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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叶某涉嫌招生诈骗案 一审获得缓刑
一、案情介绍2017年5月至9月期间,家住洪山区的叶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儿子读华中师范大学为由,虚构需要收取活动费、保证金、录取档案费等费用,多次收取被害人蔡某转账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后叶某归案,被羁押于看守所。检察院以叶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越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承办过程叶某家属委托律师担任叶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的辩护人。首先,经过会见叶某了解案情和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律师认为此案首要工作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叶某及其家属的授权下,律师主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协助叶某家属代叶某退赃,并顺利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次,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律师经过阅卷和向叶某核实案件有关情况、证据,认为此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经与叶某充分沟通,决定认罪,选择罪轻辩护,争取最大程度从宽。第三,案件移送法院之后,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1、叶某在立案前归还的5万元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2、叶某具有自首情节;3、叶某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检察院在庭审中并不认可律师提出的叶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为此,律师提出叶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到案之后虽然一直否认有诈骗行为,但是一直供认以帮助被害人入学为名收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叶某的这种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只是这种自首的表现形式与自首的常见表现形式不同。律师还指出,叶某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情节,供述的数额也超过了起诉书认定金额的半数以上,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否认诈骗,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三、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办案总结第一,一个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应该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如果案件不存在无罪的空间,做罪轻辩护,争取最大程度从宽量刑,是最务实的选择。本案中,叶某在听取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之后,接受律师的建议,务实地选择做罪轻辩护,为最终获得轻判创造了条件。第二,在量刑辩护中,能否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对量刑有重大影响。本案中,律师之能够帮助叶某获得缓刑的关键原因是找出了叶某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在检方对从宽情节认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律师应当依据扎实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帮助法官厘清思路,明晰概念,准确地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
2023-07-11|合同法,合同订立|224人听过
肖小勇律师成功案例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审理程序一审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肖小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概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某、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于2013年在本市东西湖区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本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小区等地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谎称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行项目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入门费以获得加入资格,但并未向参加者实际交付产品,也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其累积发展下线人员和吸纳资金的数额在传销组织中分别设立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同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呈金字塔形向下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谎称收入最高时可获利1040万元,即所谓的“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该传销组织由老总领导,上级老总领导下级老总,下级老总领导下线传销人员,同时设置经理室,安排若干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等职务,在老总的领导下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被告人龙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自律总管、大总管等,后晋升为老总,负责领导经理室管理下线传销人员,组织、领导下线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层级达3级以上。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身份材料、手绘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流水清单,证人陈某1、周某1、张某1、冀某、王某1、唐某、周某2、陈某2、麻某1、李某1、王某2、郑某、赵某1、黎某2、赵某2、李某2、赵某3、黎某3、刘某1、赵某4、杨某、周某3、袁某、王某3、周某4、麻某2、周某5、张某2、王某4、刘某2、曾某、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龙某某当庭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被告人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23-07-11|合同法,合同订立|273人听过
武汉市足浴店经理涉嫌组织卖淫 律师介入不予起诉
基本案情文某某任职的在武汉市蔡甸区某某沐足店期间,除了正常的沐足、按摩,还为客户提供卖淫服务,具体分多种价位。文某某在该店铺任职经理一职。嫌疑人文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初步审查,认定全部人员涉及组织卖淫罪,同案被抓的还有店主、主管及其他经理共5人。文某某供述,沐足店有存在组织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的犯罪行为文某某罪名也被更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定量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文某某不予起诉。辩护过程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公安递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抓紧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全面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的工作内容限于依照主管的指示,对于服务内容、技师安排均没有自主权;且其日常工作中大多数是合法合规的保健服务,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并没有从犯罪中获得较大利润。据此,办案律师判断嫌疑人不存在证据证实构成该罪,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撰写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案件经过一次退回侦查之后,检察院认定嫌疑人文某某虽然参与该项组织卖淫活动,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为从犯,并且从中获利甚微,具有坦白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律师点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卖淫的罪名有多种,最终检察院以哪个罪名起诉,对于嫌疑人的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办案律师必须要注意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恰当,若存在不恰当的情况,则应在了解案情之后应适时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嫌疑人争取恰当的定罪罪名。并且过程中,需要全面把握案件情况,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该罪名,是否有相对不起诉或者其他情节等,对嫌疑人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采取合适的办案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07-11|刑法,犯罪|233人听过
武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辩护 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介绍:本案当事人李某某因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组织领导传销案,即1040连锁经营【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后被检察院依法逮捕】,当事人家属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武汉刑事律师肖小勇全程为其辩护代理。接案后肖小勇律师及时会见嫌疑人,同时与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一些基本常见的刑事案件问题作出详细的沟通和交代。律师办案:在侦查阶段,肖小勇律师也多次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肖小勇律师又结合本案的的发案经过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以及行为手段、言辞证据以及书面证据等综合的提供肖小勇律师特有的辩护意见,最终在嫌疑人逮捕后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当事人家属之前已经委托了一名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感觉该律师并不专业,因此重新考虑委托,最终通过比较委托了肖小勇律师成功办理自己亲人的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案件结果:至此本案刑事侦查阶段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刑事案件办理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肖小勇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肖小勇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以及法院缓刑的成功案例,处理案件过程中将竭尽所能的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争取每一次从轻减轻的辩护机会。附组织领导传销罪法定规定: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5-07|刑法,犯罪|281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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