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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律师
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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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吗?民间借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在这个世界上,各个地区各个国家每一天都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但是这些纠纷应该向谁来寻求帮助和解决呢?都有着一定的管辖范围。那么借贷纠纷怎样管辖?一、借贷纠纷怎样管辖1、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二、确定案件管辖的注意事项1、借款合同纠纷也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合同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但是对于合同履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与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久拖不决。2、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三、民间借贷合法吗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019-03-28|合同法,合同订立|303人听过
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关于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有资格参与到合同的定制,可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份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一份合同就一定会履行。但是合同终止又需要付出一定的赔偿。一、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1、折算方法: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以上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依法予以撤销《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民法通则》又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9-03-28|劳动工伤,劳动合同|330人听过
加拿大人罗伯特走私毒品222.035千克,被判死刑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下简称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凯姆雇佣翻译许某为其工作,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订购轮胎,接收“周先生”、简祥荣(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无期徒刑)从广东省运往大连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吨塑料颗粒并放入仓库,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一名外籍人士处理此批货物。11月19日,凯姆指派谢伦伯格到大连与许某会合,拟将毒品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走私至澳大利亚。此后,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其购买了用于将毒品与轮胎内胆重新包装的工具,订购了轮胎、内胎和二手集装箱。谢伦伯格查看货物、评估工作量后,将船期由11月更改为12月。27日下午,谢伦伯格给麦庆祥(因运输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打电话,要求其帮助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麦庆祥随后给大连仓储经营商户打电话联系仓库事宜。29日,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谢伦伯格察觉后,于12月1日凌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扔掉手机SIM卡、更换新的SIM卡。当日13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222包冰毒净重222.035千克。  经审理还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简祥荣两次雇车将混装有毒品的货物从广州运至杭州,简祥荣、史蒂芬、麦庆祥分别负责接运。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麦庆祥抓获,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间,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等人控制的两个账户多次向简祥荣、麦庆祥等人账户转款用于相关支出。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另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人许某出庭作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长在宣告判决时,当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翻译等各项权利。开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加拿大驻华使馆,该馆官员到庭旁听。各界群众、部分中外媒体记者5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来源:刑事法典
2019-01-18|刑法,犯罪|327人听过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免除年终奖支付义务
【前言】  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若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便不再享受年终奖。这样,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无论以怎么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无需支付年终奖?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日,徐某梅与NC塑化(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C塑化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徐某梅工作岗位为采购,工作地点为北京,工作年限自1996年6月28日起算。徐某梅月工资标准为27,154元,NC塑化公司向徐某梅支付工资至2015年11月30日。  2014年10月29日,徐某梅与NC塑化公司签订《留任协议》,约定:“1、受制于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审慎而专业地履行其工作职责,协助公司在过渡期内提高业绩,且员工与公司维持劳动关系直至2016年11月1日(授予日),员工将获得一笔留任奖金,金额为人民币162,923元;2、如果公司及/或员工顺利达到本协议附件1所示绩效目标,员工将获得另外六个月的留任奖金,金额为人民币162,923元,只要员工与公司维持劳动关系直至授予日;3、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授予日之前由于任何原因解除(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辞职、解雇或其他原因的终止),员工在任何情况下无权获得任何部分的留任奖金。……”。附件1(公司绩效目标)载明:“1、2015财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实际的EBITDA达到人民币105,000,000元;2、2016财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实际的EBITDA达到人民币111,000,000元;……”。  NC塑化公司2015年3月1日修改版《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服务满一自然年度,可获得相当于本人一个月薪资标准的年终奖。如服务未满一整年,年终奖将根据员工在该年度内的服务期按比例计算。如果年中员工提前离职,被解雇或其他原因离开,均不可获得此年终奖”、“公司设立绩效奖金,会与每位员工一起制订业绩目标,并每年根据整个公司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向员工发放业绩奖金。每年的业绩奖金计算方法由公司管理层决定,次年1季度计发上年度绩效奖金”、“长期储蓄计划的运作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底”、“公司每年以5,000元计入员工长期储蓄计划内,服务期满三年的员工方可领取长期储蓄金,如果员工离职(包括辞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员工对公司长期储蓄计划的自动放弃”、“每年年底,……进行回顾结算次年第一季度发放(长期储蓄金)”。  2015年11月30日,NC塑化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未载明解除理由,徐某梅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该份通知。徐某梅在NC塑化公司最后在岗工作至2015年11月30日。徐某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68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NC塑化公司向徐某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3,080元及代通知金27,154元(合计570,234元)。  2016年2月1日,徐某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NC塑化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6,171元;2.长期储备金5000元;3.绩效奖金27,154元;4.留任奖金162,923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徐某梅的上述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徐某梅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徐某梅主张】  NC塑化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理由,而是在事后以严重违纪为由,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NC塑化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各项奖金,不能以支付了赔偿金为由免除支付奖金的义务。NC塑化公司强调奖金发放需要双方劳动关系延续,但双方劳动关系未能延续系NC塑化公司违法解除才导致条件不成立,应当视为条件成立。  【NC塑化公司主张】  根据我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如果年中员工提前离职,被解雇或其他任何原因离开,均不可获得年终奖。如果员工离职(包括辞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对公司长期储蓄计划的自动放弃。徐某梅要求我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及长期储蓄金无依据。另,根据双方签订的留任协议的约定,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授予日之前由于任何原因解除(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辞职、解雇或其他原因的终止),员工在任何情况下无权获得任何部分的留任奖金。因此,徐某梅要求我公司支付留任奖金无依据。本案涉及的几项奖金的发放,均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院对此不应进行干涉。  【一审法院观点】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NC塑化公司在作出解除与徐某梅劳动合同时,未明确解除理由,现以徐某梅严重失职作为解除之理由,其提供的仓储费用统计清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系因徐某梅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因此,NC塑化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徐某梅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因徐某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即北京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6,463元/月的三倍,故,应按19,389元/月作为徐某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根据徐某梅的工作年限,依法计算12年,计465,336元(19,389元/月×12年×2倍),现NC塑化公司支付徐某梅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金数额已高于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故,对徐某梅要求NC塑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年终奖和长期储蓄金,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提前离职,被解雇或其他原因离开,均不可获得此年终奖”、“员工离职(包括辞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员工对公司长期储蓄计划的自动放弃”,NC塑化公司以此规定为由,认为徐某梅因离职而均不再享有。但《员工手册》中的上述规定,均应建立在合法解除的基础上,根据前述认定,NC塑化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能免除支付上述款项的义务。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NC塑化公司应按比例支付徐某梅2015年度年终奖24,891.17元(27,154元/月÷12个月×11个月)及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长期储蓄金5,000元。长期储蓄金的运作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底,并于当年年底结算,而徐某梅于2015年11月30日离职,未完成长期储蓄金的计算周期,故对徐某梅主张的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长期储蓄金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对2015年度绩效奖金,徐某梅认为该奖金并非按NC塑化公司提供的考核办法,其他员工已经领到绩效奖金了,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根据《员工手册》关于NC塑化公司有发放绩效奖金自主权的相关规定,对徐某梅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留任奖金,NC塑化公司称公司对签订留任协议的其他员工只发放了第一部分与业绩无关的留任奖金,但发放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在2016年11月1日尚存在,本案徐某梅于2015年11月30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应享受该部分奖金,对此,本院认为,NC塑化公司单方解除与徐某梅的劳动合同,亦应建立在合法解除的基础上,现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不能免除其支付该奖金的义务,但应按徐某梅在签订协议后的在职时间按比例计算,故NC塑化公司应支付徐某梅88,342.44元[162,923元÷(365天/年×2年+4天)×398天]。  【一审裁判结果】  NC塑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015年度年终奖人民币24,891.17元;2. 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长期储蓄金5,000元;3.留任奖金人民币88,342.44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NC塑化公司负担。  NC塑化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NC塑化公司解除徐某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据。NC塑化公司在解除徐某梅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解除理由,且支付了徐某梅代通金及经济补偿金。事后,NC塑化公司主张是以徐某梅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徐某梅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NC塑化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在NC塑化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是否需支付徐某梅年终奖、长期储蓄金及留任金。虽然NC塑化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双方签订的《留任协议》均约定了如员工离职,不享有上述奖金。但本院认为是否应支付奖金仍需衡量员工离职的原因。因为根据法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NC塑化公司与徐某梅约定了上述奖金的支付条件是徐某梅须在职,但因NC塑化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导致徐某梅无法在职,即NC塑化公司不正当地阻止了支付条件的成就,故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一审法院判令NC塑化公司应按比例支付徐某梅上述奖金,亦无不当。  关于NC塑化公司是否可从应付奖金中扣除代通金、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之间的差额。NC塑化公司在解除徐某梅劳动合同后,自愿支付了徐某梅代通金及经济补偿金57万余元,此系NC塑化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证据显示NC塑化公司在支付上述钱款时存在重大误解,故NC塑化公司无权要求徐某梅返还该款与违法解除赔偿金之间的差额或从其应付的奖金中予以抵扣。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NC塑化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来源:沈阳劳动法实务
2019-01-18|劳动工伤,劳动合同|335人听过
2019年,这种欠债不受法律保护,你告上法院也要不回钱!
民间借贷本质上是合法的,因此大家在涉及借贷时就会签订借贷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借条。当债务人逾期不还钱时,债权人就可以持借条向法院要求判决债务人强制还款,这样一来,仅用保证债务人的最低生活,多的个人所得或名下财产都会被用来还钱。因此,签了借贷合同后债权人都不太担心债务人不还钱,因为觉得有法律保障钱总能要回来。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并非所有的借贷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有的情况下,债务人逾期不还钱,债权人拿着借条向法院主张权益却被法院驳回,认定借贷关系不合法不予支持,不管借出去了多少钱,一分都收不回来。  李某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李某有个发小去年春节找李某借了5万块钱,说是想好好过个年。李某想到发小刚离了婚确实没什么钱,即使知道发小一直有牌瘾,天天牌局不断打得也大,借钱过年估计是要打牌,但想着借了总得还,也咬咬牙借给他了。  两人约定半年之内就还钱,可发小输了钱哪儿还有钱还,多次催债下李某才发现发小不止找自己借了钱,基本上认识的人都借了个遍,想要靠打牌赢回来,但是越输越多现在已经负债累累,寻不到人了。  李某一看这转眼都快一年了,一直拖着也不是办法,因此拿着借条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询问调查后,发现李某明知债务人借钱参与赌博,还依然借钱给他,这样的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予支持。就这样,李某得不到法院支持,只能自己找发小还钱,估计是一分钱也要不回来了。  在我国法律中,这种明知债务人借贷是用于非法活动还与之建立借贷关系的,属于非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说,债务人借钱去参与赌博、吸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通都是非法借贷!大家在借贷时,最好搞清楚对方借钱是为了什么,不要以为签了借条钱就一定回得来,不管对方做什么都借,当心有借无还!  除了债务人一方借钱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债务关系不受保护外,债权人的活动也会影响到债券关系的法律效益,比如说债权人签订的债务利息高于了法定红线,被定义为高利贷,那么该债务也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来源:讲法吧
2019-01-18|合同法,合同订立|314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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