点击”合同的操作步骤方面,应当做到设立独立、明显的步骤,要求相对方明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保证相对方对电子合同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具体可以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用户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无法接受的可以拒绝签订。  (6)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约的约定虽然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避免客户以只是在线点击“确认”并不知晓双方之间存在电子合同为由进行抗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并认可合同条款及其效力”。  只要合理解决了完整记录电子合同的生成、存储、提取、呈现的整个过程,电子合同与线下签订的传统合同就没有差别。按照更高的技术标准要求签订电子合同需要较高的成本,不同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经济实力、交易合同额、安全性、风险因素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电子合同签约。来源:找大壮
2020-02-27|合同法,合同订立|275人听过
经典案例 | 劳动者入职前与关联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计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
 01裁判要旨  被上诉人周某入职上诉人天津分公司之前,系在案外人某公司泰达公司工作,该单位与二上诉人并非同一法人单位,周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上诉人与其供职的前单位即案外人系同一法人单位,且在三方协议书中载明“甲丙双方在此确认,自乙丙双方《劳动合同》生效时起甲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故被上诉人不属于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二上诉人终止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周某主张二上诉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能成立,要求二上诉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02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8日,某公司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泰达公司)(甲方)、周某(丙方、员工姓名)、被告天津分公司(乙方)签订三方协议书载明:甲方与丙方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某公司集团中国事业实施重组,现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有关劳动关系转移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乙丙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丙方劳动关系从甲方转移至乙方,乙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丙方在乙方工作的工资待遇等,与在甲方工作时的工资待遇相同。…。3、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即在甲方的工龄)延续至乙方,并与在乙方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2017年1月11日,原告周某(乙方、劳动者)与被告天津分公司(甲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乙方同意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保安队内相关工作。…。双方签字盖章。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本单位与周某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如下,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2、该职工在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或工作岗位为,消防队长。3、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计为,肆年。加盖被告天津分公司印章。  2017年12月11日,周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给付经济赔偿金差额15933.75元。2018年1月18日,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案字(2017)第9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周某不服,起诉至河东法院,一审认定公司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行为违法。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二中院,二审认定不属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判定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03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劳动者,被告为用人单位,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双方与案外人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关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原告符合上述条件,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被告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付部分15933.7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某公司(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原告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付部分15933.75元。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2017年1月11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天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劳动合同到期时,天津分公司向被上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被上诉人收到了该通知书并领取了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现被上诉人主张二上诉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二上诉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天津分公司之前,系在案外人某公司泰达公司工作,该单位与二上诉人并非同一法人单位,被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上诉人与其供职的前单位即案外人系同一法人单位,且在三方协议书中载明“甲丙双方在此确认,自乙丙双方《劳动合同》生效时起甲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故被上诉人不属于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二上诉人终止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二上诉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能成立,要求二上诉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来源:隆安劳动法实务
2019-03-28|合同法,合同订立|288人听过
惊!法院判《离职证明》中写了离职原因要重开!
龙五系广州某金融客户服务公司员工,2014年8月公司因部门业务搬迁事宜征询龙五个人意愿,龙五不同意搬迁,并签署《员工意愿确认函》。  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4日起将龙五从IDD部门调至IRTT部门,职位为高级金融服务专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龙五不同意公司调职安排,未前往新部门工作。  公司2016年1月26日、2016年2月3日分别向龙五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告知龙五恢复其原工作岗位,要求龙五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龙五在2016年2月3日的《限期返岗通知书》落款处签署“本人龙五不考虑返岗安排。”  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31日公司以龙五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龙五发出两份《书面警告》。  2016年5月5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龙五于2016年5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向龙五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龙五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龙五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2433.46元,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驳回了龙五全部申诉请求。  龙五不服,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公司提出按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经公司催告后龙五作出“本人不考虑返岗安排”的意思表示,与龙五抗辩因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一致。龙五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公司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对龙五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龙五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在龙五不同意前往佛山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同意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龙五在广州安排另一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级、薪酬水平均保持不变,并制定过渡方案,愿提供培训和工作支持,帮助其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龙五不接受公司上述工作安排。公司也多次与龙五谈话协商,并采纳龙五不愿调整工作岗位的意见,为其恢复原岗位工作。但龙五仍予以拒绝,在公司向其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明确恢复其原岗位工作,要求其返岗工作,龙五仍表示“不考虑返岗安排”。在公司《书面警告》要求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仍消极怠工,拒绝回岗位提供劳动。  龙五违反劳动者忠实、勤勉的义务,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关于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公司向龙五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向龙五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2017年8月17日,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龙五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驳回了龙五其它上诉请求。  【实务点评】  二审法院判决公司重新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  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亦对此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是否不能记载解除原因?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未规定该证明书该记载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该条中的“应当写明”可理解为“必须写明”的意思,属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但不能理解为“必须且只能写明”条文中所列的内容,法律并未限制记载其它内容。  我们知道,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一项必备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判断劳动者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的解除理由显然是最重要的依据。从这个角度去理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记载离职原因是合理的甚至是有必要的。  当然,如果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的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自然应当重开,但本案中法院最终确认龙五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写的解除原因算是客观真实,法院判决重新出具似无充分依据。来源:劳动法库
2019-03-28|劳动工伤,劳动合同|266人听过
这几天都在谈论债务 但出现这5种债务 恭喜你 不用再还了
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双方借贷往来关系必须是合法的,这样的“债”才是必须应还的债务。如果一些债务因为违背法律或者基本道德,当债主起诉要求偿还时,这样的债务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一、高利贷债务不用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俗来解释:  年利率不超过24%的均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视为自然债务,给了不用还,但没给不能要;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二、虚假债务不用还  不少人在恋爱时出于玩笑或者某种原因,会向对方写下借条(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分手了,一方会拿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还钱,但这时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三、赌博债务不用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四、父债子不还,子债父不还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的子女与父母在法律上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只有在发生遗产继承时,如果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才会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五、夫妻间未经配偶同意的债务,不同意的一方可不还  最高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新的规定,内容主要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来源:讲法吧
2019-03-28|合同法,合同订立|303人听过
2019,借条过期怎么办,还能不能要回钱?
 无论向亲朋好友借钱,还是网贷平台贷款,为了避免口说无凭,双方写一个借条或者贷款协议。  然而借钱人到期没有还清,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又要到期了,那么借条过期了,还能不能要回钱?  借条什么时候到期?  1、张三借李四1万元,此款需于2019年3月1日还清。  第一种情况,2019年3月起加3年诉讼时效,那么借条是2022年3月2日到期。  2、张三借到李四1万元。落款时间2019年1月1日。  第一种情况,从2019年1月份开始计算,加20年诉讼时效,那么借条是2039年1月2日到期。  借条到期总结: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而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3年诉讼时效和20年诉讼时效,两者并不矛盾。  第二种情况适用20年诉讼时效,是因为借条上并没有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催讨债务,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随地还款。  但法律只给债权人二十年主张自己权利的时间,要注意逾期利息要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借条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借条上的还款日已经超过3年了,而且中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个借条已经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可以提出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那么法院可以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债权债务人协商还款的事情,然后通过还款协议,再次重新约定,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双方没有办法协商,那么债权人考虑向债务人发一封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借条诉讼时效快到,我们可以怎么做?  1、讨债时候,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将相关短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用来证明债权人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一直重新计算。  2、通过邮政EMS邮寄催款函。在邮政快递上写明寄件人、收件人、邮件内容为催款函,同时要求将对方签收的回执拿回来。这张回执,就可以从回执的时间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  如果手上有拖欠已久的债务,建议积极催款,同时保留证据,避免过了诉讼时效。最后通过诉讼手段,将款项收回来。来源:讲法吧
2019-03-28|合同法,合同订立|263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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