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增埴

婚前房屋因房价上涨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婚前就不欠银行贷款), 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还贷的,那么共同还货部份及此部份的增值又会变成共同财产。(婚前购买,但还欠银行贷款)

(张韡澄律师)|2018-08-29|婚姻家庭,夫妻财产|593人阅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过世了,取得的

小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母亲过世了,留给他一套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子要和配偶均分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小李母亲事先立下遗嘱明确表示房产归小李一人所有,那就是个人财产。 (这里要重点突出归一人所有)

(张韡澄律师)|2018-08-29|婚姻家庭,夫妻财产|563人阅读
未登记结婚,能否返还彩礼

要得回来吗? 通常情况下,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是不能获得支持的,但也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1.只办酒席但没有去民政局还没登记结婚的; 2.即使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这里不仅仅指夫妻生活哦!!包括物质生活等等)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通常要变成领取低保才行哦。) 很多咨询人都以为办了酒席就是事实婚姻,我国从1994年以后就不存在所谓事实婚姻了哦,只办了酒席,没领证,这个是属于非法同居哦。法律不保护。

(张韡澄律师)|2018-08-29|婚姻家庭,离婚|553人阅读
青春损失费,谁该买单?

案例 王某和刘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订婚,订婚后两人便开始同居。后王某认识了另外一个女孩,移情别恋。无奈,王刘两人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但刘某以同居为由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青春损失费。但判决结果是,刘某败诉。 思考 俗话说青春无价,特别对于女孩则尤为宝贵。更何况在本案中,男方王某移情别恋、见异思迁,本身理亏在先,原告刘某作为受害者在与王某的同居生活中,的确是耗费了刘某美好而宝贵的青春年华,但为什么青春损失费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呢? 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但很遗憾,在司法实践中,青春损失费一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严格的说“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同居,更不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给另一方青春造成损失的问题,要求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在分手之前或之后,就赔偿”青春损失费“自愿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样很遗憾,在目前可见的司法判例中,法院往往以该约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以上是针对同居关系的情况,法律不予支持。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离婚后,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在笔者查阅的案例中,法院皆以支付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是跟同居关系不同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青春损失费,另一方以此主张的,不少法院往往是支持的。此时法院认为一方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判决予以支持。律师说法: 首先鉴于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和法律保护的限制性,建议有条件的男女应尽量放弃这种不稳定状态,尽可能采取登记结婚的形式开始夫妻生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困境。 其次对于同居的双方,特别是相对处于弱势的女性一方,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对方做出的承诺留下证据。如签订协议,约定一方向一方予以补偿。但不可在协议中明确提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之类词汇。在此种情况下,以此协议,要求对方根据协议,支付约定补偿金尚有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徐雪华律师)|2018-08-28|婚姻家庭,结婚|3329人阅读
梅叶律师: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中国普法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要结婚,先买房,几乎成了年轻人的烦恼。可是随之而来更大的烦恼却是,婚前个人按揭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法律解析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这个问题变得清晰了。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来说,这个法条对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理,包含以下意思↓↓1.意思自治。双方协议处理。这是民事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2.法院判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为了与物权法的登记公示原则相协调,法院一般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3.债务处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4.利益补偿。由于婚后共同还贷,所以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判例案例一2012年4月,小王婚前以首付购房款30%,剩余70%购房款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房一套。同年11月小王与小芳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8万元。离婚时,小芳同意产权归小王,但要求共同还贷的款项应该平均分割。法院判决,房产归属小王,小王补偿给小方4万元。案例二2005年,李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由丈夫李某婚前购买的房屋。2014年离婚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李某签的购房合同,10万元首付款亦由李某支付,但该房子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30万元贷款,仍有少部分余款未还。当年40余万元购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30万了,对于房屋该如何分配?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法院将房屋判给了李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同时认定李某婚后还贷15万元加上首付款10万元共出资25万,张某婚后还贷出资15万,双方出资比例为5:3。由于房产已经增值到130万,净增值的90万,李某按比例需给张某补偿约33.75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张某出的15万多,最后李某一共补偿张某48.75万。案例评析两个案件都呈现了同一个法理,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归属产权登记一方,并由归属一方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不同的是,两个案件一简一繁,原因在于对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主张及分割。案例一不主张增值部分,采用的是平均分割法;案例二对增值部分采用出资比例的方法确定补偿数额。离婚时分割房产,主张增值的部分很重要!假如案例二张某没有主张增值的90万元,那么,李某需要补偿给她的也只能是15万元。相差33.75万元,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哦!当然,民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这就是两个案例采用不同判决的理由。

(梅叶律师)|2018-08-28|婚姻家庭,离婚|750人阅读
梅叶律师:如何查出离婚案件中被告人的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调查被告财产信息并将相关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一般主要通过以下方法查询被告的房产、银行账户信息,仅供参考。第一、通过与被告的来往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合同等文件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第二、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可以去工商局调取被告的工商档案,一般都会有被告的银行开户信息等资料。第三、查询被告的房产,可以委托律师去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一般要去被告的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房管局先查询被告的房屋坐落信息及房屋登记信息的存根,然后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查封、抵押信息。第四、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银行调取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第五、申请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目前全国上千家银行都已经纳入执行查控系统,法院通过该系统就能对被告银行账户实施查询和冻结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由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措施。

(梅叶律师)|2018-08-28|婚姻家庭,离婚|71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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