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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
一、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夫妻共有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存在较大区别,两者所建立的基础来源不同。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存在的;一旦婚姻关系不复存在,亦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权利。而其他财产共有关系大都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动而形成的而非属于特定的身份。二、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止的期间。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含义在现实中对财产归属的划分具有重大意义。实践中也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但法律未将其列入婚姻存续期间:第一种情况,双方虽已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第二种情况,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二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对此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得”:对本条中规定的“所得”,应作以下分析:此处的所得指的是对权利的取得。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抵押权等,即实际的享有某项权利,而不是单纯的占有或控制。如夫或妻婚后因继承或者中奖所得的财产权。对于此类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移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中奖财产是从宣布中奖奖品起移转。然而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同时对于不同的财产权利的取得,要结合不同财产权利移转的相关法律规定去认定。例如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依登记为权利转移标志;动产通常以交付为权利转移的标志。“共同所有”:所谓共同所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对工资、奖金的认定本法规定的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项报酬。在实践中,随着各种经济类型的不断出现,以其他形式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且数额也越来越大,例如互助金、津贴、红利、房补、餐补等,所有这些都属于在付出劳动时所获得的报酬,理应纳入本项规定的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的认定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是指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城市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其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的收益、入股收益等。3.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认定知识产权包括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人身专属性的特点,就决定了知识产权不可能由他人甚至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知识产权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享有。然而本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属于财产权性质,则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中。4.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的认定对于本条文规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首先应明确的一点是其不是双方婚后付出劳动所得的财产,而是基于继承和赠与所得,是一种权利所得。有学者认为,此类财产不适合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应属于个人财产范围。不可否认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越来越强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观点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将会成为立法的一种趋势。然而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非财产分别制,该种制度主要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建立的。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应视为共同财产。此外基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一种权利所得;如果继承权是在婚前取得,继承的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此时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财产。相反,倘若婚前即实际占有了财产,然而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则此时的财产归属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论在什么时间取得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把握以上各点,在实践中对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作出正确的划分。5.正确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何谓“平等的处理权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对于该条款作了进一步说明: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应如何行使处理权,弥补了法律的缺陷,为审判机关正确、公平地处理有关财产纠纷奠定了基础。由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处理,法律将其分为了两种情况: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时,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时。对此我们从三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且此时一方的处理行为即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第二,夫妻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对外做出决定;第三,针对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处理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如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8-11-28|婚姻家庭,夫妻财产|621人听过
一次讲清楚:离婚了,户口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不但两人会分开,有着身份印记的户口可能也会跟着分开。那么,离婚后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呢?除了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女方户口还能怎么办?离婚后,孩子的户口怎么解决?”▌一、离婚后女方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在我国,离婚方式会对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地户口迁移手续。▶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协议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时必须要有落户的地址,才能够顺利办理。道理很简单,就如同要转去一所好学校接受优质教育,必须先要联系好接收的学校,然后再经过现在所在学校的同意,再带着材料去报到。同样道理,办理户口迁移,就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二、离婚后女方户口还能怎么办?夫妻离婚后,户口除了可以办理迁移,如回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迁往经常居住地外,还能怎么办呢?一般来讲,还有以下的处理方式:(一)另立门户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二)再婚后再迁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三)不迁出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以上由济阳县人民法院编辑)▌三、离婚后孩子户口怎么办?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4、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怎么办,有什么手续?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要随着抚养权走。假如涉及到户口迁出问题,就需要拿离婚证、户口簿、孩子的出生证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然后拿着离婚证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并到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拿到之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最后拿着《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就可以了。▶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对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存在抵触或拖延等情况,该怎么办呢?关于这一点有两个办法:1、协商,先和对方协商,在他的配合下去户籍办理机构办理小孩户口;2、起诉,上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起诉。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文章来源于普法网
2018-11-28|婚姻家庭,结婚|654人听过
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一、房产增值部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二、婚内房屋赠与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四、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五、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来源:大律师网
2018-11-28|婚姻家庭,夫妻财产|396人听过
夫妻离婚时协议“财产留给孩子” 之后是否能反悔
都知道遗嘱的重要性,生前如果不写好遗嘱,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很多麻烦。 那么,怎么写遗嘱才有效呢?遗嘱是不是必须公证?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遗嘱的定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个人的财产以及其他事务,例如身后事的处理进行处理。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对遗嘱加以变更、撤销。首先,遗嘱的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对应的就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遗嘱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介绍在小律的往期文章里有推送。除了遗嘱的形式外,遗嘱必须满足以下5个实质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能力。立遗嘱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有了相应的行为能力,遗嘱也无效;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没有了行为能力,遗嘱也是有效的。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为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相关遗嘱部分无效。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财产是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3、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表示。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另外,伪造的遗嘱也无效,遗嘱被篡改的部分也属于无效。对于最容易受到质疑的自书遗嘱:如果自书遗嘱在没有相反证据,明是为胁迫情况下作出时有效。如主张遗嘱人非真实自愿需要主张举出证据,如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虽然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有一项强行性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取消了缺乏劳动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那么,遗嘱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实际操作中,如果遗嘱人违反上述条款,那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处理时,会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参照遗嘱的内容就行分配。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也不能有效。例如,之前有案例,丈夫将自己的遗产赠与长时间同居的“小三”,妻子起诉至法院,这部分内容被视为无效。综上,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公证,但是得满足以上5个实质要件。来源:陕西律师事务所
2018-11-28|婚姻家庭,离婚|380人听过
继承的房产,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遗嘱继承中,如遗嘱明确写明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或是“配偶无权继承”的,该遗产属于继承人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如遗嘱中未明确排除另一方作为继承人配偶的权利的,所涉遗产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情张静、刘能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刘强(现年20岁),双方后于2005年4月5日在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年龄相差20岁,彼此性格不合,一直以来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经常为琐事争执不休,丈夫刘能嗜赌成性。张静多次劝诫,但刘能依然我行我素。张静曾经试图协议离婚,但同时又考虑儿子尚未成年,因此一直隐忍,直至儿子上班工作,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多年来,张静一直期待丈夫戒除赌博的恶习,但却大失所望。双方自2018年3月正式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婚后有两套位于贵阳市浣纱路的住房,均是刘能从其父亲去世后继承所得,张静、刘能分居后,张静至今居住在A套住房(建筑面积:38.17平方米,产权人:刘明),刘能居住在B套住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没有产权,系2007年案外人罗琼以16万元抵押给刘明)。张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上述两套房产,刘能则认为,该两套房产是父亲在遗嘱中留给自己的遗产,张静没有权利要求分割。争议焦点被告刘能通过遗嘱继承其父亲的两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审理一审庭审时,被告刘能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质证阶段,刘能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系由被告的父亲刘明生前作出,遗嘱上面载明:“浣纱路A套住房分给刘能”、“浣纱路B套住房分给刘能,此房系2007年8月8日罗琼抵押给立遗嘱本人(估价30万元)”。被告刘能表示:1. 根据该份遗嘱所载明的内容,A、B两套住房都只是分给刘能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A套住房虽然有产权,但是直至今天产权证上都还是父亲的名字,还没有过户到被告的名下,因此原告要求分割该两套住房没有法律依据;2. B套住房,则是案外人抵押给父亲刘明的,属于抵押房产,至今都没有办理产权,客观上也不能分割。原告张静及其代理人则认为:1. 被告所出示的遗嘱,遗嘱文本中并没有明确排除原告作为被告配偶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立遗嘱人没有明确排除继承人配偶权利的情况下,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2.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被告的父亲刘明去世后,其生前留下的遗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同时取得所继承房产的所有权,A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虽然目前仍是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但刘明已经去世,分割该套住房并不会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因此并非是过户之后才能分割;3. 本案的B套住房虽然是抵押房产,但被告父亲作为抵押权人,其去世后,他的抵押权作为财产性权利,无论是居住权还是对抵押人享有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被告不同意分割,则应该补偿原告抵押权相对应的一半财产权益。4. 被告父亲去世之前,基本上都是由原告负责照顾被告父亲的饮食起居,原告对整个家庭的付出不应该被忽视,原告因为要操理家务照顾老人,没有时间上班,至今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而被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还与他人合伙经营拖车运输业务。因此希望法院从照顾女方角度出发,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适当倾斜照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A套住房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房屋所有权证上仍是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在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进行物权确权之诉的情况下,不宜分割;案涉B套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是抵押房产,依法不能予以分割,但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审判人员分别单独和原、被告谈话,对于分割房屋的问题,建议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和解,和解的内容虽不在离婚调解书中载明,但双方签字后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最终,通过法院积极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原告目前居住的A套住房,归被告刘能所有;2. 被告目前居住的B套住房,归原告张静所有,该套住房所有的抵押权权益均归原告;3. 被告保证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的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违反约定的,违约一方支付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目前上述协议已经履行,法院也依法制作了准许原、被告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法条链接一、《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律师提醒本案主要涉及到夫妻一方所继承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法条的文义解释,认定遗嘱继承中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是“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也就是说必须明确排除另一方的权利,文本形式上的表述应为“只归某某一方所有”或是“某某配偶无权继承”。而本案中,遗嘱文本并未明确排除原告作为被告配偶的权利。因此,案涉两套住房显然并非被告的个人财产。
2018-11-28|婚姻家庭,继承法|460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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