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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能进行假离婚吗?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后果?
离婚在现在社会是较为常见的事情,有些人真离婚,有些人假离婚;而常见的假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或者是方便贷款,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而离婚,对于买房或者贷款都是有一定影响的。离婚后共同的房产,离婚时该怎么办?假离婚买房攻略然你知道离婚买房很简单!网友咨询:8万.7万。看中一套总价28万的小户型。因为手头紧张,促销建议我用假离婚的方式降低首付和贷款利率我05年买了第一套房子,这套房如果用假离婚的方式能省多少钱。请问,连同配套费用需要9。首付按30%需要8,现在因为工作原因想买第二套?如果办个假离婚证骗得贷款会有什么风险。贷款过程中被查出可能会被记为骗贷,如果严的话还是保障婚姻利益大。 省钱是其次。如果假离婚(办真离婚证)会有婚变风险和财产纠纷, 贷款成功后被查出可能会被勒令补交款项。如果在大街上办个假离婚证 ,但是也有可能占有配偶的财产风险和收益成正比。众所周知,现在买卖二套房,由于牵扯到要交一大笔税钱,所以一些所谓头脑灵光的人就会想出各种招术来应对。有很多假离婚夫妇,就为了再买一套房子,心生一计,只是这个计策在他们忙乎折腾一阵之后,才发现事与愿违,得不偿失。假离婚买房攻略让你知道离婚买房很简单!首先,“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 妻一方的财产,如果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为了逃避税款,于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丈夫所有。即使后来再复婚,对于第二次婚姻 来说,这两套房都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一旦两人今后再出矛盾,女方就会有损失。其次,现实生活中假戏真做的案例时有发生。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金钱至上、利益至上的观念冲昏了部分人的头脑,一旦双方“假离婚”后出现矛盾,夫妻感情再不牢固,一方的婚姻观念再起变化,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再次,结婚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诚、相互爱慕,依法纳税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我们仅仅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而拿婚姻或夫妻感情当儿戏,那么,一定程度上不仅为道德所不容,而且有悖情理,势必会亵渎婚姻,亵渎《婚姻法》,与真离婚的本意背道而驰,为后人留下笑柄。总之,中央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一定程度上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平衡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国民,应理性看待,积极顺从,为人民多纳税,为国家多聚财;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各种投机取巧、耍小聪明,终究弄巧成拙、得不偿失。值得注意的是,“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此。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如果哪一天夫妻双方真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这其中的利害得失,可能到最后才会有人恍然大悟,继而后悔不迭。而且“假离婚”虽是“离婚不离家”,但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漫漫人生路,夫妻的感情、思想难免会发生变化。从短期利益看,离婚买房的确让当事人得到了实惠。但仅仅是为了少支付贷款利息,或是博房价上涨,多投资一套房,而给自己的婚姻埋下隐患,值不值得,请打算“假离婚”的人三思。房子又称不动产,可以代表财富,婚姻又称归宿,应该代表幸福。有了幸福的房子才叫家,冒着失去家的风险追求房子,到头来可能会发现,房子多了,幸福却没有了。假离婚买房攻略让你知道离婚买房很简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2018-11-07|婚姻家庭,结婚|588人听过
继承开始后2个月,有些遗嘱就“失效”,公证也没用!
现在的老人大多痛爱孙子女,往往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立遗嘱由孙子女继承,可以说99%的当事人(孙子女)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有遗嘱在,祖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了,也不急于主张权利,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2个月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也就意味着继承开始2个月后,该份遗嘱就“失效”。且看小案例:小案例:有遗嘱,房产股票难继承小张的祖父老张非常痛爱小张,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归孙子小张继承。不过,在老张去世后,小张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张去世半年后,其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老张名下财产。并将小张及小张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张名下的房产、股票及银行存款等。最终,法院判决老张名下的财产由老张的两个女儿及小张的父亲依法继承老张名下的财产。而小张却空拿着一纸遗嘱...问题所在:1、小张拿的遗嘱准确的说应是属于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因此,老张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小张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2、小张不知道行使权利有2个月的法定期限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案中小张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形,切忌及时行使相关权利!!!二、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答:上海高院民一庭倾向意见认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2018-11-07|婚姻家庭,继承法|482人听过
“假离婚”后再签复婚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王先生因经营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为了躲避债务,其与妻子刘女士商量决定“假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归刘女士所有,房产剩余贷款由刘女士负责;双方婚后所有的债务全部由王先生承担,与刘女士无关;婚生子归刘女士抚养,王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两人根据前述《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同日双方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两人此次系假离婚,双方确认自王先生还清债务之日起,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若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复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归双方所有,双方有权重新要求分割。自双方协议离婚后,王先生配合将房产均过户至刘女士名下。2018年5月,经王先生将欠款还清后,王先生找刘女士商量办理复婚事宜,谁料刘女士一口拒绝。现王先生欲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恢复婚姻关系;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双方应根据补充协议约定,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所有财产。【律师分析】《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婚姻关系的存续、解除仅以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为判定标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状态进行约定。本案中王先生与刘女士为避免债务协议离婚,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工作人员亦对双方提供的证件、协议、离婚意愿等履行了应尽审查义务,不能以双方本意系“假离婚”便否认双方登记离婚的效力,补充协议中“假离婚”的约定不能对抗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效力,双方若想恢复婚姻关系,需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刘女士主张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婚后共同财产、债务、抚养权等作出详细约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按离婚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王先生无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截至2018年5月,距离双方登记离婚还未满一年,王先生有权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先生与刘女士双方自办理离婚登记同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另做约定,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是以“假离婚”为前提同意对财产、抚养权等作出约定,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处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补充协议修改的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既然刘女士不同意复婚,那王先生可以主张按补充协议约定对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补充协议可以应视为双方对财产分割的重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故王先生可以依据补充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财产分割。来源//法律博客
2018-11-07|婚姻家庭,结婚|502人听过
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 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关于婚姻的缔结,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然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相关审判实例如何判定,《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几经修改,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因此,相关彩礼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婚约财产纠纷”。既然彩礼属于“婚约财产”,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如果未能缔结或者婚后产生矛盾纠纷,关于彩礼的处置就成为婚姻纠纷的首要问题。近年来,这一类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应规定。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万元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祁某结婚,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联系近三年。由此,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全部彩礼款6万元。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婚后纠纷并非全额返还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女子刘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张某所送的大礼38800元、上轿礼1万元及“三金”等。几个月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由于两人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对于刘某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法院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为宜;“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对于男女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判决也类似。2016年12月,经媒人介绍,大龄男子廖某和赵某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廖某先后给付赵某见面礼、礼金5万多元,并为赵某购买黄金首饰价值4万多元。赵某带来了价值约5万元的嫁妆。两人结婚后争吵不断,三个月后妻子返回娘家再不回家。廖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其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赵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现廖某要求离婚,赵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彩礼,法院认为廖某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习俗给付赵某礼金和首饰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廖某要求赵某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案情后,法院判令赵某陪嫁物品由廖某所有,赵某再返还两万元彩礼款。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据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因此,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目前,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比较成熟,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关地方司法文件,对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进行了细化。但总的来说,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考虑的特殊情节,而这也将对骗取彩礼的“骗婚”行为起到约束作用。来源:法制日报
2018-11-07|婚姻家庭,结婚|606人听过
如何规避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
一、协议离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及时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协议离婚手续完全白费了。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养,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二、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什么问题?上面已经提到协议离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风险注意来自于离婚协议书,那么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呢?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三、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怎么办?在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对方应该怎么办呢?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最后,为大家说明一下,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第二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第三类是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总之,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离婚协议书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时,应当抓紧时间准备向法院起诉。来源//网络
2018-11-07|婚姻家庭,离婚|591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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