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子女买房,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裁判要旨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案情毛某、余某为余某莎的父母,余某莎与黄某为夫妻关系。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3月21日,毛某向黄某银行转账汇款2万元。3月22日,毛某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书载明毛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24月,委托支付给黄某,该笔贷款获批后,相应款项60万元划入黄某账户,后黄某将以上62万元均用于购房。2016年6月,因原借条遗失,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余某莎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条》,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4期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 2013年3月6日”。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离婚,余某向黄某、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黄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余某、毛某赠与黄某和余某莎的购房款,没有还款义务。余某、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余某莎还款。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黄某承认借条遗失的事实,黄某父亲黄某康也于2016年6月28日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证实。▌裁判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7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均围绕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依然存在。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赠与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往往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出于为了让自己子女生活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对子女买房的资助,是赠与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理由如下: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购房款全部为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景水平律师)|2018-09-04|婚姻家庭,夫妻财产|583人阅读
草拟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附离婚协议模板)

1、离婚协议书生效以办理离婚登记为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的协议离婚需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因为协议中的约定财产分割内容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未离婚的话,相应的条款未生效。在此之前,只要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反悔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2、贷款房屋的处理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夫妻双方贷款购房,离婚后一般一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则房屋产权及贷款需要变更主贷人,因为房屋产权人数和借款人数由两人变成一人,银行的风控部门一般不予同意变更贷款人或者减少共同抵押人,再次建议还清贷款后,由另外一方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手续费用由一方承担。3、银行存款一般银行存款存储于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由于信任往往不知情,故,当事人一般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一方隐匿财产,该约定则有可乘之机,故,建议约定双方明确的存款金额及归属4、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一方一般会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相应的补偿数额和期限会作出约定,如约定一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相应期限内向另一方支付***元。但是,如果支付方故意拖延甚至是不予依约支付款项,另一方仅能通过诉讼途径要回补偿款,且成本较大,故可增加一条违约赔偿款项,约定如不依约足额支付相应的款项,则可要求支付方承担总金额**%的违约赔偿。5、孩子的抚养费约定与处理抚养费双方协商确定,一般约定抚养费给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教育费或者大额医疗费另行支付。6、离婚协议模板离 婚 协 议 书男方:*,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32092*6102510,住江苏省南京市 ,联系电话:女方:*,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34112*00512324X,住江苏省南京市 ,联系电话:男女双方于2013年8月8日于***登记结婚,婚后2014年9月23日生育一女。现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双方自愿离婚。现经友好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离婚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后,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第二条 子女的抚养1、抚养权双方婚后2014年9月23日生育一女,现年4岁,姓名:**。离婚后女儿暂由女方抚养,但是如存在以下情形,男方有权变更抚养权:(1)女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儿的;(2)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女儿行为,女方对女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女儿十周岁后,如愿随男方一起生活,男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2、抚养费1)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给付方式为:银行汇款,每年结算两次(年中六月底前及十二月底前),抚养费转入女方的如下账户:开户人:** 银行户名:银行账户:2)女儿如遇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如面临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数额达壹万元以上的),需要较大额度经济支出时,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承担一半。3)女方不得擅自更改女儿姓氏,如擅自更改,男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及有权要求女方赔偿更改姓氏导致的违约金贰万元。3、探望权1)男方可随时探望女儿(需提前告知女方),周末及短时间节假日男方可以带女儿回家短住。2)遇寒暑假,女儿在男方居住的时间为不超于假期一半,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3)每年长时间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原则上按年度轮流在男方或女方家中度过。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 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1、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2、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无**为男方婚前购买,婚后产权登记加女方名字后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现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女方放弃该房屋所有权及一切权利义务,离婚后男方个人承担房屋贷款,女方需积极协助男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除去其房屋产权姓名。(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确认,以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经协商,作如下分割:1、银行存款无2、公司股权男方于2014年3月27日注册成立**,男方认缴出资额40万元,占有80%股权,女方认缴出资额10万,占有20%股权,离婚后女方20%公司股份转给男方,婚后女方股权暂由男方代持,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随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债权债务的确认1、男女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向招商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离婚后该债务由男方个人独自承担。2、***房屋剩余贷款 万元(债权人为招商银行),离婚后男方个人独自承担。3、男女双方承诺双方均无债权,各自名下的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贷款、个人贷款等)各自承担。(四)家务补偿费/一次性困难帮助因女方放弃房屋所有权及股权,男方同意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补偿款贰拾万整(已支付拾陆万元,尚余肆万元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女方)。双方在此确认,已经披露了双方所有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任何一方违反该披露义务,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并可以要求多分。第四条 双方按照以上约定对相关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后,双方之间无其他财产争议。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并经民政局对双方的婚姻进行离婚登记之后生效。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另外壹份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男方: 女方:日期: 日期:

(景水平律师)|2018-09-04|婚姻家庭,离婚|666人阅读
【离婚手册】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标准精华版(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2、不予受理的情况(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庄楷涛律师)|2018-09-02|婚姻家庭,离婚|921人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1.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认可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人配偶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张韡澄律师)|2018-08-31|婚姻家庭,夫妻财产|966人阅读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的性质应如何认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

(张韡澄律师)|2018-08-31|婚姻家庭,夫妻财产|737人阅读
如何判断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其效力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或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方在赠与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张韡澄律师)|2018-08-31|婚姻家庭,夫妻财产|776人阅读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生争议时,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不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此我建议大家还是去做下公证或者进行物权变更登记。

(张韡澄律师)|2018-08-31|婚姻家庭,夫妻财产|806人阅读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

补偿数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离婚时房价÷(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婚后还货本息总额÷2】。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张韡澄律师)|2018-08-31|婚姻家庭,夫妻财产|805人阅读
离婚时对于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

1.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如果夫妻双方一致认可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并非将不动产赠与子女,该不动产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则应由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一般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韡澄律师)|2018-08-31|婚姻家庭,夫妻财产|792人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这种协议往往是带有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且此类协议往往被认为无效协议。 但是在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多分割夫妻财产的,往往会被支持。

(张韡澄律师)|2018-08-31|婚姻家庭,夫妻财产|587人阅读
快捷提问
提交问题
电话咨询

专业律师,极速沟通

立即咨询
免费法律服务请拨打:
400-071-0701
律师推荐更多>>
林树昌律师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事务|劳动人事

崔小攀律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事务|房产汽车

马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公司事务

林佳楠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劳动人事

冯吉祥律师

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

扫码关注公众号

体验更加便捷的法律帮助

在线咨询
咨询费用:30元




提交咨询
电话咨询
本地区有0位律师可为您服务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0 确认提交
在线咨询
提交咨询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选择悬赏金额

免费问题将由律师助理解答,建议支付少量悬赏金以获得更多专业律师服务!

提交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电话咨询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确认提交

法律问题多,找法律部落网服务有保障!

免费咨询热线:400-071-0701

电话咨询

扫一扫,直接通过微信"问律师"

打开微信,选择"扫一扫"功能,
对准下方二维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