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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律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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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李某某及妻子因为包工头夏某某干活,夏某某拖欠李某某及妻子工资15600元,经李某某及妻子多次讨要未果, 2018年8月9日中午,夏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要求当天晚上到夏某某居住的地方,由夏某某支付工资给李某某及妻子。晚间时候,李某某及妻子来到夏某某住处,再次要求夏某某支付工资,夏某某非但不给,反而准备开车离开。李某某见状着急了,上车将夏某某的车钥匙拿着,不让夏某某离开,夏某某便打电话邀约他人了帮忙,准备殴打李某某,李某某便打电话给其子李某某某,要求过来看看。李某某某便叫了了三个朋友,从网吧一起来到现场。到了现场,李某某某及另外两名朋友看见夏某某叫来的侄子庄某及其他三个人用木棒朝李某某后背打来,便冲上前去,将庄某打倒在地,李某某某的一个朋友便用刀捅了庄某某,后李某某及妻子、李某某某一起离开了现场。庄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吴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庄某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8月12日,李某某、李某某某及石某被抓获,鲁某在逃,次日被拘留,送至武汉市某某某看守所拘留。2018年9月18日,李某某的妻子及女儿咨询武汉专业辩护律师律师,还称有人和他们说他们可以做到为李某某及其儿子李某某某辩护为无罪,后经过本律师的分析,确定李某某及李某某某肯定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判处,李某某妻子及女儿决定委托本律师为李某某及其儿子李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提供辩护,本律师接受了李某某妻子及女儿的委托,决定由本律师为李某某提供辩护服务,由另一名律师为李某某某提供辩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回见了李某某,了解案情后,便让李某某的妻子及女儿与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便向侦查机关武汉市某某分局提出对李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公安机关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李某某某因是造成庄某受伤的实施者,同时因鲁某在逃,公安机关没有批准对李某某某的取保候审申请。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鲁某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李某某某、鲁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院审查后,对李某某某、鲁某、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人定罪量刑。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受害人庄某先殴打李某某,李某某某上前阻止,具有防卫情节,但造成了受害人重伤,属于防卫过当,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李某某的妻子及女儿与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庄某承认自己有过错,也请求司法机关对二人减轻处罚。再者二人均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上情况均属于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检察院则提出,三名被告人用凶器捅伤被害人,情节严重,要求处刑4-6年。后法院经过合议,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判处李某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李某某某在宣判时当即释放。后李某某某、鲁某、李某某均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故意伤害罪,虽然是最为常见的罪名,对于律师来讲,对故意伤害罪辩护相对较为容易,但要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必须对案情清楚地了解,对案件的可辨点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不是像某些律师一样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心理,开口就是无罪,无罪的辩护当然是好,但关键的问题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涉嫌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有罪,如果能证明的话,律师做无罪辩护便是徒劳,如何雄辩都没有任何作用的,如同睁着眼睛说瞎话,反而会给被告人处以较重的刑罚。因此,当事人找律师首先需要对案件有所了解,不能听到能辩护无罪就不假思索地就认为是无罪,如果违背事实真相辩护无罪真能成立的话,那么偌大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岂不是尽是冤案了。
2022-12-04|刑法,犯罪|400人听过
湖北武汉未成年人向某涉嫌抢劫 成功辩护获轻判处缓刑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某大学附近,对肖某、周某进行殴打,抢走一张建设银行卡和一部红米牌手机,并从银行卡中取走500元。经鉴定肖某、周某外伤属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699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向某及另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诉、被害人肖某、周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据此认定被告人向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辩护思路: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向某的辩护人接案后积极查阅有关卷宗,本人对检察院提出的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被告人向某的供述及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条件,使得被告人属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得知向某系未成年,根据我国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之列。最终我作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向某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应当对向某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罚。被告人向某过早辍学,父母外出打工对其疏于管教,加之其年幼无知,逞强好胜,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其中被告人所属的村委会开据的证明及邻居证言证实被告人向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现象。其法定代理人也认识到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的教育子女的责任,其父母表示以后一定要对孩子严加管教。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的被害方的谅解,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并且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庭审中都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且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向某从轻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案件结果:最终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后记:辩护人为向某辩护取得成功,使向某判处缓刑,作为未成年犯的辩护人对此判决十分满意,本判决既教育了未成年人如何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又为他人犯罪敲响警钟。本判决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符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
2022-08-02|刑法,犯罪|413人听过
武汉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为其成功辩护获缓刑
武汉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为其成功辩护获缓刑【案情简介】武汉肖律师接受被告人程某某家属的委托,介入一非法经营案。该案中,由于被告人程某某没有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同他人办理出国劳务承诺协议,并收取费用20多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承办过程】被告人家属同武汉肖律师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肖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经过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程某某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行为能够被追究非法经营罪。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通过肖律师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坦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肖律师在庭审中还提出出国劳务市场主体缺乏规范、监管,最终责任的落实除了被告人之外还应当思考下武汉出国劳务市场的其他主体责任,建议法庭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决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让被告人回归社会、合法经营,为社会做出贡献。【审判结果】武汉某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办案总结】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人感到满意,武汉肖律师认为能够判缓刑除了庭审中阐述的几点辩护意见外,大量的工作是同武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积极沟通,通过不同的方式向办案人员明确了辩护的目的和理由,最终通过努力取得了这一结果。
2022-08-02|刑法,犯罪|364人听过
武汉程某涉嫌制造毒品罪 律师成功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
武汉程某涉嫌制造毒品罪 律师成功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案情简介:李某某携带外形类似冰毒的晶体若干,来找吸毒人员柯某某,称自己带来的是冰毒,并请柯某某品尝。柯某某尝试后认为味道不像冰毒,无法吸食。李某某解释系冰毒不纯的原因所导致,并要求柯某某带自己去购买乙醚、酒精、烧杯等物,用以去除杂质。二人遂购买上述物品,李某某操作后将洗过的晶体再次请柯某某尝试,柯某某尝试后仍认为不像冰毒,无法吸食。之后柯某某毒瘾发作,遂去周某处购买冰毒若干用于自吸。当晚,二人被巡逻民警发现可疑,民警发现二人租屋内有冰毒,遂将二人拘留。经警方鉴定,李某某所携带的晶体成分为N—苄基异丙胺,烧杯内有冰毒和N—苄基异丙胺,柯某某包内有冰毒,遂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二人逮捕,检察院以同样罪名起诉。武汉专业律师担任柯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查阅卷宗及会见当事人、研究相关资料后,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罪名不当,事实不清,在庭审中提出现场发现的冰毒成品并非制造所得,而是购买所得,柯某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仅构成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观点。在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后,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以持有毒品罪对柯某某从轻判处两年有期徒刑。附辩护词(节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罪。首先,指控被告人柯某某制造冰毒的细节存在重大疑问,客观上被告人不可能制造出毒品。(一)、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制造毒品的依据是在现场发现了N—苄基异丙胺结晶物、石油醚,内有甲基苯丙胺和N—苄基异丙胺结晶物的烧杯以及甲基苯丙胺结晶物。因此,公诉机关就将N—苄基异丙胺结晶物和石油醚当成了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将现场发现的甲基苯丙胺认定为被告人制造出来的成品。但是这种思路明显过于主观,并且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名录》,N—苄基异丙胺并不在其中;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N—苄基异丙胺也不在其中。这就是说,N—苄基异丙胺本身并不具备麻醉或刺激神经、使人成瘾的毒品属性,也不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配剂。公诉人虽强调N—苄基异丙胺是冰毒的同分异构体,但是,同分异构体是指具有相同分子式而结构不同的化合物,冰毒的同分异构体有十几种,每一种都是不同的物质,属性特征各不相同,并不能以此说明N—苄基异丙胺就是制造冰毒的原料或配剂。而且,N—苄基异丙胺虽然是制造一些药物的中间体,但没有任何权威结论证实N—苄基异丙胺也是制造冰毒的中间体。而且,即便N—苄基异丙胺真的是制造冰毒的中间体,那么在缺乏制造冰毒最主要原料麻黄碱的前提下,仅有中间体又怎么能制造出冰毒呢?而石油醚更是一种常见的化工用品,也不在《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之中。在庭审中,公诉人一再将“石油醚”称为“乙醚”,并称“石油醚”全称为“石油乙醚”,以此将“石油醚”和“乙醚”混同,这种说法毫无科学根据。“乙醚”别名“二乙醚”、“乙氧基乙烷”,化学分子式为C4H10O,“石油醚”别名“石油精”、“石油英”, 主要为“己烷(化学分子式为C6H14)”和“戊烷(化学分子式为C5H12)”的混合物。可见,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物质,根据起诉书所载,现场查获的物质就是“石油醚”,而非“乙醚”。综上所述,N—苄基异丙胺和石油醚并不是制造冰毒的原料或配剂,辩护人多方查询,发现目前尚不知道可以将N—苄基异丙胺和石油醚转化成冰毒的方法。既然如此,那么被告人就不可能使用这两种物质制造出冰毒。而且两名被告人文化程度均较低,尤其是柯某某,小学都没有毕业,也没有从事过与化学相关的工作,怎么可能有能力使用国务院、公安部尚不知道的原料、配剂和方法制造出冰毒呢?!(二)、被告人柯某某当庭对自己所持有的毒品的来源做出了解释,其持有的毒品系从周某、姜某处购买所得,考虑到柯某某被羁押前一贯吸食冰毒,且毒瘾颇大,因此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供自己吸食,这一解释是合情合理的。(三)、提纯毒品有个前提就是有粗制毒品的存在,但是,辩护人不得不再次强调,N—苄基异丙胺根本不是毒品!既然如此,那么,被告人使用酒精、石油醚混合N—苄基异丙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对毒品的去杂质、提纯。提纯一种根本就不是毒品的物质,怎么能认定为提纯毒品、构成制造毒品罪呢?!其次,被告人柯某某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意图。制造毒品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实行加工制造的行为。本案中,尽管李某某对柯某某称其带来的结晶物为冰毒,但由于柯某某尝试吸食后感觉太呛,无法吸食,与平常吸毒后的感觉也不一样,因此柯某某并不认为这部分结晶物为冰毒,李某某也明知这部分结晶物不是冰毒,而且事实上也确实不是冰毒,而是N—苄基异丙胺。因此,无论被告人是否想要提纯这部分结晶物,其主观上都不存在提纯毒品的故意。再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制造毒品,缺乏直接证据。现场发现的烧杯里虽然有冰毒成分,但不能简单认定为就是被告人制造出来的,完全有可能是因某种原因投入进去的;柯某某不让王某进屋,也不能证明他就是在里面制造毒品,也有可能时他正在吸毒不想让女朋友看见。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制造毒品的行为。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制造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认定被告人犯有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柯某某购买毒品自吸的行为符合持有毒品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持有毒品罪。
2022-08-02|刑法,犯罪|431人听过
湖北武汉刑事律师:刑事辩护仅仅只是会见和开庭吗?
刑事辩护是一个程序性很强的工作,除了常见的律师会见、律师开庭外,其实每一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刑事律师都可以开展相关的辩护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在侦查阶段刑事律师可以为被羁押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般主要是指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向侦查机关提出自己当事人没有实施犯罪或者犯罪事实的发生与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具有依法不应当被追诉的情形的律师意见;3、在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后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4、在一些侵权类的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当事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5、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6、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7、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交请求不起诉的律师意见;8、参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律师意见等。上述辩护工作要求刑事律师对刑事诉讼程序要有足够的了解,也就是要求刑事律师需要仔细研究每一个阶段能够实施的具体工作,尽可能地将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发挥到极致。如果在刑事辩护中,刑事律师认真地实施了每一个阶段应该做、也能够做的每一项工作,那么案件往往都会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退一步讲,如果案件最终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至少也能保证刑事律师全面地实施了整个辩护工作,没有错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好的结果、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机会。同时在实施上述工作的过程中刑事律师也能寻找到更多的与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的机会,从而让自己的辩护观点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被办案机关接受和采纳。举报
2022-04-25|刑法,犯罪|372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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