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 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O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O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O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O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 Oc㎡以上。  5.5.3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 O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 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 O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O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O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 Oc㎡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 Oc㎡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 Ocm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  5.7.1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 O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O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 O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Ⅲ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 O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O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 O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已行假体置换。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 Ocm以上。  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5.9.5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  5.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 Oc㎡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Oc㎡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  5.11.1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 Ocm以上。  5.11.2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 O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 Oc㎡以上。  d)皮肤缺损30. Oc㎡以上。  5.11.3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 Oc㎡以上。  d)皮肤缺损6.Oc㎡以上。  5.11.4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 Oc㎡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 Oc㎡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  5.12.1重伤一级  a)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Ⅲ。面积达30%。  5.12.2重伤二级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Ⅲ。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 O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荐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轻伤一级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Ⅲ。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轻伤二级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Ⅲ。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I。)。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I。烧烫伤面积10. Oc㎡以上;浅II。烧烫伤。  c)颈部I。烧烫伤面积15. Oc㎡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Oc㎡以上。  d)体表I。烧烫伤面积20. Oc㎡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Oc㎡以上;深II。烧烫伤。6 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A.1重伤一级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附录B(规范性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 颅脑损伤  B.1.1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处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 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1.5非肢体瘫珠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7 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 1.8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B.2.4 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 dB)作为“较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2000Hz的数值。  表B.1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   ┌────┬─────────────────┬─────────────────┐  │年龄  │男                │女                │  │    ├─────┬─────┬─────┼─────┬─────┬─────┤  │    │500Hz   │1000Hz  │2000Hz  │500Hz   │1000Hz  │2000Hz  │  ├────┼─────┼─────┼─────┼─────┼─────┼─────┤  │30   │1     │1     │1     │1     │1     │1     │  ├────┼─────┼─────┼─────┼─────┼─────┼─────┤  │40   │2     │2     │3     │2     │2     │3     │  ├────┼─────┼─────┼─────┼─────┼─────┼─────┤  │50   │4     │4     │7     │4     │4     │6     │  ├────┼─────┼─────┼─────┼─────┼─────┼─────┤  │60   │6     │7     │12    │6     │7     │11    │  ├────┼─────┼─────┼─────┼─────┼─────┼─────┤  │70   │10    │11    │19    │10    │11    │16    │  └────┴─────┴─────┴─────┴─────┴─────┴─────┘  B.4 视觉器官损伤  B.4.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表B.2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2003年,WHO)   ┌──────────────────┬───────┬──────────┐  │分类                │远视力低于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  ├──────────────────┼───────┼──────────┤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       │0.3         │  ├──────────────────┼───────┼──────────┤  │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1级)     │0.3      │0.1         │  ├──────────────────┼───────┼──────────┤  │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0.1      │0.05        │  ├──────────────────┼───────┼──────────┤  │盲(盲目3级)            │0.05     │0.02        │  ├──────────────────┼───────┼──────────┤  │盲(盲目4级)            │0.02     │光感        │  ├──────────────────┼───────┼──────────┤  │盲(盲目5级)            │       │无光感       │  └──────────────────┴───────┴──────────┘  B.4.2 视野缺损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实测视野有效值(%)= --------------------                500  表B.3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  │视野有效值(%)          │视野度数(半径)          │  ├──────────────────┼──────────────────┤  │8                  │5°                 │  ├──────────────────┼──────────────────┤  │16                 │10°                │  ├──────────────────┼──────────────────┤  │24                 │15°                │  ├──────────────────┼──────────────────┤  │32                 │20°                │  ├──────────────────┼──────────────────┤  │40                 │25°                │  ├──────────────────┼──────────────────┤  │48                 │30°                │  ├──────────────────┼──────────────────┤  │56                 │35°                │  ├──────────────────┼──────────────────┤  │64                 │40°                │  ├──────────────────┼──────────────────┤  │72                 │45°                │  ├──────────────────┼──────────────────┤  │80                 │50°                │  ├──────────────────┼──────────────────┤  │88                 │55°                │  │96                 │60°                │  └──────────────────┴──────────────────┘  B.5 颈部损伤  B.5.1 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  B.5.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重度:空腹血钙<6mg/dL。  中度:空腹血钙6~7mg/dL。  轻度:空腹血钙7.1~8mg/dL。  B.5.3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5.4 构音障碍  严重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  B.6 胸部损伤  B.6.1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即心功能代偿期。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B.6.2 呼吸困难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者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者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B.6.3 窒息征象  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球睑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  B.7 腹部损伤  B.7.1 肝功能损害  表 B.4 肝功能损害分度   ┌──┬──────┬───────┬──────┬─────┬────────┐  │程度│血清清蛋白 │血清总胆红素 │腹水    │脑症   │凝血酶原时间  │  ├──┼──────┼───────┼──────┼─────┼────────┤  │重度│<2.5g/dL  │>3.0mg/dL  │顽固性   │明显   │明显延长    │  │  │      │       │      │     │(较对照组>9秒) │  ├──┼──────┼───────┼──────┼─────┼────────┤  │中度│2.5~3.0g/dL│2.0~3.0mg/dL │无或者少量,│无或者轻度│延长      │  │  │      │       │治疗后消失 │     │(较对照组>6秒)│  ├──┼──────┼───────┼──────┼─────┼────────┤  │轻度│3.1~3.5g/dL│1.5~2.0mg/dL │无     │无    │稍延长     │  │  │      │       │      │     │(较对照组>3秒) │  └──┴──────┴───────┴──────┴─────┴────────┘  B.7.2肾功能不全  表 B.5肾功能不全分期   ┌───┬───────┬──────┬─────────┬──────────┐  │分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血尿素氮浓度│血肌酐浓度    │临床症状      │  ├───┼───────┼──────┼─────────┼──────────┤  │代偿期│降至正常的50%5│正常    │正常       │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  │   │0~70mL/min  │      │         │          │  ├───┼───────┼──────┼─────────┼──────────┤  │失代偿│25~49 mL/min │      │>177μmol/L(2mg/d │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  │期  │       │      │L)但       │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   │       │      │<450μmol/L(5mg/d │          │  │   │       │      │L)        │          │  ├───┼───────┼──────┼─────────┼──────────┤  │尿毒症│<25 mL/min  │>21.4mmol/ │450~707μmol/L(5 │常伴有酸中毒和严重尿│  │期  │       │L(60mg/dL) │~8mg/dL)     │毒症临床症状    │  └───┴───────┴──────┴─────────┴──────────┘  B.7.3 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度:会阴部粘膜、阴唇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 其他损伤  B.8.1 烧烫伤分度  表B.6烧伤深度分度   ┌─────────┬───────┬──────────────┬──────┐  │程度       │损伤组织   │烧伤部位特点        │愈后情况  │  ├───┬─────┼───────┼──────────────┼──────┤  │Ⅰ度 │     │表皮     │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不留瘢痕  │  │   │     │       │,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      │  ├───┼─────┼───────┼──────────────┼──────┤  │Ⅱ度 │浅Ⅱ度  │真皮浅层   │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疱│不留瘢痕  │  │   │     │       │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      │  │   │     │       │坏死仅限于皮肢的真皮层,局部│      │  │   │     │       │温度明显增高        │      │  │   ├─────┼───────┼──────────────┼──────┤  │   │深Ⅱ度  │真皮深层   │痛,损伤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可留下瘢痕 │  │   │     │       │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      │  │   │     │       │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可│      │  │   │     │       │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      │  │   │     │       │血点,局部温度较低     │      │  ├───┼─────┼───────┼──────────────┼──────┤  │Ⅲ度 │     │全层皮肤或者皮│不痛,皮肤全层坏死,干燥如皮│需自体皮肤移│  │   │     │下组织、肌肉、│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者焦黄│植,有瘢痕或│  │   │     │骨骼     │,炭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者畸形   │  │   │     │       │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      │  │   │     │       │凉             │      │  └───┴─────┴───────┴──────────────┴──────┘  B.8.2 电击伤  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  B.8.3 溺水  重度:落水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5~6分钟。  中度:落水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血压下降,心跳减慢,反射减弱。  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快。  B.8.4 挤压综合征  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果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Ⅰ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高,而无肾衰等周身反应者。  Ⅱ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高,血肌酐和尿素氮增高,少尿,有明显血浆渗入组织间隙,致有效血容量丢失,出现低血压者。  Ⅲ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显著升高,少尿或者尿闭,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以及高血钾者。  B.8.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2)急性起病,呼吸频率数和/或呼吸窘迫。  (3)低氧血症,PaO2/FiO2≤200mmHg。  (4)胸部X线检查两肺浸润影。  (5)肺毛细血管楔压(PCWP)≤18mmHg,或者临床上除外心源性肺水肿。  凡符合以上5项可诊断为ARDS。  表B.7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度   ┌───────┬──────────────┬─────────────────┐  │程度     │临床分级          │血气分析分级           │  ├──┬────┼─────┬────────┼────────┬────────┤  │  │呼吸频率│临床表现 │X 线示     │吸空气     │吸纯氧15分钟后 │  ├──┼────┼─────┼────────┼────────┼────────┤  │轻度│>35次/ │无发绀  │无异常或者纹理增│氧分压<8.0kPa │氧分压<46.7kPa │  │  │分   │     │多,边缘模糊  │二氧化碳分压<4.│Qs/Qt>10%   │  │  │    │     │        │7kPa      │        │  ├──┼────┼─────┼────────┼────────┼────────┤  │中度│>40次/ │发绀,肺部│斑片状阴影或者呈│氧分压<6.7kPa │氧分压<20.0kPa │  │  │分   │有异常体征│磨玻璃样改变,可│二氧化碳分压<5.│Qs/Qt>20%   │  │  │    │     │见支气管气相  │3kPa      │        │  ├──┼────┼─────┼────────┼────────┼────────┤  │重度│呼吸极度│发绀进行性│双肺大部分密度普│氧分压<5.3kPa(4│氧分压<13.3kPa │  │  │窘迫  │加重,肺广│遍增高,支气管气│0mmHg)二氧化碳分│Qs/Qt>30%   │  │  │    │泛湿罗音或│相明显     │压>6.0kPa   │        │  │  │    │者实变  │        │        │        │  └──┴────┴─────┴────────┴────────┴────────┘  B.8.6 脂肪栓塞综合征  不完全型(或者称部分症候群型):伤者骨折后出现胸部疼痛,咳呛震痛,胸闷气急,痰中带血,神疲身软,面色无华,皮肤出现瘀血点,上肢无力伸举,脉多细涩。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低氧血症,预后一般良好。  完全型(或者称典型症候群型):伤者创伤骨折后出现神志恍惚,严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胸闷欲绝,脉细涩。本型初起表现为呼吸和心动过速、高热等非特异症状。此后出现呼吸窘迫、神志不清以至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在眼结膜及肩、胸皮下可见散在瘀血点,实验室检查可见血色素降低,血小板减少,血沉增快以及出现低氧血症。肺部X线检查可见多变的进行性的肺部斑片状阴影改变和右心扩大。  B.8.7 休克分度  表B.8休克分度   ┌────┬────────────┬────────┬───────────┐  │程度  │血压(收缩压)kPa     │脉搏(次/分)  │全身状况       │  ├────┼────────────┼────────┼───────────┤  │轻度  │12~13.3(90~100mmHg)  │90~100     │尚好         │  ├────┼────────────┼────────┼───────────┤  │中度  │10~12(75~90mmHg)   │110~130    │抑制、苍白、皮肤冷  │  ├────┼────────────┼────────┼───────────┤  │重度  │<10(<75mmHg)     │120~160    │明显抑制       │  ├────┼────────────┼────────┼───────────┤  │垂危  │0            │        │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  └────┴────────────┴────────┴───────────┘  B.8.8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重度: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中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  轻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60%, 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附 录C(资料性附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用技术  C.1 视力障碍检查  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5分记录两种方式。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盲目4级。  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者其它活动。  对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5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八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  C.2 听力障碍检查  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 914)。  C.3 前庭平衡功能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平衡功能丧失及前庭平衡功能减退,是指外力作用颅脑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现(如眼震电图/眼震视图、静、动态平衡仪、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结合听力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判定,确定前庭平衡功能是丧失,或者减退。  C.4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应满足阴茎勃起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要求,具体方法参考《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  C.5 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见表B2)。  表C.1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  │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  ├────────────┼───────────┼────────────┤  │头           │6           │(1×9)=9        │  ├

(刘赓律师)|2018-10-10|刑法,犯罪|683人阅读
“叫了个鸡”与“叫个鸭子”的区别!法院用精彩判决告诉你!

“叫了个鸡”一定是“鸡”!“叫个鸭子”也一定是“鸭”!然而,“叫了个鸡”与“叫个鸭子”命运却完全不同!“叫了个鸡”罚款50万了事!“叫个鸭子”却没事!“鸡”觉得很不公平!于是想绝地反击!索赔百万!... ...哎!小编水平有限,还是看看法院用精彩的判决评判,为何“叫了个鸡”不行,而“叫个鸭子”却可以!!!(提示:文章最后有总结!) 文章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lawyer992) 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动态针分割线 一、“叫了个鸡”法院精彩判决! 2017年3月15日上海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宣传,并罚款50万,店招被拆 案号:(2018)沪0115民初8222号 判决日期:2018年9月10日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享公司)与被告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甄旺公司)、安徽手拉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拉手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精品小吃店(以下简称精品小吃店)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该案中,原告索赔百万!! 别想歪了,一张湿巾纸而已 浦东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识因存在法律瑕疵而不具有合法性,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服务名称标识“叫了个鸡”,由谓语动词“叫”、助词“了”、量词“个”和名词“鸡”四个汉字组成,“鸡”本身的含义为一种家禽,但在“叫了个”+“鸡”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联系,从而容易使人产生购买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 原告在创业之初为博取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关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合作门店等,对外发布并大量使用“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等广告宣传语,并将“叫了个鸡”文字和图案组合使用于店招等处。作为以广大普通公众为消费群体、向其提供快餐服务的服务名称,如此意图迎合低级趣味、有伤社会风化的不良商业标识,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事实上,在案证据显示,原告的该行为的确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哗然和不满,多家媒体纷纷给予谴责和批评。工商行政机关以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为由给予其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此后,即便原告的相关广告宣传语已被撤换,但“叫了个鸡”标识给相关公众带来的不良联想依旧存在。原告亦曾就“叫了个鸡”“叫了个鸡炸鸡店”的文字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皆因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并被禁止使用,故该文字标识为禁用标识,与该标识相关的服务名称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同理,原告通过将该禁用标识与图案组合的方式继续在商业经营中加以使用并不断宣传、推广的行为,亦不能因此又产生一个新的、合法的商业标识利益,原告的行为违背了经营者应当守法的竞争原则,应予禁止。 本案原告对“叫了个鸡”服务名称的使用的确承载了一定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因该种评价、影响均为基于前文所述之违法行为而获取的负面、消极的市场声誉,并非源自优质服务所产生的市场美誉,故不能归入商誉范畴,亦不能被理解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应有之义。 二、“叫个鸭子”法院精彩判词 一审案号: (2017)京73行初2359号 二审案号:(2017)京行终3393号 判决日期:2017年11月7日 案件名称:人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味美曲香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及鸭子卡通图形共同组成。“鸭子”的通常含义意指一种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不能接受第二种含义用作商标使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尤其是诉争商标文字又由谓语动词组成“叫个鸭子”短语,会进一步强化相关公众对第二种含义的认知和联想,易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却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所称“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标志本身的注册使用有害于道德风尚或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鸭子卡通图形和图案背景共同构成。“鸭子”的通常含义是指一种家禽,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不能从“叫个鸭子”的文字中解读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义。一审法院认为“叫个鸭子”格调不高,并不能等同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故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叫个鸭子”没问题!!! 据此,北京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总结: “鸡”和“鸭”待遇如此不同,只能说明: “鸡”可也是此“鸡”,也可以是“彼鸡”! “鸭”只能是一只小鸭子!!!!

(刘盼盼律师)|2018-09-13|刑法,犯罪|635人阅读
最高院公布第八批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32号——构成“追逐竞驶”的主、客观要件 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旨在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该指导案例能够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会公众中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并警示人们不能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线。 该案中,法院认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 指导案例33号-——明确“恶意串通”的具体认定标准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旨在明确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同时划分了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的界限。这不仅明确了“恶意串通”的具体认定标准,解决了合同无效后如何返还财产问题,而且有利于有效惩治违背诚信、恶意逃债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公平安全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张“恶意串通“需当事人承当较大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存在以下三层次事实:首先,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与债务人实际控制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对债务人负债情况知情;其次,债务人资产变化情况,证实转让价格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最后,受让人实际未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债务人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 | 指导案例34号——债权受让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法院裁定变更 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债权受让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这就统一了裁判方式,明确解决了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问题,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案中,法院认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 | 指导案例35号——如何判断买受人与拍卖行恶意串通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买受人与拍卖行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导致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这对于规范法院委托拍卖工作,及时纠正、防控委托拍卖活动中拍卖行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该案中,法院认为:在买受人与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关系情况下,除非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认为买受人与拍卖行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买受人与拍卖行有串通行为,并明知标的物的评估价格及成交价过低,则买受人与拍卖行对拍卖行为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构成恶意,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 指导案例36号——《民诉意见》300条的适用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这对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提高执行效率,妥善处理三角债问题,指导类似案件的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该案中,法院认为:对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以下通称判决)确定的债权,也可以由非判决法院按照第300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因该到期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故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不能提出债权不存在的异议(否认生效判决的定论)。 附:《民诉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指导案例37号——明确涉外执行管辖 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即有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自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这就解决了涉外执行的管辖争议问题,确立了涉外案件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的具体标准,有利于法院及时、高效执行,遏制失信逃债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从而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和权威。

(黎恒鸿律师)|2018-09-07|刑法,刑法法律法规|579人阅读
审理危险驾驶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文/王琪琳来源/人民法院报 危险驾驶犯罪入刑以来,使得社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风气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机动车辆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工具,且中国酒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发展,使得醉酒驾驶行为屡禁不止,醉酒驾驶犯罪案件逐年增长。据统计,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年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2件,2013年42件,2014年64件,2015年至目前已受理这类案件30件。可见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如不能加大惩治的力度,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其后果将难以想象。笔者就危险驾驶罪入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和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发生醉驾的人多是中青年男性。中青年男性占整个案件总数的98%。多发生在受教育程度较低或无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我院在已审理的150件醉驾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28件,农民、无业人员138件,企业单位职工12件。驾驶两轮摩托车和小轿车发案多。我院已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骑两轮摩托车、驾驶小轿车发案的128件。节假日、夜晚发案率高。在整个醉驾犯罪案件中,节假日发案率占整个犯罪案件60%,夜晚发案率占整个犯罪案件70%。喜庆、亲友聚会发案的比率高。据统计发生醉驾的犯罪嫌疑人85%以上都是喜庆或与亲戚、朋友、战友、学友聚会,相互之间极力劝酒,无节制饮酒,最终导致醉驾案件的发生。醉驾者存在侥幸心理的多。多数犯罪嫌疑人认为不会或轻易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二、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刑法规定对醉驾的被告人量刑幅度小,顶格量刑也只有六个月拘役,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难以进行,且不利于打击犯罪。刑法对醉驾被告人的刑罚规定不细化,且过于窄。对从轻、从重以及减轻处罚等没有具体标准,使法院量刑时难以把握,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公安机关在处理醉驾案件时,有些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但在移送案卷时往往不移送犯罪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的有关证据,导致法院在判决时不能准确扣除判决前已被羁押时间,无形中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在醉驾入刑的宣传教育上还不全面、不深入。有不少被告人对醉驾入刑、饮多少酒属醉驾等法律常识不了解。公安机关查处醉驾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由于在查处醉驾上忽冷忽热,白天查得多,晚上查得少,交通主干道上查得多,偏僻街道查得少,平时查得多,节假日查得少,城区查得多,乡村查得少,才导致不少醉驾者有机可乘。因此,在这些人的意识上往往就会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这是导致醉驾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刑法对醉驾犯罪的刑罚规定偏轻,对罪犯产生不了威慑力。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认为犯了醉驾罪,拘役几个月就出来了,而且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对判处刑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且由于刑法对醉驾刑事处罚规定较轻,往往使醉驾者认为即使民事不赔偿,最多也是被判拘役几个月,所以往往醉驾者拒绝赔偿,使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较好维护。法律规定不完善,公安机关对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提请逮捕,给其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机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只能是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被批准予以逮捕。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醉驾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的犯罪情形不能适用缓刑,或被害方要求赔偿数额较大时,被告人就会选择脱逃,逃避法律制裁。四、治理危险驾驶应采取的对策提高全民治理醉驾的法律意识。司法机关、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醉驾入刑的有关法律知识,驾校在培训机动车驾驶员时要把酒驾入刑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内容贯穿始终。法院在审理醉驾犯罪案件时不但要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还应选择典型案例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和录制对醉驾犯罪分子的庭审情况,并在电台和电视台进行播放。邀请公众对庭审情况进行旁听观摩。公安机关对醉驾的查处要坚持常态化、制度化。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醉驾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做到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使机动车驾驶员在思想上经常绷紧不能饮酒驾驶、不敢饮酒驾驶这根弦。追加劝酒者和制止不力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醉驾者造成自身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时,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劝酒者或明知醉酒者驾车存在潜在危险而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酒桌不劝驾车者饮酒,遇见醉酒者驾车存在潜在危险时都能抱着负责的态度积极有效给予制止,那么对遏制醉酒驾驶犯罪将会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作者单位: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黎恒鸿律师)|2018-09-07|刑法,犯罪|552人阅读
传销被抓现行 “洗脑材料”触目惊心

当日上午,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和当地派出所的民警在青山湖区京东镇政府集合。“在之前,我们接到居民的举报,并对几处涉嫌传销的窝点进行了侦查。”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参与行动的工作人员介绍,在确认了窝点后,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直插”传销“老巢”。在京东镇桃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顶楼,执法人员叫开了一间房门,屋里坐着一男三女,面对询问,一名年长的红衣女子矢口否认搞传销,称自己在某商场打工,其他几位年轻人是自己的亲戚。不过,执法人员在其卧室内搜出银行转账凭单、银行卡,特别是人员发展的花名册以及手抄版的传销“行规”。这些“行规”内容令人咋舌,其中包括“拜访先打电话,不可按门铃或敲门”、“不要穿短裙或暴露的衣服”、“拜访时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等内容,一张纸上甚至还写着“宏观调控模拟应对应答”,教“新人”如何应对“盘问”。尽管红衣女子一再否认,但面对面前充足的证据又难以辩解。随后,公安人员将全部涉传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审查。当天,青山湖区执法人员共对6个疑似传销窝点进行了排查,确定其中3个传销窝点,发现涉传人员13人。今年以来,南昌市各县区对传销的打击呈高压态势,打传规定中明确规定,涉嫌传销,不仅传销人员会被处罚,租房子提供场所的房东也要同样受罚。南昌县八月湖街道办31日介绍,昌南新城派出所就对二次将出租房屋租给传销人员的熊某进行了行政拘留,这也是南昌县首次对传销窝点的租户进行拘留。30日上午,南昌县集中打击传销行动组对力高国际小区某户进行清查时,发现该室内有四名传销人员。经调查后发现,该套房屋曾于今年四月份被昌南新城派出所查到过9名传销人员,且房主熊某被小区物业明确告知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行为违法。在此情况下,熊某仍然将房屋租给传销人员。据南昌市场监管部门介绍,涉传人员被查获后一般采取教育遣散、行政处罚和立案处理等多种措施。截至5月中旬,南昌市共清查传销窝点363个,收缴非法传销资料数百份,遣散传销人员680人。其中立案2起,刑事拘留17人,查获追捕网上逃犯1人。执法人员在室内搜查到大量涉嫌传销的物品。执法人员在窝点内搜查相关证据。

(庞石磊律师)|2018-09-07|刑法,犯罪|806人阅读
“延禧攻略”都触犯了哪些法律?

《延禧攻略》这部下饭据剧,现在已经播放得如火如荼接近尾声,各类公众号也从各种角度都扒拉烂了,所以小编我今天以法律视角带大家看不一样的《延禧攻略》。 先从整个播放进度来说,本来是每周四到每周日更新,网友们是盼得望眼欲穿啊,巴不得世界从此只剩周四到周日,可是突然滴,更新进度快了,每日都有更新,原来网上不仅有人泄露了剧本,更流进了越南版的延禧攻略,都剧透完了,谁还有追剧的热情啊,不加紧点更新能成吗? 言归正传,敲黑板,知识点! 通过网络传播方式,泄露电视作品的行为, 是触犯了刑法,犯了侵犯着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着作权罪”是要判处低至三年以下,重则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刑期多久是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界定金额分别在3万、5万和15万以上。友情提示 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参与以上行为的网友们,走点心吧! 下面走进剧情 魏姐入宫是为查明姐姐死因,两姐妹情深似海,魏姐从小母亲去世,是姐姐将她带大,心心念念等着姐姐出宫团圆,等来的却是姐姐的尸体和不明死因,由此揭开了本剧的序幕。通过多番查看,魏姐查到姐姐是被和亲王强奸,裕太妃为包庇儿子买凶杀人。刑法知识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三年起步,重则牢底坐穿,哦,还有可能脑袋不保,如:二人以上轮奸、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以和亲王搁现在新社会,至少应该进局里呆上三年五载吧。 扒完了和亲王,再来说说他娘裕太妃,子不教,母之过,这当娘的可倒好,还帮忙消灭罪证,实在可恨。这太妃可是犯的故意杀人罪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是在古代,魏姐人微言轻,没法惩制太妃,只能自己动手制裁,借用天雷把太妃劈死了,这搁现在魏姐也是在犯法啊,宝宝们别学,还是要走法律程序。 哦,大猪蹄子小渣隆在这里也是犯了包庇罪,知道和亲王是强奸犯,可依然包庇,说好的王子犯法与庶民民罪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剧中魏姐是有仇必报的黑莲花,犯魏姐者,位再高也必诛,平均每集都给一个反派发盒饭,但同时魏姐又是一个善良的人儿,见不得弱小受委屈被欺凌,比如开场参加紫禁城选绣娘的考试过程中,把自己绣好的作品交给吉祥,这种场合放现在,相当于公务员基层考试吧?把自己答的卷子写上别人的名字就是作弊。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将长期记录,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还好,这是在古代,不然这部剧在第一集就以魏姐考公务员作弊而剧终,拍拍我的小心脏。 娴妃,纯妃这两个女子,鑫爷一开始很是喜欢,觉得她们有种岁月静好的美,任他外面血雨腥风,都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不争,不抢,可娴妃因弟弟病死在狱中一下子黑化了,唉,保外就医、取保候审了解一下? 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因身体患有疾病,在拘留阶段可办理“取保候审”,服刑阶段可办理“保外就医,在外进行医治。要是娴妃给她弟办了保外就医,这部剧该少了多少看点啊,啧啧啧。 继续聊娴妃,这个幕后大boss,,可以说是杀人不见血啊,言语挑唆纯妃杀害六阿哥永琮,让高可爱上了吊,甚至还想让魏姐和众嫔妃合伙除掉顺嫔,可惜魏姐没上道,好一招借刀杀人。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属于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应以杀人罪予以处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庞石磊律师)|2018-09-07|刑法,犯罪|693人阅读
“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以昆山案视角分析特殊正当防卫条款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作者为赵晶。昆山案可以说举国关注,事后的“警方通报”着实让无数国人为之欢呼点赞。通报内容不再赘述,但这个通报发出的本身可以看出舆论和民意的力量多么强大。刨去非法律因素对于案件走向的影响,对于成立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昆山案其实仍存在争议,本文试对此争议进行分析。由于未掌握所有证据材料,不确定之前昆山检方通报中所称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作出何种供述,宝马车里两位证人会出具何种证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的详细意见,办案机关对监控视频的内容如何认定,笔者现仅根据网上流传视频及相关报道阐述个人观点。 一、于某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特殊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之谓特殊正当防卫,也即网络所称的“无限防卫权”。关于对此条款的理解适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一)只有在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适用该条款。其一,“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暴力犯罪实施的防卫,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换言之,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存在特殊正当防卫。其二,“行凶”指的是故意实施的、如果不加以防卫很大可能会导致被防卫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暴力行为。对“行凶”行为这种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可能性,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认定标准,即社会一般人在当时当地的情境下都能认识到。同理,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理解为与前述几种行为程度相当的暴力犯罪行为,即危害程度、紧迫程度已经达到或者超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暴力犯罪行为,该暴力犯罪既包括直接对人身体实施的,也包括对物行使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三,正确理解“危及”的涵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指的是已经造成了对人身安全迫在眉睫的严重现实威胁,具有不加以防卫就极大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结果的危险性,换言之,并非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适用特殊防卫,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到防卫人的生命与重大身体安全时,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结果的,才应当适用特殊正当防卫条款。 (二)该条款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必要限度”。特殊正当防卫条款中虽未明确规定必要限度,不存在一般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但在上述所指的暴力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也不能因为该侵害原本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防卫进而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结果出现。对此“必要限度”应理解为,不法侵害人已经被防卫人制伏或者防卫人也认识到已经丧失继续施行不法侵害的能力,如果此时防卫人继续实施新的侵害行为,则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条款,但如果防卫行为并非防卫人另起犯意实施的新的单独的侵害行为,而是前面防卫行为的承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则仍应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昆山案中,不法侵害人刘某某先是在非机动车道驾驶汽车违章,而后殴打在等红灯的无辜的电动车驾驶人于某某,继而拿出管制刀具长砍刀砍向于某某,当长刀砍向于某某时,甭管刘某某是用刀背砍还是用刀刃砍,都可以认定为于某某的生命安危已经受到严重威胁,如果不是长刀掉落在地被于某某捡起,谁能断言死的也许就不是于某某?更何况,在刘某某受伤后,无法从其跑走的行为和方向中看到已经放弃侵害的迹象。故,刘某某的行为成立“行凶”没有丝毫疑问,于某某捡起落刀反砍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公民行使特殊正当防卫权毋庸置疑。 二、于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特殊防卫中的“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特殊正当防卫并非不存在必要限度,但该限度并非一般正当防卫中所指的“必要限度”,而是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另外采取的独立于之前防卫行为的、新的侵害行为,换言之,该行为已经不再属于对先前严重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防卫行为。故而,此时防卫人的身份已经转变成为“侵害人”。因此,防卫人的新的行为不能再被刑法评价为特殊正当防卫行为,而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行为。 具体到昆山案件中,防卫人于某某在不法侵害人刘某某逃跑过程中的继续追砍行为是否超过特殊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换言之,于某某的行为是对先前防卫行为的承继,还是另起犯意的新的侵害行为?监控视频显示,防卫人于某某在不法侵害人刘某某起初对他拳打脚踢时,一直在闪躲防护,并未还手,是在刘某某返身拿出长刀砍向于某某的过程中,长刀不慎落地(注意并非是刘某某主动弃刀)后被于某某捡起,危急情况就此反转。可以想见,在与刘某某抢夺落刀的过程中,于某某心理上处于何种恐慌状态,而其捡起落刀后向不法侵害人刘某某的反砍和追砍行为,是一般人在危急处境下出于自我防卫心理下产生的正常本能反应,据相关报道,于某某回到宝马车旁在警察到来之前手里还紧握长刀目光呆滞的站着,足以说明他先前处于被刘某某刀砍的恐惧之中,后来处于担心刘某某及其同伙(据警方通报中所载,刘某某当时车内有三人)共同施害报复的恐惧中,在这两种恐惧心态下,于某某没有足够正常的主观意识和充分的时间来分析评判,无法正常判断刘某某返身逃跑的目的是否是回到宝马车再拿取新的凶器(毕竟,长刀是刘某某取自宝马车内)或者开车撞他,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而言,于某某当时当地事态下只存在“赶快制伏对方以自我保护,别被这个人砍死”的心理状态。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犯罪是指行为人正常意识状态下,出于故意实施伤害或者杀人的主观犯罪目的而实施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单从警方通报中所称7秒连续施行反砍行为的短暂时间里,结合当时刘某某并未被于某某或者其他人制伏或者明显丧失侵害能力,对于某某的暴力侵害随时可能继续实施的势态,应当认定,昆山案件中的于某某不具有故意实行新的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其反砍行为是对先前防卫行为的延续,并未超过特殊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 三、余论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对于我们这些身处事外的人来说,可以反复观看视频反复琢磨研究哪几刀过当,哪几刀正当,哪些行为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哪些行为超过防卫限度。而在面对危机情境时,对于一个处于极度恐慌和身处险境的人来说,社会一般人的心理就是本能的自我保护,而这种针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并不是一般语境下的“以暴制暴”,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以正对不正”,是应当被提倡被鼓励的行为。正当防卫条款设置以来就一直处于“僵尸条款”的状态,这其中不可否认有正当的考虑,但是在对司法机关担心的“以暴制暴”、被害人(原不法侵害人)家属上访缠诉等情况起到预防、阻止作用的同时,不可否认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由此,不管此次因何实质理由作出正当防卫的定性,昆山警方的通报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黎恒鸿律师)|2018-09-06|刑法,犯罪|539人阅读
昆山宝马男之死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因简单的交通事故引发的持刀砍人案事件,该事件导致一人死亡。(笔者对事件的经过和了解来自于互联网视频,在此不再赘述事件的经过)。此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度很高,人们的舆论都在讨论白衣男对黑衣男的行为能够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在此,笔者想对上述事件作出自己一些浅薄的讲解,希望抛砖引玉,感兴趣的朋友欢迎一起讨论。(排除责任年龄、责任能力问题)首先,笔者认为白衣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做出了规定,必须要符合以下几点才能成立正当防卫:一、现实的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行为人具有防卫的意识;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以上前四点,可以判定白衣男夺刀砍黑衣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至于上述第五点,是否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其次,《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款规定的是特殊防卫。特殊防卫成立的前提是需要符合正当防卫,对此,通过视频材料我们可以看到黑衣男已持刀砍向白衣男子,白衣男生命安全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白衣男夺刀砍向黑衣男符合特殊防卫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白衣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黑衣男之死不负刑事责任。以上为笔者之愚见。 笔者:陈剑洪律师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陈剑洪律师)|2018-08-29|刑法,犯罪|16548人阅读
微信销售香烟竟被判刑!微信上还有哪些事千

啥???只听说朋友圈晒娃有危险!分享图片不慎有“灾难”!怎么想挣点小钱儿,在朋友圈卖点儿香烟还送自己坐了牢?微信上还有哪些事情千万做不得?这些你都清楚吗?快来看看小编为您准备的几个案例~~案例一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微商们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例二微信代购彩票被判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微信代购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案例三微信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 有人因售卖美瞳被起诉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四微信上这类消息千万别发!已有多人被拘留 从10月8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新规明确,互联网群组“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2016年9月4日晚,张强(化名)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强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因这一句开玩笑的话,他却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辽宁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的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见,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微信上发言要担负法律责任,所以群里的伙伴们今后说话一定要注意!案例五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孩子照片统统晒不得! 很多人喜欢在朋友圈晒车票、护照、飞机票等,但这些票据上的二维码或条形码都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借助特殊软件,便能轻易读取。 微信上的“所在位置”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儿,但如果你旅游、出差了的话,也等于告诉别有用心者、小偷“这人不在家”,为他们创造了条件。 “陌生人叫出孩子名字搭讪”的新闻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很可能是通过父母的朋友圈知道的。家长发布孩子照片、文字记录时,无意间会泄露孩子的相貌和姓名。案例六朋友圈投票有猫腻 已有人盯上你的个人信息! 朋友圈投票早已蜕变成“传销式”商业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风险,成为“黑色利益链”牟利的工具。 评选最萌宝宝之类活动的主办方多是早教中心、民办幼儿园、儿童摄影店等,作文比赛、才艺比赛之类活动的主办方大都是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可以说,这些评比投票活动完全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更有甚者,对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打起了歪主意。 辽宁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民警李涛介绍说,他们在打击电信诈骗时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父母把孩子的身份、姓名、就读的学校甚至照片都提供给后台,后台将这些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不法分子拿到后编造一些重病、车祸的消息,对父母进行诈骗。”

(刘盼盼律师)|2018-08-28|刑法,犯罪|897人阅读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这10个忠告你一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这10个忠告你一定用得到!导读:万一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等抓走了,可能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找关系,但找不到关系或者关系不顶用呢?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律师给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一、听说是被抓了,如何才能确认真实情况?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情况。二、去找办案警察的时候,警察告知通知书已经寄回家了,但没有收到,怎么办?告知通知书是按照犯罪嫌疑人口述的地址邮寄回家,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家人担心而不填家人的联系地址。在这样的情况下,您可以到侦查机关询问罪名和要求给予告知通知书,并询问谁是承办人,可以及时聘请律师进行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三、如何确认自己亲属被关押的地方?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所了解到的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四、突然收到一张刑事拘留通知书,该怎么办?如果家属得到刑拘通知书,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您的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刑拘通知书会向您透露以下信息:(1)涉嫌的罪名;(2)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是谁;(3)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当您得到刑拘通知的时候,您可以存一些钱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及时委托律师会见,为他提供法律帮助。五、亲属被抓后,想送衣物等物品该送到哪里?刚进看守所您的家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的,吃穿都是问题,所以我们建议您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顺便给他带点穿的衣服和洗漱用品。您可以在看守所专门的接待室里存钱,建议不要存太多。六、亲属被抓后,想知道亲属到底犯了什么事,该如何联系?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在您的家人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因为“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情况,或者《拘留通知书》并未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的情形。因此,建议家属主动和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若公安机关仍不同意家属直接签领《拘留通知书》的要求,那么家属就应该立即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时了解案情,研究对策。七、亲属被抓后,十分担心亲属挨打,该怎么办?您的家人被刑拘后,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过刑讯逼供等,他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向律师讲明情况,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控告,如果事实属实,那么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八、人被抓了,家属想见面问一些情况,该如何办理?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九、请律师是不是必须要有拘留通知书?有拘留通知书的应带到律师事务所让律师了解更多具体情况,有助于案件的办理,如果确实没有拘留通知书的,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交纳律师费即可。但请律师之前最好尽量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名被拘留,何时被拘留,案件的经过等,以便律师能更好的为您服务。十、如果涉嫌犯罪,谁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庞石磊律师)|2018-08-28|刑法,犯罪|56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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